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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分紅與股票分紅

發布時間:2023-05-12 14:56:51

『壹』 上市公司的員工持股的股份是否有分紅

員工持股一般是有權要求分紅的,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定,無論是員工還是普通股東,只要是公司的合法持股股東夠由獲得分紅的權利。員工也可以持有公司股份,享受分紅,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貳』 員工持股分紅權激勵有哪些方式

通俗的來說,擁有某個公司的股權(股票)意味著公司這個酮體的某一局部被你給承包了。
你對這一局部的核心權益有:
投票權:舉手錶決,參與公司決策
分紅權:簡單來說就是分錢
增值權:持股比例不變的情況下公司更加值錢了所以你手中的股權也就跟著漲價了
處置權:能賣、能抵押、還能送人。
除此之外,還有知情權、查詢權、質詢權、建議權、股東大會召集權、提案權、提名權等權利。
通常,當老闆的最願意給的是分紅權,其次是增值權,不願意給的是投票權。
正因為股權代表著上述各種權益,因此對上述各權益「挑挑揀揀」、「排列組合」、「摩擦摩擦」後,各種股權激勵方式就誕生了。
1.分紅權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將可分配利潤的權利獎勵給企業的高管與核心骨幹。
正常情況下,公司賺錢了,扣除了亂七八糟的成本、法定公積金、稅費後,老闆們可以按照自己對公司的持股比例進行分紅,但法律允許公司內部不按照持股比例進行分紅,因此便有了賦予員工分紅權的這種激勵方式。
舉個例子,A公司有倆股東,50:50的持股比例。某年公司發達了,一共賺了2塊錢,正常情況下大家你一塊我一塊就拉倒了。但這倆股東採取了分紅權的激勵方式,決定自個倆人只分5毛,其他5毛給表現好的員工。
這個就是分紅權。
2.增值權
增值權說的是公司賦予激勵對象一種權利,如果公司估值(市值)上升,激勵對象可以通過行使該權利獲得相應數量的股價升值的收益。
激勵對象無需為購買股權付款,行使權力後也不實際擁有股權,整個就是完完全全模擬股票市場(公司估值)價格變化,在規定時間段內獲得由公司支付的行權價格與行權日市場價格之間的差額。
即:被激勵對象的收益=股權市場價格-提前約定好的行權價格。
是不是,有點空手套白狼的感覺?
3.分紅權+增值權
如題,混合拳。具體含義為前兩倆方式所疊加。
採用這種組合拳方式,最知名的公司是:華為。
4.現股(員工持股計劃)激勵
這是真愛,有兩種表達方式。
一種是老闆直接給股權,還親自陪員工去工商局登記,這種情況屬於極少數,遇上這樣的,啥也別說了,干吧。
另外一種是員工持股計劃,員工持股計劃是現股的一種,和前面所說現股的區別在於,現股是在一級股東層面對公司直接進行持股,員工持股計劃是在二級層面對公司間接持股。通常老闆會拉上一幫被激勵對象共同設立一個有限合夥企業,然後老闆當GP(有限合夥人),其他人當LP(有限合夥人),這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股東對公司進行持股,員工按照老闆給到的股權比例在有限合夥企業里頭按照對應股權比例分配合夥企業的持股份額。
採取這種方式的好處在於,依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GP負責合夥企業的日常經營,大事小事都能說了算,而LP則不行。
可以說,有限合夥企業中的LP身份,限制了你對公司運營權的想像力……
5.限制性股權
跟現股的區別在於,多了限制性三個字。
限制性通常會在時間上、投票權上進行限制。比如說限制期是4年,雖然工商登記上來被激勵的人是股東,但這其實是假·股東。因為你跟老闆私下約定了鍾聲,因此每年只能實實在在的落袋為安25%,四年之後,你就是真·股東了。
想幹啥幹啥。
6.股票期權
這個應該是大家最早印象中的正經股權激勵了。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跟員工簽訂了一份合同,合同約定某年某月某日公司因為某員工的優秀表現以及未來的巨大潛力因此公司決定授予他在未來的某年某月可以以某個約定好的價格購買公司授予的股權(股票)。
如果上面不加標點符號的句子讀的累的話我們看個例子:
A公司授予小白同學在公司上市時,可以以每股1塊錢的價格購買公司1萬股股票。
N年後,公司上市了,發行價格是100元。
思考很久後,小白決定行權,在不考慮稅費的情況下,小白的收益=10000*(100-1)。
是不是感覺很帶勁?
7.分紅轉實股
意思是,公司每年按照約定好的方式給你分紅,但你分紅後的錢只能用於購買公司的股權。
比較笨的方式是,錢給到員工個人,扣除個人薪資所得稅……後,以該扣稅所得額再購買公司股權。
推薦的方式是,將擬分紅的金額直接折算為對應股權,然後直接辦理股權變更手續。
結果是一樣的,但真的是能剩下好多錢。
以上7種方式是直接的股權激勵,後面再介紹3種變種的股權激勵方式。
8.設立並購基金
並購基金,聽著是不是覺得很牛逼?
簡單來說就是公司或大股東與激勵對象以及外部的各大土豪機構(如證券公司、銀行)一塊成立一個並購基金,對整個基金進行結構化設計降低投資風險,然後就……買買買。
買買買的對象通常是公司產業上下游或對主營業務有關的公司或項目,通過對被買的公司用心經營,在未來的某一刻,賣個公司……從而實現了激勵對象的獲利退出。
股權激勵有利於凝聚內部力量,並購基金可加速外延擴張,並購基金的股權激勵模式將兩者結合起來,是一種創新的股權激勵模式,但難度立刻也就上去了。
9.項目跟投
當公司擬啟動投資某個新項目的時候,給被激勵對象一個上車的機會。
虧了的話……大家都虧;賺了的話,大家一塊賺。
跟投方式在萬科地產運用的比較成功,萬科對每一個地產項目都設立為一家項目公司,在項目公司中,萬科出一部分資金,外部融一部分資金,內部員工跟投一部分資金,三部分資金一起來運作該地產項目,內部跟投操作方式是:
首先,確定跟投的上下限,再確定必須跟投的人,這些人一般是項目公司的管理人員和母公司對該地產項目應該承擔責任或者可以施加影響的人員。
其次,其他人主動跟投。採取這種方式,實際上既能解決激勵問題,又能通過約束將項目的利益關系人僅僅捆綁在一起;既能夠解決資金問題,還可以杜絕增加成本。
在地產項目開發完成後,通過項目的銷售實現退出。
10.內部孵化方式
內部孵化方式是鼓勵內部創業,比較典型的有:海爾、完美世界、愛爾眼科等。
以完美世界為例,完美世界的員工有思路、有產品後可以先成立工作室,產品形成產值後可以享有30%左右的分紅權;如果產品前景看好,可以成立獨立的公司,員工可以佔30%以上的股權;如果團隊和產品都特別成熟,在獨立融資的情況下,完美世界可以轉為財務投資人,讓員工有更大的許可權來運作該項目,甚至成為大股東。

