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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投資公司服務整改意見

發布時間:2023-08-14 0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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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輪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投資分析報告
一、 我國宏觀經濟和證券市場發展態勢分析(10)
1. 目前宏觀經濟周期階段分析
分析當前中國宏觀經濟形勢,其實就是判斷中國經濟目前所處周期的階段。但是,在時間中要區分周期的四個階段或轉折點,是極其困難的。
依據目前主流觀點,中國的經濟周期是屬於計劃經濟型周期,也就是依此經歷膨脹、緊縮、低谷、回升四個階段。
1953年開始,中國實行計劃經濟模式,政府主導著國民經濟運行。進而,政府的投資擴張沖動主導著經濟波動。主周期是計劃經濟型周期。改革開放以來,由於走的是「漸進」改革道路,市場經濟只能逐步發育成長,直到目前,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雖然初步建立,但是國民經濟仍未最終擺脫計劃經濟框架。(原因省略詳見我的空間)所以,經濟周期波動也仍然是計劃經濟型的。
改革以來,中國經歷了如下四個經濟周期:
周期I:1979年春-1984年秋
周期II:1984年冬-1991年冬
周期III:1992年春-2002年秋
周期IV:2002年冬-現在
2. 宏觀經濟指標分析
(1)國內生產總值
2007年國內生產總值246619億元,比上年增長11.4%,加快0.3個百分點,連續五年增速達到或超過10%。其中,第一產業增加值28910億元,增長3。7%,回落1.3個百分點;第二產業增加值121381億元,增長13.4%,加快0.4個百分點;第三產業增加值96328億元,增長11.4%,加快0.6個百分點。分季度看,四個季度國內生產總值分別增長11.1%、11.9%、11.5%與11.2%。
(2)社會消費
2007年社會消費品零售總額89210億元,比上年增長16.8%,提高3.1個百分點(12月份9015億元,增長20.2%)。分城鄉看,城市消費品零售額60411億元,增長17.2%,加快2.9個百分點;縣及縣以下消費品零售額28799億元,增長15.8%,加快3.2個百分點。分行業看,批發和零售業增長16.7%,住宿和餐飲業增長19.4%。限額以上批發和零售業大類商品零售中,石油及製品類、汽車類、建築及裝潢材料類、傢具類、家用電器和音像器材類、服裝鞋帽、針紡織品類、化妝品類、體育娛樂用品類均增長20%以上。
(3)固定資產投資
2007年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137239億元,比上年增長24.8%,加快0.9個百分點。其中,城鎮固定資產投資117414億元,增長25.8%,加快1.5個百分點(12月份16809億元,增長19.6%);農村固定資產投資19825億元,增長19。2%。在城鎮投資中,分產業看,第一產業投資1466億元,比上年增長31。1%;第二產業51020億元,增長29.0%;第三產業64928億元,增長23.2%。分地區看,東部地區投資比上年增長21.0%,中部地區增長34.0%,西部地區增長28.2%。全年房地產開發投資25280億元,比上年增長30.2%,加快8.4個百分點。
在國家有保有壓;投資調控政策的作用下,2007年各季度,我國投資結構趨於優化,固定資產投資增速有所減慢。分地區看,投資增速呈現東部發達地區低、中西部發展地區高的良好特徵。在西部開發、中部崛起、東北老工業基地振興等政策傾斜的扶持下,我國經濟較為落後的中、西部地區投資持續快速增長。
(4)對外貿易
2007年,中國進出口總額首次超過2萬億美元,達到21738億美元,比上年增長23.5%,回落0.3個百分點。其中,出口12180億美元,增長25.7%,回落1.5個百分點;進口9558億美元,增長20.8%,加快0.8個百分點,外貿順差達到2622億美元,比上年增加847億美元。
2007年,國內貿易順差呈現上半年快速增長,下半年逐漸趨緩的態勢。為了改善國際收支不平衡狀況,07年二季度,我國出台了多項調整外貿進出口的政策,7月1日起我國對2831項商品(約占海關稅則中全部商品總數的37%)調低了出口退稅率,並進一步改進了加工貿易台帳保證金管理辦法。8、9月份,我國出口增速出現了明顯下降,在出口增速回落,進口增速提高的影響下,三四季度國內貿易順差增速逐漸降低。特別是進入四季度,月度進口同比增速連續3個月超過25%,拉動全年進口增速比第三季度末回升1.7個百分點。受此影響,累計貿易順差的增速由第三季度末的69.4%回落到年末的47。7%,回落21.7個百分點。但從全年情況看,2007年1-12月份,中國進出口順差比上年同期增長47%以上,超過2006年全年1775億美元的順差總額,國際收支失衡問題改善不明顯,在巨額貿易順差的帶動下,年末國家外匯儲備余額達到1.53萬億美元,比上年增長43.3%。
