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上市公司第二次給員工配股的公司叫什麼
中金公司。上市公司是:所發行的股票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第二次給員工配股的公司叫中金公司。配股是上市公司根據公司發展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和相應的程序,向原股票股東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配售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融資行為。
Ⅱ 長城汽車股票期權授予員工的股票,是白送的嗎
長城汽車股票期權授予員工的股票,這不是白送,需要達到相應的目標之後,期權承諾才會兌現,這是努力之後獲得的獎賞。
1.股票期權兌現需要達到目標之後才會兌現,如果沒有達到目標,期權就沒有辦法兌現;
2.只有一部分人能夠拿到期權,官方公布的數據是期權受益人占公司16.97%;
3.股票期權是對員工的激勵,這會讓他們更努力地工作,為了達到目標而一起努力。
公司為了發展,為了激勵員工,很多企業都用期權的方式獎勵他們,如果完全目標,那麼大家就可以拿到一筆大的獎勵,如果沒有完成目標期權就沒有辦法兌現,這種獎勵方式越來越受到上市公司的喜歡,因為這能夠增加公司的凝聚力,同時也能夠讓公司更加的團結,這種股票期權讓大家更有動力,更有干勁。
三、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了上市公司激勵員工的主要手段
社會非常現實,如果你能夠給公司發展帶來利益,那麼公司也會給你獎賞,股權激勵已經成為了越來越多激勵員工的方式,為了同一個目標共同努力,這是股權激勵最大的意義,也更能夠激起員工的奮斗熱情。
Ⅲ 股票股權激勵計劃首次授予計劃登記完成是什麼意思
說明公司有一定的實力和規模,整體來說屬於利好消息,是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股票激勵,對股票的價格是利好因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是股權激勵計劃的主要方式之一,股權激勵計劃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就是向管理人員或員工獎勵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預留授予登記完成的意思是;說明公司有一定的實力和規模,整體來說屬於利好消息,是上市公司進行股權、股票激勵,對股票的價格是利好因素
限制性股票指上市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激勵對象只有在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出售限制性股票並從中獲益。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設計從國外的實踐來看,限制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獲得條件;二是出售條件,但一般來看,重點指向性很明確,是在第二個方面。並且方案都是依照各個公司實際情況來設計的,具有一定的靈活性。
限制性股票需注意以下環節:1.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是指公司根據其經過股東大會的《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計劃》,在達到計劃要求的授予條件時,實際授予公司員工限制性股票的日期。2.禁售期(鎖定期)。禁售期是指公司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後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或其他方式進行轉讓的期限。根據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禁售期不得少於1年。3.解鎖期。在禁售期結束後,進入解鎖期。在解鎖期內,如果公司業績滿足計劃規定的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可以按計劃分期解鎖。解鎖後,員工的股票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自由出售。
Ⅳ 一般公司上市會給員工發股份嗎
一般公司上市是不會給員工發股份的,肯會作為激勵員工為公司工作而制定一系列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減少公司注冊資本;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拓展資料
上市企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是非上市企業,但上市企業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企業應當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必須經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未經批准,不得上市。 上市公司發行的股票在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已發行股份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也不是上市股份。 與普通公司相比,上市公司最大的特點是可以利用證券市場募集資金,廣泛吸納社會閑散資金,從而迅速擴大企業規模,提升產品的競爭力和市場佔有率。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後,往往將公司股票在交易所公開上市作為企業發展的重要戰略舉措。從國際經驗來看,世界著名的大型企業幾乎都是上市公司。例如,美國500強中95%是上市公司。 首先,上市公司也是公司,也是公司的一部分。從這個角度來說,公司可以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其次,上市公司將資產分成幾部分,在股票市場上交易。每個人都可以購買這家公司的股份,成為公司的股東。上市是公司融資的重要渠道;未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能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註:所有公司都有股權比例:國家投資、個人投資、銀行貸款、風險投資)。上市公司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公司資產、交易、年報等相關信息,而非上市公司則不需要。最後,在盈利能力方面,我們不能絕對說誰好誰壞。上市不代表盈利能力強,不上市不代表沒有盈利能力。當然,盈利能力強的公司上市更容易受到追捧。
Ⅳ 上市公司發行的員工股權激勵,股權激勵到期員工沒有行權會怎麼樣
如果員工沒有行權,那麼股權激勵到期的員工就不會獲得相應的收益,只能按照相關的規定把股票返還給上市公司,並以此支付相應的費用。但同時,如果該股權激勵期屆滿前公司股票價格大幅上漲,那麼即使沒有行權,員工仍可獲益,因為他們擁有的股票價值也隨之提高。
Ⅵ 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給員工是不是借錢
這是不用還的,和借錢不一樣。因為這是股權融資,相當於公司出賣一部分股權來換取發展資金。你出錢買它上市或再融資時的股票,是交易(它賣股你出錢),不是借給公司錢。