『叄』 員工持股和股權激勵好處

今天,我們介紹一下股權激勵實施中員工持股的幾種可能方式,以及不同方式的優缺點。員工持股的幾種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

1.員工直接持股;

2.通過持股平台持股。平台持股可以分為兩種形式,通過有限公司持股和通過有限合夥持股。

3.通過大股東持股的方式為員工持股。

當然,上市公司和新三板企業在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時,往往會採取資產管理計劃和信託持股的方式。今天,我們暫時不討論這個話題。

(1)員工直接持股

直接持股的方式是直接向工商機關登記員工為目標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員工作為目標公司的直接股東,享有《公司法》規定的所有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

最早實行股權激勵時,老闆們往往採用直接持股的形式。直接持股的形式有明顯的優勢:

即對於被激勵對象來說,由於他是公司的直接股東,享有公司股東的一切權利,榮譽感和歸屬感特別強。

而且員工通過直接持股獲得分紅或轉讓股權時,其稅負是最低的。股息按20%征稅。轉讓股權時,按照股權增值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然而,直接持股有其巨大的缺點。

主要表現在:

1.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人數不能超過50人。

2.如果一個公司有大量的直接股東,會對其形成快速有效的決策機制產生很大的影響。

3.如果直接股東較多,且公司需要作出某項決議,且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則異議股東的存在可能導致決議失敗。

4.激勵對象直接持股的最大弊端是,如果這個激勵對象因為與公司或股東發生糾紛或矛盾而離職。那麼,他有權利以股東的身份提起知情權訴訟。簡而言之,他有權查閱公司賬簿,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他也有權委託審計機構進行審計。

現在的民企,有幾本書經得起審計?能經得起審計嗎?更何況還有一個完全了解公司運營和業務的矛盾股東?許多公司的創始人因為被審計而入獄。比如真功夫蔡達標。持股10%以上的股東聯合起來,甚至可以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5.當對象持有一定股份時,會降低公司創始股東的控制權。雖然這些員工在確定激勵對象時是被老闆認可和接受的,但誰又能保證這些員工以後不會因為一些問題而改變呢?

