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證券違規的案例
最高檢、證監會聯合發布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2020年11月6日下午,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召開以「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犯罪 維護金融市場秩序」為主題的新聞發布會,發布12起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包括6起證券犯罪典型案例、6起證券違法典型案例。
證券違法犯罪典型案例
(一)證券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欣某股份有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欺詐發行股票、違規披露重要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欣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欣某公司)原系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該公司實際控制人溫某乙與財務總監劉某勝為達到使欣某公司上市的目的,組織單位工作人員通過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資金或偽造銀行單據等方式,虛構2011年至2013年6月間的收回應收款項情況,採用在報告期末(年末、半年末)沖減應收款項,下一會計期期初沖回的方式,虛構了相關財務數據,在向證監會報送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申請文件和招股說明書中記載了上述重大虛假內容,騙取了證監會的股票發行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募集資金2.57億元。欣某公司上市後,於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間,沿用前述手段繼續偽造財務數據,粉飾公司財務狀況,並分別於2014年4月15日、2014年8月15日、2015年4月25日向公眾披露了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2013年年度報告、2014年半年度報告、2014年年度報告。
二、訴訟過程
遼寧省丹東市公安局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向丹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機關審查發現,欣某公司上市公開發行股票之後,在向社會公開披露的三份財務報告中仍包含虛假財務信息,涉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遂將該案退回公安機關,要求公安機關對溫某乙、劉某勝在公司上市後的違規披露重要信息犯罪進行補充偵查。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再次移送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欣某公司為達到上市發行股票的目的,採取偽造財務數據等手段,在招股說明書中編造重大財務虛假內容並發行股票;作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多次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和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報告,嚴重損害股東利益。溫某乙、劉某勝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2017年4月20日,遼寧省丹東市人民檢察院以欣某公司、溫某乙、劉某勝涉嫌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提起公訴。
2019年4月23日,丹東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欺詐發行股票罪,判處被告單位欣某公司罰金人民幣832萬元;以欺詐發行股票罪,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對被告人溫某乙、劉某勝數罪並罰,對溫某乙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對劉某勝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8萬元。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中國證監會對欣某公司的欺詐發行和違規披露重要信息行為進行調查後,於2016年7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深圳證券交易所決定對欣某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並摘牌。欣某公司退市後,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涉案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
三、典型意義
1.依法從嚴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上市公司在發行、持續信息披露中的財務造假行為,嚴重蛀蝕資本市場的誠信基礎,破壞市場信心,損害投資者利益,必須嚴厲懲治。資本市場財務造假行為主要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表現出來,損害投資者利益。對於不同階段涉財務造假信息的違規披露行為,刑法規定了不同的罪名和相應刑罰。司法辦案當中要注意區分不同時期信息披露行為觸犯的刑法規范,根據刑法規定的構成要件分別適用不同罪名,數罪並罰;對於審查發現新的犯罪事實和線索,通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或者自行偵查,查清事實,依法追訴。
2.綜合發揮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職能作用。財務造假和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可能同時違反行政監管法律規范和刑法規范,觸發行政處罰程序和刑事追訴程序。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和司法機關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根據執法司法工作的需要,及時追究相關市場主體的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部門作出行政處罰後,認為相關人員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之間的有效銜接,防止以罰代刑,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影響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對於欺詐發行、違規披露信息的上市公司,符合退市條件的,還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強制退市。
3.注重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2020年3月實施的新修訂證券法進一步完善了投資者保護制度,先行賠付、證券代表人訴訟等規定為更好地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案辦理過程中,主承銷商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投資人的損失得到相應賠償,維護了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
___
案例二: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盧某旺等人欺詐發行債券、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案
