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創業板半年報業績預告強制嗎
創業板半年報業績預告非強制。
《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1號——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及其修正》的有關規定:
1、創業板公司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應當最晚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下一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4月份的,應當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2、創業板公司應當在7月15日之前披露半年度業績預告,在10月15日之前披露第三季度業績預告,在1月31日之前披露年度業績預告。
3、創業板公司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4月份的上市公司,應當在2月底之前披露年度業績快報。
❷ 創業板年報必須預告嗎
不是必須出業績預告。只有年報重大變化才需要強制公告業績預告,其中當創業板上市公司預計年度經營業績或者財務狀況將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在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1個月內進行業績預告:
一、凈利潤為負。
二、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實現扭虧為盈。
四、期末凈資產為負。
投資者可以根據業績預告來分析個股,尋找買賣機會。當業績預告顯示上市公司的業績有所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能力得到提高,投資者的投資信心得到加強,可能會加大該股的買入量,從而導致股價上漲;當業績預告顯示上市公司的業績有所下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上市公司的經營能力有所下降,投資者信心受打擊較嚴重,則投資者可能會減少買入,加大賣出,導致股價下跌。
(2)創業板股票一定要預告年度業績嗎擴展閱讀
上市公司在披露年報之前都要與交易所預約披露時間,投資者可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首頁的「年報預約查詢」欄目、深圳證券交易所網站首頁的「上市公司定期報告預約披露時間表」的欄目,通過這兩個欄目,投資者可以在披露開始前,方便地查詢哪一家上市公司會在哪一天披露年報。一般來說,只有少數公司會變動預約時間,如果出現變動,交易所網站會馬上更新預約時間。
❸ 創業板業績預告新規是強制披露嗎
法律分析: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後,創業板公司不再強制要求披露業績快報與業績預告
法律依據:《創業板上市公司業務辦理指南第2號——定期報告披露相關事宜》 上市公司預計其經營業績出現「實現盈利,且凈利潤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情形的,應披露業績預告,但屬於下列比較基數較小情形的,經交易所同意後可以豁免披露業績預告
❹ 創業板中報強制預告嗎
創業板業績預告是強制性披露的,全部上市公司均要進行業績預告。業績預告的時間要求為:一季度業績預告:上年度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3月31日之前的,應當最晚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披露本年度第一季度業績預告;年度報告預約披露時間在4月份的,應當在4月10日之前披露第一季度業績預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二條公司首次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健全且運行良好的組織機構;
(二)具有持續經營能力;
(三)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四)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五)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上市公司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公開發行存托憑證的,應當符合首次公開發行新股的條件以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十六條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
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設立、變更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的組織機構、管理辦法等,由國務院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維護證券市場公開、公平、公正,防範系統性風險,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❺ 創業板新規取消強制預告
法律分析:創業板公司不再強制要求披露業績快報與業績預告,但屬於下列情形還需要披露年度業績預告:1、 凈利潤指標:凈利潤為負;2、與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下降50%以上;實現扭虧為盈;3、 凈資產指標:期末凈資產為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九條 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注冊。未經依法注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證券發行注冊制的具體范圍、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