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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創業板股票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發布時間:2023-02-06 12:22:47

Ⅰ 高分跪求一份證券投資分析報告 不少於500字

2015年證券投資策略研究報告
未來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主要還是推進市場化的發展進程,各種金融證券產品及衍生品在未來的發展步伐將會加快。市場化的發展將會徹底改變以往投資者對中國證券市場的看法觀點,市場化的發展可以為長線價值投資者提供穩健可靠的收益保障和風險防範產品,但同時也會加大市場短期投資者的市場波動風險,使投資者慢慢的回歸理性關注穩健的長期投資回報,回歸價值投資理念。中國的證券市場在經受前兩年的經濟下滑和市場資金緊缺等影響,上證股指最低在2013年6月份受銀行系統缺錢的影響,跌破2000點後一直處於2000點至2200點的區間波動,缺錢因素一直影響著市場和投資者,到2014年的下半年開始,各種風險因素被推延和刺激政策的出台,使證券市場迎來了一波小牛市行情,也使證券市場投資熱情再度高漲,但上漲的背後風險因素依然眾多,後市的走勢依然存在眾多不確定因素,下面先對2014年的證券市場走勢做回顧研究,讓後談論2015年我們的投資策略觀點。
一、2014年證券投資策略回顧
回顧2014年的證券市場走勢,上半年基本是延續了2013年市場的發展,夠缺錢和經濟等不利因素影響,上證指數一直在2000點和2200點之間波動,而創業板受政策利好刺激,延續了2013年上漲勢頭,上半年初期回調後一路上漲,截止12月中旬創業板指數最高漲至1600多點。
正是出於2014年第一季度對證券市場的下跌回調的預期,建議客戶進行大幅減倉或採用投資防守策略,使客戶規避了市場風險,利用2000點至2200點的區間震盪賺取短線波動收益。
由於對5、6月份眾多金融理財產品到期而無法兌付的風險預估,對第二季度的證券市場,我們也曾表示悲觀態度,但證券市場的點位已經是低估區,未來規避市場風險和踏空風險,所以在4月建議客戶大量持有大盤藍籌股,如中信證券、上海汽車、東風科技等。
可是,在5月份的時候,政策將問題理財產品的兌付期延長半年,將風險往後推移後,我們斷定市場見底,但是否走出一輪行情我們並沒有斷定,所以從策略操作上,我們建議可以進行投資當時的網路概念股,如:榕基軟體、中元華電、海格通信等。
6月份開始發現證券市場的開始逐漸活躍,各個板塊輪番啟動,個股也是百花齊放,所以我們斷定中期行情已經啟動,所以我們的投資策略再度從減持大盤藍籌股轉向概念股題材股,如:洪都航空、晉西車軸、一汽富瑞等。
出於對行情啟動的判斷,我們進行的個股組合的調整。由於2200點時近期的箱體上線,具有一定的壓力有調整需求,所以在8月份全部清空大盤藍籌股,全部轉向題材概念股,如:日出東方、山河智能、海王生物等。並在第三季度採用持續持有的操作思路,賺取了行情上漲的超額利潤,利用橋板式操作,大盤藍籌和題材概念的轉化,完美實現了風險控制和收益把控。
2014年的第四個季度,是一個變化莫測的季度。到9月底時上證指數漲到近2400點,我們處於對該點位處於多年的壓力位,後市面臨眾多不確定因素風險,我們再次建議客戶投資轉向大盤權重股、央企改革股,推薦的板塊是券商和中字頭個股。減持或清空題材概念股,再次進行橋板式操作,規避市場風險。
到11月份,大盤權重股和金融券商股的啟動,將證券市場帶入了一個新的階段。牛市言論和投資者的熱情高漲,開始使證券市場又一輪火爆景象,客戶開戶量激增,投資者的融資杠桿化交易激增,證券股的持續高漲和低估值折價股的價值回歸。但出於對證券市場後期調整的風險因素,我們建議可以棄弱留強的策略,降低持倉倉位。
