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涉稅處理
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涉稅處理
隨著中國政府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戰略推進,合夥制企業以其靈活、便利的組織形式在我國得到迅速發展,影響日益擴大。以下是我J.L分享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稅收涉稅處理,更多創業指導請關注應屆畢業生創業網。
合夥企業稅制的前世今生
近日,筆者因工作關系,走訪了幾家以股權投資為主營的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了解企業的組織架構及運行模式,聽取了企業的有關稅收方面的訴求,筆者就自己最近所學所想的合夥企業有關涉稅事項進行小結,並試圖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運行中涉及到的稅收疑難問題進行探討,各個地方為了招商引資等原因出台的和在國家稅收政策基礎上的稅收優惠政策不屬於本文的探討范圍。
合夥企業稅收的變化
(一)合夥企業所得稅
歷史政策:
2000年以前合夥企業是按法人企業管理,繳納企業所得稅及流轉稅。按《國務院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發[2000]16號)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徵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具體稅收政策的徵收辦法由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隨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財稅[2000]91號)出台,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僅指所得稅),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褲型配稅函[2001]84)進一步明確財稅[2000]91號的執行口徑,明確了“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現行政策:
隨著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明確合夥企業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法人企業、其它組織依法設立,上述財稅【2000】91號文顯然不能適應新的合夥企業的組織結構的變化。合夥企業法規定“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橫空出世,奠定了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的所得稅方面的稅制基礎。
但財稅[2008]159號僅給出了原則規定。“一、本通知所稱合夥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成立的合夥企業。二、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五、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六、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租蔽此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合夥企業本是個從激勵到約束都很靈活的組織,也是國家在創業投資方面引進民間資本方面鼓勵發展的組織形式,但鑒於我國對合夥企業的征稅體制,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所以也享受不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例如所得稅法規定:“.第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胡指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但目前以合夥企業為組織形式的股權投資企業很多,若將他們置之度外,顯然有失公允。
於是稅務總局於2015年出台了新文件,《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解決了這個問題,雖然姍姍來遲,但實屬不易。文件規定:“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夥人從該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2.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夥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夥協議約定的法人合夥人佔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以上列舉的僅是有關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的文件的概況,那麼實務中,先分後稅到底如何理解,哪些項目屬於先分的范圍?實務中如何操作?個人合夥人退夥,轉讓財產份額,個人所得稅是否比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 呢?法人合夥人是否有重復征稅問題呢?將在續集中詳細分析。
(二)合夥企業的增值稅
合夥企業雖然不是獨立法人,但對外提供投資服務、資產管理服務等,應按規定繳納流轉稅,原來納稅營業稅,2016年5月1日起繳納增值稅。稅目現代服務-商務服務-子目為企業管理服務。
《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一條規定:“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以下稱應稅行為)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按目前創業投資合夥企業運行規則,通常會以約定GP為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採用委託管理模式)提供服務,並且是有償的服務。按36號文附件1第十條規定:“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屬於下列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二)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三)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GP為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的服務屬於哪一款呢?是不是要繳納增值稅呢?轉讓被投資企業的股權、股票是不是繳納增值稅呢?合夥人中的資產管理計劃按約定比例收取固定收益是不是要繳納增值稅呢?筆者將在續寫中分析。
⑵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⑶ 創投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
據悉,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稅收優惠政策指引》。截至2017年5月10日,我國針對創業就業主要環節和關鍵領域陸續推出了83項稅收優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來,新出台了73項稅收優惠,覆蓋企業整個生命周期。
以下是企業不同時期可享受的優惠政策目錄,您可根據自身企業情況進行對照。
一、企業初創期稅收優惠
企業初創期,除了普惠式的稅收優惠,重點行業的小微企業購置固定資產,特殊群體創業或者吸納特殊群體就業(高校畢業生、失業人員、退役士兵、軍轉幹部、隨軍家屬、殘疾人、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長期來華定居專家等)還能享受特殊的稅收優惠。同時,國家還對扶持企業成長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等創新創業平台、創投企業、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等給予稅收優惠,幫助企業聚集資金。具體包括:
(一)小微企業稅收優惠
1.個人增值稅起征點政策;
2.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3.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額未超限免徵增值稅;
4.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5.重點行業小型微利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6.企業免徵政府性基金;
(二)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
7.重點群體創業稅收扣減;
8.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收扣減;
9.退役士兵創業稅收扣減;
10.吸納退役士兵就業企業稅收扣減;
11.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增值稅;
12.隨軍家屬創業免徵個人所得稅;
13.安置隨軍家屬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4.軍隊轉業幹部創業免徵增值稅;
15.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免徵個人所得稅;
16.安置軍隊轉業幹部就業的企業免徵增值稅;
17.殘疾人創業免徵增值稅;
18.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和個體戶增值稅即征即退;
19.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安置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即征即退;
20.殘疾人就業減征個人所得稅;
21.安置殘疾人就業的企業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22.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
23.長期來華定居專家進口自用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24.回國服務的在外留學人員購買自用國產小汽車免徵車輛購置稅;
(三)創業就業平台稅收優惠
25.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免徵增值稅;
