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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部員工買賣控股單位股票的規定

發布時間:2023-07-16 06:18:30

① 員工可否持有國有控股企業的股票

國有單位正式員工是可以投資持股的,投資持股的方法如下:
一、需清退或轉讓股權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的范圍《規范意見》所稱國有企業,是指各級國有及國有控股(含絕對控股和相對控股)企業及其授權經營單位(分支機構)。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是指國有企業的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黨委(黨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企業職能部門正副職人員等。企業返聘的原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或退休後返聘擔任中層以上管理職務的人員亦在《規范意見》規范范圍之內。二、涉及國有股東受讓股權的基本要求國有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清退或轉讓股權時,國有股東是否受讓其股權,應區別情況、分類指導。國有企業要從投資者利益出發,著眼於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合企業發展戰略,圍繞主業,優先受讓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國有控股子企業股權,對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有的國有參股企業或其他關聯企業股權原則上不應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所持股權不得向其近親屬,以及這些人員所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企業轉讓。三、國有股東收購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股權的定價原則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確認,確屬《規范意見》規范范圍內的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國有股東收購其所持股權時,原則上按不高於所持股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後的凈資產值確定收購價格。四、國有企業改制違規行為的處理方式經核查,國有企業在改制過程中,違反《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3]96號)、《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等規定,有下列情況的,在實施《規范意見》時,必須予以糾正。(一)購股資金來源於國有企業借款、墊付款項,或以國有產權(資產)作為標的通過保證、抵押、質押、貼現等方式籌集。改制為國有控股企業的,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違規所得股權須上繳集團公司或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指定的其他單位(以下統稱指定單位),其個人出資所購股權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持有改制企業股權的其他人員須及時還清購股借、貸款和墊付款項;違規持股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包括分紅和股權增值收益,下同)上繳指定單位。改制為非國有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參照上述規定進行糾正,也可通過司法或仲裁程序追繳其違規所得。(二)納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等,全部或部分資產未經評估作價。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須按原始實際出資與專項審計後凈資產值孰低的價格清退所持股權,改制企業的國有產權持有單位管理層、改制企業管理層及參與改制事項其他人員須將其所持股權歷年所獲收益上繳指定單位;未經評估資產須進行資產評估作價,重新核定各股東所持股權。情況特殊的,也可經同級國資監管機構批准,採取其他方式進行糾正。(三)無償使用未進入企業改制資產范圍的國有實物資產和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標權、商譽等無形資產,以及土地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特許經營權。國有產權持有單位應按資產評估價或同類資產的市場價確定租賃費,改制企業須補交已發生的租賃費。對於故意轉移、隱匿資產,或者在改制中通過關聯交易影響企業凈資產;向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或者與有關方面串通,壓低資產評估值以及國有資產折股價等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並依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20號)的有關規定,追究該國有企業相關責任人責任。五、進一步加強對股權清退轉讓的監督管理各級國資監管機構要掌握所監管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督促相關企業嚴格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國有企業要對中層以上管理人員持股情況進行摸底,按《規范意見》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有關工作,要認真制訂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工作,並將股權清退、轉讓方案和完成情況報同級國資監管機構備案;逾期不規范有關人員持股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及企業負責人的責任,隱匿持股情況或不按要求進行規范的要嚴肅查處。

② 哪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根據這一規定,主要有以下幾類人員不得買賣股票:一是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二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三是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這些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四是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以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③ 新證券法對從業人員炒股規定

法律分析: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必須依法轉讓。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者員工持股計劃的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持有、賣出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因此證券從業人員不能夠買賣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五十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五十一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或者實際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或者因與公司業務往來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上市公司收購人或者重大資產交易方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六)因職務、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因職責、工作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

(八)因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對上市公司及其收購、重大資產交易進行管理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

(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可以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二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發行人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發行人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④ 員工持股相關法律

