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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長代持員工股票

發布時間:2023-03-09 10:00:59

㈠ 董事長增持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可以從這些方面來判斷

人們通常會認為董事長增持自己公司的股票是一種利好消息,其實並不盡然。董事長增持股票的目的並不完全相同,影響股價走勢的能力也有所區別。今天就與各位一起來了解下,應當如何看待董事長增持股票的行為。

第一種情況,
董事長確實看好自己公司的股票
。通常來說董事長作為公司的最主要管理人員,對於公司的發展潛力如何是最清楚的。比如新產品研發成功、技術升級換代、訂單增加、業績大增、引入戰略投資等會影響股價上漲的信息,沒有公布之前外部投資者是無法知曉的。所以,如果一家經營良好的公司,董事長增持股票的行為很容易被市場解讀為利好。
第二種情況,
股價大大低於公司內在價值
。如果股市整體低迷,或是所在行業受到利空的沖擊,使得某家公司也受到了影響,股價已經大幅低於其實際價值。而董事長很清楚自己公司的股票值多少錢,因而此時增持股票可以用較低的成本回收公司的股權。根據價值回歸理論,這種外部沖擊導致的下跌是暫時的,股價將很快回歸正常水平。所以,精明的董事長經常會在股價被低估時增持股票。
第三種情況,
為了增強對公司的控制能力
。有時候出於某些原因使得公司股權過於分散,董事長的話語權被嚴重削弱,導致對公司的控制權不足,有被取代的風險。為了消除這種潛在的威脅,董事長可能被迫增持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很難被外界知道,一般不會直接影響投資者的決策,對股價影響是相對中性的。
第四種情況,
為了高位套現做准備
。有時候股價處於高位,已經大大高於股票的合理估值,這時候董事長為了在高位套現,可能會發布增持公告。實際上,他們可能一邊少量增持維持股價,另一邊就用控制的親屬賬戶大量賣出套現。所以,股價處於高位時,董事長增持的利好還是小心為妙。
第五種情況,
為了提振投資者的信心
。有的公司經營不善,股價長期低迷。如果董事長也對公司前景沒有信心,可能會選擇股權轉讓把公司賣掉。如果股價上漲,那麼公司也許能賣一個更好的價錢。所以,董事長有可能會用增持公司股票的方式吸進投資者買進。
第六種情況,
消除質押爆倉的風險
。有的公司董事長把持有的絕大部分股票都質押給了證券公司來獲取流動資金,如果股價持續下跌就有爆倉的風險。相比直接追加擔保物的方式,董事長增持股票的方式一方面可以低價買回股票用於追加,另一方面也可以維持股價甚至拉升股價來消除爆倉風險。所以,如果董事長低位增持,最好先查清楚他是否有大量質押股票的行為。
另外,如果缺乏足夠的信息來判斷董事長增持的目的,還
可以觀察公司其他大股東有沒有大量減持的行為,機構類資金的態度如何,有沒有戰略投資者感興趣
等等。盡量從多個角度來綜合考慮,不要簡簡單單的把董事長增持行為當做利好來看。

㈡ 老闆贈與我股份並由他代持,對我有什麼利弊

贈與股票要求過戶或者進行公證,但是你的老闆在贈與你股票後由他代持股,明顯既沒有過戶也沒有公證。但是我國是承認代持股協議的合法性的,但是你要注意一些相應的風險:
持股隱名投資合法的前提。如果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效力性強制規定,以及沒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且沒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那麼這種委託持股是有效的。
如名義股東未經實際投資者同意將被代持股權轉讓,實際投資者只能依據股權代持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賠償損失,而不能主張名義股東和善意第三人之間的股權轉讓合同無效。
當代持股人出現其他不能償還的債務時,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權,並將代持股權用於償還代持股人的債務的。真正的出資人如果未能及時阻止,只有依據代持股協議向代持股人主張賠償責任。
代持股人死亡或離婚時,則其名下的股權作為財產有可能涉及到繼承或離婚分割的法律糾紛。你就有可能入相關糾紛案件中,才能拿回自己的財產權。
以上糾紛都可以通過事先協議來避免,因而,一個好的股份代持協議一定是具體的、全面的;雙方在代持開始,就要理性的、商業化的書寫協議,不要過於估計所謂的「面子」或「人情」,否則,等真正出了問題的時候,才不會有真正的「面子」或「人情」那!

㈢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賣掉,那麼對代持者會帶來哪些風險

如果公司董事把代持者股份賣掉,那麼對代持者也會帶來非常嚴重的風險的,我們都知道,隨著時間的不斷推移會產生非常大的變化,當代持股人出現不能償還的債務,法院和其他有權機關可以查封上述股權用來還債,這時候出資人的錢只能打掉牙往肚子裡面咽了,如果公司董事將代持者的股份賣掉,那麼代持者將會變得一無所有,生活也會受到非常大的影響。

3、代持股份的代價究竟有多大?