(5)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2007年居民消費價格上漲4.8%,漲幅比上年提高3.3個百分點(12月上漲6.5%),其中,城市上漲4.5%,農村上漲5.4%。食品、居住價格上漲是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的主要原因。其中,食品價格上漲12.3%,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4.0個百分點;居住價格上漲4.5%,拉動價格總水平上漲0.6個百分點。
2007年,國內物價指數有結構性上漲演變為全面上漲的趨勢,進入四季度以來,居民消費價格指數有加快上升的趨勢,最後3個月CPI增幅都超過6%的水平,其中,11月份消費者價格指數較上年同期增長6.9%,刷新了近11年的高點,為131個月新高。同時,07年上半年漲幅呈現下降走勢的流通領域生產資料價格、工業品出廠價格和原材料、燃料、動力購進價格先後在7、8月份止跌反彈,上游產品向下游產品傳導的漲價壓力逐漸加大。受食品價格大幅上漲和因人民幣升值預期而湧入的國際游資推動,預計未來中國通貨膨脹壓力仍然較大。
(6)工業品出產價格指數
2007年全年我國工業品出廠價格上漲3.1%;12月份工業品出廠價格上漲5.4%,快於11月的4.6%,刷新了兩年來高點。從全年走勢來看,前三季度,工業品出廠價格指數呈緩慢上升態勢,最後一季度,工業品出廠價格大幅上漲。其中,生產資料出廠價格同比水平提高及原油價格突飛猛進是造成生產資料價格大幅上漲的重要原因,生產者價格指數增速繼續加快且創下兩年新高,顯示工業品價格漲勢加劇,未來消費物價的上漲壓力將相應增加。
(7)貨幣供應量
2007年12月末,廣義貨幣(M2)余額40.3萬億元,比上年末增長16.7%,回落0.2個百分點;狹義貨幣(M1)余額15.3萬億元,增長21。0%,加快3.5個百分點;流通中貨幣(M0)余額30334億元,增長12.1%,回落0.6個百分點。
金融機構人民幣各項貸款比年初增加36323億元,比上年多增4482億元。各項存款比年初增加53878億元,比上年多增4599億元。全年投放現金3262億元,比上年多投放221億元。
2007年12月末,金融機構本外幣各項存款余額為40.11萬億元,同比增長15.22%。我國居民儲蓄存款余額為172534億元,比上年末增加10967億元。
2007年以來,雖然銀行連續8次提高存款准備金率、5次提高存貸款利率,多次發行央行票據,回籠貨幣,貨幣信貸緊縮程度已與歷史最緊時期相當,但貨幣流動性過剩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全年基礎貨幣數量呈現U型走勢,年初M0數量快速增加,在上調准備金等貨幣政策工具打壓下,有所下降,但隨後又呈現回升趨勢,且勢頭強勁。
3. 宏觀經濟政策特點分析
(1)為推動經濟發展而制定的基礎經濟政策:a.出台基調:推動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b.控:保持宏觀經濟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c.財政支出結構,著力促進地區間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d.融政策:放寬門檻,深化改革。e.點領域政策:①能源政策:發展新能源,進一步放開能源領域的經營權;②鞏固、完善、加強支農惠農政策,推動農業和農村發展;③推動循環經濟發展,促進節能降耗和保護環境;④加強項目管理,優化企業組織結構。
(2)與繼續完善社會注意市場經濟體制有關的政策:a.化行業管理體制改革。b.快國有企業改革和資產重組步伐。c.進行政管理體系改革。d.進資源有償使用改革試點。
(3)針對經濟增長發展趨勢而出台的宏觀調控政策:a.融調控:上調存款准備金率。b.權調控:解決阻礙資本市場發展問題。c.地資源調控:提高新增建設用地土地使用費徵收標准。
4. 證券市場發展現狀態勢分析
(一)從不成熟逐步走向成熟,從狂熱逐步走向理性。
(1)今年10月底,股市市值已超過30萬億元,證券化率為GDP的120%,市值規模居世界第四位。
(2)我國已有五家企業按市值計算登上全球十強榜,從其利潤及其他經營指標來看,與其他世界五強仍存在相當大的差距。