參考:
深圳市公司內部員工持股規定
(2001年1月11日深府〔2001〕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推動公司內部員工持股工作,構建企業利益共同體,強化企業內部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增強員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識,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深圳市依法設立的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類公司。

第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應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企業經營機制,加強內部科學管理,不斷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根據企業的不同情況,合理確定內部員工所持股份在公司股權總額的比例、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員工持股總額中的比例,以及主要經營管理者所持股份在經營管理者群體持股總額中的比例。

第二章持股方式

第五條內部員工持股主要採取出資購股、獎勵股權和技術折股三種方式。

第六條出資購股是指內部員工有償取得公司的部分或全部產權的持股方式。出資購股主要通過產權轉讓方式進行,也可以通過增資擴股方式進行。

第七條獎勵股權是指公司對有突出貢獻的經營管理者、技術骨乾和員工直接給予股權獎勵的持股方式。

第八條技術折股是指科技人員以其個人擁有的專利技術或非專利技術作價折為公司股權的持股方式。

第九條獎勵股權由公司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提出,經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後實施。技術折股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技術成果入股管理辦法》和《關於進一步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若干規定》實施。

第十條公司可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靈活選擇實行內部員工持股時進行工商登記的持股主體。包括:
(一)由持股員工以自然人的身份直接持有;
(二)由持股員工共同出資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持股公司)持有;
(三)以工會社團法人的名義持有。

第十一條由員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股權的,持股員工按《公司法》的規定獨立行使股東的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二條由持股公司持股的,持股公司作為改制企業的法人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持股公司不得從事與員工持股無關的其他經濟活動,並必須在公司章程中載明。

第十三條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股的,公司工會必須首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的規定,依法辦理法人登記,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工會代表持股員工行使股東權利和承擔股東義務。

第三章出資購股

第十四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員工的購股資格由公司自行決定,但非公司內部員工不得以任何方式參予。

第十五條員工出資購股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持自願出資的原則;
(二)堅持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
(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十六條購股方案由公司在充分徵求持股員工意見的基礎上負責制定,經公司股東(大)會或產權單位同意並履行相關審批核准手續後實施。公司應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職稱、學歷、工齡和貢獻等因素,通過綜合評分的辦法具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的數額或比例。

第十七條員工購股程序:
(一)員工提出購股申請;
(二)審查員工持股資格;
(三)根據購股方案確定員工個人持股額度;
(四)公告員工持股額度;
(五)員工繳付購股資金;
(六)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在以工會社團法人名義持有內部員工股時,工會還應向持股員工出具「員工股權證明書」,妥善保管員工持股名冊並上報審批部門和登記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董事長、經理持股額和一般員工持股額應保持合理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員工平均持股額的15倍。

第二十條以出資購股方式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公司必須進行資產評估,員工的購股價格以評估後的凈資產值為基礎確定。

第四章資金來源和政策優惠

第二十一條員工購股的資金來源包括:
(一)個人現金出資;
(二)向銀行借款;
(三)由產權單位或控股股東提供借款;
(四)公司公益金結余劃轉。

第二十二條員工購股時,可給予下列政策優惠;
(一)允許將公司的公益金結余按照第十六條提出的依據員工的崗位、職務等因素所確定的持股比例劃轉給員工,用於購買公司的股份,但劃轉部分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0%;
(二)允許員工購股時實行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得低於購股款總額的40%,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三年,一次性付款的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
(三)屬於退出領域的國有企業,員工買斷全部國有產權的,購股價格可給予不超過30%的優惠。買斷全部國有產權且一次性付款的,購股價格何給予不超過35%的優惠。
同時享受各項政策優惠的,最高優惠比例不得高於購股款總額的35%。對特別困難的公司,經批准優惠限額可適當放寬。

