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是不是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管有沒有12個月,都是免稅的
不一定。 這里的12個月指的是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如果投資的這家企業不是上市公司的話,是不會涉及到這個問題的,也就是是免稅的。拓展資料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屬於企業所得稅的免稅收入。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不屬於居民企業的范疇,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關於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的規定,即使其對外投資獲取的是權益性投資收益,也無法享受免稅優惠。 企業進行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在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後,確認收入的實現。企業取得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應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可以作為免稅收入。這里的「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 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一些權益性投資業務,按照會計核算要求,投資企業持有權益性資產期間取得的股息、紅利不確認投資收益,如:權益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等,這種情況應調整計入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符合條件的才可以作為免稅收入。
『貳』 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動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均為應稅收入嗎
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八十三條規定,免稅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在股息紅利免稅條件中,之所以對持有時間進行限制主要是為了鼓勵企業進行投資而不只是投機,避免企業短期炒作的投機行為。 鑒於此政策的出台背景,只要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滿12個月,無論是不足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還是持滿12個月取得的股息紅利均可以作為免稅的股息紅利
拓展資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第八十三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的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對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中取得的與其在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能夠享受免稅優惠的,也不包括連續持有被投資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的時間不足12個月的投資。
2.不列入免稅收入的理由同居民企業。 對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以及雖然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