一、基本案情
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分別系中某通機械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某通公司)的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和原財務總監;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和徐某分別系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某分所副所長、項目經理、主任會計師授權簽字人和部門經理;邊某系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證券公司)固定收益融資總部業務部董事。
2013年下半年,中某通公司流動資金不足,盧某旺為發行私募債券融資,經與盧某煊、盧某光合謀,虛增公司營業收入5.13億余元、虛增利潤總額1.31億余元、虛增資本公積金6555萬余元、虛構某銀行授信額度500萬元、隱瞞外債2025萬余元。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承接中某通公司審計項目後,未按審計准則要求對中某通公司賬外收入和股東捐贈情況進行審計,在審計報告中虛增了上述營業收入、凈利潤和資本公積金。其中,楊某傑在出具重大失實報告中實施了組織、管理等行為;陳某明實施了現場審計和初稿起草行為;王某宇作為利某會計師事務所授權的簽字注冊會計師,在未按審計准則對中某通審計報告進行審核的情況下,草率簽發審計報告;徐某作為注冊會計師,在未實際參與中某通項目現場審計的情況下,應楊某傑要求在審計報告上署名。承銷券商某證券公司以此為基礎出具了《中某通公司非公開發行2014年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募集說明書》。經向上海證券交易所備案,中某通公司於2014年5月至7月間非公開發行兩年期私募債券共計1億元,被相關投資人認購。其中,兩位投資人在邊某的介紹下分別認購該私募債券,邊某收受中某通公司給予的賄賂款150萬元。2016年該私募債券到期後,中某通公司無力償付債券本金和部分利息,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和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2017年8月3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邊某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提起公訴。2017年8月21日、11月21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分別以楊某傑、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涉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中某通公司、盧某旺、盧某煊、盧某光涉嫌欺詐發行債券罪提起公訴。
2017年8月21日,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邊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沒收違法所得。2017年11月21日、2018年1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判處被告人楊某傑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被告人陳某明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被告人王某宇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分別判處罰金5萬元至10萬元不等;以欺詐發行債券罪,判處被告單位中某通公司罰金人民幣300萬元,被告人盧某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光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被告人盧某煊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一審宣判後,陳某明、王某宇、徐某提出上訴,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結合本案以及其他同類案件的辦理,向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發出了加強會計師行業監管的檢察建議書。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收到檢察建議書後,積極採取措施增強中介機構職責重要性教育,完善注冊會計師專業標准體系,加強法律知識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研究完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管理相關准則,更好地發揮行業自律監管作用。
三、典型意義
1.堅持保護資本市場創新發展和懲治證券違法犯罪並重,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為規范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拓寬中小微型企業融資渠道,服務實體經濟發展,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於2011年開展了中小企業私募債券業務試點;在總結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證監會於2015年發布《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全面建立了非公開發行債券制度。中小企業私募債券市場是多層次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解決中小企業融資問題的有益創新,但一些中小企業的欺詐發行行為,嚴重損害了私募債券市場信心,侵害了投資者合法權益。對於私募債券、新三板、科創板等資本市場中的創新活動,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保護創新和懲治犯罪並重,堅定地維護資本市場正常運行秩序,依法懲治財務造假、信息披露違法等嚴重破壞資本市場秩序的犯罪,為資本市場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
2.嚴厲懲治中介機構參與財務造假,促進落實「看門人」責任。資本市場中的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是信息披露、投資人保護相關制度得以有效實施的「看門人」,中介機構不依法依規履職將嚴重影響資本市場的健康運行。在懲治市場主體財務造假行為的同時,應當主動開展「一案雙查」,同步審查相關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以及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等違法犯罪行為,並依法追究相關主體的法律責任,引導市場主體合法經營和中介機構依法依規履職。
3.注重結合辦案提出檢察建議,促進資本市場制度機制不斷健全。對於辦案當中發現的相關中介機構及其執業人員違反職業操守、職業規范,以及相關監督管理缺失問題,檢察機關應當深入分析原因,向有關主管機關提出改進工作、完善監管的檢察建議,促進社會治理。
___
案例三:唐某博等人操縱證券市場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間,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數十個他人證券賬戶,不以成交為目的,採取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的方式,誘導其他證券投資者進行與虛假申報方向相同的交易,從而影響三隻股票的交易價格和交易量,隨後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獲利,違法所得金額共計2581萬余元。其中:
2012年5月7日至5月23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華資實業」股票,違法所得金額425.77萬余元。其間,5月9日、10日、1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7.02%、55.62%、61.10%,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9000萬余元、3.5億余元、2.5億余元。
2012年4月24日至5月7日,唐某博夥同唐某子、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京投銀泰」股票,違法所得金額1369.14萬余元。其間,5月3日、4日撤回申報買入量分別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買入量的56.29%、52.47%,撤回申報買入金額分別為4億余元、4.5億余元。
2012年6月5日至2013年1月8日,唐某博夥同唐某琦採用上述手法操縱「銀基發展」股票,違法所得金額786.29萬余元。其間,2012年8月24日撤回申報賣出量占當日該股票總申報賣出量的52.33%,撤回申報賣出金額1.1億余元。
二、訴訟過程
2018年6月,唐某博、唐某子、唐某琦分別向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後對基本犯罪事實如實供述,主動繳納全部違法所得並預繳罰金。唐某博還檢舉揭發他人犯罪,經查證屬實。
上海市公安局以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向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移送起訴。
2019年3月20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以涉嫌操縱證券市場罪對唐某博、唐某琦、唐某子提起公訴。
2020年3月30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綜合全案事實、情節,對唐某博、唐某子減輕處罰,對唐某琦從輕處罰,以操縱證券市場罪判處被告人唐某博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450萬元;被告人唐某子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50萬元;被告人唐某琦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操縱證券市場違法所得2581萬余元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嚴厲懲治各類操縱型證券犯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操縱證券市場行為違法干預證券市場供求關系,破壞自由、公平的證券價格形成機制,損害其他投資者合法權益,嚴重危害證券市場健康發展。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操縱市場行為的專業性和隱蔽性明顯增強,操縱手段花樣翻新。新修訂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操縱證券、期貨市場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交易操縱」「重大事件操縱」「利用信息優勢操縱」「跨期、現貨市場操縱」等常見操縱手段,並降低了定罪標准,全面加大了懲治力度。司法機關要准確認識操縱型證券犯罪方法手段的變化,根據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對各類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交易量、危害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予以嚴肅追究。
2.准確把握虛假申報操縱犯罪和正常報撤單的界限。虛假申報操縱是當前短線操縱的常見手段,操縱者不以成交為目的,頻繁申報後撤單或者大額申報後撤單,誤導其他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司法辦案當中要准確區分虛假申報操縱行為和合法的報撤單交易行為,著重審查判斷行為人的申報目的、是否進行與申報相反的交易或者謀取相關利益,並結合實際控制賬戶相關交易數據,細致分析行為人申報、撤單和反向申報行為之間的關聯性、撤單所佔比例、反向交易數量、獲利情況等,綜合判斷行為性質。
3.有針對性地提出量刑建議,不讓貪利型犯罪獲得經濟上的利益。操縱證券市場的犯罪目的是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懲治操縱證券市場犯罪,要注意發揮各類刑罰方法的功能作用,檢察機關在提出量刑建議時,要注重剝奪自由刑與財產處罰刑、追繳違法所得並用,不讓犯罪者在經濟上得到好處,增強刑事追究的懲罰力度和震懾效果。
___
案例四:王某、王某玉等人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間,某基金公司總經理王某,向上市公司青某公司推薦華某公司的超聲波制漿技術,並具體參與了青某公司收購該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全過程。其中,2014年8月6日至7日,王某參與了項目的考察洽談活動,並於同月28日與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簽訂了《三方合作框架協議書》,約定了某基金公司、青某公司、華某公司的合作內容。2014年10月14日,青某公司公告停牌籌劃重大事項。2015年1月29日,青某公司發布簽訂收購超聲波制漿專利技術框架協議的公告。2015年2月12日,青某公司復牌並公告非公開發行股票預案。中國證監會依法認定,上述公告內容系內幕信息,內幕信息敏感期為2014年8月7日至2015年2月12日。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被告人王某分別與其朋友尚某、妹妹王某玉、妹夫陳某、戰友王某儀聯絡、接觸。上述人員及王某儀的妻子王某紅在青某公司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大量買入該公司股票共計1019萬余股,成交金額2936萬余元,並分別於青某公司因重大事項停牌前、發布收購超聲波制漿技術及非公開發行股票信息公告復牌後將所持有的青某公司股票全部賣出,非法獲利共計1229萬余元。
二、訴訟過程
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以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王某紅等5人涉嫌內幕交易罪向泉州市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在檢察機關審查過程中,王某、王某玉、尚某、陳某不供認犯罪事實,王某儀、王某紅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對全案證據進行了細致審查分析,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王某玉、尚某、陳某、王某儀在涉案股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均與內幕信息知情人王某聯絡、接觸,並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股票交易,交易行為具有明顯異常性,且無法作出合理解釋,足以認定王某構成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等5人構成內幕交易罪。2016年10月10日、10月11日、12月28日,泉州市人民檢察院分別以王某儀、王某紅涉嫌內幕交易罪,尚某、陳某涉嫌內幕交易罪,王某涉嫌泄露內幕信息罪、王某玉涉嫌內幕交易罪提起公訴。