第五章員工持股會

第二十三條員工以自然人身份或工會名義持股的公司,應在工會下設專門的員工持股會。持股會是員工持股的內部管理組織,其負責人由持股員工民主選舉產生。以自然人身份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持股員工按持股數額分別承擔;以工會社團法人持股所發生的債權和債務,由工會以員工持有的股權承擔。

第二十四條持股會應切實維護持股員工的合法權益,並具體行使以下職能:
(一)負責主持和召開持股員工會議;
(二)制定和修改持股會章程;
(三)收集、整理持股員工意見;
(四)審查員工購股資格;
(五)確定員工個人購股數額;
(六)管理預留股權和備用金;
(七)負責股權的購回和紅利分配;
(八)定期向持股員工報告員工持股會工作情況;
(九)組織持股員工推選公司的董事和監事。

第二十五條員工持股會章程應載明以下內容:
(一)宗旨;
(二)會員資格;
(三)權利與義務;
(四)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五)持股會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六)持股會解散與清算;
(七)預留股份的管理;
(八)其他事項。

第二十六條由持股公司持有內部員工股的,不設持股會,第二十四條所列持股會的各項職能由持股公司董事會負責行使。

第六章預留股權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具備資格的新增員工購股,公司可在內部員工持股總額中設置部分預留股份,但預留股份原則上不得超過員工持股總額的30%。預留股份由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籌措資金一次性購入,並具體負責管理和運作。

第二十八條預留股份的分紅以及新增員工認購股份繳納的購股金,應首先用於償還持股公司或持股會購入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借款本息還清後轉作備用金。

第七章備用金

第二十九條備用金是持股公司或持股會用於購買預留股權和購回脫離公司的員工所持股權的專項周轉資金。

第三十條備用金的來源:
(一)以持股公司或持股會名義借入的資金;
(二)新增員工認購股份所交納的資金;
(三)內部員工預留股份每年所分紅利。

第三十一條備用金的用途:
(一)購買預留股份;
(二)購回脫離公司員工所持股權;
(三)償還持股會購買預留股權時所發生的借款本息。

第三十二條備用金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財務部門設立專門帳戶和負責核算。資金的日常支出由員工持股會負責人審批,重大支出經持股員工討論決定,並每年向持股員工公布收支情況。

第八章紅利分配

第三十三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實行同股同權,按股分紅,不得損害國有股東和其他股東的利益。

第三十四條持股員工應將所分的紅利,按借款合同的規定歸還借款本息,紅利分配不足償還當年借款本息部分,逐步從員工工資或獎金中扣還。

第九章股權處置

第三十五條員工持有的股份不能退股。脫離公司的員工,其所持股權根據公司的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處置。
脫離公司包括調離、退休、自動離職、停薪留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或死亡等情形。

第三十六條以自然人身份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允許轉讓和繼承,員工轉讓其股份需符合下列條件:
(一)持股期限必須滿五年;
(二)每年轉讓持股數量不得超過其持股總額的三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以持股公司名義持股的,員工脫離公司時,其在持股公司中所佔的股權按《公司法》的規定進行處置。

第三十八條以工會名義實行員工持股的,員工所持股權發生為動時,按下列方式處理:
(一)員工脫離公司時,其所持股權可以在內部轉讓,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轉作預留股份;
(二)自動離職、被辭退或解聘、被開除的員工,其所持股份不滿三年的,按個人出資額購回所持股份;
(三)持股滿三年的員工脫離公司和持股不滿三年調離、退休、死亡職工所持股權,按公司上年末相應股權的帳面凈資產值購回;
(四)員工持股滿三年,有特殊情況確需變現的,經持股會批准,允許在公司內部員工之間轉讓其所持有的股權,持股會有支付能力的也可以購回。

第三十九條經營管理者脫離公司時,經離任審計確認不再對公司經營承擔經濟責任的,方可以不同方式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對公司損失負有個人責任的,應以其所持股權抵扣賠償。