可是到了12月份,之前擔憂市場資金緊缺造成市場下跌的因素,變成了市場資金充足,銀行存貸比逆轉的現象,由於信息獲取不夠及時,銀行股等金融股拉升的行情錯過,上證指數一舉突破3000點大關,我們預判市場在此位置今年基本見頂,但市場只是在回調初期,可以進行補漲二線藍籌股進行防守,等待市場熱度減退時,再進行減倉風險控制。所以,我們開始布局二線藍籌股,推薦中興通信、濰柴動力、三一重工等。到12月中旬也有近20%的漲幅,後期開始減倉規避風險。
二、2015年證券投資策略研究(未來預判,非指導性意見,風險自擔)
第一季度:持悲觀態度。1、受2014年12月份的大幅上漲和融資杠桿化操作的激增,隨著市場的冷卻,短期資金的退出,對市場有一定的沖擊影響。2、證監會的監察制度的完善和實施,交易所和金融機構的協查制度,對市場中的不規范操作起到抑製作用,也會使短期資本減少操作甚至退出。3、個股期權有望在第一季度推出,使證券市場再次出現做空動力,而且門檻低市場推廣范圍廣,使各個投資團體又多一個博弈工具,會造成個股短期的波動從而影響市場。4、2014年金融理財產品的兌付危機,因2014年下半年的的調控,其風險影響已經大大降低,但若事件爆發,對市場的沖擊影響依然存在。5、不動產登記的實施也在第一季度,對房地產的打壓依然存在,銀行行業的經營風險依然存在,所以金融地產的低迷也是拖累證券市場的因素。投資策略,我們將以客戶持倉比重降至30%以內,重點持有年底高送轉、消費、醫葯等防守行業。個股關註:日出東方、五糧液、海王生物、A級優先分級基金等。
第二季度:持謹慎樂觀態度。經過第一季度的市場調整,證券市場將開始有所回升。國際經濟環境有所好轉,國內的扶持產業有所提升,但受英國及美國加息預期影響,以及美元升值對大宗商品和能源的影響,我國對前期流動性釋放的收緊影響,我們對相關行業表示悲觀態度。對我國的裝備製造、新能源行業、動車製造及基建業、科技創新業持樂觀態度。投資策略,我們將客戶持倉比將大幅提升至80%,開始從防守型行業轉向進攻性行業,重點持有智能機械、自貿區、高鐵基建、二線藍籌等行業,個股關註:山河智能、三一重工、濰柴動力、中興通信、特變電工等。
第三季度:持謹慎態度。隨著歐美經濟和國內經濟的好轉,英國、美國加息預期越發強烈,資金迴流造成的國際市場資金緊缺的現象有可能發生,造成一些風險抵禦能力差的機構還是有風險出現,也就造成證券市場對風險預期的反應。調整的情況未知,但對市場最大的打壓行業依然是大宗商品和能源業,金融業也會受其影響。具體的操作策略需要依靠當時的市場情況和政策的調整進行制定,市場性調整需要進行減倉策略,指數性調整則需要進行調倉策略。持有行業可選擇防守型消費類行業如:家電、商貿、白酒、運輸等行業。個股關註:青島海爾、廣州友誼、五糧液、南方航空等等。
第四季度:持樂觀或謹慎態度。受國際經濟局勢影響,資金流動性依然偏緊,證券市場的多持觀望態度,若我國能夠通過政策及金融措施,提供更多的流動性,不僅彌補境外資金的迴流影響,還可以為市場注入流動性提高企業融資能力,有利於經濟發展,股指也將有如2014年第四季度的爆發行情。若政策偏緊,即便是推出刺激政策但只能維持市場回落速度,那麼第四季度基本是一定的區間震盪行情,可以把握市場熱點,進行短線波動操作。因為市場存在極大的不確定因素,具體的投資策略和行業個股關注,將在第四季度投資策略報告中研究。
總結:2015年證券市場的市場化推進和創新產品的推出,使證券市場的發展逐漸趨於穩健的長期上漲發展趨勢。但是,市場中的風險依然眾多,長期風險依然是國際經濟局勢不樂觀,歐美經濟的低速增長,中國經濟的增速下滑,美國加息預期對高危國家及機構的風險擔憂等等。對於前期漲幅過大的小盤概念性股票的回調風險較大,對創業板指數及個股保持謹慎態度,其中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和業績回報的個股也會有所表現。所以,我們對上證指數的運行區間劃定在2400點左右至3400點左右的區間運行,我們雖然對2015年證券市場有了整體預判,但實際基本面的變化和證券市場的運行是否相對應,以及未來的偏差幅度的變化,我們將在季度報告中再度分析研究。