2017年11月13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作出一審判決,以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35萬元;以內幕交易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六年、陳某有期徒刑五年、王某儀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紅有期徒刑三年、王某玉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不等,違法所得予以追繳。其中,對犯罪情節較輕、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積極退贓、具有悔罪表現的王某儀、王某紅依法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一審宣判後,王某、王某玉和尚某、陳某提出上訴。2018年12月28日,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維持原判,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依法懲治內幕交易違法犯罪,促使內幕信息知情人嚴格依法履職。證券期貨從業人員及上市公司高管、員工應當恪守職業道德,嚴格依照證券期貨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可能影響市場行情的敏感信息履行保密義務,不得主動、被動向第三人透露相關內幕信息,不得直接或變相利用掌握的相關內幕信息謀取利益,自覺維護證券從業市場生態。
2.准確把握內幕交易犯罪的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全面准確認定案件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認犯罪事實,依靠間接證據同樣可以證明犯罪事實。在指控證明過程中,要根據內幕交易行為的特徵,圍繞內幕信息知情人員與內幕交易行為人之間的密切關系、聯絡行為,相關交易行為與內幕信息敏感期的時間吻合程度、交易背離程度、利益關聯程度等證明要求,有針對性地引導偵查取證,全面收集交易數據、行程軌跡、通訊記錄、資金往來、社會關系等相關證據,按照證據特點和證據運用規則,對各類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判斷,構建證明體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供述犯罪事實,其他在案證據能夠形成證明鏈條,排除其他可能性,證明結論唯一的,可以認定犯罪事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當寬則寬、該嚴則嚴。在辦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對於主動認罪悔罪、退贓退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寬處理;對於拒不供認犯罪事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依法從嚴懲處。檢察機關在辦案當中要注重做好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釋法說理工作,通過講法律、講政策、講危害、講後果,促使其認識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主動認罪認罰、退繳違法所得,盡可能挽回犯罪造成的損失。
___
案例五:胡某夫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
一、基本案情
胡某夫於2007年開始在某基金管理公司中央交易室工作,先後擔任交易員、副總監,負責分發、執行基金經理的指令,下單操作交易股票,具有知悉本公司股票交易信息的職務許可權。2010年4月至2015年5月,胡某夫按照基金經理指令下單交易股票後,使用其父胡某勛、岳父耿某剛證券賬戶或者指使胡某勛使用其本人證券賬戶,同期交易買入與本公司相同的股票,買入成交金額共計11.1億余元、賣出金額共計人民幣12.1億余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4186.07萬元。
二、訴訟過程
北京市公安局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向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訴。
被告人胡某夫辯稱,對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股票缺乏違法性認識,部分買入與基金經理指令相同的股票的行為屬於「交易巧合」。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胡某夫身為基金管理公司從業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後,明知其所在的基金管理公司禁止員工交易股票,仍由本人操作涉案賬戶或明示其父胡某勛操作,構成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且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交易數額和違法所得數額特別巨大,屬於情節特別嚴重。2017年10月9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以胡某夫涉嫌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提起公訴。
經釋法說理,胡某夫家屬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代為退繳違法所得800萬元,胡某夫在庭審時當庭表示認罪,有一定悔罪表現。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罪判處被告人胡某夫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9000萬元,違法所得予以追繳。被告人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
1.充分認識「老鼠倉」行為對證券市場的危害,依法嚴肅查處犯罪。基金公司從業人員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行為,違背了基金從業人員對基金公司的忠實義務,破壞了證券市場公平交易秩序,損害基金管理人的聲譽和投資者對有關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信賴和信心,也同時危害了有關基金的長期運作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基金公司從業人員知悉未公開信息後,不論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前交易,還是在基金公司下單同期交易,都屬於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司法機關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及認罪悔罪、退贓退賠表現等因素綜合評價其刑事責任。基金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從案件中深刻汲取教訓,杜絕僥幸心理,強化守法意識,嚴格依法履職,共同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2.重視客觀性證據的證明作用,以證據證明反駁不合理辯解。隨著證券市場監管力度加大,證券市場犯罪活動日趨隱蔽,犯罪手段狡猾多變,案發後規避責任、企圖以拒不供認犯罪事實逃避懲罰的現象日趨增多。檢察機關辦理證券期貨犯罪案件,應當加強與證券監管機構和公安機關的協作配合,加強對客觀證據的收集固定和審查運用,依靠嚴謹的證據體系和科學的證明方法,准確認定案件事實,以有力的指控打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僥幸心理,使其受到應有懲罰。
___
案例六:滕某雄、林某山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5月8日,深圳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海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某公司)董事長滕某雄未經過股東大會授權,明知未經股東大會同意無法履行協議條款,仍代表海某公司簽訂了以自有資金2.25億元認購某銀行定增股的認購協議,同時授意時任董事會秘書林某山發布公告。次日,林某山在明知該協議不可能履行的情況下,仍按照滕某雄的指示發布該虛假消息。隨後,在原定股東大會召開之日(5月26日)前三日,又發布「中止投資某銀行」的公告。