隨著資本市場並購重組等日益活躍,在退出機制逐步由慢慢討論成走向現實,檯面代持股的風險也是越來越大的,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讓自己狼吞虎咽,因此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避免這種事情的發生才行。

㈣ 股權激勵的形式有哪幾種

1、員工持股計劃;2、股權獎勵計劃;3、期股期權計劃;4、收益共享計劃;5、模擬股權計劃;6、MBO計劃。
1、例如對正准備上市的公司(已過輔導期),就建議在上市前先實施模擬股權計劃,上市後再實施員工持股和收益共享計劃。
對上述方案的整合性實施還考慮了長期激勵與短期激勵結合的問題。一般把持股計劃設計為長期激勵,把期股期權計劃設計為中期激勵,把收益共享計劃設計為短期激勵。
在股權激勵方案設計中還必須考慮約束與激勵並舉的問題,否則就不是一個好的方案。在工作實踐中,發現有不少企業的經營者有嚴重的偏好激勵,躲避約束的傾向,更加說明了上述考慮的必要性。前面提出的備選方案中,股權獎勵、期權計劃與收益共享計劃偏重於激勵而約束不足,因此應小心設計或配合其他方案共同實施。
股權激勵方案最終是否有效,還要看考核指標制定得是否科學(不少企業的業績考評指標存在嚴重問題)
2、股票期權模式
股票期權模式是國際上一種最為經典、使用最為廣泛的股權激勵模式。其內容要點是:公司經股東大會同意,將預留的已發行未公開上市的普通股股票認股權作為 「一攬子」報酬中的一部分,以事先確定的某一期權價格有條件地無償授予或獎勵給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幹,股票期權的享有者可在規定的時期內做出行權、兌現等選擇。
設計和實施股票期權模式,要求公司必須是公眾上市公司,有合理合法的、可資實施股票期權的股票來源,並要求具有一個股價能基本反映股票內在價值、運作比較規范、秩序良好的資本市場載體。
3、股份期權模式
由於我國絕大多數企業在現行《公司法》框架內不能解決「股票來源」問題,因此一些地方採用了變通的做法。股份期權模式實際上就是一種股票期權改造模式。北京市就是這種模式的設計和推廣者,因此這種模式又被稱為「北京期權模式」。
這種模式規定:經公司出資人或董事會同意,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可以群體形式獲得公司5%-20%股權,其中董事長和經理的持股比例應占群體持股數的10%以上。經營者欲持股就必須先出資,一般不得少於10萬元,而經營者所持股份額是以其出資金額的1-4倍確定。三年任期屆滿,完成協議指標,再過兩年,可按屆滿時的每股凈資產變現。
北京期權模式的一大特點是推出了「3+2」收益方式,所謂「3+2」,即企業經營者在三年任期屆滿後,若不再續聘,須對其經營方式對企業的長期影響再做兩年的考察,如評估合格才可兌現其收入。
4、期股獎勵模式
期股獎勵模式是目前國內上市公司中比較流行的一種股權激勵辦法。其特點是,從當年凈利潤中或未分配利潤中提取獎金,折股獎勵給高層管理人員。
5、虛擬股票期權模式
虛擬股票期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認購權,它是將獎金的給予延期支付,並把獎金轉換成普通股票,這部分股票享有分紅、轉增股等權利,但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流通,只能按規定分期兌現。這種模式是針對股票來源障礙而進行的一種創新設計,暫時採用內部結算的辦法操作。虛擬股票期權的資金來源與期股獎勵模式不同,它來源於企業積存的獎勵基金。
6、年薪獎勵轉股權模式
年薪獎勵轉股權模式是由武漢市國有資產控股公司設計並推出的,因此也被稱之為「武漢期權模式」。
7、股票增值權模式
其主要內容是通過模擬認股權方式,獲得由公司支付的公司股票在年度末比年度初的凈資產的增值價差。
值得注意的是,股票增值權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股票,沒有所有權、表決權、配股權。這種模式直接拿每股凈資產的增加值來激勵其高管人員、技術骨乾和董事,無需報財政部、證監會等機構的審批,只要經股東大會通過即可實施,因此具體操作起來方便、快捷。

㈤ 董事長操縱股票,公司會怎麼樣

董事長親自操縱股價,天然就具有內幕交易的特徵,因為董事長幾乎沒有辦法證明自己不清楚公司的尚未公開信息,而這些信息又往往對股價具有重大影響,董事長如果買賣自家股票,必然是趨利避害,最後的結果就是董事長高拋低吸,其他投資者追漲殺跌,最終董事長勝利大逃亡,其他投資者一地雞毛。
拓展資料:
操縱證券罪的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害了國家證券期貨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與他人串通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自買自賣期貨合約操縱證券期貨市場交易量交易價格製造證券期貨市場假相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准確投資決定擾亂證券期貨市場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亦能成為本罪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由故意構成且以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為目的。
二、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的標準是什麼
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罪,難在認定操縱證券、期貨市場行為,即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具體表現為:
1、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期貨交易,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在自己實際控制的帳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期貨合約,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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