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組部要求財產申報的金融產品指哪些
金融資產它包括貨幣、黃金、外匯,以及股票、基金、期貨、期權、保單等各類有價證券,中央組織部要求領導幹部財產申報時,必須申報的金融產品有:各類存款、持有的銀行理財產品、持有的境內外上市公司股票、持有的基金份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持有的公司債券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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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公務員家屬炒股票需要上報嗎
不違規。公務員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也是不違規的,何況家人吶。不過按照規定,縣處級以上幹部,要做財產申報制度,如果持有股票,基金,房產等資產,要按照要求上報,如果不報會被通報,或者更嚴重的處理。
還有對於非上市公司,公務員本人不能參與,不然會被處分。至於家人也有一定限制,比如與公務員工作是否同一領域等,是否涉嫌利益輸送或者利用影響力,當然,不是領導沒事的,不涉及申報,如果是縣處級以上幹部的妻子是要申報情況的,不然也會受處分。所以,很多領導都是真離婚,但還在一起生活,規避組織審查。
3. 國企員工需要財產申報嗎
需要。國企發布的員工需要財產申報。國有企業是指企業全部資產歸國家所有,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登記注冊的非公司制的經濟組織。
4. 公務員進行財產申報的時候貨幣基金需要報嗎
需要申報。財產申報的越詳細越好,房產,股票,基金凡事有收益回報的投資都需要申報。
公務員財產申報是公眾關心的熱點問題,由於公務員特別是公務員中的高級官員,他們具有掌握大量公共資源的權力,給貪污腐敗留下了很大空間,很多公務員(特別是掌握實權的高級公務員)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紛紛落馬並觸犯法律,公務員財產申報在兩會期間,有代表多次提出議案,建議對公務員財產申報立法。
2010年兩會期間,已經是第5次向全國人大提出相關建議的韓德雲代表對記者說,撰寫這項不到3500字的建議,「花了比較長的時間」。自從2009年得到有關方面「適時提出立法建議」答復一年來的時間,韓德雲始終關注著各地「陽光法案」的試行進展情況。因此,在鍥而不舍第5次的建議中,他用1700多字的篇幅,結合各地試行的特點,對比、分析、闡述施行這項法案的理由,又用1200多字的篇幅,強調了由全國人大立法並推行這項制度的優勢,最後,以短短500字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革途徑。
韓德雲列舉了11項財產收入 ①工資 ②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 ③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④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⑤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⑥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⑦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 ⑧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 ⑨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 ⑩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 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應進行財產申報的人員。韓德雲的建議是,擔任縣處級副職以上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擔任主任科員以上級別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以及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已正式退休但不滿5年的人員。 「官員很多腐敗和近親有關。」韓德雲稱,公務員的近親也應申報財產,近親包括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及與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員。 韓德雲稱,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同級別的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股份制企業和中外合資企業中的由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或地方各級機關委派、批準的負責人,也應申報財產。
5. 領導幹部財產申報股票如何填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名下的股票和基金,不論實際由誰出資、由誰操作,均需要填報。
填報股票和基金持有情況要重點注意:報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未了結的在途交易,需要填報。股票為親屬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證開戶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報。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報。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6. 單位登記員工及家屬投資股票、基金、保險等投資信息算侵犯他人的隱私嗎
單位的這種要求屬於侵犯員工及其家屬的個人隱私,完全可以拒絕。
除非是涉及民事或者刑事案件,有需要的情況下,相關行政機關可以要求個人必須提供個人財產信息。
除此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沒有權利要求他人提供個人財產信息。aqui te amo。
7. 公務員買基金需要申報嗎
不需要,公務員買基金肯定不需要申報的啊,買什麼東西是自己的自由,自己買一些理財產品,是不需要給申報的,如果公務員買理財產品都需要申報的話,那麼就管得太嚴了吧。
拓展資料:
公務員財產申報制度是反對腐敗的一項重大舉措。對於依法約束公務員行為、防止權力腐敗,使反腐倡廉走向法制化道路具有重要意義。 公務員應該申報哪些財產?