2015年5月11日至2015年5月22日,即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海某公司股價(收盤價)由18.91元上漲至30.52元,盤中最高價32.05元。按收盤價計算,上漲幅度61.40%,同期深綜指上漲幅度20.68%,正偏離40.71%。從成交量看,上述認購公告發布前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4020萬余股,日均成交402萬余股;認購公告發布後的首個交易日至放棄認購公告發布前的最後一個個交易日的10個交易日中,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8220萬余股,日均成交量822萬余股;放棄公告發布後10個交易日海某公司二級市場累計成交6221萬余股,日均成交622萬余股。虛假信息的傳播,導致海某公司股票價格異常波動,交易量異常放大,嚴重擾亂了證券市場秩序。
二、訴訟過程
上海市公安局
❷ 案例分析題: 1、甲乙丙丁,四個國有企業和戊有限責任公司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金為8000萬元。06年
1、A不能接受委託代為行使表決權。根據規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但A為監事,不是董事,不能代為行使表決權。
2、董事會會議記錄存在不妥之處。根據規定,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而該公司列席董事會會議的監事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是不符合規定的。
3、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甲國有企業的代表楊某代替乙國有企業代表韓某出任該公司監事決議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
股東大會會議作出由公司職工代表曹某代替公司職工代表趙某的決議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不是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而是由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民主形式選舉產生。本題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職工代表出任監事是不符合規定的。
4、股東大會會議決定發行公司債券是符合規定的。根據規定,所有的公司都是可以發行公司債券的。
5、股東大會會議決定將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的決議方式是符合規定的,但是轉增的金額是不符合規定的。
根據規定,公司將法定盈餘公積金轉增資本時,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於該公司轉增前注冊資本的25%。丁公司轉增資本時,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占注冊資本的比例為(2000―500)÷8000×100%=18.75%,留存的法定盈餘公積金少於轉增前該公司注冊資本的25%,所以是不符合規定的。
❸ 國有股減持的歷程回顧
●1994年4月28日,珠海恆通集團收購上海建材集團持有的棱光實業部分35.5%的股權,成為棱光實業第一大股東。這是中國證券市場上第一例國有股轉讓案例,也是一例典型的財務性購並。
●1994年9月,陸家嘴以國家股部分資金未到位且股結構不合理為由,以每股2元的價格協議回購國有股2億股,為全國國有股回購的首例。
●1999年4月,雲天化提出回購集團公司所持部分國有法人股,2000年11月22日回購2億股並予以注銷,占當時公司總股本的35.2%。回購價格按每股凈資產2.83元計算,回購金額56600萬元。
●1999年10月18日,申能股份提出以25.1億元自有資金回購10億股國家股並予以注銷,占當時總股本的37.98%,12月17日實施方案。
●1999年11月29日,國家推出了國有股配售試點方案以及10家試點上市公司名單,以「10倍市盈率以下的配售價格,年內2家試點,2家配售總額約5億元」的界定,使國有股減持方案受到了市場好評,在醫治國有股流通這個「歷史遺留重症」上,終算是邁出了第一步。
●1999年12月2日,國有股配售試點啟動。中國證監會確定冀東水泥、華一投資、惠天熱電、陸家嘴、中國嘉陵、天津港、富龍熱力、成商集團、黔輪胎、太極集團等10單位為國有股配售預選單位。中國嘉陵、黔輪胎1999年進行試點,其餘8家將優先作為2000年國有股配售的預選單位。
●1999年12月4日,財政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國有股減持的第一步使上市公司國有股權比重下降為51%,第二步則根據情況減持。有關國有股減持辦法將出台。
●1999年12月,中國嘉陵和黔輪胎通過配售方式進行國有股減持試點,但因價格設置不合理出現認購不足的情況,未能達到預期目的。
●2000年10月9日,國務院體改辦有關人士表示,根據市場經濟條件下資本的一般規律,結合我國的國情,國家減持國有股主要有五種途徑:國有股配售、股票回購、縮股流通、拍賣、股權轉債權。而且國有股減持有望在年內拉開帷幕。
●2001年2月7日,香港上市的中國航信,結合H股發行進行了一次國有股增量減持的嘗試。
●2001年4月26日,財政部部長項懷誠在京表示,適當減持國有資產的方案不久即可公布。項懷誠一直反復強調,「國有股減持絕不可能犧牲現有資本市場的繁榮」,這是國有股減持的前提。
●2001年5月9日,財政部副部長樓繼偉在上海參加「2001里昂證券中國投資論壇」時表示,國有股減持規則正在會簽,國有股減持將在相關完整的規則出台後開始進行。
●2001年6月12日,國務院正式發布《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這標志著國有股減持工作正式啟動。辦法規定,國有股減持主要採取國有股存量發行的方式。凡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境外上市的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國有股存量出售收入全部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辦法還規定,可以選擇少量上市公司進行國有股配售、回購試點,並把涉及國有股減持的協議轉讓,作為國有股減持的一種特殊方式加以規范,明確國有股東授權代表單位在進行國有股協議轉讓時,凡發生國有股減持的均應按轉讓金額的一定比例上繳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2001年6月26日,滄州化工(現為ST金化)、江蘇索普、韶鋼松山率先在增發新股方案中提出國有股減持。
●2001年7月24日,安徽江淮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烽火通信科技股份公司、華紡股份有限公司、廣西北生葯業(現已退市)等4家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表示,將有10%的國有股存量發行,其定價即為新股發行價。從四隻股票的國有股存量發行數量看,總共有3250萬股,需要資金高達37431萬元。國有股減持在新股發行中首開先河。
●2001年10月22日,中國證監會經報告國務院,決定在具體操作辦法出台前,暫停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五條關於「國家擁有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共投資者首次發行和增發股票時,均應按融資額的10%出售國有股」的規定。自6月12日國務院發布減持暫行辦法至10月22日國有股減持暫停,此間共有13隻首發新股和3隻增發新股實施了國有股減持,國有股存量發行募資總額11.3億元。
●2001年11月14日,證監會向各界公開徵集國有股減持方案。
●2001年12月18日,中國證監會規劃發展委員會公布初步匯總的所徵集的關於國有股減持七類方案,包括配售類及股權調整類等,希望社會各界對這些歸類的方案再做進一步修改與補充。
●2002年1月26日,中國證監會規劃發展委員會在其網站上公布「國有股減持方案階段性成果」。
●2002年5月26日,在「APEC金融與發展項目2002年度論壇」會間,財政部部長項懷誠對「市場有關財政部正在進行國有股減持方案的研究工作」的傳言給予否認。
●2002年6月24日,國務院發出通知,停止通過國內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國務院決定,除企業海外發行上市外,對國內上市公司停止執行《減持國有股籌集社會保障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關於利用證券市場減持國有股的規定,並不再出台具體實施辦法。