6.因此,我們一般不建議激勵對象在股察冊權激勵中採取直接持股的方式。

當然,直接持股也有其使用空間。我認為這種方法只能在一種情況下採用。公司創業初期,公司的聯合創始人或者早期進入者特別厲害,公司特別需要的人才非常少。這些人,你用持股平台冒充他,他也不幹。

(二)控股持股平台持股

先說第二種持股方式,即控股平台持股。

平台持股有兩種,一種是有限責任公司持股,一種是有限合夥企業持股。

1.先說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方式。

有限公司持股是指激勵對象持有有限公司的股權,然後有限公司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使激勵對象間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

2.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有什麼好處?

好處顯而易見。剛才說的直接持股的弊端,通過有限公司持股完全可以避免。好處:

(1)當目標公司形成決議時,它

(2)激勵對象的變更、增減不會頻繁改變目標公司的股權結構,只會在持股平台發生變化。

(3)由於激勵對象不直接持有目標公司的股權,因此不能就目標公司的知情權或解散提起訴訟。對目標公司的決策沒有投票權。

缺點:

(1)激勵對象的認同感和歸屬感降低。

(2)激勵對象會認為其股東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3)激勵對象會認為股份難以變現。

3.對比利弊,你覺得老闆會怎麼選擇?

相信大部分老闆還是會選擇利用持股平台讓員工持股。

那麼如何解決激勵對象的顧慮呢?一般來說,我們這樣做:

(1)通過公司的常規活動,提高激勵目標股東的認同感和榮譽感。

(2)財務相對公開,重大決策徵求激勵對象意見。

(3)保證激勵對象股份實現的制度設置。

4.有限合夥作為員工的持股平台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持股平台有什麼區別?

與有限公司持股平台相比,有限合夥持股平台與持股平台具有相同的優缺點。但相對於有限公司的持股平台,更有優勢。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有限合夥。

103010規定的合夥形式有兩種,一種是普通合夥,一種是有限合夥。

普通合夥分為普通普通合夥和特殊普通合夥。普通合夥是指所有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特殊普通合夥是指對債務的發生負有責任的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兆悉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所以現在大型律所、會計師事務所都採用特殊的普通合夥形式。

而有限合夥企業,是指在這個合夥企業中,有兩種人,一種人是執行事務合夥人也叫普通合夥人,通常叫GP,他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另一種敗猜宏合夥人叫有限合夥人,通常叫LP。他以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對有限合夥企業進行管理,有權對合夥企業的行為進行決策,有限合夥人不得參加有限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工作。

5、那麼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台相比於有限責任公司持股平台,他的優勢到底在哪裡呢?

有限合夥企業中,如果公司大股東作為GP的話,他僅需要一點點出資就能控制有限合夥企業,實現控制權的集中。

有限合夥企業中,主要管理依據是「合夥協議書」,而協議書中,絕大部分條件時可以自行約定的。而有限責任公司的管理依據是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根據公司法規定,是有很多強制性的規范,是不得自由約定的。

有限合夥企業中激勵對象的進入退出相對簡單,而有限責任公司中的員工股東,進入退出非常復雜。

有限合夥企業持股平台最大的好處是,稅負的降低。

我認為天底下最聰明的人就是馬雲。我們來看看馬雲是如何把有限合夥持股平台做到極致的。

上圖是螞蟻金服的股權架構。螞蟻金服中,兩個最大股東是兩個合夥企業,一個是君澳合夥,一個是君瀚合夥。沒有選擇有限公司,是因為減持時,可以避免雙重征稅。

在君澳和君瀚的GP,並不是馬雲個人,而是馬雲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杭州雲鉑投資。這樣,馬雲就通過杭州雲鉑作為GP,控制著兩個有限合夥企業。從而實現對螞蟻金服的絕對控制。

這個架構的另外一個亮點是,馬雲也作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夥人存在持股平台中。馬雲並沒有把他的股份都放在杭州雲鉑的名下,而是在自己個人名下控制一部分,這是出於什麼原因呢?

