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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要約收購對股票影響

發布時間:2023-01-20 13:33:24

❶ 股票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大部分人認為是利多,因為其中牽扯到了重組,有資產的注入。但事實上,也有可能在要約收購後股價會下跌。如果收購方A只是要約收購的一部分,你持有的股票也許就賣不出去,這時過了收購期,股價也會大跌。
拓展資料:
什麼叫股票:
股票交易是股票的買賣。股票交易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內交易;另一種是不通過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稱為場外交易。大部分股票都是在證券交易所內買賣,場外交易只是以美國比較完善,其它國家要麼沒有、要麼是處於萌芽階段.
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主要過程有:
(1)開設賬戶,顧客要買賣股票,應首先找經紀人公司開設賬戶。
(2)傳遞指令,開設賬戶後,顧客就可以通過他的經紀人買賣股票。每次買賣股票,顧客都要給經紀人公司買賣指令,該公司將顧客指令迅速傳遞給它在交易所里的經紀人,由經紀人執行.
(3)成交過程,交易所里的經紀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買賣這種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廳內,去執行命令。
(4)交割,買賣股票成交後,買主付出現金取得股票,賣主交出股票取得現金。交割手續有的是成交後進行,有的則在一定時間內,如幾天至幾十天完成,通過清算公司辦理。
(5)過戶,交割完畢後,新股東應到他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該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數等。完成這個步驟,股票交易即算最終完成。
股票的分類:
按股東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普通股和優先股;
按票面是否標明持有者姓名,分為記名股票和不記名股票;
按股票票面是否記明入股金額,分為有面值股票和無面值股票;
按能否向股份贖回自己的財產,分為可贖回股票和不可贖回股票。
股票的性質:
股票是有價證券。股票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證券,股票記載著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反映著股票的持有人對的權利。
股票是證權證券。股票表現的是股東的權利,任何人只要合法佔有股票,其就可以依法向行使權利,而且股票發生轉移時,股東的權益也即隨之轉移。
股票是要式證券。股票應當採取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其記載的內容和事項應當符合法律的規定。
股票是流通證券。股票可以在證券市場依法進行。

❷ 豁免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根據中國《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三十,或由低於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准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證券法》,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

(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後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2)豁免要約收購對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❸ 撤回收購要約對股價的影響

撤回收購要約對股價產生消極影響,導致股票的下跌,因為會引起散戶的跟風心態,導致市場預期下降,引起股票下降。

❹ 要約收購對股價影響

一、要約收購期間,收購人有義務接收所有股東賣出的股票.一旦持股比例超過75%以上,上市公司已不具備上市的基本要求,則上市公司有退市風險.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當收購人所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該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有股份的要約.(要約收購價格是確定的).
二、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
拓展資料:
要約收購對散戶的影響
1、要約收購期間,收購人有義務接收所有股東賣出的股票.一旦持股比例超過75%以上,上市公司已不具備上市的基本要求,則上市公司有退市風險. 以協議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當收購人所持有或控制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並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該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有股份的要約.(要約收購價格是確定的).
2、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但是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盡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范化和市場化運作.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選擇,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范收購模式.

❺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一、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對股價影響不是很大,因為這是針對企業的一些限制,對企業本身沒有利益沖突。但是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加大信息不對稱程度,損害股民尤其是散戶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若屬於欺詐行為,要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屬於利空消息。
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或者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其中,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暫停上市公司,若在規定時限內全面糾正了違法行為、及時撤換了有關責任人員、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了妥善安排的,其股票可以恢復上市交易。但對於欺詐發行暫停上市公司,除非發現其行為不構成欺詐發行,否則其股票應當在規定時限內終止上市交易。

三、上交所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問答
1、公司暫緩與豁免內部管理制度需要何時制定並披露?
答:根據《業務指引》要求,上市公司需建立信息披露暫緩與豁免業務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管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事項。在內部管理制度的具體制定時間上,《業務指引》不作統一要求,由公司根據自身實際情況盡快制定,以保障公司暫緩、豁免業務的正常辦理。相關內部管理制度,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及時在本所網站披露。

2、哪些信息可以暫緩披露?
答: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7條等規定,辦理暫緩披露的信息需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相關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等情形;二是及時披露可能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例如,公司參與公開招標、競拍類的信息,能否中標、競拍成功存在不確定性,且如果在開標、競拍前披露,將對上市公司產生不利影響。

3、哪些信息可以豁免披露?
答:根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第2.18條等規定,辦理豁免披露的信息需符合兩項條件:一是相關信息屬於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情形;二是按本所《股票上市規則》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或者危害上市公司及投資者利益。例如,軍工類上市公司涉及國家軍事秘密的信息,按照《股票上市規則》披露可能導致其違反有關保密的法律法規。

4、公司應當如何辦理暫緩與豁免業務?
答:上市公司應當根據《業務指引》以及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辦理信息披露暫緩、豁免業務,由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登記,並經公司董事長簽字確認後,妥善歸檔保管。
董事會秘書登記的事項一般包括:(1)暫緩或豁免披露的事項內容;(2)暫緩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據;(3)暫緩披露的期限;(4)暫緩或豁免事項的知情人名單;(5)相關內幕人士的書面保密承諾;(6)暫緩或豁免事項的內部審批流程等。

❻ 豁免要約收購什麼意思,那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

豁免要約收購是免除收購人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需要綜合考慮。

❼ 免於發出要約收購是利好嗎

法律分析: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投資者而言,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是屬於利好消失。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准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❽ 股票的豁免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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