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持股員工離職時股份如何處置
1、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即使他辭職不幹了還是一樣的。
2、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3、《股權管理辦法》規定: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1、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39號公布《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該《辦法》共14條,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
2、2014年2月2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64號公布《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該《規定》第23條決定,廢止2009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公布的《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
2. 公司為員工提供間接持股機會同,購買後離職怎麼辦如果公司上市後現離職怎麼處理股份
依據相關協議:相關協議勞動者擁有公司原始股,勞動者在陵輪該公司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收回勞動者的原始股需要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持股時簽訂相關空攜協議執行。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實踐中,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持原始規屬於公司的福利性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會按照約定收回勞動者的持股,並按照約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持股折算的價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3. 公司給員工的股權激勵,離職之後股權會自動作廢嗎
通常情況下,公司對高管、核心技術人才進行股權激勵時,都會附加一些服務年限的限制。具體要看約定,有的約定離職則失去股權,畢竟給員工股權的目的是為了留住人才、提高公司業績。所以,在制定股權激勵時一定要想周全些,如何激勵,如何退出,都要事先約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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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購買的5折員工內部股票,還沒解禁被辭退了怎麼辦
如果被辭退的話,股票就會被回收的。
對於久經沙場的老股民來說,對「股票解禁」這一股市術語都了解。不過對那些剛入市的投資者來講,就不太懂了。先來給大家好好說一下「股票解禁」吧,相信不知道的投資者朋友,耐心讀了後會清楚的!開始之前送上一份機構精選的牛股清單:【絕密】機構推薦的牛股名單泄露,限時速領!!!
一、股票解禁是什麼意思?
從字面上看「股票解禁」,就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大股東持有的股票在一定期限內本來是不能賣出的,但是在一定的期限過後可以出手了,這個我們稱之為「股票解禁」。解禁股票還分為兩種 ,一種是「限售股」,另一種是「大小非」。大小非是由於股改而產生的,這就是兩者的主要區別,限售股的出現則是因為公司增發的股份。
(一)股票解禁要多久?
一般的,在上市一到兩年後,那麼很多股票都會被解禁。新股限售解禁通常有3次:
1、上市三個月後:新股網下申購的部分解禁
2、上市一年後:股票原始股的中小股東解禁
3、上市三年後:是股票大股東解禁
(二)怎麼看解禁日
股票解禁日是在公司官網公告可以查到,然而,很多的投資者跟蹤公司不可能只有一家,進入每個官網後下載公告十分繁瑣,因此更加建議你查看這個股市播報,建議你添加自選股票,這樣能夠智能篩選出比較值得關注的信息,了解解禁日的同時也能詳細了解解禁批次、時間線:【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三)解禁當日可以馬上買賣嗎?
解禁後並不表示解禁部分的股票當日可以在市面上流通,還需要一定的考察時間,因個股來決定具體時間。
二、股票解禁前後的股價變化
即使解禁與股價表現,兩者並沒有線性相關關系,但如果要探究一下股票解禁前後股價下跌的原因,可從這三個方面進行講解:
1、股東獲利了結:一般來說,限售解禁就表示更多的流通股進入市場,如果限售股東利潤豐厚,這就意味著獲利的動力也會增大,緊接著會增加二級市場的拋盤,慢慢的公司的股價也會形成利空。
2、散戶提前出逃:此時,因為對股東拋售股票的擔心,說不定部分中小投資者在解禁到來前提前出逃,從而使得股價提前下跌,
3、解禁股佔比大:此外,解禁市值越大,決定解禁股本占總股本的比例越大,股價的利空也會隨之更大,
三、股票解禁是好還是壞?可以買嗎?
股票解禁換句話說就是增加了二級市場中股票交易的供給量,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個例子,解禁股的小股東數量不少,在解禁之後,他們或許會拋出手中股票,造成股價下跌;反之,假如大多數是機構或者國有股東持有解禁股,他們為達到保持較高的持股比例這一目的,手中股票不會輕易的拋出,對穩定股價的有一定的作用。綜上所述,股票解禁於股價歸根結底是利好還是利空,我們是絕對不可以沖動判斷的,因為它的走勢變化與多方面的的因素有關,我們務必結合許多的技術指標深入分析。如果你真的不能判斷,可以直接進入這個診斷股票平台,輸入你看中的股票代碼或名稱,獲取最新狀況:【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當前估值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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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股權激勵離職後收回嗎
公司股權激勵鎖定期內離職,所激勵股權由公司按照合同擬定的價格回購或回收。股權激勵是一種通過經營者獲得公司股權形式給予企業經營者一定的經濟權利,使他能夠以股東的身份參與企業決策_分享利潤_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服務的一種激勵方法。
法律依據:
《中告滑氏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讓轎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襪散。
6. 有股份員工辭職股份怎麼辦
有股份員工辭職股份,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其退股。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激勵的時候,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權。也可以在員工獲得股份時與員工簽訂協議。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
第一百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
第一百四十三條
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後,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
7. 企業股東被公司辭退怎麼退回股份呢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或者要求其退股的方式處理股權,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員工持股是個人事情,其被辭退後也可以繼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應當按照股份的實際價格。8. 股權激勵員工離職怎麼辦
我們需要區分員工離職的情形,如果員工違反了公司的勞動制度或其旁灶他紀律並離職,那麼一般處理方式為: 已行權部分由創始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創始人代持的方式)、 有限合夥企業 的普通 合夥人 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如果採用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期權企業的方式)以最低對價回購,未行權部分不再授予。 如果員工未違反勞動制度或其他紀律而離職,則已行權部分可以由公司考慮讓其繼續持有或收回,未行權部分不再行權。
《公纖啟悄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毀渣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9. 在顧家上班買的激勵股票,當初是半價買的,現在公司買的半價激勵股票,被辭退,回購按原來價格,合理嗎
公司對於員工持股的交易和轉讓一定是有規則的,而且這些規則一定是有明文約定的。因為員工持股一定是激勵員工的,當被辭退的時候,已經是不可能再持有員工股份了。至於交易價格去看當初的約定細節吧。
10. 員工被辭退股權激勵還算么
法律分析:看股權激勵協議內是否有約定,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一般離職員工會約定收回股權,時間期限內收回按原價,時間期限外收回按現價即市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