如果大家對剛才說的,有限責任公司減持時存在雙重稅負理解的話,那麼就會明白。馬雲個人轉讓持股平台份額,只要交一遍稅,而杭州雲鉑來減持的話,那麼他就會交兩遍稅。

所以,我經常說,不要自己去琢磨什麼道理,就去看看聰明人怎麼做的,有錢人是怎麼做的。馬雲有最頂尖的投行團隊、法律團隊、財稅團隊在服務於他,我們跟著他學習就好了啊。

相關問答:員工持股計劃ESOP的特點?

1、在非上市公司中使用更為普遍,事實上,ESOP在那些規模較小(雇員人數在500 名以下)並且非公眾持股的公司中卻更為普遍。據有關統計資料,在美國各種員工持股的公司中,在各種員工持股的公司中,90%為未上市的私營公司,在這些公司員工持有20~40%的公司股票,而在上市公司中,員工持有5~15%的公司股票。 2、所有為股份激勵生產者和增進勞資合作而設計的持股計劃必須包括盡可能多的雇員,而不應存在對某一部分雇員的歧視。然而調查表明,美國ESOP的平均雇員覆蓋面為68%。 3、一項調查表明,有70%的公司將ESOP部分地作為養老金的替代品。 4、大多數公司,尤其是非上市公司是不允許ESOP的參與者根據分配給他們的股份行使投票權的。在信息溝通方面,一項調查表明,有44%的僱主拒絕向雇員披露超出一般公司(不實施ESOP的公司)披露程度的信息,即使在那些雇員持有超過50%股份的公司里,也有43%的管理層不向雇員股東公開財務信息。

相關問答: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是一回事嗎?

如果把股權激勵范圍放大,員工持股計劃可以說是涉及公司股份的一種長期激勵方式,但如果按照目前細分的企業激勵模式來說,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並不是一回事,是具有各自特點、方式和適用階段的中長期激勵方式,兩者的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3點:

1股權激勵面向未來,且激勵對象是公司的少部分人,而員工持股計劃的對象覆蓋范圍更廣

股權激勵是屬於長期薪酬機制范疇,基於未來企業價值和公司估值的增長。同時,股權激勵的覆蓋面相對較窄,激勵對象通常是高管和核心骨幹,激勵作用更明顯。而員工持股計劃則較多體現普惠性,適用范圍很廣甚至可以達到全員。

股權激勵兼顧激勵性和約束性,員工持股計劃更像一種投資

股權激勵要實現激勵的目標,就要求股票未來價值能大幅提升,所以一方面要在股票定價方面給股票增值留出空間,同時也要規定一定的業績目標。一個真正好的股權激勵方案一定是綜合員工訴求和公司發展目標,是兼顧激勵性和約束性的一個激勵機制。

員工持股計劃的本質更類似於投資性,因為員工拿到股票的成本往往高於股權激勵的價格。員工持股計劃往往沒有更多保障企業利益的約束性條款,最多隻有一個時間的約束。

股權激勵往往適用於穩定上升期的企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使用在成熟的大型企業

企業逐步慢慢發展,商業模式穩定,甚至開始有盈利的時候,就需要藉助資本的力量去發展,股權融資是常見方式。隨著激勵范圍的擴大,一些企業高管、核心骨幹會列入激勵名單,大家的奮斗目標會更遠大,企業價值也必須有較大提升。同時,外部融資進來的投資人同樣有價值增長的要求,比如未來3年可以上市或者被並購,所以成長期的企業比較適合做股權激勵。

我們可以留意,採用員工持股計劃通常是大型企業和上市公司,因為當一個企業已經成熟穩定,業務不會存在大范圍波動的時候,那麼它就可以把這種員工持股放到最大的范圍,甚至可以是全員,讓員工享受穩定投資回報。

『肆』 員工持股計劃 股權激勵有什麼區別

員工持股計劃(Employee Stokc Option Plan,簡稱ESOP)是指通過讓員工持有本公司股票和期權而使其獲得激勵的一種長期績效獎勵計劃。在實踐中,員工持股計劃往往是由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的部分股權,並委託員工持股會管理運作,員工持股會代表持股員工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二者的主要區別如下:

