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監管函對股票的影響
監管函對股票是利空的,監管函是指以監管關注函、警示函等書面形式將有關違規事實或風險狀況告知監管對象,並要求其及時補救、改正或者防範,一定程度上會引起投資者的恐慌情緒,從而大量地賣出股票,導致該股股價下跌。
在股票市場中,監管函和警示函的定義不同、性質不同、出現的問題程度不同。
在A股市場中,證監會的監管函是一種行政警告的監管措施,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發布監管函,就表示該上市公司有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例如:上市公司出現關聯交易、敏感期交易股票、未按承諾事項履行、超比例增持或減持未披露、未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繼續停牌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募集資金使用違規、泄露公司未公開重大信息等行為會被證監會發布監管函)。
而警示函指的是上市公司或者相關人員在規范運作方面存在一定的問題,但不嚴重,不構成行政處罰(例如:違規減持,佔用資金,信息披露未全等)。證監會發出警示函予以警示,是證監會行政處理的一種方式。股市利空是股市用語。利空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信息,利空往往會導致股市大盤的整體下跌,不斷的利空消息會造成股市價格不斷下跌,形成「熊市」。
例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消息。
利空就是給股市帶來不好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下跌。
利多就是給股市帶來好的因素的消息,能刺激股指上漲。
而加息就是典型的緊縮宏觀調控政策,所以會導致利空。
實質性利空
重大虧損,主營業務失敗,通常這樣的股票無葯可救。
階段性虧損
原材料漲價,季節更迭,導致的虧損,利空,一般此類影響的時間短暫。
政策性虧損
像油價倒掛的中石油、中石化,房價下跌的房地產股票。
政策性利空
加息,提高准備金率,發行央行票據,發行國債,限制新基金發行,加快新股發行,加快紅籌回歸,等等。
突發事件利空
08年春節前後的雪災,汶川地震,舟曲泥石流對一些行業的影響。
⑵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嚴重。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對股票可能會產生以下的影響:股價大跌 證監會立案屬於一種重大的利空消息,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為了減少損失,大量的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拓展資料:
如果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之後就冒然賣出全部股票,後面很可能處於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索賠的尷尬境地(喪失司法救濟權),但是如果全部賣出的話可以做到及時止損,畢竟大多數情況上市公司被調查後其股價都是一路下滑,隨著後面大量投資者的索賠,不考慮市場因素,股價很難再回到當初的位置。
注意事項: 對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進行索賠,既是股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又負有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人懲罰的義務,在挽回股民損失的同時,大大提高責任人的違法成本,使得這些小部分違法違規者不再敢跨越雷池半步,從側面共同協助我們監管層治理好我們的資本市場,使其健康發展。 畢竟資本市場是我國重要的經濟推動力,每位股民都是其中一員,在善良的且充分相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義務人所公告的信息和承諾是真實的和可以實現的情況下,任何上市公司或責任人有違法欺詐股民的行為,都應將受到處罰和索賠。
⑶ 上市公司高管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對公司增發股票有影響嗎
有,不符合增發條件。
《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⑷ 股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利好還是利空
利空。股票收到《行政處罰告知單》股價會立馬下跌,是利空。《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關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⑸ 公司受到行政處罰影響上市
法律分析:擬IPO企業在報告期內若發生因情節嚴重而引起的行政處罰可能會導致企業無法成功過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法律依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 發行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最近36個月內未經法定機關核准,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過證券;或者有關違法行為雖然發生在36個月前,但目前仍處於持續狀態;
(二)最近36個月內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
(三)最近36個月內曾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發行申請,但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或者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干擾中國證監會及其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工作;或者偽造、變造發行人或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簽字、蓋章;
(四)本次報送的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