●2004年1月31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國九條》),承認中國股市存在股權分置問題,明確提出「積極穩妥解決股權分置問題」。
●2004年12月7日,證監會頒布《關於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分類表決機制出台。
●2005年4月29日,證監會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宣布啟動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
●2005年5月10日,首個股改公司三一重工的股改方案亮相。
●2006年5月18日,《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正式實施,「新老劃斷」全面啟動。
●2006年6月19日,新老劃斷後的第一隻新股中工國際在深圳中小板上市。該股首日最大漲幅達到576%。
●2006年6月19日,三一重工限售股解禁,象徵性拋售100股,標志著中國股市進入全流通時代。
●2006年6月23日,大同煤業在上海上市,首開股改後主板全流通上市第一家。
●2008年4月20日,證監會出台《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規定大小非減持超過總股本1%的,須通過大宗交易系統轉讓。此後證監會又表示,將通過引入二次發售、開發可轉債等方式完善大宗交易機制。6月起,大小非減持情況在中登公司網站定期披露。
●2009年6月19日,國務院決定,在境內證券市場實施國有股轉持,即新老劃斷後,凡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含國有股的股份公司,除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均須按首次公開發行時股份數量的10%,將股份公司部分國有股轉由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持有,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對轉持股份承繼原國有股東的禁售期義務。
❹ 國有企業多餘資金可以用來投資股票嗎
國有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從現有的法律法規上看,國有事業單位用自有資金購買國債、申購基金和投資股票沒有任何法律上的障礙。
1997年5月21日,國務院證券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經貿委下發《關於嚴禁國有企業和上市公司炒作股票的規定》的通知,
1999年,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法人配售股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這兩個通知並沒有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投資行為作出限制,只是規定了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投資股票時,不得進行股票的炒作。
根據以上規定,國有企事業單位在進行上述投資過程中,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該筆資金必須是單位自有資金。如繫上級單位撥款或銀行貸款,則只能專款專用,不能用作上述投資。
2、用自有資金進行股票投資,只能以單位法人的身份開設一個B字帳戶,不得開設多個帳戶,也不得以個人名義開設股票帳戶或者為個人買賣股票提供資金。
3、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用於炒作股票的涵義是:無論是配售股票或投資二級市場股票,必須持有該股6個月以上方可拋售(即在二級市場買入又賣出或賣出又買入同一種股票的時間間隔不得少於6個月)。
違反上述規定,證監會對此將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及追究法定代表人責任等。
需要說明的是,由於在配售股票過程中,承銷商一般都會規定最高申購限額,因此,使用的資金量不會很大。如自有資金量大,可考慮用組合投資的方式(如再購買國債及申購基金方式)使自有資金保值增值。
❺ 我國著名的國有企業有哪些股票上市
上市國企名單:中核科技火箭股份航天科技、航天長峰、航天通信、風華高科、西飛國際、中航精機哈飛股份、洪都航空、昌河股份、南方摩托、江南重工 ( 行情 論壇 )、滬東重機、廣船國際、北方創業、北方國際。
長安汽車、中國嘉陵中國石化國電電力華能國際、內蒙華電、北海新力、桂冠電力、華銀電力、大唐發電、華電能源、華電國際、國電電力、長源電力、吉電股份、漳澤電力、九龍電力 、上海電力長江電力中國聯通長城電腦、深科技、湘計算機、夏新電子、南京熊貓、中電廣通、上海貝嶺、深桑達、中國軟體。
(5)國有企業進行股票投資的案例擴展閱讀:
國有企業性質:
1、國企的性質,就是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質就是企業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而所謂全民所有制企業的性質,就是生產資料歸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因而,所謂國企的性質,實質就是生產資料屬於全體人民共同所有的企業所具有的性質。
2、全民所有制是社會主義生產關系的一種主要具體體現形式。在我國實行計劃經濟時,全民所有制企業是以國家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體現的。國家所有制具體實現形式,是通過全社會范圍的經濟聯合使勞動者取得生產資料共有者的地位。
3、因而,這時我國國企作為由國家投資組建的從事產品(商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組織。實質是以勞動為謀生手段的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實際結合的經濟聯合體。在全民所有制條件下,我國全體人民中的勞動者一面是具有平等地位的生產資料的共有者。
4、是由社會分工所決定的不同生產職能的專門化承擔者。全民所有制企業就是這種全民所有制經濟中媒介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實際結合的經濟關系環節。廣大勞動者的雙重身份就是通過這個經濟組織結合起來而具體實現的。
所以,我國國企本質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體實現形式。它是通過勞動者與全民所有制生產資料的結合,具體實現全民所有制生產關系的。
❻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
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主要是指企業獲取資金的手段、渠道和形式。當前,國有企業融資的方式主要包括直接融資、間接融資以及債券融資和股權融資等。下面為大家帶來國有企業的融資方式,快來看看吧。
第一種方式,直接融資。
其包括公開發行和非公開發行債券。公開發行債券是指通過一定的資本市場發行各類有價證券,例如短期融資券、企業債、公司債、中期票據等。公開發行債券往往因受到企業評級、凈資產等因素影響,發行規模有限。同時,由於需要進行大量的行政審批,在當前行政規定比較嚴格的情況下,債券的資金融通能力並不算強。而非公開債券相對而言在利率、期限、程序等方面比較靈活,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彌補公開發行債券的不足,但其缺點在於市場不大,購買力較弱。
第二種方式,間接融資。
其是國有企業通過金融機構,利用其中介職能來獲取資金的方式,屬於企業融資中比較傳統的融資方式。其是國有企業重要的融資方式之一,在當前國企融資中占據十分重要的地位。通過金融機構的融資的形式通常會受到國家政策的影響和監管,在新形勢下,國家對整個經濟市場的整治,再加上銀行對資金供給、利率、貸款期限等多個方面都採取了一定的限制措施,因此加大了部分國企融資的難度。盡管面臨著種種困難,但此舉及相關金融機構仍然是國有企業間接融資的重要方式和渠道。
第三種,其他方式。
即便市場不景氣導致國有企業融資困難,探索新的融資模式和融資渠道仍是實現發展、突破瓶頸的必經之路,也是國有企業在當前大環境下發展所必須重視的問題。傳統的融資方式在新形勢下顯然已經無法滿足國有企業對資金的需求,故而亟需引入新型的融資方式,以補充企業融資缺口。目前,市面上已知的新型融資方式主要有:通過合資、擴股或者出售部分股權等方式,引入戰略投資者,對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革的融資方式;進行融資租賃,在保留企業資產使用權的基礎上,籌集企業所需資金的融資方式;引進保險資金以降低融資成本、延長融資期限的融資方式;現實中,保險資金債券計劃已經成為廣泛使用的一種新的融資工具,受到了廣泛關注。
