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公司回購股票意味著什麼
公司的股權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餘所得後的積累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股份回購與分拆等。股權回購同屬於資本收縮范疇,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等。
法律分析:公司的股權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餘所得後的積累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股份回購與分拆等。股權回購同屬於資本收縮范疇,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等。股權回購所謂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餘所得後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注銷,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回購與分拆、分立同屬於資本收縮范疇,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
第一、私募股權基金進入企業時就應結合該企業自身特點對於回購方加以確定,對於絕大多數股份由少數股東控制的企業而言,要求控股股東回購是比較有可操作性的回購退出方式。同時控股股東可以通過將其持有的股份進行質押的方式融資,回購款來源保證。相反,如果一個企業的股權相對分散而私募股權基金進入時持有的比例又比較大的時候,選擇控股股東回購則可操作性不強,因此選擇企業減資就相對更為現實。
法律依據:根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2014年3月1日施行,國家工商總局)第十二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依據《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收購其股東的股權的,應當依法申請減少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
『貳』 回購股票一般怎麼處理
1、 股票回購後,一般都是以庫存的方式存在,他是不屬於資產的,不會體現出股利分配和表決權,也沒有任何的資產清算權利。公司回購的成本,不得高於留存的資本公積,一般都是在公司再次發行或者注銷庫存的時候才可以取消,不然短期內,股票回購是無法取消的。
2、 還可以通過沖減公司的未分配利潤來注銷,這是公司採取股票溢價回購的方式,在減少未分配利潤。但是必須計入資本公積裡面。
3、 如果公司回購公司股票後需要注銷,因為這涉及到注冊資本的減少,那麼公司就必須經過董事會談論後,在發布的十個工作日內通知相關人員,並且在一個月內在協會制定的媒體和報紙上至少發3-4次公告,以免投資者不知道情況。因為股票回購屬於庫存注銷,所以需要以股份轉讓的形式發出公告。
拓展資料:
一、 企業回購的好處:
1、 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和購買,公司購回股票,假如公司的業績處於發展期,公司的估值處在低谷期,那麼等到股價上漲,公司的股票就會隨之升值,購買的公司股票百利而無一害,購買消息也可以吸引投資者的參與。
2、 股票回購不用交稅,在回購股票的過程中,公司不需要繳納稅費。
3、 當股東認為當前現金不穩定或者不安全的時候,公司回購股票可以安定人心,同時也避免了股價波動。
4、 回購的股票可以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中,可以減少公司的現金流和股東權益。
5、 股票回購也是公司發放紅利的一種方式。
二、 很多股票在公布回購消息後不漲反跌,常見的原因有:
1、 A股整體走勢 在A股整體走勢偏弱的時候,很多利好消息會被市場無視。個股股價會隨A股整體走勢下跌。因此,會出現股票回購反而跌的情況。
2、 部分投資者借機出貨 有很多時候,一些投資者會藉助股票回購的利好消息趁機出貨,有的是獲利了結,有的是止損出貨。在資金出逃的情況下,股票會出現下跌。
3、 主力洗盤 股票有回購利好反而跌,有時是因為主力刻意打壓股價,進行洗盤,為日後的拉升做准備。
『叄』 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公司法 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 股票回購是指本公司利用現金購買自己公司股票的行為,一般是為了防止兼並收購或是振興、平衡股市。但股票回購並不是任何情況下都可以的,公司法有相關規定限制。那公司法回購股票情形規定有哪些呢?有四種情形,減少注冊資本、合並、股份獎勵、股東大會要求。 回購情形編輯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只有在以下四種情形下才能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1.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回購方式編輯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 按照股票回購的地點不同,可分為場內公開收購和場外協議收購兩種。 場內公開收購是指 上市公司 把自己等同於任何潛在的投資者,委託在證券交易所有正式交易席位的證券公司,代自己按照公司股票當前市場價格回購。在國外較為成熟的股票市場上,這一種方式較為流行。據不完全統計,整個80年代,美國公司採用這一種方式回購的股票總金額為2300億美元左右,占整個回購金額的85%以上。雖然這一種方式的透明度比較高,但很難防止價格操縱和內幕交易,因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實施場內回購的時間、價格和數量等均有嚴格的監管規則。 場外協議收購是指股票發行公司與某一類(如國家股)或某幾類(如法人股、B股)投資者直接見面,通過在店頭市場協商來回購股票的一種方式。協商的內容包括價格和數量的確定,以及執行時間等。很顯然,這一種方式的缺陷就在於透明度比較低,有違於股市「三公」原則。 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按照籌資方式,可分為舉債回購、現金回購和混合回購。 舉債回購 是指企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的辦法來回購本公司股票。如果企業認為其股東權益所佔的比例過大,資本結構不合理,就可能對外舉債,並用舉債獲得的資金進行股票回購,以實現企業資本結構的合理化。有時候還是一種防禦其他公司的敵意兼並與收購的保護措施。 現金回購是指企業利用剩餘資金來回購本公司的股票。這種情況可以實現分配企業的超額現金,起到替代現金股利的目的。 混合回購是指企業動用剩餘資金,及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貸來回購本公司股票。 出售資產回購或利用債券和優先股交換 按照資產置換范圍,劃分為出售資產回購股票、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 債務 股權置換。 出售資產回購股票是指公司通過出售資產籌集資金回購本公司股票。 利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交換(回購)公司普通股是指公司使用手持債券和優先股換回(回購)本公司股票。 債務股權置換是指公司使用同等市場價值的債券換回本公司股票。例如1986年,Owenc Corning公司使用52美元的現金和票面價值35美元的債券交換其發行在外的每股股票,以提高公司的負債比例。 固定價格 要約 回購和荷蘭式拍賣回購 我們可以看出,根據《公司法》規定,我們可以看出股票回購並不是隨意的,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只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情形才可以回購股票。回購股票對於公司及股市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也不要過度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