第十章監管辦法

第四十條國有企業的員工持股方案經企業經營班子或董事會研究後,按下列規定報批:
(一)郵電、銀行、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享有特許經營權及享有特殊優惠政策的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主管機關和產權單位批准;
(二)市屬一級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所屬資產經營公司同意,報市國有資產管理辦公室批准;
(三)其他市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所屬資產經營公司批准;
(四)區屬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按各區政府的有關規定報批;
(五)其他國有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經產權單位同意後,報市經濟體制改革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一條集體所有制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報市或區集體資產管理辦公室核准。

第四十二條私營企業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由公司股東(大)會自主決定後,直接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四十三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涉及國有產權變動的,無需到產權交易中心辦理產權交易手續。

第四十四條實施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違反本規定,應追究公司主要領導的責任;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公司主要領導應負責賠償。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員工所得紅股以及所得紅利用於購買本公司股份的,可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待股權轉讓變更後再行徵收。

第四十六條實行內部員工持股的公司,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優先股,即國有股權按約定的比例取得收益分紅,同時國有股東不再參與公司的經營和決策;也可以將國有股轉為參與優先股,即當公司連續兩年經營不善,國有股權不能按約定比例取得收益分紅時,國有股東按其股權比例行使選擇和罷免經營者的權力。

第四十七條本規定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本規定自正式發布之日起施行。《深圳市國有企業內部員工持股試點暫行規定》(深發〔1997〕21號)終止執行。

發布部門:深圳市政府發布日期:2001年01月11日實施日期:2001年01月11日(地方法規)

⑤ 公司法對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買賣自己股票有何規定

1、證券法專門規定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反向進行股票買賣,其間必須間隔6個月的時間;如果未間隔6個月,在該股票買賣中獲取的收益,即差額收入,歸該公司所有。而且持股5%的大股東在出售股票的時候需要在三個交易日對外進行公告。
2、大股東在擔任公司高管期間,高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高管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則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的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轉讓,不得委託被他人管理,也不得由公司回購。但自公司上市之日起1年後,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高管申請並經交易所同意,可不受36個月的限制:
公司章程規定的特殊規定,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實施。

⑥ 我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能,依據《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⑦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7)總部員工買賣控股單位股票的規定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⑧ 對於高管持有的股票買賣有哪些規定

如果高管持有的是原股東上市的限售股,參考以下規定:
首先是股改後的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12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12個月內不得超過5%,在24個月內不得超過10%。取得流通權後的非流通股,由於受到以上流通期限和流通比例的限制,被稱之為限售股。
如果是IPO限售股: 則新股上市日起3個月,網下配售股票上市流通。上市日起1~3年,原股東的限售流通股陸續上市流通。限售流通股的鎖定期結束後,持股人可以直接按照市價減持,不需要支付對價。

至於買賣本公司股票的規定相關法律及責任如下:
《公司法》第142條規定:「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證券法》第47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八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應當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證監會《管理規則》第十五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制定專項制度,加強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
深交所《業務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一)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上市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國證監會、深交所或上市公司根據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⑨ 公務員買賣新三板股票有沒有禁止性規定

公務員炒股七項規定

1、利用職權、職務上的影響或者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索取或者強行買獻股票、索取或者倒賣認股權證;

2、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

3、買賣或者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借用本單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5、以單位名義集資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6、利用工作時間、辦公設施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

7、其他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黨員幹部的炒股規定

第一,不準炒股的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共有四類。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黨政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管理事業單位、具有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職能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的工作人員中,有四類人員不得從事股票交易:

1.上市公司的主管部門以及上市公司的國有控股單位的主管部門中掌握內幕信息的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上述主管部門所管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和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準買賣股票。

3.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任職的,或者在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授予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會計(審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咨詢機構、資產評估機構、資信評估機構任職的,不得買賣與上述機構有業務關系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4.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離開崗位三個月內,繼續受該規定的約束。由於新任職務而掌握內幕信息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任職前已持有的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必須在任職後一個月內作出處理,不得繼續持有。

