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後對員工分有原始股有有什麼優勢(老闆與員工之間的利弊)
估計你想買也無法買。因為三板的開戶起點很高,不是一般人可以達到的!因為三板和主板的股票交易開戶和交易制度是不一樣的!也不是幾句話可以給及解釋清楚的!
② 您好,我們公司是准備今年底上市新三板,說內部員工可以買原始股票
首先你要對自己公司未來發展有沒有信心,也就是說你們公司的產品、在你們的行業前景如何,原始股也就是意味著股權投資,是價值投資,需要時間才有回報。跳槽去其他同行業的公司,應該有規定同業競爭。上了新三板,你手裡持有的原始股,要分三次退出。每次賣出1/3,時間分別是掛牌日,一年後,兩年後。純手打,望採納
③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離職後股票怎麼處理
公司新三板上市後認購了股票,勞動者離職後,勞動者持有的股票應當按照勞動雙方約定的方法執行,可以協商交易給用人單位或者相關的股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依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④ 公司上新三板之前進行員工股權激勵,買一份股權獎勵一份股權,公司上市後,離職的話獎勵股權屬於我嗎
上市後按公司法、證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股東權益,不受前述約定的限制
所以大概率你是享有權益的,但據我所知,上市後兩年內你不可以轉讓買賣股票權益。
⑤ 公司在新三板上市對員工是否有好處
新三板掛牌好處之一:
股權激勵平台助企業引進、穩定核心員工:企業在新三板掛牌後,也能像上市公司那樣實施股權激勵,通過授予管理層、核心技術人員期權、股權的方式引進人才、留住人才,幫助公司持續發展壯大。
不提股權激勵。單是掛牌過程中對於員工社保等的規范就很好了。
⑥ 公司有準備上新三板的股票,讓員工買,說是福利,該不該買。
新三板簡單的說就是股票的創業板,一般漲跌比較劇烈,一般情況下剛上市的股票,能申購得到就有非常大的可能賺錢,不過不要貪心,這種票拿幾天就可以出了。
⑦ 員工認購公司新三板股票有什麼風險
您好,最近很多人提及新三板的股票,首先需要表明的這並不是騙局。
但是新三板的原始股不像a股原始股,三板的原始股並不百分之百獲利,有一定的風險,
主要還是看該上市公司質地如何,盈利能力如何,多數三板的原始股後期都會升值。
即便是新三板公司高層發行原始股,初衷也是好的,為的是激勵員工。
⑧ 公司要上新三板 員工內部股票
可以買的
⑨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