1. 本人文件及指導意見建議,及所提供的網上資料及內容,您應該自己進行辨別及判斷,所導致任何其他人的任何直接、間接、衍生或特別損害,不負任何賠償責任。
2. 作者聲明:在本人所知情的范圍內,本人所評價或推薦的證券品種沒有利害關系。投資者據此入市,風險自擔。

Ⅱ 創業板如何投資個股行情如何分析

如何投資創業板,用下面幾點為你說明。

第一,什麼是創業板。我們的創業板相對於主板要低一個等級,屬於二板市場。創業板是給一些具有潛在競爭力和良好發展前景的而又不夠資格在主板上市的民營企業提供融資的平台。

第二,創業板的上市公司基本是民營企業。創業板上市公司的上市門檻低。創業板公司上市的條件基本是以考量未來成長質量和空間為主要考核標准。

什麼樣的股票可以買進,其實我把它總結成兩個非常簡單的標准。一是當股票跌破凈資產,第二是分紅股息率高於4%。買進符合這兩個標準的股票長期持有必有厚報。

Ⅲ 從宏觀,行業和公司基本面三個層次對個股的投資價值做出分析,寫出完整的個股投資分析報告

1 從宏觀上,目前我國企業面臨結構轉型,由國企帶領混合制,中小企業OTO等轉型,也就是目前處於轉型中,並未實現正式的轉型成功,就相關個股來說,顯然創業板更具有未來投資價值,唯一的缺陷就是低點的尋找。

2 從行業上來看,目前公認熱門行業就是影視行業和彩票行業,前者聚集的資金泡沫可以從一個新人藝人一炮成名後的升價翻倍上看到,但往往持續泡沫的行業,除了另類的持續力(比如房地產,因曾被例入新興產業),很難真正能夠持久,也就並不具備靠譜投資性。反到是彩票行業,收世界盃等互聯網彩票的普及,還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受到宏觀經濟影響也較小。

3 公司基本面上,從1季度A股上市公司年報當中可以看到,普遍沒有驚喜的利潤,有增長的就不錯了,但是在增長的背後,我們更應該主要看的是哪些公司具有潛力而不是僅僅一個季度的業績報告,從我的觀察當中看到,國企要快速完成轉型難度較大,反而創業板很多公司因規模限制反而帶來了因管理模式較為貼切可能的巨大未來可能性,所以如果大盤進入穩定期,創業板的公司最具有投資價值。

Ⅳ 求問我國關於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相關規定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2010-10-11)
來源:上海證券交易所 公告日期:2010-10-14 作者:(上海證券交易所)

發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69號

日期:2010-10-11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或者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統稱證券)、證券公司在境內承銷證券,以及投資者認購境內發行的證券,適用本辦法。

發行人、證券公司和投資者參與證券發行,還應當遵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有關證券發行的其他規定,以及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證券公司承銷證券,還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保薦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相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嚴格履行法定職責,對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發行和承銷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詢價與定價

第五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

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

第六條 詢價對象及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以下稱股票配售對象)應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

第七條 詢價對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最近12個月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監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採取監管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依法可以進行股票投資;

(三)信用記錄良好,具有獨立從事證券投資所必需的機構和人員;

(四)具有健全的內部風險評估和控制系統並能夠有效執行,風險控制指標符合有關規定;

(五)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被中國證券業協會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的,自去除之日起已滿12個月。

第八條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證券公司經批准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

(二)信託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於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三)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第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並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條 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獨立、審慎、客觀;

(二)引用的資料真實、准確、完整、權威並須註明來源;