第二,不準使用公款炒股。除不能利用職務之便以及內幕信息外,更不能利用公款從事股票買賣。包括借用本單位的公款,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借用主管范圍內的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其他與其行使職權有關系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一旦使用公款炒股,不論能否及時歸還,均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涉嫌構成挪用公款罪。

第三,不準利用工作時間和辦公設施炒股。股市開市時間大部分與上班時間重疊,上班時間炒股不僅降低了工作效率,而且嚴重損害了黨員幹部在群眾心中的形象。我市規定,一旦發現黨和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工作時間炒股的,一律予以免職。因此要兼顧股票買賣和工作紀律,建議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更多地採取長線操作、基金投資等方式參與。此外,一律不得使用電腦、電話、傳真機等辦公設施買賣股票。

第四,要如實報告股票投資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從事股票投資情況屬於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范圍,需認真填寫包括股票名稱及代碼、持股份額以及填報前一交易日股票總市值等信息,不得漏報,更不得瞞報。一旦發現不如實填報或者隱瞞不報的,紀檢監察機關將視情節給予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

⑩ 公司董事可否買賣本公司的股票

股東是可以買賣自己的股票的,但是要事先申報、事後披露和持股至少鎖定6個月,不能內幕交易(買入時監管,如違規則事後處罰)。必須發公告,占股份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股東增持必須公布增持計劃和向證監會提出要約豁免申請,申請被批准才能增持。增持減持每變動百分之一股份也要進行公告。
當股票市值超跌時人人都可以買股票,公司股東不但可以買,還可以發動員工買,還可以承諾保你價位低百分之幾時由公司補償損失。
大股東買自家股票要公告透明。
公司的控股股東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而達到增加自己股權比例的目的,不過有證監會要求,控股股東買入本公司二級市場股份,一定要提前向證監會申報,以免被查出罰款。
證券交易市場也稱證券流通市場(Security Market) 、二級市場(Secondary Market)、次級市場,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轉讓和流通的市場。在二級市場上銷售證券的收入屬於出售證券的投資者,而不屬於發行該證券的公司。
拓展資料:
股東持有自己的股票有幾種情況:
1、原始股 公司創立時給股東發的,承諾24個月或者36個月不出售自己的股票的 之後解禁期過了 限售股就可以買賣了;
2、公司股東為了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控股度 會增加或者減少自己的股票的;
3、其他。
普通員工一般是可以隨意買賣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東,則買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高管通常買賣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交易規定,如:
1、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不能買賣股票。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能買賣股票。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能買賣股票等。
除此之外,公司高管還被禁止短線交易,就是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能買入後在六個月內又賣出,或者賣出之後又買進,也不能借他人的名義開戶買賣。中小板上市的企業,公司高管的家屬也要遵守「窗口期」不能交易的規定。
上市公司股東,有俗稱「大小非」,「大小非」指的是因股權分置改革而產生的限售股.「小非」是指持股量在5%以下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大非」則是指持股量在5%以上的非流通股東所持股份.
除了因股改產生的限售股外,A股市場還因IPO和增發而源源不斷地湧出限售股.其中,IPO限售股分為首發原股東限售股、首發戰略配售股份兩種.
首發原股東限售股指開始發行前原有股東限制流通的股份,一般限售期長達三年.所以大股東持有的股票要上市三年後才能賣.
根據證監會去年9月份發布的新規,若發行人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之前12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的,新增股份持有人承諾不予轉讓的期限為12個月,而此前鎖定期為36個月.
首發戰略配售股份指第一次發行股票上市時,向某些特別選定的對象發行的占發行數量相當大比例的股份.一般情況下,戰略投資者獲得配售的股票鎖定期限為3至6個月.而在上市公司增發股份時,針對戰略投資者的定向增發也要求有一定的鎖定限售期,通常需要鎖定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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