『伍』 員工持股10萬元怎麼分紅

1、首先員察尺工持股10萬元分紅要用入股分紅演算法計算,每股分紅股息普通股加權平均數。
2、其次股息可在年報中獲取。
3、最後如果有增發股數,則普通股敗歲高加權平均數是會改變的雀核。

『陸』 員工持股屬於什麼收入


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涉及到的納稅問題有兩個:
一是收入按照什麼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與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適用的稅率是否有區別?
二是員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一、員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兩種--分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
分紅收入
首先,居民企業投資居民企業獲得的分紅收入屬於免稅收入。這是給分紅收入的一種稅收定性--分紅不屬於一種經營所得,而是已經完稅後的股東所得(當然,如果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除外),如果居民企業分紅給居民企業再徵收企業所得稅,就屬於對於同一種經營收入重復徵收企業所得稅了。因此,只有將分紅收入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紅不屬於企業經營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那麼,合夥企業獲得的分紅就不屬於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而是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分紅所得,應該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規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中規定: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股份轉讓收入
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轉讓股份時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那麼,員工持股平台在轉讓股份時,是按照合夥企業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累進稅率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稅率?
從法規上講,是適用5-35%的累進稅率。但是,在實務中,以前確實很多地方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後來,國稅總局專門出台了文件糾正地方不按照經營所得征稅的行為。
只有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符合核算條件可以適用20%的所得稅。
法規及政策文件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中規定: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中規定:
(一)關於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 2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 "先分後稅 "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比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中規定: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余額計算,余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准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
《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顯然,從實質上判斷,員工持股平台的股權激勵方式符合上述規定—員工獲得持股平台的合夥份額,持股平台的主要財產甚至幾乎是唯一財產是持有的開展股權激勵的公司股份,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實質上員工獲得合夥份額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公司股份。
事實上,員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通常約定了鎖定期或者未來服務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馬變現,還沒有產生實際所得,股份的未來變現價值是不確定的,即當前時點員工還沒有實際獲得所得,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待股份變現時才實現所得,才發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
而且,眾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權激勵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持股平台辦理遞延納稅備案並不意味著可以適用「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經營所得的納稅。
案例:300985致遠新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
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資人決定,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王然,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眾志匯遠,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衛鋼。同日,長春匯鋒分別與王然、眾志匯遠、吳衛鋼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發行人考慮與核心員工個人利益綁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長價值,決定向公司核心員工授予股份,眾志匯遠系公司核心員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義價格向眾志匯遠轉讓股權系發行人考慮到受讓方出資人的工作崗位及對公司的貢獻程度所做的股權激勵,發行人對此已確認股份支付並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
吳衛鋼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張遠多年的朋友,對致遠裝備的業務情況比較了解,出於看好致遠裝備的發展前景, 2018 年起討論相關投資事宜。參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9, 萬元,經友好協商,長春匯鋒以600 萬元向吳衛鋼轉讓致遠裝備 股權(對應 萬元注冊資本,交易發生時致遠裝備總注冊資本為 8, 萬元),摺合 元/出資額,對應致遠裝備總體估值為 20, 萬元。
公司 2018 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 4, 萬元,吳衛鋼受讓的發行人 3%股權對應 2018 年凈利潤 PE 倍數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定價公允。本次交易系吳衛鋼個人的真實投資行為,不存在股權代持行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 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2020 年 3 月 12 日,發行人就上述股權激勵對相關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事項進行備案,並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朝陽區稅務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確認相關人員可暫不納稅
長春匯鋒就上述股權轉讓所得已匯總在其所得稅申報中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相關方已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或進行遞延納稅備案,該等股權轉讓不存在稅務風險。

