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家自願給我錢,我帶人家做股票,會構成詐騙罪嘛
委託他人代買股票造成經濟損失,受託人的行為構不成詐騙罪。
中國證券業協會於2015年3月下發《賬戶管理業務規定(徵求意見稿)》,允許券商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投資顧問人員開展賬戶管理業務。若該規定得以實施,投顧「代客炒股」將得到放行。
操盤手主要是為投資機構服務的,他們往往是交易員出身,對盤面把握得很好,能夠根據客戶的要求掌握開倉平倉的時機,熟練把握建立和拋出籌碼的技巧,利用資金優勢來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盤面的發展,他們能發現盤面上每個細微的變化,從而減少風險的發生。當然,操盤手是人不是神,也不是每單必賺,委託人應當以平常心看待盈虧。
投資人如果是自願出錢讓普通股民代為炒股,屬於一般民事代理行為,出現虧損自然由投資者承擔不利後果,除非有證據證明代理人存在主觀故意,出資人一般很難追究其民事或刑事法律責任。
Ⅱ 委託別人炒股票,他能不能取走我的錢
首先,股票戶頭是誰的名字?如果是他的話(人品不好的話),估計要泡湯了。
其次,如果戶頭是你的名字的話,那就比較簡單。步驟如下(個人意見):
1)電話委託或者網上交易查詢相關資料。例如:余額、市值、資產總值
2)盡快的去證券公司辦理銀證轉帳(現在大多數證券公司都應該取消了現金存取功能);如果證券公司還沒有取消現金存取的話,那咨詢證券公司相關人員,自己的帳號是否有代理人,並全權委託給他人,如果有的話,立即取消!!!最後,修改自己的資金密碼。這樣保證資金相對安全。
3)最後,勸你以後不要再相信任何幫你炒作金融方面的東東,及其不安全。假如虧錢了,是自己認識的人操作的話,又不好意思說他。是自己不認識的人吧,又要發生矛盾。。。
P.S
銀證轉帳的含義:客戶由電話從證券公司的錢轉入或者轉出自己的銀行卡。
資金密碼:是由客戶第一次去開戶時,設置的取款密碼,如證券公司人員無說明時,交易密碼=資金密碼。其次,資金密碼只能到櫃台修改,不能從其他途徑修改。例如:電話委託,網上交易,自助交易。。。
Ⅲ 朋友當初委託我代為理財,現在錢虧了,我需要還錢嗎
不需要
委託理財又稱代客理財,是同一業務從委託方和管理方角度形成的不同稱謂。委託理財指專業管理人接受資產所有者委託,代為經營和管理資產,以實現委託資產增值或其它特定目標的行為,一般特指證券市場內的委託理財,即投資銀行作為管理人,以獨立帳戶募集和管理委託資金,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票、基金、債券、期貨等金融工具的組合,實現委託資金增值或其它特定目的的中。
一、對委託理財類合同性質的認定
由於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包含的法律關系比較復雜,金融、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的爭議也很大,正確理解和認定委託理財類合同的性質,對於正確適用法律和解決糾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有人認為,盡管委託理財類合同的表現形式復雜多樣,但從本質上看,委託理財合同是以財產的委託經營管理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無論是委託代理、信託合同、還是行紀合同,其基礎法律關系均應屬於委託合同的性質。
盡管以上觀點,從總的認識上不能說是錯誤的,但是,這類合同畢竟表現形式多樣,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也差別很大,以民商事「意思自治」的原則為出發點和立足點,尊重合同中關於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應當是我們認識這類合同性質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說,上述觀點失之籠統。
分析委託理財類合同,根據當事人在合同中關於權利義務的約定,我們認為,可以將委託理財類合同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約定本息保底,超額歸受託人所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糾紛,其本質上與借貸沒有差別,應認定為借貸合同糾紛;
2、合同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交付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信託合同糾紛;
3、合同約定委託人自己開立資金帳戶和股票帳戶,委託受託人進行投資管理的,應認定為委託合同糾紛;
4、合同約定雙方共同出資,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應當認定為合夥合同糾紛。
二、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介業務
委託理財是金融業界的習慣用語,簡單地說,就是委託人(包括個人及單位)將自己合法擁有的資產委託給專業機構管理,由受託人(即接受委託的人)按照委託人要求的投資類別和方向進行投資,由此產生的收益和損失歸於委託人的一種合同。
一般而言,委託理財合同的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委託理財協議。
2、委託投資管理協議。
3、委託管理協議。
4、資產管理協議。
5、合作投資協議。
三、對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分析
委託理財,是指財產所有人作為委託方,以特定的條件,將資金或有價證券委託專業投資者代為管理;專業投資者作為受託方,在一定期間內自主管理和處分委託方的財產。
為了規范委託理財,中國證監會相繼出台了《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中國人民銀行也頒布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
然而,無論是「受託投資管理」、「委託資產管理」、還是「資金信託」,都不能准確揭示委託理財的法律屬性。而如何界定委託理財的法律性質,直接影響到委託人和受託人權利義務界定以及委託理財的風險承擔,因而在司法實踐中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委託理財可以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根據《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學說上亦指出,明示信託的生效要件有以下三項:
一是委託設立信託的意思表示,即委託人將其財產所有權一分為二,由受託人取得 「名義所有權」以便管理處分,由受益人取得「實質所有權」以便享受利益;
二是將信託財產所有權轉移於受託人;
三是信託需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即信託合法性原則)。
據此,筆者認為,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以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條件的委託理財,即為信託型委託理財;而設立信託型委託理財的合同,其性質應認定為信託合同。