市值下降對公司有幾個影響:一是如果公司想再融資(也就是再發新股圈錢),因為股價低迷,可能融不到想籌集的資金量。 二是影響公司形象,因為上市地位是公司的活廣告。三是,管理層等往往都會持有公司的股票,股價過低會使他們的股權激勵無法獲得 四是,大股東的身價縮水
對你主要問題的回答:最初那句話已經解釋了,不是借錢而是交易,所以不用還。 但是人家買了你的股票,就是你的股東,是你公司的所有者之一。如果你做的太爛會被起訴或者被大股東fire掉
大概就是這樣
股權融資的確比債券融資風險小的多,這也是現在為什麼很多公司熱衷於上市的原因。
但是發股票也有風險,就是股權稀釋了,可能被別人取得控股權,然後直接把你公司控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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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我不確定你是不是有個概念混淆:只有在公司IPO(首次上市)或者它發新股融資(再融資 比如配股 增發等) 你買才算把錢送給公司用來發展。。。而平時股民說的買股票其實是在二級市場,也就是從別的股東那買來賣去,公司得不到這部分錢的
Ⅶ 稅法認可的股權激勵方案有哪些
您好:
股權激勵,是指企業通過授予員工非上市公司股權或上市公司股票(以下不再作區分,按日常習慣表述),對員工實施的一種激勵措施。企業以低於市場價的方式授予員工股權,對員工此前的工作業績予以獎勵,並進一步激發其工作熱情,與企業共同發展。稅法認可的四類股權激勵,主要是指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股權獎勵和股票增值權,前3種適用於所有公司,股票增值權主要適用於上市公司。在正式討論股權激勵的稅收政策前,有必要先簡要介紹股權激勵的四種模式,方便後續的討論。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權的權利。員工在行權時,可根據公司的發展情況,決定是否行權購買股權。
股票期權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 期權授予日。指公司將期權授予給員工的日期,具體可以分為集中授予日和日常授予日。
股權激勵計劃一般會設置一個集中授予日,集中授予一批後,在期權池內還預留一定比例的期權,以備後期人才引進或職位升遷使用。公司可以統一日常授予的時點,例如在集中授予日後,每半年進行一次日常授予,直至全部期權授予完畢。
2. 等待期。指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於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對於公司來說,等待期相當於考核期,員工只有在等待期內滿足了某些條件,比如沒有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達到了一定的業績,才可以在等待期結束後行權。不能滿足條件的,可以延長等待期、降低行權比例或者取消授權。例如業績達到A級,可以100%行權,B級可以行權80%,C級可以行權60%,D級取消授權。
3. 行權期。指可以行使期權的期間,等待期結束後就進入行權期。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行權期,同時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每期可行權的股票期權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股票期權總額的50%。每個行權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後一行權期的起算日不得早於前一行權期的屆滿日。對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4. 可行權日。由於行權期時間較長,如果員工在行權期內任意行權,會帶來極大的管理成本,因此可以在行權期內,具體約定可行權日。
首次可行權日還起到確定行權期起點的作用。在可行權日,員工可以行使期權,按照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公司股票。
5. 有效期。指股權激勵計劃生效日(可能早於或等於股(票)權授予日)到最後一個行權期的結束日。
股票期權各行權期結束後,股權激勵計劃有限期結束,激勵對象未行權的當期股票期權應當終止行權,公司應當及時注銷。
6. 限售期和可轉讓日。限售期和可轉讓日不是必然存在的,一般情況下,員工行權後取得的公司股權可以自由轉讓,但是為了防止員工將股權轉讓後一走了之,公司可以約定限售期,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可轉讓通過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
限售期結束後的第一天為可轉讓日,此後員工轉讓公司股權不再受到限制。
7. 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行權取得的公司股權轉讓的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以一定的價格將本公司股權出售給員工,並同時規定,員工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後,才能對外出售該股權。
限制性股票的主要時間點(段)包括:
1. 授予日。指公司將限制性股票授予給員工的日期。
2. 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與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間的間隔。上市公司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不應少於12個月,非上市公司沒有強制性規定。
限售期與股票期權的等待期作用類似,在限售期內,員工不得轉讓限制性股票。
3. 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可以轉讓的期間。
上市公司至少應當設置兩個解除限售期,同時規定分期解除限售,各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總額的50%。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
4. 轉讓日。指員工實際將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轉讓的日期。
(三)股權獎勵
股權獎勵,是指公司直接以公司股(票)權無償對員工實施獎勵。股權獎勵一般不附有任何限制條件,是最為直接的股權激勵措施,但股權獎勵不能在公司和員工間形成利益上的緊密聯系。
(四)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員工在未來一定時期和約定條件下,獲得規定數量的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收益的權利。被授權人在約定條件下行權,上市公司按照行權日與授權日二級市場股票差價乘以授權股票數量,發放給被授權人現金。股票增值權與股票期權較為類似,相當於賦予被激勵人認購權和行權當期即時向公司出售標的股權的權利。
Ⅷ 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
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
公司上市後對員工有哪些好處?公司上市直接影響公司整體品牌和知名度上升,這對與員工的綜合素質也是一個提升。下面是我為您收集整理的上市公司對員工的好處,想知道的話就趕快看看吧!