①工資②各類獎金、津貼、補貼及福利費③從事咨詢、講學、寫作、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④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或個人贈送的現金(禮金)、有價證券、各類支付憑證、珍貴禮品(包括以婚喪嫁娶、各類節假日、子女升學、喬遷、工作變動等各種名義收受的錢物)
⑤申報對象及其近親屬接受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食宿行等方面的饋贈、款待和各種由對方給予的補償、優惠
⑥有權擔任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負責人的申報對象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
⑦數額較大的動產、不動產購置、交易、租賃情況及資金來源⑧股票、債券、期貨等交易性金融資產及其收益情況及資金來源⑨由繼承、贈與偶然所得等形式獲得的財產⑩與申報對象職務有直接或間接關系的人(包括債權人和債務人)單筆數額較大的債權債務11有權機關認為需要申報的其他財產或收入等。
不是所有的公職人員都要報告財產。一般來講,只有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才涉及財產申報問題。當然,還要注意投保人供職當地是否要求正科級就要報告。目前有些地方已經開始科級幹部申報的試點,根據媒體公開信息,北京、安徽、貴州、海南、青海、新疆、江西、江蘇、廣西、甘肅、陝西等十餘省區市的部分地區,個人事項報告制度已「下沉」至科級。
8. 國企幹部財產申報有人查嗎
國企幹部財產申報沒有人查。
公司沒有資格查員工的股票賬戶。員工的股票賬戶屬於個人財產,類似於銀行存款的性質。但由於股票的特殊性質,在有些國企會要求領導幹部主動向紀檢部門申報某一時間點的股票總市值,這就是國企的領導幹部財產申報制度,是防範腐敗杜絕不明財產來源的重要手段。
9. 領導幹部炒股怎麼申報
領導幹部炒股申報需要填報,需要填寫《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表》。
填報股票和基金持有情況要重點注意:
1、報告日期前一交易日未了結的在途交易,需要填報。
2、股票為親屬或他人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身份證開戶購買或實際操作的,需要填報。
3、配偶婚前或再婚配偶婚前的股票,需要填報。
4、通過證券公司、銀行、互聯網、手機APP等各種方式購買的基金或金融理財產品中屬於基金的;或以有息存款的名義吸引客戶,但實際為基金的,需要填報。
5、金融理財產品不能確定是否為基金的,需要填報在「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中。
證券公司推出的各種形式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與客戶簽訂集合資產管理合同,將客戶資產交由具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進行託管,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比如,「**證券智遠天添利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現金管家貨幣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天利寶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證券現金港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這類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屬於基金,需要填報。
6、股票賬戶余額自動轉購的基金產品,如「**紫金天天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需要填報。為避免遺漏,可將股票賬戶可用資金余額填在備注欄。
(9)國企員工財產申報股票擴展閱讀: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文章明確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6月24日,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發布題為《黨員幹部:「股事」有風險,這些紅線莫觸犯》。文中指出,證券市場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將其合法財產以合法的方式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員幹部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是不能違反有關規定。
這七大紅線不能碰,千萬要牢記!
1、收送有價證券、股權
黨紀處分條例第八十八條、八十九條對於違規收送有價證券、股權、其他金融產品等財物的行為及其適用處分作出了明確規定,情節嚴重要開除黨籍。
2、違規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一般來說,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的股份或者證券,本質上屬於經商辦企業。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將其列為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活動的行為,規定了相應處分,情節嚴重同樣要開除黨籍。
3、違規在國外投資入股
某些掌握一定職權的黨員領導幹部,為了規避黨和國家關於禁止黨員領導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政策規定,到國外去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以獲取個人利益。
4、內幕交易或者泄露內幕信息
黨紀處分條例第九十四條新增了對「利用參與企業重組改制、定向增發、兼並投資、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這是從黨的十八大以來查處的典型案例中總結出來的。如果構成刑法規定的內幕交易罪、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等的,適用總則中紀法銜接條款處理。
5、公款或者違規借用資金炒股
有的通過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或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用以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隱瞞個人持股情況
按規定報告個人有關事項,是嚴肅的組織紀律。有的黨員領導幹部將個人有關事項當作「隱私」藏著掖著,既不交心,也不交底。
7、特定人群買賣股票
《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明確列出了不能炒股的四類人群: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該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