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果公司一直未能上市,員工所持有的股份離職時如何處理
如果公司沒有上市,員工持有的股份在離職的時候,一般都會還給公司。
很多公司在招聘人才的時候,除了給員工優厚的薪資待遇,會給一些核心員工股份獎勵,一旦公司經營良好在上市之後,員工手中的股份,就能在二級市場賣出不錯的價錢,自己獲得超額的受益。
但是有不少員工等不到公司上市就選擇了離職,那麼員工手中的股票如果沒有出錢購買,並且在工商部門注冊,離職之後會自動收回到公司,和員工本人沒有任何關系。
一、員工持有虛擬股,在離職後股份回收原公司。公司為了激勵員工,會給一些有核心競爭力和工作能力不錯的員工畫大餅,承諾給這些員工股份,但是有的承諾沒有落到實處,只是口頭承諾,或者做出了相應的限制,並沒有把員工登記為股東。
員工離開原來的公司,那麼他持有的虛擬股,自然自動回收到原來公司,和員工沒有太多關系,自己也不會獲得什麼利益。
員工離職的時候,持有虛擬股和實股,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大家對此有什麼其他看法,歡迎留言討論。
2. 核心技術人員離職半年後可減持所有股票嗎
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辭職有兩種形式:
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規定來提出,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單位批准,可以立馬走人。用人單位不但要按時支付工資。還要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辭職書(最好寫成《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因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比如:不簽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都是合法的辭職理由。列舉任意一條或兩條都行。)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有關規定,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並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如果單位不予支付,本人將保留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權利。特此通知
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30天(試用期3天)通知用人單位,不需要任何理由,也不用單位批准,到時即可要求單位辦理離職手續走人。只不過得不到經濟補償金。
基於上述規定,辭職通知可以這樣寫:
茲有XX部門XXX,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自XX年XX月至XX年XX月,由於本人的原因,現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辭職,將於30天後離開單位,請單位做好接替工作,我會在規定時間內做好工作移交,請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特此通知
三、注意:辭職通知必須確保送達,也就是說要單位簽收或掛號信送達,確保發生勞動爭議時留有證據。
3. 內部職工股能否轉讓
內部職工股是可以轉讓的,但是需要過了鎖定期,股權激勵的鎖定期_不能進行轉讓、出售激勵股權、擔保或償還債務,鎖定期過後每次也只能轉讓部分的股權。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4. 股權激勵第一年到期,什麼時候解鎖可以賣股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有效期自股東大會通過之日起計算,期限一般不得超過10年。在有效期限內,上市公司採取分期解除限售,每期時限不得少於12個月,即一年之後投資者才可以出售,其解禁具體時間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同時,每次解禁的比例不得超過激勵對象獲限售性股票總額的50%,這意味著投資者全部賣出限售股時間不得少於2年。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勵對象限售股時,應當確定授予限售價格,授予價格不得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得低於下列價高者:
1、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1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 50%。
2、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 20 個交易日、60 個交易日或者 120 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之一的 50%。
拓展資料
一、低價股權激勵是利空嗎
公司通過低價股權激勵在一定程度上留住核心人才,提高了公司的生產效率,同時通過以較低的價格向公司的員工、高管發放該公司的股票,把他們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捆綁在一起,這樣一來,他們越努力工作,公司的效益越好,他們所獲得的利益越多。這種情況下的低價股票激勵是一種利好。
當然,公司以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公司員工、高管發放股票之後,他們可能會在二級市場上拋出這些股票,賺取差價,這樣會導致市場上的拋盤增加,股票價格出現下跌的情況,從而是一種利空。
期權池一般為公司全部股權的10%~20%;對於任何一名股權激勵對象,其激勵股權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經股東大會特別決議批準的除外。
二、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管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絞盡腦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5. 職工股權可以轉讓嗎
法律分析:員工獲得的激勵股權能不能轉讓,要依據股權的性質而定,例如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勵對象按照股權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權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
6. 公司很有發展前景,員工內部原始股值得入手嗎
當然,公司發展前景好,隨著公司發展可能會上市或者被上市公司重組,會有溢價,股價可能是你購買股票的2-8倍,如果你買了50萬,到時可能溢價為100萬甚至更多。考慮好,謹慎投資。
7. 1元轉讓員工持股對股票有影響嗎
1元轉讓員工持股對股票沒有影響。員工持股1元1股,這個股價不是對應的股票市值,員工持股股票來源是二級市場買入。有些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可能會以1元/份的價格讓少數員工認購,這些員工一般都是公司的董監高。