具體來說,如果委託人與受託人在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直接將資金、證券等交付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管理,並從事投資經營活動,則該合同為信託合同。
反之,如果委託理財不同時具備「委託人將資產轉移交付於受託人」及「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管理和處分資產」這兩個要件,則不能成立信託關系。實踐中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期貨交易賬戶,由受託人使用委託人的賬戶從事投資經營活動;
還有的委託理財合同約定,雖然委託人將資金或有價證券轉交給受託人,但受託人在經營管理和投資交易時必須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上述委託理財合同的本質在於,受託人按照委託人的委託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而後果由委託人承擔。所以此類委託理財合同應認定為委託合同,此類委託理財可以稱為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
此外,有的委託理財合同中約定,受託人將一定數量的自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一起投入證券期貨市場,並與委託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資收益,分擔風險——對於此種委託理財,定性為合夥(隱名合夥)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筆者認為,委託理財的核心在於管理財產,而不在共同經營一項事業;雖然受託人亦投入一定的自有資產,但這只是其個人的投資行為,性質上區別於代人理財的行為,且依照相關規定,受託人固有資產與受託資產之運營應分賬管理,足見受託人個人投資與委託理財雖然同時進行,但卻為兩個不同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
所謂委託人與受託人分享收益、分擔風險,實際不過是雙方就各自資產分別享有投資收益,承擔投資風險;即使受託人額外承諾替委託人承擔全部或部分投資風險,也無非是對於委託理財風險承擔方式的一種特殊約定。
因此,即使受託人投入自有資產,其所從事的委託理財仍應根據「資產是否轉移」以及「交易中使用的投資人名義」區分為信託型委託理財和委託代理型委託理財,而不存在所謂「合夥型委託理財」。
Ⅳ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Ⅳ 個人之間委託炒賣股票的協議是否有效
表示真實且不違法法律規定,協議有效。從事股票的買賣活動。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5)受託人投資股票擴展閱讀
委託炒股注意事項
1、委託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託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
2、簽訂委託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資金或籌碼交給受託人操作、經營和交易,簽定委託炒股協議至少應當注意如下問題:
明確寫明受託人只有操作權(即買賣股票),無權存取款、撤銷或申請指定交易等;
寫清楚收益分配關系,利益與風險共擔關系等;寫明委託人的資金帳戶與委託人的深、滬股東帳戶對應,不能和任何其他資金帳戶和股東帳戶聯通;對受託人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發現資金加籌碼低於某一數值,應當允許委託人中止操作。
3、委託人應當經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情況。須知,受託人的許多行為不管其動機如何、盈虧如何,都是代表委託人的。
Ⅵ 委託個人投資股票
委託個人投資股票:
對於證券市場上,自然人之間的委託行為,是一方基於對另一方的信任委託其進行理財,只要符合民法通則和合同法有關委託合同的成立要件即為有效。
如構成借貸關系的,按照民間借貸的處理原則予以認定;如為委託合同關系,委託理財的後果直接歸屬於委託人,當事人約定的固定收益的條款當屬無效,只要受託人在處理事務過程中履行了善良管理人義務,委託人應承擔理財所帶來的風險損失。
企業委託個人進行理財,如受託人具有行紀資格,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證券交易,則按行紀合同進行調整;如受託人以委託人的名義進行理財,則屬一般委託合同關系,適用合同法中關於委託合同的規定,構成非法借貸的,按違法借貸處理。
Ⅶ 委託炒股虧損能否索賠
委託炒股虧了錢需不需要賠償要看是無償服務還是有償服務。
無償服務:這種情況是雙方基於相互的信任,代理人無償為委託人提供理財服務。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人的資金出現了虧損,代理人在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不一定要賠償,即使真的要承擔賠償責任,可能也是少額的賠償。但是因受託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託人超越許可權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償服務:雙方明確約定,盈利後,委託人需要向代理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委託人的資金因為代理人方面的原因遭受了損失,那麼就應該按照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彌補委託人。
拓展資料: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證券公司從業人員,不得持有、買賣股票,因此投資者私下委託證券公司分析師代其買賣股票,因受託人不具有合法的證券市場投資資格,在法律上為無效民事行為。我國法律規定,民事行為被確認為無效後,當事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給受損失的一方。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於委託炒股的行為雙方均有過錯,造成的損失,雙方應共同來承擔。
委託炒股應該注意的事項:
委託炒股作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委託代理協議,無論書面的還是口頭的,只要為雙方確認,法院通常作為委託合同和當事者意思自治原則加以認可。
簽訂委託炒股協議,特別是將自己的帳戶、密碼、資金或籌碼交給受託人操作、經營和交易,最好找法律人士咨詢一下,以防患於未然,並盡量不要採取口頭委託方式。最好是簽訂一份詳細的合同,不要因為對方是你朋友或者其他關系就不簽署合同。
委託人應當經常了解一下自己的股票帳戶和資金帳戶的情況。
不要對受託人給予過高的期望,充分注意證券市場的市場風險和受託人的人格風險,並有充分的防範措施。
委託人要注意一些承諾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炒股開戶
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辦理開戶手續的步驟:開立證券賬戶 ---> 開立資金賬戶 ---> 辦理指定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