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三板掛牌公司持股平台員工持股的問題
是否有價值取決於公司的發展,持股平台中不需要投資2萬現金,員工激勵是公司內部的事,
『貳』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是否有限制
新三板股東間轉讓股票存在一定的限制,這種限制主要表現為如下:(一)發起人持股的轉讓限制《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並未對公司發起人轉讓新三板公司股份作出限制性規定,因此,一般的公司發起人(排除同時作為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的發起人)所持股份對外轉讓的限制,主要是根據現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即,如新三板公司掛牌後,該公司作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尚不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不得轉讓。同時,在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凈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況下,若公司股份化改造後的存續期間未滿一年的,則發起人持有的新三板公司股份同樣存在限售要求。(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持股轉讓限制對於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的轉讓限制,我們簡單總結為「兩年三批次,轉讓受限,做市除外」。具體而言,根據《業務規則》第2.8條規定:1、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在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轉讓限制,每批解除轉讓限制的數量均為其掛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轉讓限制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2、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票進行過轉讓的,則取得該等股票受讓方的限制性轉讓要求與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相同;3、主辦券商為開展做市業務而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從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處取得的做市初始庫存股票,不受到前述轉讓限制的約束。(三)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對董監高持股轉讓限制,《業務規則》則並未專門作出規定,目前主要受限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定,即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員離職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此外,掛牌公司亦可以通過公司章程的特別約定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四)核心員工持股的轉讓限制《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對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但是實踐中,核心員工主要通過參與員工激勵計劃而持有公司股份,而在此類員工激勵計劃項下通常會對核心員工設置一定的持股鎖定期。因此,公司核心員工股份轉讓的限制主要取決於公司員工激勵計劃的內部約定。此外,如公司核心員工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與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相同。(五)其他股東持股轉讓限制對於上述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而言,《公司法》和《業務規則》並未對其股份轉讓作出專門的限制性規定,即只要該股東並非股份公司發起人或雖作為發起人但股份公司設立已經滿一年的,若公司章程或其他生效法律文件無特殊約定,該股東股份轉讓不受限制。(六)通過員工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轉讓限制在已有新三板掛牌公司案例中,其員工持股平台多以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搭建。對於此類有限合夥形式的員工持股平台,《公司法》和《業務規則》均未明確規定其股份轉讓限制,但是實踐中,需要注意以下兩種情況的區別:(1)若持股平台中有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多見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擔任持股平台的gp,從而管理持股平台並間接獲取表決權),則受限於《業務規則》第2.8條的規定,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因其間接持有公司股票應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對於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則存在被認定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間接持有的股票,從而導致應整體遵循「兩年三批次」的轉讓限制規定的風險;(2)若持股平台中並無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參與的,則持股平台持有的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並無法定的轉讓限制,但是須受限於持股平台或其中的合夥人為獲取新三板掛牌公司股份而訂立的股份轉讓限制性約定。同時,若持股平台持有的公司股份系在掛牌前十二個月以內受讓自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股份轉讓的限制同樣等同於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綜上所述,新三板的公司在上市之後就會讓其中的股份和股票成為比較特殊的金融產物,所以不能繼續讓這些股票像普通的股權一樣隨意在市場中轉讓和交易了,這樣可能會讓已經被嚴加監管的公司產生較多的風險,所以法律出於保護就作了轉讓的限制。
『叄』 新三板掛牌企業向職工定向增發股份,值不值得購買
剛進入股市的小夥伴們可能對股票定增一點都不了解,很多賺錢的機會因此而流失,因為這樣還多下了不少功夫。
今天,我就給大家講講股票定增到底是利好還是利空。每一條都很有用,可以看懂股市的同時,幫助賺錢可參考的相關因素又多了一個。
在著手剖析股票定增以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隨時都有可能被刪,最好是早早領取即可再看:【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我們先來研究下股票增發到底是什麼,股票增發說的是一個股份制的公司,完成上市之後,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股票定向增發的意思,就是上市公司將新的股票對少部分的特定投資者進行增發並打折出售。然而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市上散戶是買不到的。
了解了什麼是股票定增後,我們投入主題,來分析一波股票定增,看看它對於投資者來說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普遍都認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現,但是也會有一定的可能出現利空的情況,它會受到很多因素的影響。
股票定增,憑什麼說它一般為利好現象呢?