此外,通過設立投資基金公司、開發金融租賃產品、採用融票、融資、融物等也是提高融資能力的方式之一。
常見的四大企業融資渠道分析
銀行貸款融資
從銀行借款是企業最常用的融資渠道,但銀行有自己的風險控制原則,這是由銀行的業務性質決定的。對銀行來講,一般不願冒太大的風險,因為借款對企業獲得的利潤沒有要求權,所以對風險大的企業或項目不願借款,哪怕是有很高的預期利潤。相反,實力雄厚、收益或現金流穩定的企業是銀行歡迎的貸款對象。因為這些特點,對於企業來說,銀行借款跟其他融資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於:一是條件要求高,限制性多,手續復雜;二是借款期限相對較短,長期貸款較少;三是借款額度相對也小,通過銀行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是比較難的,特別是在起步和創業階段的企業。
對於企業來說,通過信用擔保的方式獲取銀行貸款是一種可行手段。信用擔保是一種介於銀行與企業之間的中介服務。由於擔保的介入,分散和化解了銀行貸款的風險,銀行資產的安全性得到保證,企業的貸款渠道也變得通暢起來。
大多數信用擔保機構都實行會員制管理的形式,屬於公共服務性、行業自律性、自身非盈利性組織。會員企業向銀行借款時,可以由企業擔保機構予以擔保。另外,企業還可以向專門開展中介服務的擔保公司尋求擔保服務。在國家政策和有關部門的大力扶植下,信用擔保貸款將會成為企業另一條的融資之路。
股權融資股票上市
股權融資和股票上市對於投資者來說提供了一個完整的投入—退出機制。股權融資股票上市有不少選擇,可以在主板上市也可以在企業板塊,境外上市的選擇也有很多,當前已經有不少企業進行了比較成功的嘗試。對於企業來說,通過股權融資獲取風險投資已經有了不少的成功案例,在企業創業之初,或者在產品研發階段和市場進入前期急需資金之際,這是一條比較好的渠道。
發行股票是一種資本金融資,投資者對企業利潤有要求權,但是所投資金不能收回,投資者所冒風險較大,因此要求的預期收益也比銀行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股票融資的資金成本比銀行借款高。具體而言,發行股票的優點是:所籌資金無到期日,沒有還本壓力;一次籌資金額大;用款限制相對較松;有利於提高企業的知名度,為企業帶來良好聲譽;有利於幫助企業建立規范的現代企業制度。
對於那些潛力巨大,但風險也很大的科技型企業,通過發行股票融資,是加快企業發展的一條有效途徑。但股票上市也有不利之處:首先是上市的條件要求更高,上市門檻較高,絕大部分企業難以滿足上市條件;第二是上市時間跨度長,競爭激烈,無法滿足企業緊迫的融資需求;三是企業要負擔較高的信息公開成本,各種信息公開的要求可能會暴露商業秘密;四是企業上市融資必須以出讓部分股權作為代價,分散企業控制權,並出讓較高的利潤收益。從這個角度講,企業上市成本是比較高的。希望通過上市發行股票融資的企業必須滿足上市條件,而選擇不同的上市地點,需要滿足的條件也有差異,但一般而言,擁有良好的發展前景是成功融資的關鍵。
融資租賃
融資租賃是一種集信貸、貿易、租賃於一體,以租賃物件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相分離為的新型融資方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選定的租賃設備和供應廠商,以對承租人提供資金融通為目的而購買該設備,承租人通過與出租人簽訂金融租賃合同,以支付租金為代價,而獲得該設備的長期使用權。
對承租人而言,採用金融租賃方式,通過融物的方式實現融資目的,從而緩解了固定投資的資金壓力。另外,通過售後回租方式也同樣可以使流動資金短缺問題得以解決。
所謂售後回租,就是企業將現有固定資產出售給租賃公司,同時租賃公司以回租形式繼續將資產交給企業使用,這樣企業既獲得了資金,又不影響正常的生產經營。
融資租賃通過融資與融物的結合,兼具金融與貿易的雙重職能,對提高企業的籌資融資效益,推動與促進企業的技術進步,有著十分明顯的作用。融資租賃有直接購買租賃、售出後回租以及杠桿租賃。此外,還有租賃與貿易相結合、租賃與加工裝配相結合、租賃與包銷相結合等多種租賃形式。
融資租賃業務為企業技術改造開辟了一條新的融資渠道,採取融資融物相結合的新形式,提高了生產設備和技術的引進速度,還可以節約資金使用,提高資金利用率。很多投資風險小、現金流穩定、投資回報好的項目最適合通過租賃公司籌措資金,開展項目融資租賃,即租金的償還是根據項目的收益或現金流的百分比提取,達到雙方約定的租金總額或出租方的收益率為止。這樣一來,出租人實際上承擔了一定程度的項目風險,是一種使承租人、出租人、設備出賣人和出資人(銀行、機構投資、信託投資等)多贏的投融資模式。
典當融資
典當是以實物為抵押,以實物所有權轉移的形式取得臨時性貸款的一種融資方式。對於急需流動資金的'企業來說,典當是一種比較合適的手段。
與銀行貸款相比,除貸款利息外,典當貸款還需要繳納較高的綜合費用,包括保管費、保險費、典當交易的成本支出等,因此典當貸款成本較高,此外典當貸款的規模也相對較小,但典當貸款又具有銀行貸款無法相比的優勢。首先,它方便快捷,能夠迅速及時地解決當戶的資金需求;其次,經營產品靈活機動;第三,期限短,周轉快;第四,由於它是實物質押、抵押,因此不涉及信用問題。這幾點都十分適合企業的資金需求特點。
融資
融資,英文是financing,從狹義上講,即是一個企業的資金籌集的行為與過程。從廣義上講,融資也叫金融,就是貨幣資金的融通,當事人通過各種方式到金融市場上籌措或貸放資金的行為。《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對融資的解釋是:融資是指為支付超過現金的購貨款而採取的貨幣交易手段,或為取得資產而集資所採取的貨幣手段。
融資詳細解釋:一指企業運用各種方式向金融機構或金融中介機構籌集資金的一種業務活動;二指礦業權經營的實質是礦業權融資和礦業開發;三指貨幣資金的持有者和需求者之間,直接或間接地進行資金融通的活動;四指貨幣資金的調劑融通是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社會經濟實體之間進行餘缺調劑的有效途徑和手段;五廣義的融資是指資金在持有者之間流動以余補缺的一種經濟行為這是資金雙向互動的過程包括資金的融入(資金的來源)和融出(資金的運用)。狹義的融資只指資金的融入;六指資金在供給者與需求者之間的流動,這種流動是雙向互動的過程,既包括資金的融入,也包括資金的融出。七指企業從有關渠道採用一定的方式取得經營所需的資金的活動。
2019年3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十三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表示,讓小微企業融資成本在2018年的基礎上再降低1個百分點。
;❼ 國有資產是否可以用於購買股票(求相關司法解釋或者其他規定)
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一、確定投資目的、原則及目標
國有企業在進行證券投資前,首先要考慮和確定投資的目的,而現階段國有企業進行證券投資的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是利用間隙資金,利用證券交易市場這一功能強大的交易平台,使流動性較大的股票投資和基金投資成為一個貨幣資金管理工具(前兩年利用債券回購、現在利用貨幣市場基金進行現金管理的企業非常之多);具有數額較大的現金,由於近一年來證券市場行情火暴,而排除其它投資機會,進行預期收益較高的股票投資(此種情況下將會有因喪失其它投資機會而產生的機會成本);增加比銀行存款利息更大的收益;調整現金資產比重,優化資產結構方面的考慮;還有極少數的是在股票全流通的情況下,通過股票二級市場的運作來調整對上市公司的綜合持股比例。當然許多情況下投資目的是從多個方面考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即可設定證券投資的原則,即投資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關系。由於證券交易和變現快捷的特點,其流動性一般不會出現問題。從國有企業的證券投資對安全性要求高的特點,因此其證券投資的首要原則即安全性,在保證安全性的基礎之上,獲取穩定的收益,而不追求過高的超額收益,因為那樣必然是以犧牲安全性為代價的。證券投資的原則決定了投資策略、投資品種及投資組合,也決定了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的配比程度。綜合起來,國有企業證券投資的原則是:長線投資、確保安全、穩健為本、力爭收益,從而達到實現資產的保值增值的目的。
