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2. 發行非公開股票是利好還是利空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一般是利好的,但具體是利好還是利空,需要一分為二的看。因為股票的非公開發行,只是上市公司發行股票的一種形式而已,所以不能直接全部一概而論是利好還是利空。需要觀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投資方向,以及資金最終是否落到實處等。但股票的非公開發行,對於股價還是有一定影響的。
【拓展資料】
通常,股票的非公開發行,與公開發行一樣都是為了募集資金。但如果上市公司是非公開發行股票,是面向特定對象發行的。不僅能夠募集到企業發展需要的資金,還能決定資金的投資方向。就這些結果來說,股票非公開發行利好的概率會更大一點。但是其實只要上市公司成長性良好,發展潛力比較大的話,無論是公開發行還是非公開發行股票,都是意味著利好。但並不是所有非公開發行都是利好,其實股票非公開發行於股票而言還是有一些影響的,具體還需要看增發的實際內容和增發資金的去向來源等,同時還要關注停牌的時間。
那麼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什麼時候可以賣?
非公開發行的股票一般是對機構投資者發行的股票。通過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來看,對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有專門規定的,比如:如果發行對象是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那麼具體發行對象及其認購價格或者定價原則應該由上市公司董事會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決議確定,並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並且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36個月內是不得轉讓的:
(一)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控制的關聯人;
(二)是董事會擬引入的境內外戰略投資者;
(三)是通過認購本次發行的股份後取得上市公司實際控制權的投資者。發行對象屬於以上情形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取得發行核准批文後,按照規定以競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和發行對象;並且發行對象認購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轉讓。等限售期過了以後,並且上市公司提前通過市場公告宣布非公開發行股解禁上市日以後,這些股票才可以上市進行交易。
3. 外商投資新制度的四大亮點
法律分析:平等原則: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外匯更自由: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出資、利潤、資本收益、資本處置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幣或者外匯自由匯入、匯出。更加嚴格地保護外國投資者和投資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促進融資: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證券等方式進行融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十條 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
第十六條 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
4. 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是大利空嗎
隨著時代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賺錢的路子也是越來越多,增發境外上市外資股並不一定是重大利空,也可能是重大利好,融資增發會增加股份的數量,相對於來說咱們自己手裡的股票價值就低了,但是如果公司將來有收益的話,那就是重大利好了。
同時無論大盤處於什麼狀態的時候,我們千萬不要套牢自己的資金,因為作為散戶來說我們的資金都是生活費,如果一旦有巨額損失的話,那麼很有可能會對我們的生命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希望每個人都能夠做到這一點,同時在股票選擇上面我們也應該冷靜處理才行,因為我們都知道現在網上的信息是非常的發達的,如果隨意聽取網上信息的話,也很可能會對我們的經濟造成損失。
5. 對外投資設立參股公司是利好嗎
應該說對外投資設立參股公司是一個利好的訊息,但這個訊息的成色如何則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首先,參股公司是指母公司參股的企業以及全資子公司控股、參股的企業。從公司影響力角度看,這當然是一個利好,它可以讓一家公司在短時間內迅速憑借所參股的企業擴大自身的知名度與影響力。(這當然是利好,不然大家為什麼要花錢做廣告?)
但是利好這程度會因公司的其實情況而有所差別。因為參股只是說在被投資企業中有投資,並未突出強調所佔股權比例及是否有控制權或實際影響力。參股程度的高低決定著公司話語權,這一點在商業實戰中的作用自不可忽視。還有,公司所參股的公司本身的資質如何也是評定利好程度的一個引數。好公司+好公司是強強聯手,好公司+差公司可能還不如不聯合。
所以,個人認為如果只知道對外設立參股公司,那隻能說是有希望利好,具體情況還是具體分析為准。
增發和參與公司IPO是;兩個不同的事情。
單就增發而言,市場反應不一,有的人覺得是利好,有的人覺得是利空,全看募投專案的效益如何。
參股公司ipo肯定是利好啦,參股是以比較低的價格買的,上市了就一下漲很多,等於公司又賺錢了唄。
顯示出該公司積極拓展業務,是利好!祝好運!