(三)對發行人所在行業的評估具有一致性和連貫性;

(四)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十二條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對影響發行人投資價值的因素進行全面分析,至少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的行業分類、行業政策,發行人與主要競爭者的比較及其在行業中的地位;

(二)發行人經營狀況和發展前景分析;

(三)發行人盈利能力和財務狀況分析;

(四)發行人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分析;

(五)發行人與同行業可比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比較;

(六)宏觀經濟走勢、股票市場走勢以及其他對發行人投資價值有重要影響的因素。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運用行業公認的估值方法對發行人股票的合理投資價值進行預測。

第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第十五條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第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遵循獨立、客觀、誠信的原則合理報價,不得協商報價或者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

第十七條 主承銷商的證券自營賬戶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

與發行人或其主承銷商具有實際控制關系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本次發行股票的詢價、網下配售,可以參與網上發行。

第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發行價格區間和發行價格確定後,應當分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第十九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二十條 詢價對象應當在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對上年度參與詢價的情況進行總結,並就其是否持續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以及是否遵守本辦法對詢價對象的監管要求進行說明。總結報告應當報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通過詢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也可以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發行價格。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的定價,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有關規定。

第三章 證券發售

第二十二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可以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發行人應當與戰略投資者事先簽署配售協議,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選擇標准、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股票總量、占本次發行股票的比例,以及持有期限制等。

第二十三條 戰略投資者不得參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並應當承諾獲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12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向參與網下配售的詢價對象配售股票。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少於4億股的,配售數量不超過本次發行總量的20%;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配售數量不超過向戰略投資者配售後剩餘發行數量的50%。詢價對象應當承諾獲得本次網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於3個月,持有期自本次公開發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計算。

本次發行的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的,發行完成後無持有期限制的股票數量不得低於本次發行股票數量的25%。

第二十五條 股票配售對象限於下列類別:

(一)經批准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

(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三)證券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四)經批准設立的證券公司集合資產管理計劃;

(五)信託投資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六)信託投資公司設立並已向相關監管部門履行報告程序的集合信託計劃;

(七)財務公司證券自營賬戶;

(八)經批準的保險公司或者保險資產管理公司證券投資賬戶;

(九)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在相關監管部門備案的企業年金基金;

(十一)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

(十二)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十六條 詢價對象應當為其管理的股票配售對象分別指定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專門用於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指定賬戶應當在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備案。

第二十七條 股票配售對象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應當全額繳付申購資金,單一指定證券賬戶的累計申購數量不得超過本次向詢價對象配售的股票總量。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的,當發行價格以上的有效申購總量大於網下配售數量時,應當對發行價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購進行同比例配售。

第二十九條 主承銷商應當對詢價對象和股票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情況進行核查。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詢價對象不得配售股票:

(一)未參與初步詢價;

(二)詢價對象或者股票配售對象的名稱、賬戶資料與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的不一致;

(三)未在規定時間內報價或者足額劃撥申購資金;

(四)有證據表明在詢價過程中有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誠信原則的情形。

第三十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網下配售股票,應當與網上發行同時進行。

網上發行時發行價格尚未確定的,參與網上發行的投資者應當按價格區間上限申購,如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低於價格區間上限,差價部分應當退還給投資者。

投資者參與網上發行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相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達到一定規模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根據申購情況調整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的比例。

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

第三十二條 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

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

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

第三十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存在利潤分配方案、公積金轉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東大會表決或者雖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但未實施的,應當在方案實施後發行。相關方案實施前,主承銷商不得承銷上市公司發行的證券。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司向原股東配售股票(以下簡稱配股),應當向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股東配售,且配售比例應當相同。

第三十五條 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以下簡稱增發)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主承銷商可以對參與網下配售的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對不同類別的機構投資者設定不同的配售比例,對同一類別的機構投資者應當按相同的比例進行配售。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明確機構投資者的分類標准。

主承銷商未對機構投資者進行分類的,應當在網下配售和網上發行之間建立回撥機制,回撥後兩者的獲配比例應當一致。

第三十六條 上市公司增發股票或者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向原股東優先配售,優先配售比例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

