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基金是怎麼繳納增值稅的
你好,公募基金不需要繳納增值稅,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增值稅。財稅(2016)36號文件附3,第二十二條第4點: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機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免徵增值稅。
證券會監督指導的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台的《關於證券投資基金增值稅核算估值的相關建議》也明確規定: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免增值稅。
然而,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件,財稅(2017)56號文件,以及地方稅務局以內部意見為由,自2018年1月1號起要求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繳納增值稅,按照3%的徵收率簡易徵收增值稅;資管產品運營過程中發生的增值稅應稅行為,以資管產品管理人為增值納稅人,私募基金的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稅務機關的要求計算和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
風險揭示:本信息部分根據網路整理,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不構成任何買賣操作,不保證任何收益。如自行操作,請注意倉位控制和風險控制。
❷ 私募投資者個人所得稅
關於私募投資者 個人所得稅 的相關信息如下: 私募 股權投資 基金的稅務處理 (一)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稅務處理: 1、基金公司 基金公司取得非上市標的公司股息紅利所得,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 基金 公司轉讓 標的公司股權取得的 股權轉讓 所得或損失需並入基金公司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投資人 對於來自於基金公司分配的股息紅利所得,投資人是公司時免徵企業所得稅,投資人是個人時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有限合夥型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業務結構如下: 稅務處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合夥企業 合夥人 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有限合夥形式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自身不是納稅義務主體,投資人應區分股息紅利所得或股權轉讓所得分別進行稅務處理。 1、合夥企業取得股息紅利,合夥人的稅務處理 合夥企業從被投資方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合夥企業按代收代付處理,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第八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除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外,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由於投資人通過 有限合夥企業 間接投資於標的公司,不屬於直接投資,故不能享受免稅優惠。因此,當合夥人為法人的,其股息紅利所得,需應並入法人當的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2、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人的稅務處理 合夥企業轉讓被投資方的股權,合夥企業取得的收益應當按照合夥比例劃分,其中,歸屬於法人合夥人的收益,應並入其當年度所得總額徵收企業所得稅。合夥人為自然人的,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按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3、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基金的特殊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文件規定,「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其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如果法人合夥人投資於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並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後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後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即如果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有限合夥型創業投資基金並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當其投資人是公司時,可穿透享受創業投資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稅收優惠。 (三)契約型 在《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前,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一般以信託計劃的形式存在,即通過信託計劃募集資金投資於被投資企業,投資人作為信託收益人取得投資收益,因信託計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主體與納稅主體,因此對於從被投資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信託計劃本身不存在納稅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故由投資人就分配的信託收益自行申報納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出台以後,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開始以《基金合同》的形式直接募集資金並對外投資,該模式程序簡便、結構靈活,業務模式如下: 1、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會計處理 以《基金合同》為載體的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雖然不是獨立的法律主體,但是是獨立的會計核算主體,對於其所募集的資金及對外投資需單獨核算,根據《企業會計准則》並參照《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現梳理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1)資金募集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基金 (2)對外股權投資(一般情況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對標的公司的投資不具有控制,因此通常按「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科目核算。)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貸:銀行存款 標的公司股權公允價值變動: 借: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貸:其他綜合收益 或做相反會計分錄。 (3)標的公司分紅 借:應收股利 貸:投資收益 借:銀行存款 貸:應收股利 (4)轉讓標的公司股權 借:銀行存款 貸: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成本 ——公允價值變動 投資收益 借:其他綜合收益 貸:投資收益 (5)支付管理人報酬 借:管理人報酬 貸:應付管理人報酬 借:應付管理人報酬 貸:銀行存款 (6)支付託管費: 借:託管費 貸:應付託管費 借:應付託管費 貸:銀行存款 (7)基金分配 期末,將基金對外投資取得的收益與相關費用支出均結轉至「本期利潤」。然後, 借:本期利潤 貸: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應付利潤) 貸:應付利潤 借:應付利潤 貸:銀行存款 2、各交易主體的稅務處理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性質上不同於證券投資基金,故現行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無法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現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及《 個人所得稅法 》等相關規定分析各方的稅務處理: (1) 私募基金 因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不是獨立的納稅義務主體,因此,對於其對外投資取得的投資收益,該基金產品不存在納稅義務與代扣代繳義務。 由於工商登記的限制,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對外投資時,無法以某「基金產品」的名義作為股東進行登記,一般由該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進行工商登記,此時便形成了股權代持問題。對於股權代持,我國《 公司法 》並未禁止,但是股權代持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即不具有公信力,故通常將名義股東作為納稅義務人。對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以基金管理人作為名義股東的情形,作為標的公司而言,並不知道最終投資方是企業還是個人,因此,標的公司在分配股息紅利時也不存在代扣代繳義務。 (3)投資人 對於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由投資人就最終取得的投資收益自行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 (4)基金管理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繳納 增值稅 及企業所得稅。 (5)基金託管人 按《基金合同》約定,就來源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託管費收入繳納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