對於上市公司來說,定向增發有明顯優勢:
1. 有可能它會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明顯提高的業績;
2. 有可能會有戰略投資者的到來,為公司的長期發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要是像說的那樣,股票定增真的能夠為上市公司帶來很多好處,那為何還會存在利空的情況?別發急,我們跟著解析。
如果上市公司要為了一些有好的發展趨勢項目定向增發,就會受到很多投資者的青睞,這極有可能會帶來股價的上升;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的項目增發,投資者就會質疑,也許會造成股價下滑。
這樣來看,實時關註上市公司的消息是非常重要的事情,因為可以從這個股市播報得到全方位的最新金融行業動態:【股市晴雨表】金融市場一手資訊播報
如果說大股東都可以注入一些優質資產,毫無疑問,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應該要明顯比公司現有資產更優增發是可以實現公司每股價值大幅增值的。不然,假設是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置換的資產比較劣質,這會變成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如此就變成重大利空。
在定向增發階段內,有操控股票價格的行為,就會發生短期「利好」或「利空」的情況。就像有關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壓低股價的手段,以此來減少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達到構成利空的目的;反之,若是擬定向增發公司不跌破增發底價,並且可能出現大股東提升股價的操作,對於定向增發而言,會成為短線利好。
所以綜合來看,大部分情況下股票定增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同樣需要防範風險,盡量參考多種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分析,避免帶來必要的損失。
如果說你分析一隻股票的時間並不充裕的話,可以試著點擊一下這個鏈接,把你感興趣的股票代碼輸入進去,就可以看得到這個股票到底適不適合購買,近日行情的走勢消息,讓你輕松把握時機:【免費】測一測你的股票到底好不好?
應答時間:2021-08-31,最新業務變化以文中鏈接內展示的數據為准,請點擊查看
『肆』 新三板股權激勵有哪些手段
從今年年初至今,不少新三板公司陸續推出了股權激勵方案,與A股市場相比,新三板股權激勵仍處於起步階段。目前,新三板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所受限制較少,只要求掛牌公司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及時披露,但暫未對公告的內容有明確規范。在新三板公司的股權激勵方案中,出現了一些在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中未被允許出現的激勵對象及一些較新穎的方式。
員工持股是指讓激勵對象持有一定數量的本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是公司無償贈與激勵對象的、或者是公司補貼激勵對象購買的、或者是激勵對象自行出資購買的。激勵對象在股票升值時可以受益,在股票貶值時受到損失。
通過員工持股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一般為限制性股票。
1、公司預先設定了公司要達到的業績目標,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2、授予的股票不能任意拋售,而是受到一定的限制,一是禁售期的限制:在禁售期內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不能拋售。禁售期根據激勵對象的不同設定不同的期限。如對公司董事、經理的限制規定的禁售期限長於一般激勵對象。二是解鎖條件和解鎖期的限制:當達到既定業績目標後激勵對象的股票可以解鎖,即可以上市交易。解鎖一般是分期進行的,可以是勻速也可以是變速。
(一)定向增發直接持股方式
(二)定向增發間接持股方式
直接持股給予員工完整的股東權利,但導致股權分散降低決策效率;間接持股制公司可統一管理決策權,可預留股份,還可自由選擇公司制平台或有限合夥制平台持股。相比而言,有限合夥制平台的間接持股形式,更適合尚處發展期的新三板掛牌公司。
(三)轉讓持股方式
股票期權指獲得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後若滿足行權條件,可行權以預先確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也可放棄購買的權利。激勵對象一般沒有分紅權,其收益來自股票未來股價的上漲,收益實現與否取決於未來股價的波動。
案例:百華悅邦(831008.OC)
公司2014年10月9日發布《股票期權與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1、激勵對象:包括董事監事高管、中層管理人員、主要業務(技術)人員和董事會認為對公司有特殊貢獻的其他人員共112人。
2、方案內容:本激勵計劃擬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總計200萬份,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5%,其中首次授予權益147.7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3.69%,預留52.3萬份,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31%。本激勵計劃授予的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為15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7.5元。股票期權激勵計劃的股票來源為公司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公司股票。