8.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如下:(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就會讓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為比較特殊的金融產物,所以不能繼續讓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權一樣隨意在市場中轉讓和交易了,這樣可能會讓已經被嚴加監管的公司產生較多的風險,所以法律出於保護就作了轉讓的限制。
9.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是原始股嗎 安全嗎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不一定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也就談不上原始股了。
如果是上市後的股權激勵的股份,那也不是原始股。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的安全性,與該公司其他形式獲得的股份是一樣的。
投資是否安全,要看企業經營情況。可以參看銀行對該企業的信用評級。
拓展資料:
什麼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原始股與股票異同:
1、原始股屬於股票的一種,原始股通常指一級市場上購買的股票;
2、股票包括原始股和上市之後的流通股票。簡單講就是原始股屬於股票一種,股票包含原始股,原始股是指未進行二級市場公開流通交易的股票。
原始股存在的風險:
1.虛假項目投資類:以虛構投資項目可獲得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 誘使被害人認購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資格,簽訂買賣合 同和購銷合同等進行非法集資或吸存。該類作案方式最為常見,如虛 構工程項目、虛構養老保險險種、投資開發金礦、轉讓公司股權、投 資智能飲水機項目、入股「彩民俱樂部」、投資某類交易中心、投資 購買大樓、合作電子安裝工程、投資綠色工程、綠色餐飲連鎖工程, 推銷購買保健品,購買度假休閑時權證等。
2.證券投資類:以即將在國內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 為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或以投資海外公司的基金為名等進行 集資或吸存。
3.非法傳銷類:採取以專賣、代理、加盟等做誘餌「拉人頭式」 發展下線會員、「網路直銷」、購買股權入會和「重復消費」等方式 進行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4.金融詐騙類:以利用信用卡提現、消費等方式進行惡意透支, 頻繁開具空頭支票,使用虛假收入證明、房產資料等證明申請貸款等 作案手法對商家及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詐騙。
5.合同詐騙類:以簽訂合同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 及被害單位的財物。主要合同詐騙類型有: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 義、虛構項目、為被害單位提供廣交會展位等實施合同詐騙;利用偽 造、變造、作廢的銀行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簽訂合同騙 取財物;通過賒貨或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訂金的方法,誘使 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收到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 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或不予返還騙取財物;誘騙客戶簽 訂合同交納高額定金,當客戶交貨時故意人為地控制加工產品的合格 率,使產品的合格率達不到合同要求,以此為借口騙取客戶的定金等。
6.普通詐騙類:利用電話、簡訊、互聯網等,進行提供虛假網上 炒股炒匯服務、涉外婚介、網路詐騙等非法經營或電信詐騙活動;利 用虛假招生、賭博、消災求平安、資助解凍民間寶藏等從事詐騙活動。
10. 眉車股份2021年怎麼派股
您好,根據2021年眉山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定向好磨發行說明書(修訂版)
發行對象
1. 現友棗斗有股東優先認購安排
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發布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發行業務細則(試行)》第八條的規定;"掛岩派牌公司股票發行以現金認購的,公司現有股東在同等條件下對發行的股票有權優先認購。每一股東可優先認購的股份數量上限為股權登記日其在公司的持股比例與本次發行股份數量上限的乘積。公司意程對優先認購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眉車股份的《公司章程》未對現有股東的優先認購權做出特別規定。
本次發行將優先向公司現有股東配售,現有股東按照其持股數量享有每 10 股認購2股的優先認購權,認購對象所獲得股份不足一股的余股不予配售。
2. 發行對象的確定
本次發行屬於發行對象不確定的發行。
(1)本次公司股票發行對象的范圍∶一是本次發行股權登記日公司全體在冊股東,二是公司的核心員工。
(2)本次發行對象的確定方法;本次發行按照股權登記日全體股東持股比例進行配售,如果原股東放棄全部或部分配售股票,可以由公司核心員工進行認購,如果核心員工認購數量大於公司股東放棄的數量,按照核心員工擬認購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核心員工認購數量小於或等於公司股東放棄的數量,按照核心員工認購數量確認。
(3)本次確定發行對象的范圍為公司股東及核心員工,符合《公司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
(4)公司後續將不會採用公開路演等方式確定發行對象。
(5)截至2020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即 2020年 12月18日,公司股東共計190人,核心員工共計7人,因此,本次發行後,股東人數不會超過197 人,本次發
行不會導致公司股東人數超過 200人。
(6)本次發行的認購方式∶公司披露本次發行取得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無異議函公告後3個交易日內,在冊股東和核心員工T應與公司按照如下聯系方式主動溝通認購惠宜,如3 個交易日未與公司主動進行溝通確認,視為放棄認購權利。公司將優先對在冊股東按持股比例進行配售,對於在冊股東放棄認購的部分,可以由公司核心員工進行認購,如果核心員工認購數量大於公司股東放棄的數量,按照核心員工擬認購數量的比例進行分配,如果核心員工認購數量小於或等於公司股東放棄的數量,按照核心員工認購數量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