根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的和投資原則,可設定企業的證券投資目標,包括投資額度、平均投資期限、投資收益,投資風險及止損線等。
二、正確評估投資風險,合理安排投資規模及組合
應根據自身的財務狀況、風險承受能力及投資風險偏好,要在目標收益和潛在風險中尋求一個平衡點。投資總體規模和投資類別應由公司董事會審批,並受國有資產經營預算約束。
避免過分風險集中,進行多樣化的投資組合。「不要把雞蛋放在一個籃子里」是最經典的投資原則,如投資金額較大,盡量選擇多個投資方案,並且錯開投資期限,根據實際情況收益及風險高低結合,長短結合,既可減小資金風險,又可減小流動性風險。
三、制訂適當和規范的制度、程序,科學決策
(一)制度先導,有章可循
根據《會計法》、《公司章程》、《企業會計制度》、《企業內部控制制度》和企業財務管理目標制定企業證券投資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和實施細則。對投資行為進行規范,對相關許可權、職責、決策審批程序予以具體規定。
(二)程序規范到位,決策科學
首先,證券投資需進行集體科學決策,並由公司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及董事會對經營層的授權簽訂投資及辦理資金劃轉等其他手續。企業董事會、經營者和主要管理人員嚴格按照有關制度和規定,在授權范圍內實施相關的投資程序,不得非法或違規、越權進行證券投資;其次,安排專門的部門和熟悉資本市場和資金運作的人員進行操作、管理和風險監控;三、必須有事前風險預測和風險准備;四、事中的風險監控。對投資進行持續監控並向授權方定期匯報;五、如出現投資損失和市場走向大幅、長期偏離預期的情況,應及時處置和止損。
只有正確認識和合理評估委託理財中存在的諸多風險因素,並進行合法、規范的操作,對各項潛在風險進行針對性的控制,才可以有效保證投資的安全、完整。
四、專業人才操作和利用專業服務
由於證券投資收益風險相對較大,所以在操作上盡量由一定知識、經驗和能力的人員進行,特別是在股票二級市場上投資相對集中、數額較大的企業更應如此。如此種情況下,企業經驗豐富的專業人員,則要考慮減少該方面的投資或利用專業服務。
在利用專業服務時,由證券公司或基金公司等專業機構提供咨詢指導和專項研究報告,公司支付咨詢費用或在一定業績回報的基礎上進行分成為一較好的辦法。
五、對投資品種的考慮
證券投資的最突出特點是流動性強,適合於投資組合的調整,目前主要的投資品種有國債、股票、基金。
1、國債。風險小,收益穩定,最近發行的三年期國債,票面利率為3.14%。而國債回購一年多來的收益率也較低,一般在2%—2.5%之間,在收益性方面已經喪失了其前幾年的相對優勢。
2、股票。目前國有企業既可以作為戰略投資者參與一級市場的配售,也可以參與二級市場的股票投資。從目前的狀況看,在一級市場對業務相關性較強的新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投資,優先認購是風險較低而收益較高的方式。以證券投資基金為例,每年通過這種方式投資的收益率均在10%以上,占其總體收益的比例達25%—50%。由於「T+3」規定的實施,更加快了新股認購投資的周轉效率,因此國有企業在投資額度較大時採取這種投資方式比較理想。
另外,企業也可以在二級市場進行投資,其優點是可以自主進行風險控制,決定投資組合和投資品種,決策比較迅速,但缺點是股票二級市場價格波動較大,企業內部缺乏股票二級市場操作的經驗和人才,專業化程度不夠,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風險,因此在專業化能力不夠的情況下比較合適的方式是委託機構進行資產管理。
3、證券投資基金。對基金的投資從目前看也是比較理想的投資方式,從我國證券市場新基金兩年來的實踐看,大部分都給基金持有人帶來了良好的收益。在基金品種和配置選擇上,仍要考慮自身的投資原則進行偏股型、偏債型、貨幣市場基金和其它類型的基金。
在證券投資中,根據安全性和收益性相結合,建議將50%左右的資產投資於基金,20%以上投資於國債,30%以下投資於股票(因為風險較高,如果採用委託管理的方式,可適當提高比例)。此為通過對目前的市場狀況的定性分析確定的一個比例,有必要隨著市場狀況的變化作出調整,但是調整的頻率不宜過於頻繁,否則必然增加交易成本或造成流動性損失,較大調整(幅度以投資比例的5%為界限)的時間間隔以一年為宜,平時只適合進行微調。
六、資產委託管理
資產委託管理又稱委託理財,這種方式優點是委託代理機構進行操作,不需要進行額外的人力物力投入,而且專業化程度高,可以獲得相對穩定的收益,並有效地管理風險。委託金融機構進行資產管理,並不僅僅限於股票二級市場的投資,還可以其他方式——例如風險投資等的操作來實現收益。
(一)受託人的選擇
資產委託管理應該注意的主要問題是受託人即代理機構的選擇。選擇的標准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1、受託人的資產管理資格。現在國家明文規定具有受託理財資格的為凈資本超過2億元的綜合類證券公司和信託投資公司,並且按照規定,券商的地方營業部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不能與其他企業簽訂委託理財協議,所以資產管理協議必須與證券公司或信託投資公司的總部簽訂,以免出現受託資格糾紛。
2、以往證券業務自營的業績。這一點反映了代理機構操作大資金的能力和盈利水平,是決定投資收益率的重要因素
3、操作風格。不同的機構具有不同的風險偏好,反映在操作風格上就表現為積極型和穩健型。企業集團處於本金安全性的考慮,應該選擇風格穩健的代理機構。4、風險管理水平。代理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高低和風險控制機制是否完善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本金的安全性。
5、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情況較好。於對受託方的實力、信譽、業績方面進行考慮,大機構要優於小的,因為其凈資產和凈資本高,資本實力強,理財水平高,又有更為強烈的信譽偏好;相比較而言,小券商或信託公司對自身信譽的偏好,要小於對大額現實利益的偏好,所以在需要其權衡時,其更願意犧牲前者,如此以來,委託者就存在相當大的風險。
6、對其有一定了解或有合作基礎。有一定合作基礎主要是對其理財能力和信譽的充分認識,並且與其核心層的關系深厚層度,以使即使在受託方出現經營問題時,能優先考慮並保證本單位的利益。現在國內有100多家證券公司,有60多家信託投資公司,其實力、水平及信譽差別很大,至於「私幕基金」、「私約資金」等民間委託投資更是良莠不齊,所以委託前對受託人綜合情況的了解十分重要。
(二)資產委託管理投資策略和模式
由於中國證監會在《關於規范證券公司受託投資管理業務的通知》對受託人資格、受託資金來源、委託業務運作以及受託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等都做了詳細規定,並強調「受託人不得向委託人承諾收益或者分擔損失」。中國人民銀行也於去年出台了《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對此有類似規定。為避免投資風險和法律糾紛,現在的資產委託管理中較能保證委託人利益的模式有:
1、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委託受託人資產管理或委託基金專戶理財,受託人按照投資額用自有資金進行配置(以不低於10%為宜)。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投資收益分成標准。若虧損首先由對方配置的自有資金承擔;若有盈餘,在雙方設定的收益率以下,則收益全部歸我方;若超過雙方設定的收益率,則超額部分按照台階式比例分配(即累進式),為了避免風險,應設立「防火牆」,委託第三方監管,且監管方和實際操作方不能存在關聯關系。
2、公司確定投資額度,將資金劃入開立的專用投資資金帳戶內,由委託方和受託方共同經營,受託方按公司的資金同比例提供風險保證金(或按照一定比例折扣的證券,抵押證券品種和折扣比例可參照證監會《融資融券辦法》執行),雙方簽訂委託合同,約定收益分成辦法。為確保公司資金安全,雙方共同確定「股票池」和風險平倉線,當雙方帳戶中合計的市值低於設定的數值時,對方必須在規定時間內追加承包風險保證金,否則公司有權立即平倉收回投資本金和相應的承包收益。為保證合法及時的平倉,要求對方授權提供承包風險保證金帳戶的一切合法有效平倉手續。
七、對證券相關投資及創新產品的投資
在滿足安全性、收益性和流動性的基礎上,嘗試參與信託市場、銀行間同業市場、基金產品、債券市場的業務,探索信託、債券、資產證券化產品等市場的投資,利用制度創新、產品創新,進行投資優化組合配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減少投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