『柒』 員工持股的好處和弊端

把員工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捆綁在一起,提高了員工找工作的積極性,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利潤。公司基本面變好,投資者才願意去購買,變相告訴投資者企業對未來看好,讓投資者也堅定信心。但員工持股計劃的股份是新發行的股份,增加了流通中的股本,短期內股價可能下跌。
拓展資料:
股票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普通股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現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進行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股票收益即股票投資收益,是指企業或個人以購買股票的形式對外投資取得的股利,轉讓、出售股票取得款項高於股票賬面實際成本的差額,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股息:股票持有者憑股票從股份公司取得的收入是股息。股息的發配取決於公司的股息政策,如果公司不發派股息,股東沒有獲得股息的權利。優先股股東可以獲得固定金額的股息,而普通股股東的股息是與公司的利潤相關的。普通股股東股息的發派在優先股股東之後,必須所有的優先股股東滿額獲得他們曾被承諾的股息之後,普通股股東才有權力發派股息。股票只是對一個股份公司擁有的實際資本的所有權證書,是參與公司決策和索取股息的憑證,不是實際資本,而只是間接地反映了實際資本運動的狀況,從而表現為一種虛擬資本。股票分紅:購買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對該公司進行投資,同時享受公司分紅的權利,一般來說,上市公司分紅有兩種形式:向股東派發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上市公司可根據情況選擇其中一種形式進行分紅,也可以兩種形式同時用。

『捌』 員工持股1%能分多少

員工持股1%根岩滾笑據股權比例進行分紅。每個員工持股1%,賺了一千萬,那粗含每個人就是分10萬。員工入股按股份所佔比例分紅。分紅備核按照利潤,公司利潤多少,按當初投資額的比例來分。

『玖』 員工持股怎麼分紅

員工有三種方式進行分紅,第一種是按照持股比例分上市公司當年的利潤,也即按照員工按照自己之前和公司簽訂的協議進行分紅,第二種是買當年上市公司派發的新股,這種是指公司在當年不分配利潤又增發新的股份,第三種是以公司盈餘公積金轉增股本。其中利潤是在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後剩餘的數額。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條股東權利
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第三十四條分紅權與優先認購權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二: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股權形式。企業內部員工出資認購本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權,委託員工持股會(或委託第三者,一般為金融機構)作為社團法人託管運作,集中管理,員工持股管理委員會(或理事會)作為社團法人進入董事會參與表決和分紅。
包括兩種類型:(1)企業員工通過購買企業部分股票而擁有企業部分產權,並獲得相應的管理權;
(2)員工購買企業全部股權而擁有企業全部產權,使其職工對本企業具有完全的管理權和表決權。
三:操作流程
(1)進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可行性研究,涉及到政策的允許程度;對企業預期激勵效果的評價;財務計劃;股東的意願統一等。
(2)對企業進行全面的價值評估。員工持股計劃涉及到所有權的變化,因此合理的公正的價值評估對於計劃的雙方員工和企業來說都是十分必要的。企業價值高估,顯然員工不會願意購買;而企業價值低估,則損害企業所有者的利益,在我國主要表現為國有資產的流失。
(3)聘請專業咨詢顧問機構參與計劃的制定。我國企業由於長期缺乏完善的市場機制下經營的全面能力,因此缺乏對於一些除產品經營外的經營能力。特別是對於這樣一項需要綜合技術、涉及到多個部門和復雜關系界定的工程,聘請富有專業經驗和有知識人才優勢的咨詢顧問機構的參與是必要的。
(4)確定員工持股的份額和分配比例。在全國,由於國有企業的特殊屬性,企業的員工在為企業工作過程中所累積的勞動成果未得以實現,因此在確定員工在為企業貢獻所應得的報酬股份,另外,員工持股的比例也要跟計劃的動機相一致,既能夠起到激勵員工的目的,又不會損害企業原所有者的利益。
(5)明確職工持股的管理機構。在我國,因為各個企業基本上存在著較為健全的工會組織。而對於一些大型的企業來說,借鑒國外的經驗,由外部的信託機構、基金管理機構來管理員工持股信託也是可行的。
(6)解決實施計劃的資金籌集問題。在國外,實施ESOP資金主要的來源渠道是金融機構的貸款,而在我國現在的情況下,仍然以員工自有資金為主,企業提供部分低息借款。對於金融機構目前在ESOP中的介入似乎還沒有,但是不管從哪個方面講,這樣做都是有可行性的,並且對於解決銀行貸款出路問題,啟動投資和消費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7)制定詳細的計劃實施程序。實施ESOP詳細的計劃程序主要體現在員工持股的章程上面。章程應對計劃的原則、參加者的資格、管理機構、財務政策、分配辦法、員工責任、股份的回購等作出明確的規定。
(8)製作審批材料,進行審批程序。計劃要得以實施,通常要通過集團公司、體改辦、國資管理部門等部門的審批。但是在實施操作中也存在靈活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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