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員工在購買了公司的原始股,股票上市後,員工離職時公司收回原始股是否合理合法請高人指點,謝謝!
持有公司原始股,離職的話怎麼處理?
至本股權設計
2018-08-10
至本股權激勵
公司之前打算在A股上市,讓員工出資認購股份,自己掏錢買的。後轉去納斯達克上市成功,目前已經在交易中,但是還沒有去敲鍾。原始股解禁期1年還沒到,如果離職了原始股還歸個人所有嗎,還是公司退回我自己的出資部分,股份收回。麻煩回答一下,萬分感謝!
至本股權激勵答:題主你好!你的這個問題本來不用問,因為公司應該跟你們簽訂過股權激勵協議,裡面對離職後股份處置問題會寫得一清二楚。如果公司沒有跟你簽股權激勵協議,或者你把協議弄丟了,那麼你可以向公司人力資源部直接咨詢。
其實,在法律上沒有原始股這個概念,這是個民間概念,泛指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份。按照一般的常規,上市之前員工購買了實股,如果員工在上市前離職,公司大股東一般會回購離職員工所持股份;如果員工在公司上市後離職,一般就由員工持有該股份了。這是因為,在上市前離職,員工繼續持有股權,公司不容易管理;另外,上市是一件需要大家共同努力的難事、大事,上市前離職意味著離職員工對公司上市貢獻不大,因此不應享受公司上市後股權收益。上市後離職的員工對公司上市貢獻較大,即使上市後離職,也應當繼續享受股權收益。
② 企業股東被公司辭退怎麼退回股份呢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或者要求其退股的方式處理股權,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員工持股是個人事情,其被辭退後也可以繼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應當按照股份的實際價格。③ 公司上市為什麼要收回員工的股份
有幾個情況:
1、股東人數超過200人,必須清理。
2、當時的股權是代持的,在一些情況下有可能會被以個人借款為由清理。
3、當時的入股協議裡面有回購條款。
如果遇到這三個中的1或3,基本只能認命。2的話可以抗爭一下。否則沒有特殊情乎虧或況大股東是無法強迫員工退股的。
員工入股什麼意思?
員工入股又稱股票持有或員工持股,即員工成為所服務空滲企業的股東。員工入股的定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別。狹義的員工入股指公司為使員工取得所屬公司股票而提供各種便利制度;廣義的員工入股則為員工持有公司的股票系公司依獎勵、斡旋、援助等方法,作為推進公司的方針或政策的總稱。
員工入股可以通過一般等價物,即資金入股;也可以通過技術入股歲伍,即以技術成果作為無形資產作價出資公司的行為。但技術成果入股後,技術出資方取得股東地位,相應的技術成果財產權轉歸公司享有。
④ 股份回購以獎勵職工的會計處理
(1)在等待期內每個資產負債表日
借:管理費用等100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10000
(2)回購股份
借:庫存股10000萬
貸:銀行存款10000萬
同時進行備查登記。
(3)職工行權
借:銀行存款
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貸:庫存股
資本公積——股本溢價
國外對股份回購作了普遍的規定,特別是握凱在成熟資本市場中,股份回購已經成為一項重要的金融活動。肢早我國《公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相關的內容作了一定規定,但實踐中還很少實施。
股份回購的基本形式有兩種:
一是目標公司將可用的現金或公積金分配給歷皮雀股東以換回後者手中所持的股票;
二是公司通過發售債券,用募得的的款項來購回它自己的股票。
被公司購回的股票在會計上稱為「庫存股」。股票一旦大量被公司購回,其結果必然是在外流通的股份數量減少,假設回購不影響公司的收益,那麼剩餘股票的每股收益率會上升,使每股的市價也隨之增加。目標公司如果提出以比收購者價格更高的出價來收購其股票,則收購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購價格,這樣,收購以計劃就需要更多的資金來支持,從而導致其難度增加。
實施股份回購必須考慮當地公司法對回購的態度,美國許多州的公司認為,僅為維持目前的企業管理層對企業的控制權而取得本企業股票的違法的;但如果是維護企業現行的經營方針而爭奪控制權,實質上是為了維護公司利益,則回購又是可以允許的。
⑤ 關於公司回購的股票作股權激勵給員工後的處理。
股票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現金等方式,從股票市場上購回本公司發行在外的一定數額的股票的行為。公司在股票回購完成後可以將所回購的股票注銷。
但在絕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將回購的股票作為「庫藏股」保留,不再屬於發行在外的股票,且不參與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分配。
庫藏股日後可移作他用,如發行可轉換債券、雇員福利計劃等,或在需要資金時將其出售。
溫馨提示:以上信息進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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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回購來的股票給員工,員工又出來賣。等於沒效果
員工過一定時間拋出,賺公司回購那部分差價的錢,實質就是公司給員工送錢發福利。
任何一個上市公司的二級市場股東,其投資購買股票的核心目的,不外乎兩個,獲得公司的每年分紅和因為股價上漲帶來的溢價收益。白葯的股權激勵,是公司用自己的錢回購的股票給員工的獎勵,並不是直接用股東未分配利潤的錢去回購的股份,這並沒有直接損害二級市場股民的利益。很多人認為,回購股份的錢就是每個二級市場股東的錢,但是,公司回購股份的錢就一定是和二級市場股民相關嗎,只要公司沒有動用股民未分配利潤的錢去回購股份,那麼對每個股民的影響不可能是直接的,最多是間接的,因為公司決策層可以為了公司的發展而支出動用公司的錢,這個是有決策程序的,你覺得不合理可以選擇賣出股票,假設,公司用回購的錢不是去激勵員工,而是注銷股份,又或者,這筆錢的用處是去加大營銷和增加研發費用,這花費難道不是有價值的,不管怎麼說,任何一個二級市場的股民,在沒有賣出股票前,一直是享有股份的含權因子的,凡是為了公司的長期發展,都應該支持,股權激勵就是增加員工的積極性創造性和動力,也是為了公司長期穩定健康發展的舉措,公司好了,股民收益自然會好,這就會形成一個良性循環,是一個短期利益和長期利益的關系和認定。
⑦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公司能不能收回
公司員工持股股票辭職後,公司可以將員工的股票購匯。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遠遠低於保證精確度的最小流量,將導致無輸出(如渦街流量計)或輸出信號被當作小信號予以切除(如差壓式流量計),這對供方來說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對於一套具體的熱能計量設備,供需雙方往往根據流量測量范圍和能夠達到的范圍度,約定某一流量值為「約定下限流量」,而且約定若實際流量小於該約定值,按照下限收費流量收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可以根據需要設置計量檢定機構,或者授權其他單位的計量檢定機構,執行強制檢定和其他檢定、測試任務。執行前款規定的檢定、測試任務的人員,必須經考核合格。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顯示儀表中實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根據本地區的需要,建立社會公用計量標准器具,經上級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可以建立本單位使用的計量標准器具,其各項最高計量標准器具經有關人民政府計量行政部門主持考核合格後使用。計量檢定工作應當按照經濟合理的原則,就地就近進行。計量檢定必須按照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進行。國家計量檢定系統表由國務院計量行政部門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⑧ 員工離職可以回購股份嗎
員工離職公司是否可以回購股份根據持股合同處理,有以下情形:
1、持股合同約定允許員工繼續持股的,可以按合同約定持股、分紅;
2、合同要求離職股份由公司回購的,可以按離職時股權價值由公司回購。
3、持股合同未約定離職股份是否回購的,公司不可以回購,但允許公司在減少資本、與其他公司合並、將股份獎勵給職工以及股東行使股份回購請求權等幾種例外情形下回購股份。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