要作具體分析,不能籠統地說是利好或是利空:
有的搶佔了國際市場,打開了新的銷售渠道,是大利好,說明公司技術含量還是可以的;
有的因為了解情況不全面,損失慘重,特別是近年在烏克蘭、泰國、敘利亞、埃及、利比亞、蘇丹等海外各地發生的各種危機中,中國公司接二連三地收到影響,專案流產、協議被毀,國家間的經貿合作也被破壞。
利空就是指能夠促使股價下跌的資訊,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惡化、銀行緊縮、銀行利率調高、經濟衰退、通貨膨脹、天災人禍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促使股價下跌的不利訊息。
利多是指 *** 股價上漲的資訊,如股票上市公司經營業績好轉、銀行利率降低、社會資金充足、銀行信貸資金放寬、市場繁榮等,以及其他政治、經濟、軍事、外交等方面對股價上漲有利的資訊。
對外投資的公告其實很中性,結果可能會好可能會差,600260這個股票現在市場已經把它看做是酒了,所以它的走勢和酒類是同步的,作為題材的它可能會強勁一點,但是短期市場酒類可能會處在一個補跌的過程當中,短線還是建議迴避,等調整到位的時候可以逢低關注。
國際白銀價格以及其他有色似乎有大跌重回熊市的跡象,很可能長期拖累股價,所以不建議買入這支股票
不可以,行政機關是國家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負責國家管理的各方面,在經濟方面,是很多經濟主體的主管機會或是主要監督考核機關,很多規章制度的制定者,經濟糾紛的裁定者,也就是通常所說的裁判員,如果設立對外投資公司或委託其他企業對外投資,那本身也就變成了運動員了,就會出現不公司競爭,對其他同類企業造成不公平。國務院有時為了對外管理需要,可以有特權,這是特殊情況。一般行政單位是不會有的。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國家機關組織法,以及很多關於行政機關的法規都可以找到相應的規定。
對外投資包括成立子公司,但不限於成立子公司,還包括購買股票、債券,參股其他企業等等其他形式。
對外投資,一般屬於利好。
但是也要區分,有些是跨行業做投資的,就會產生風險,主營業務發生變化風險。
這個限制已經取消了.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擴大對外開放,積極促進外商投資,保護外商投資合法權益,規范外商投資管理,推動形成全面開放新格局,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的外商投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是指外國的自然人、企業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外國投資者)直接或者間接在中國境內進行的投資活動,包括下列情形:
(一)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
(二)外國投資者取得中國境內企業的股份、股權、財產份額或者其他類似權益;
(三)外國投資者單獨或者與其他投資者共同在中國境內投資新建項目;
(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資。
本法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國投資者投資,依照中國法律在中國境內經登記注冊設立的企業。第三條國家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鼓勵外國投資者依法在中國境內投資。
國家實行高水平投資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資促進機制,營造穩定、透明、可預期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第四條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前款所稱准入前國民待遇,是指在投資准入階段給予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不低於本國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待遇;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國家對負面清單之外的外商投資,給予國民待遇。
負面清單由國務院發布或者批准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對外國投資者准入待遇有更優惠規定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執行。第五條國家依法保護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收益和其他合法權益。第六條在中國境內進行投資活動的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應當遵守中國法律法規,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第七條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的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開展外商投資促進、保護和管理工作。第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職工依法建立工會組織,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外商投資企業應當為本企業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第二章投資促進第九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適用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第十條制定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應當採取適當方式徵求外商投資企業的意見和建議。
與外商投資有關的規范性文件、裁判文書等,應當依法及時公布。第十一條國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資服務體系,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法律法規、政策措施、投資項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詢和服務。第十二條國家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組織建立多邊、雙邊投資促進合作機制,加強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第十三條國家根據需要,設立特殊經濟區域,或者在部分地區實行外商投資試驗性政策措施,促進外商投資,擴大對外開放。第十四條國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鼓勵和引導外國投資者在特定行業、領域、地區投資。外國投資者、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的規定享受優惠待遇。第十五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平等參與標准制定工作,強化標准制定的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
國家制定的強制性標准平等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第十六條國家保障外商投資企業依法通過公平競爭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政府采購依法對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境內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平等對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規定,在法定許可權內制定外商投資促進和便利化政策措施。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便利、高效、透明的原則,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政務服務,進一步提高外商投資服務水平。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編制和公布外商投資指引,為外國投資者和外商投資企業提供服務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