1、公司整體品牌和知名度上升,相應的員工綜合價值也能得到提升,就是以後離職再就業,和HR提到以前的公司,上市和非上市公司,知名公司和一般公司的差別總還是很明顯的。
2、來自內部的各種不合理、不合規的指示要少的多,相應的,這方面員工的壓力和風險要小的多。上市在給老闆們帶來了巨額的收益的同時,也提出很多監管要求,把公司整體都暴露在公眾視線里,如果老闆提出一些不合法或不合規的要求,員工完全可以理直氣壯以上市公司監管不允許做為借口拒絕。
3、員工可以在方方面面得到鍛煉和提升,上市公司的內控管理肯定要比上市前強,各種制度管理也要完整規范的多,員工一開始都會叫苦叫累,但時間一長就會發現自己已學會了很多知識,整個精神面貌都不同了。
我國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國企改制上市的,把優制的資產剝離出來成立一個上市公司,原來的公司成為投資型的母公司,公司員工也會分成二部分,一部分到了上市公司,剛去時好像棄兒,又苦又累,工資又透明,好多福利都沒有了,所以很多人都不想去上市公司。可實際上,過幾年再看,上市公司的員工能力提升都是很明顯的,執行力都很強,很多人都可以獨當一面了,而且隨著公司的擴張重組,提拔的機會也多的多。
擴展:上市公司員工激勵方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勵與約束機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准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二)最近一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
(三)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一)最近3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人選的;
(二)最近3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的;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並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第九條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第十條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一)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
(二)回購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
第十二條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
非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稱股本總額是指股東大會批准最近一次股權激勵計劃時公司已發行的股本總額。
第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對下列事項做出明確規定或說明:
(一)股權激勵計劃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若分次實施的,每次擬授予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予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權日、可行權日、標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如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八)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權益及激勵對象行權的程序;
(十)公司與激勵對象各自的權利義務;
(十一)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如何實施股權激勵計劃;
(十二)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發生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時,應當終止實施股權激勵計劃,不得向激勵對象繼續授予新的權益,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在股權激勵計劃實施過程中,激勵對象出現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不得成為激勵對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繼續授予其權益,其已獲授但尚未行使的權益應當終止行使。
第十五條激勵對象轉讓其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所得股票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條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從上市公司獲得的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規定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業績條件、禁售期限。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以股票市價為基準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四章 股票期權
第十九條本辦法所稱股票期權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勵對象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股份的權利。
激勵對象可以其獲授的股票期權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一定數量的股份,也可以放棄該種權利。
第二十條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根據股東大會審議批準的股票期權計劃,決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但累計授出的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不得超過股票期權計劃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
第二十二條股票期權授權日與獲授股票期權首次可以行權日之間的間隔不得少於1年。
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三條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行權。
股票期權有效期過後,已授出但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不得行權。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股票期權時,應當確定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行權價格不應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一)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一個交易日的公司標的股票收盤價;
(二)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內的公司標的股票平均收盤價。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因標的股票除權、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權計劃規定的原則和方式進行調整。
上市公司依據前款調整行權價格或股票期權數量的,應當由董事會做出決議並經股東大會審議批准,或者由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決定。
律師應當就上述調整是否符合本辦法、公司章程和股票期權計劃的規定向董事會出具專業意見。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
(一)定期報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二十七條激勵對象應當在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布後第2個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報告公布前10個交易日內行權,但不得在下列期間內行權:
(一)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項決定過程中至該事項公告後2個交易日;
(二)其他可能影響股價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起至公告後2個交易日。
第五章 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負責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應當建立完善的議事規則,其擬訂的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應當提交董事會審議。
第二十九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發表獨立意見。
第三十條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的2個交易日內,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
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至少應當包括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一)至(八)項、第(十二)項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聘請律師對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法律意見書,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已經履行了法定程序;
(三)上市公司是否已經履行了信息披露義務;
(四)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和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情形;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二條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與考核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對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發表專業意見。
獨立財務顧問應當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至少對以下事項發表專業意見:
(一)股權激勵計劃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二)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
(三)對激勵對象范圍和資格的核查意見;
(四)對股權激勵計劃權益授出額度的核查意見;
(五)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財務測算;
(六)公司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上市公司持續經營能力、股東權益的影響;
(七)對上市公司是否為激勵對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的核查意見;
(八)股權激勵計劃是否存在明顯損害上市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
(九)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的合理性;
(十)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董事會審議通過股權激勵計劃後,上市公司應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同時抄報證券交易所及公司所在地證監局。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備案材料應當包括以下文件:
(一)董事會決議;
(二)股權激勵計劃;
(三)法律意見書;
(四)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五)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依照規定需要取得有關部門批準的,有關批復文件;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四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備案申請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可以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並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在上述期限內,中國證監會提出異議的,上市公司不得發出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審議及實施該計劃。
第三十五條上市公司在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同時公告法律意見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的,還應當同時公告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第三十六條獨立董事應當就股權激勵計劃向所有的股東徵集委託投票權。
第三十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股權激勵計劃中的如下內容進行表決:
(一)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權益數量、所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和數量;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股權激勵計劃中董事、監事各自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按適當分類)被授予的權益數額或權益數額的確定方法;
(四)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標的股票禁售期;
(五)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權的條件;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及行權價格的調整方法和程序;
(八)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九)對董事會辦理有關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事宜的授權;
(十)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表決的事項。
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第三十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上市公司應當持相關文件到證券交易所辦理信息披露事宜,到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結算事宜。
第三十九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證券賬戶,用於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
尚未行權的股票期權,以及不得轉讓的標的股票,應當予以鎖定。
第四十條激勵對象的股票期權的行權申請以及限制性股票的鎖定和解鎖,經董事會或董事會授權的機構確認後,上市公司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行權申請,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已行權的股票期權應當及時注銷。
第四十一條除非得到股東大會明確授權,上市公司變更股權激勵計劃中本辦法第三十七條所列事項的,應當提交股東大會審議批准。
第四十二條上市公司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包括:
(一)報告期內激勵對象的范圍;
(二)報告期內授出、行使和失效的權益總額;
(三)至報告期末累計已授出但尚未行使的權益總額;
(四)報告期內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歷次調整的情況以及經調整後的最新授予價格與行權價格;
(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各自的姓名、職務以及在報告期內歷次獲授和行使權益的情況;
(六)因激勵對象行權所引起的股本變動情況;
(七)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方法。
第四十三條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財務報告中披露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四十五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在其業務規則中明確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登記結算業務的辦理要求。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財務會計文件有虛假記載的,負有責任的激勵對象自該財務會計文件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由股權激勵計劃所獲得的全部利益應當返還給公司。
第四十七條上市公司不符合本辦法的規定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在責令改正期間,中國證監會不受理該公司的申請文件。
第四十八條上市公司未按照本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披露股權激勵計劃相關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對公司及相關責任人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九條利用股權激勵計劃虛構業績、操縱市場或者進行內幕交易,獲取不正當利益的,中國證監會依法沒收違法所得,對相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等措施;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查處。
第五十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相關專業機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對相關專業機構及簽字人員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整改等措施,並移交相關專業機構主管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辦法下列用語具有如下含義:
高級管理人員:指上市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標的股票:指根據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有權獲授或購買的上市公司股票。
權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獲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票期權。
授權日:指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的日期。授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指激勵對象根據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在規定的期間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行為。
可行權日:指激勵對象可以開始行權的日期。可行權日必須為交易日。
行權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股票期權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授予價格: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得上市公司股份的價格。
本辦法所稱的「超過」、「少於」不含本數。
第五十二條本辦法適用於股票在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第五十三條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Ⅸ 上市公司分給員工股票叫什麼
原始股。員工股只是一種獎金的叫法,是公司為了獎勵你給你的福利,剛剛上市公司分給你的股份應該是原始股,也就是員工股,一般來說是會賺錢的,但是賺多少,多少時間能賺,這個要看你自己公司了,投入多少不是你說的算的,是你老闆說了算的。
Ⅹ 小米向3904名員工授予7023萬股票,你如何看待小米的這一決定
我覺得小米公司的這一決定能夠讓它發展的很好。因為這么做可以讓員工更加賣力的為公司工作。這么做也可以增加公司的凝聚力。
不少上市公司會分給員工股票,這樣的情況讓不少小夥伴羨慕不已。小米就像3904名員工受益的價值7,023萬的股票。我覺得小米公司的這一決定對它的發展有重要的意義。
小米公司的這一決定能夠讓它發展的更好,讓它內部人員更穩定。員工能不能得到公司授予的股票是要有一定的資格的。有些員工為了獲得公司的股票,他們會更加賣力的工作,所以小米公司的這一做法也能夠激勵員工。
你是如何看待小米公司授以員工股票這一件事情的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說說你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