第三十七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對象及其數量的選擇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證券承銷

第三十八條 證券公司實施證券承銷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發行與承銷方案。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採用包銷或者代銷方式。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未採用自行銷售方式或者上市公司配股的,應當採用代銷方式。

第四十條 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的,應當在發行公告中披露發行失敗後的處理措施。股票發行失敗後,主承銷商應當協助發行人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

第四十一條 證券發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承銷團承銷的,組成承銷團的承銷商應當簽訂承銷團協議,由主承銷商負責組織承銷工作。

證券發行由兩家以上證券公司聯合主承銷的,所有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公司應當共同承擔主承銷責任,履行相關義務。承銷團由3家以上承銷商組成的,可以設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

第四十二條 承銷團成員應當按照承銷團協議及承銷協議的規定進行承銷活動,不得進行虛假承銷。

第四十三條 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可以在發行價格確定後簽訂。

第四十四條 主承銷商應當設立專門的部門或者機構,協調公司投資銀行、研究、銷售等部門共同完成信息披露、推介、簿記、定價、配售和資金清算等工作。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在承銷過程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第四十六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期間相關證券的停復牌安排,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則。

主承銷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劃付申購資金凍結利息。

第四十七條 投資者申購繳款結束後,主承銷商應當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會計師事務所)對申購資金進行驗證,並出具驗資報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聘請律師事務所對向戰略投資者、詢價對象的詢價和配售行為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等進行見證,並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八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在發行方案中採用超額配售選擇權。超額配售選擇權的實施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規定。

第四十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的,主承銷商應當在證券上市後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備承銷總結報告,總結說明發行期間的基本情況及新股上市後的表現,並提供下列文件:

(一)募集說明書單行本;

(二)承銷協議及承銷團協議;

(三)律師見證意見(限於首次公開發行);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十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完成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文件:

(一)發行情況報告書;

(二)主承銷商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報告;

(三)發行人律師關於本次發行過程和認購對象合規性的見證意見;

(四)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信息披露文件,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在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十三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將發行過程中披露的信息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並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五十四條 發行人披露的招股意向書除不含發行價格、籌資金額以外,其內容與格式應當與招股說明書一致,並與招股說明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五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招股意向書或者招股說明書摘要的同時刊登發行公告,對發行方案進行詳細說明。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

第五十六條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公告發行價格和發行市盈率時,每股收益應當按發行前一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提供盈利預測的發行人還應當補充披露基於盈利預測的發行市盈率。每股收益按發行當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預測數除以發行後總股本計算。

發行人還可以同時披露市凈率等反映發行人所在行業特點的發行價格指標。

第五十七條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承諾持有期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按中國證監會的要求編制並披露發行情況報告書。

第五十九條 本次發行的證券上市前,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按證券交易所的要求編制信息披露文件並公告。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詢價對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其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一條 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詢價對象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

(二)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

(三)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六十三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

(一)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

(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

(三)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

(四)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

(五)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第六十四條 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六十五條 詢價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將其從詢價對象名單中去除:

(一)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

(二)最近12個月內因違反相關監管要求被監管談話三次以上;

(三)未按時提交年度總結報告。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網上發行,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進行的證券發行。

本辦法所稱網下配售,是指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技術系統、由主承銷商組織實施的證券發行。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其他證券的發行和承銷比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辦法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證委發[1996]18號)、《關於禁止股票發行中不當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21號)、《關於堅決制止股票發行中透支等行為的通知》(證監發字[1996]169號)、《關於禁止證券經營機構申購自己承銷股票的通知》(證監機字[1997]4號)、《關於加強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通知》(證監機構字[1999]54號)、《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1999]121號)、《關於股票上市安排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0]86號)、《關於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監管工作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199號)、《關於新股發行公司通過互聯網進行公司推介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2號)及《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試行詢價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4]162號)同時廢止。