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公司擬向激勵對象授予100萬份股票期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為公司普通股,約占本激勵計劃簽署時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2.5%。其中首次授予73.8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4000萬股的1.85%;預留26.15萬股,占目前公司股本總額的0.65%。在滿足行權條件的情況下,每份股票期權擁有在有效期內以行權價格購買1股公司股票的權利。預留部分的股票期權在首次授予後的18個月內授予,應自相應的授權日起滿12個月後,激勵對象應在未來24個月內分兩期行權,每期行權50%。各年度績效考核目標如下所示:
第一個行權期: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5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公司2015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20%;
第二個行權期: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公司2016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40%;
第三個行權期: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不低於20%;公司2017年實現營業收入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公司2017年歸屬於公司股東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相比於2013年增長不低於60%。
激勵基金是基於凈利潤計提的屬實際股權類激勵工具。在滿足業績要求時,公司按凈利潤的特定比例或增量提取激勵基金,並分次發放給激勵授予對象,要求他們配比自有資金購入本公司股票,股票必須鎖定一定期限方可出售。
虛擬股權是指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虛擬的股票,激勵對象可以據此享受一定數量的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沒有所有權,沒有表決權,不能轉讓和出售,在離開企業時自動失效。虛擬股權享有的收益來源於股東對相應股權收益的讓渡。
虛擬股權分為股份增值權和分紅權屬虛擬股權類激勵工具,兩者也可結合使用。股份增值權模擬股票期權工具,激勵對象獲得一定期限後認購公司虛擬股權的選擇權。一般以授予時的每股凈資產作為虛擬行權價格,激勵對象行權時公司直接支付基於每股凈資產的增長額作為其行權收入。而分紅權的激勵對象則以自有資金購買公司虛擬股權,得到股權後可享受分紅權,並可持續投入多次購買。目前公司多採用股份增值權+分紅權結合方式,進行虛擬股權激勵。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伍』 我們公司打算明年在新三板掛牌, 公司內部員工可以認購公司股份,如果上市成功,怎麼交易、
一、新三板股票轉讓採取兩種不同的交易方式:協議方式、做市方式。這個取決於新三板股票公司申請。不同的轉讓方式,投資者的操作方式也大不相同。
(1)掛牌股票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須有2家以上從事做市業務的主辦券商(以下簡稱「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應當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報價價位和數量范圍內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
(2)掛牌股票採取協議轉讓方式的,是投資者之間進行買賣成交。協議轉讓方式下,投資者委託分為意向委託、定價委託和成交確認委託。
意向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價格和數量買賣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託不具有成交功能。考慮到市場各方業務技術准備情況,協議轉讓方式下意向委託與意向申報的規定暫未實施。
定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或投資者擬與定價委託成交,委託主辦券商以制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二、股票轉讓時間的規定:
為每周一至周五上午9:15至11:30,下午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三、交易價格的規定: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限制。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三、交易股數的規定:
買賣掛牌公司股票,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掛牌公司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陸』 新三板 員工持股計劃和股權激勵的區別
1、員工持股計劃與公司財務沒有瓜葛,沒有股權激勵方式中給公司帶來的成本控制的壓力。
2、員工因股權激勵所得被視作因努力工作而獲得的薪酬,因此按照個人所得稅標准繳納稅務;員工持股計劃所得被視做員工個人出資購買股票,與公司綁定利益而獲得的收益,按照現有政策,股票買賣是無需納稅的。
所以對於員工個人來說,員工持股計劃是避稅的。另外一點沒有了經營績效的限制性條款,對計劃實施難度是一個極大的降低;而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公司大多數都是因為過往做限制性股票股權激勵,業績限制沒有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