26.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27.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房產稅;
28.科技企業孵化器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29.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增值稅;
30.符合非營利組織條件的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
31.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房產稅;
32.國家大學科技園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提供資金、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助力的創投企業、金融機構等給予稅收優惠
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4.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5.公司制創投企業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6.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7.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8.天使投資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39.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
40.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41.金融企業發放涉農和中小企業貸款按比例計提的貸款扣失准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2.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企業成長期稅收優惠
為營造良好的科技創新稅收環境,促進企業快速健康成長,國家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幫助企業不斷增強轉型升級的動力。對研發費用實施所得稅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固定資產實行加速折舊,尤其是生物葯品製造業、軟體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4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稅前扣除。企業購買用於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的設備享受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免稅和國內增值稅退稅等稅收優惠。幫助企業和科研機構留住創新人才,鼓勵創新人才為企業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體包括:
(一)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4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44.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比例
(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45.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
46.重點行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三)購買符合條件設備稅收優惠
47.重大技術裝備進口免徵增值稅;
48.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采購國產設備增值稅退稅;
49.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等單位進口符合條件的商品享受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四)科技成果轉化稅收優惠
50.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徵增值稅;
51.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五)科研機構創新人才稅收優惠
52.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股權獎勵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3.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員股權獎勵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4.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個人股東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55.獲得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6.獲得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57.企業以及個人以技術成果投資入股遞延繳納個人所得稅;
58.由國家級、省部級以及國際組織對科技人員頒發的科技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成熟期稅收優惠政策
發展壯大有成長性的企業,同樣具有稅收政策優勢,國家充分補給「營養」,助力企業枝繁葉茂、獨木成林。目前稅收優惠政策覆蓋科技創新活動的各個環節領域,幫助搶占科技制高點的創新型企業加快追趕的步伐。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並不斷擴大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范圍。對處於服務外包示範城市和國家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城市地區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軟體和集成電路企業,可以享受「兩免三減半」等企業所得稅優惠,尤其是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企業,可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對自行開發生產的計算機軟體產品、集成電路重大項目企業還給予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退稅的優惠。具體包括:
(一)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59.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0.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6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低稅率企業所得稅;
6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二)軟體企業稅收優惠
63.軟體產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64.新辦軟體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65.國家規劃布局內重點軟體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66.軟體企業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用於軟體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67.軟體企業職工培訓費用應納稅所得額扣除;
68.企業外購的軟體縮短折舊或攤銷年限;
(三)動漫企業稅收優惠
69.動漫企業增值稅超稅負即征即退;
(四)集成電路企業稅收優惠
70.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增值稅留抵稅額退稅;
71.集成電路線寬小於0.8微米(含)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2.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3.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4.線寬小於0.25微米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5.投資額超過80億元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6.新辦集成電路設計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77.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集成電路設計企業減按10%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78.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職工培訓費用;
79.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生產設備縮短折舊年限;
80.集成電路封裝、測試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1.集成電路關鍵專用材料生產企業、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
82.集成電路企業退還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在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中扣除;
(五)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企業
83.研製大型客機、大型客機發動機項目和生產銷售新支線飛機增值稅期末留抵退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