Ⅳ 是不是創業板股票有好大的價值投資

創業板中的股票,對應的都是一個上市公司,公司所處的行業不同,產品的利潤率和企業的成長性相差較大。有些企業確實具備長期投資價值。目前由於股市向好,炒作成份偏大,一些沒有業績支撐的公司,由於具備某個概念而被瘋炒。在當前的價位上,大多數創業板的股票存在價值高估,暫時不要去碰。而有的,比如醫葯類,價格只是稍許偏高,還不至於象網路教育類股票一樣,和概念+網的,炒到瘋狂,泡沫過大,回調到合理價位時,是可以介入的。
創業板的公司有一些正在創業期,未來如何,需要時間的驗證,當然其中會有類似阿里巴巴、微軟一類企業冒出來,也會有一些企業退市倒閉。關鍵還是靠眼光,來發現未來。

Ⅵ 創業板的股票風險如何如果進入需要注意什麼

1、為什麼說創業板市場是一個相對風險較高的市場?答:由於創業板是一個全新的市場,其上市公司的性質和市場規則與主板相比都有不同程度的改變,市場風險相對要高一些,投資者在入市前需盡量了解創業板市場的各種風險,以下幾種類型的風險值得投資者關註:一是創業板與主板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投資風險;二是公司經營失敗或其他原因導致退市的風險;三是上市公司、中介機構的誠信風險;四是股價大幅波動的風險;五是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六是公司價值評估風險;七是投資者盲目投資及違規交易的風險。2、創業板與主板在規則上的差異可能帶來哪些風險?答:我國創業板市場與現有主板市場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如認知不到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一、創業板市場股票首次公平發行並上市的條件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二、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規則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例如,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沿用主板市場信息查詢渠道的做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正在發生的重大變動。三、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四、其他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則差異。請投資者務必要關注創業板與主板的規則差異,注意防範風險。3、什麼是創業板公司的經營風險?答:處於成長期早期的創業企業,盈利模式、市場開拓都處於初級階段,不是那麼穩定,在經營上容易出現起落。公司現有的盈利能力相對不高,抵抗市場風險和行業風險的能力相對較弱。新技術的先進性呼籲可靠性、新模式的適用面與成熟度、新行業的市場容量與成長空間等都往往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經營失敗的可能性較高,退市的風險較大。4、創業企業的經營風險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答:創業企業的經營風險主要表現為:(1)技術失敗風險。(2)市場風險。即新產品不被市場接受,以及由於產品更新換代帶來的風險。(3)財務風險。創業企業在創建和成長階段需要大量的投入,獲取銷售收入往往有很長時間的滯後期,並且在財務管理上也存在很多的不確定性。(4)核心人員風險。創始人、管理團隊以及核心技術人員的離職或變動,都可能會給創業企業的經營帶來較大的波動。5、什麼是創業板公司的退市風險?答:創業板市場以服務自主創新和成長性企業為基本目標,在降低對企業規模和財務狀況的要求的同時,針對創業企業的發展特點和風險特徵,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退出機制的規定往往更為嚴格。相對主板市場,國際市場上創業板公司的退市比例更高,對退市條件的規定也更為嚴格。因此,投資者在參與創業板市場股票投資時,可能面臨比主板市場更大的退市風險。6、創業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投資者持有的股票如何處理?答:創業板的公司如果退市了,不再和主板一樣實施強制性退市平移機制,而是直接徹底退市,上市公司自行選擇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是否退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繼續交易。7、從創業板退市的公司,有沒有途徑申請恢復上市?答:對於已經從創業板退市的公司,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8、什麼是上市公司及中介機構的誠信風險?答:我國法律規定,上市公司必須進行強制性信息披露,監管部門的審核是合規性的審核,申報材料的真假由中介機構負責,證券公司、律師、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等中介機構絕大多數是誠信盡責的,但也有個別的機構,勤勉盡責意識不夠。過去也有中介機構和發行人、上市公司一起欺騙投資者的事情發生,這種情況在創業板市場也不能保證完全杜絕,誠信風險依然存在。9、導致創業板股價大幅波動的原因有哪些?答:對創業企業的價值評估可能存在較大差異,創業板流通股本較少,投資者可能會盲目炒作,也有可能為部分投資者所操縱,比如有的中小板公司上市當天漲300%,之後就連續下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規模相對較小,更容易被操縱。另外,由於創業板公司規模較小,業績較為不穩定,股價可能會由於公司業績的變動而發生大幅的波動。比如在美國上市的中國企業新浪、網易、搜狐等,這些公司在1999年到2004年之間都經歷過比較大的價格波動,價格的大幅波動給投資者帶來很大的投資風險。10、什麼是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答:我國創業板上市公司主要是高科技企業,其經營的一個共同特點是進行技術創新。在其進行技術創新的過程中,或是因為關鍵核心技術開發未取得突破,導致開發失敗;或是因為與此類似的相關技術更優越,發展更快,封殺了項目的市場發展空間;或是因為該技術產品成本高,產品未進入成熟期,產品不被市場接受認同等因素,均可造成創業板上市公司經營失敗,產生風險。新興企業通常以新產品來取勝,而建立在全新的科技研究成果和新技術應用基礎上的新產品生產,中間要經過工藝技術研究、產品試制、中間試驗和擴大生產階段,其中每一個階段都存在因失敗而造成損失的可能。此外,在技術、產品的更迭更為頻繁的經濟環境中,創業企業的技術風險更為突出。11、什麼是創業板公司價值評估風險?答:投資者在對創業板上市公司進行估值時往往會遇到如下難題:一是企業經營歷史往往較短,試圖通過充分了解歷史來判斷未來的常規估值思路可能並不適用;二是企業及其所處行業均處於初創期或成長期,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特徵和時間特徵都具有較強階段性或不穩定性,導致使用傳統的現金流量估值法存在一定困難;三是創業板上市公司既往業績並不突出,未來業績增長亦具有較大不確定性,加之這些公司大都屬於創新型企業,傳統的每股收益、市盈率或市凈率較難給出准確的價值判斷,如果將主板的公司價值評估方法照搬到創業板,投資風險自然會有所上升。12、投資者盲目投資會帶來怎樣的風險?答:創業板的股票一般屬於風險較高的產品,有的投資者可能不知道他投資的公司怎麼樣,並未仔細閱讀公司公告的信息及風險提示,也不知道該產品的交易規則和特殊風險,就輕信各種小道消息盲目入市,這種缺乏辨別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的行為必然帶來投資風險。13、投資者如何防範盲目投資帶來的風險?答:「先學知,再投資」是廣大投資者應牢記的投資法寶,入市前,應學習相關證券知識和規則,充分考慮自身的資產狀況和風險承受能力。投資創業板股票前,需要求證券公司詳細講解創業板的交易規則和特殊風險,仔細閱讀和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明白各種投資風險。另外,對上市公司的情況要進行調查研究,不要盲目相信各種小道消息和「炒股博客」的所謂專家,更不要輕信「薦股軟體」,小心上當受騙。14、什麼是投資者違規交易的風險?答:投資者的異常交易行為會帶來違規交易的風險,這些行為包括:(1)與涉嫌內幕交易有關的交易行為;(2)約定交易,也就是市場俗稱的對敲、對倒;(3)虛假申報,主要指通過頻繁申報或撤銷申報影響證券交易價格;(4)拉抬、打壓,主要指通過大筆申報、連續申報、高價或低價申報,造成大幅上漲或下跌;(5)連續集中交易,主要指一些可能存在關聯關系的賬戶在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15、投資者如何避免被交易所限制交易?答:個別投資者為追逐投機利潤,可能會採用對敲、對倒、虛假申報、大筆申報、連續申報、連續集中交易等手段,引起股價大幅異常波動,但自己可能並沒有意識到其交易行為已屬違規。在受到證券公司的警示後,這些投資者應當及時糾正交易行為,消除對市場的不良影響。如果不聽勸告,其行為對市場交易活動造成嚴重影響,深交所將會對其賬戶採取限制交易措施,屆時,投資者將可能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此外,對於涉嫌市場操縱或者內幕交易的,深交所還將依法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投資者將可能受到行政或刑事處罰。因此,投資者務必充分認識到違規交易的風險,做到依法合規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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