(3)股市結構得到調整,我記得兩年前我就提出兩個5%,就是股票市場,當時的金融股只佔5%,而西方一般都是佔50%以上,他整個的股市就會比較的穩定。在西方的金融股,他的市盈率最多就是20倍,因此他非常的穩定。另外還要改變的5%是債券市場,企業債公司債只佔5%,市場要得到提高的話,這部分的結果也要得到優化。從這兩年的情況來看,股票市場領先了,我們的金融股在股市上佔了40%多,但是市盈率還是過高的。公司債方面,現在看來還只有10%多一些,整個債券市場發展的比較的滯後。優質藍籌股對股市的穩定、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4)股權分置改革,使大股東利益與中小股東利益具有一致性。增強了股東的責任感,也增大了市場的成熟與理性。
(5)以基金為主的機構投資者持有股票約占流通市值的一半,這是市場成熟穩定的體現,但是基金大多重倉藍籌股,這也一定程度上加大了藍籌股的泡沫。
(6)今年9月底,深滬兩市上市公司已達1571家,開戶股民已經達到1.3億,表明市場日益發展。但每日實際運作的股東賬戶只有3000多萬戶(不包括基金賬戶),當然這個數字也很大,但是和我們13億人口來講,談不上「全民炒股」。而且在5.31以後,還有11月3日中石油回歸以後,這兩輪的調整過程當中,我們的股民還是很冷靜的,並沒有去鬧事,去吵或者是怎麼樣而是很理性的承擔了自己的風險。
(7)十七大報告指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條我覺得在十七大的文件當中,能這樣說,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所謂創造條件,我個人認為就是說要建立一個完善的法律保護體系,讓老百姓安全、明白、放心的擁有財產性和賺取財產性的收入,從股市當中分享經濟增長的成果。我們作為納稅人,納稅給財政,財政提供了產品給我們享受。但是如果我們買了股票,你可以直接的獲得好處。當然財產性收入在我們整個收入中過去有一個數字是佔2%,而美國是佔15%,這說明他們在擁有財產性收入的結構方面,他們相對多,而且他們用動產和不動產去投資到資本市場,獲得更多的收益。當然,必須加強對投資人的風險教育。
(8)隨著扭曲的生產要素價格的理順,促使資產價格重估有了一個倍增的基礎。這是一個什麼問題呢?我們現在說資產價格重估,東西就應該漲。生產價格要素一般來說是土地、資源、勞動力。我們的土地價格應該說過去是扭曲的,碧桂園的董事長他是全國的首富。因為當時他的爸爸在廣東買地,一條煙就把工程隊長搞定了,就把地給他了。現在的演算法是把這個地蓋成房子,那個房子價格是多少?算成他的資產價格。現在我們說理順,我們說礦山的資源,山西的煤窯老闆不得了,因為資源漲價,他能把整個北京的房子都買了。但是勞動力沒有漲多少,但是我們的土地漲的太快了。我們的領導者有一些太操之過急了,現在外資的投資者已經可以買到縣一級的土地了。我們說現在的土地價格已經扭曲了。再一個,現在上海的一塊土地拍賣招標,6萬塊一平方米,他在上面可以蓋多一點,容積率可以大一些,但是他的價格太高了。因為地方政府需要用土地收入來搞市政建設,讓自己的政績可以得以炫耀。時間的關系,這里我就不再展開資產價格的問題了。
(二)證券市場發展大勢未變。
(1)在我國邁向世界經濟強國的過程中直接融資一定要大大的發展,間接融資要減少。當前,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比例不足20%,而日、德、美等發達國家的佔比分別為50%、57%、70%。為此,要大力提高直接融資比例,必須發展證券市場。
(2)企業盈利,特別是大型藍籌股企業在深化法人治理的情況下,利潤能保持較好的增長,這也是股市看好的基礎。
(3)國際收支雙順差,特別是外貿順差近年內不會逆轉,據估計,到2010年,我國外匯儲備將增至2萬億美元,它必然導致基礎貨幣投放的增多,與此同時,儲蓄資金流向資本市場的大勢也不會停止。因此,流動性過剩的態勢,近年內不會改變。
(4)人民幣升值預期近年內仍然存在,如果美元持續疲軟,明年人民幣對美元將會破7,國外資本凈流入的格局不會改變。
(5)在經濟金融全球化的形勢下,金融資產的擴張、財富效應刺激消費是推動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一環,在十七大的報告當中也承認了這樣的觀點。它的作用不僅受到重視而且會日益顯現。
(三)優化市場結構、穩步前進。
(1)必需進一步優化股市結構,不斷調整上市公司結構,增加擴容對象,拓展上市資源。
(2)不斷優化機構投資者結構,建立合格機構投資者制度,拓寬長期資金入市渠道。
(3)及時推出股指期貨、期權交易,豐富產品結構,增加交易方式,使做多、做空得以制衡,避免系統性風險。
(4)積極推進創業板市場的建設與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
(5)需大力擴展和完善債券融資,特別是公司債的融資,這對優化資本市場結構有積極作用。
(6)加強對QFII和QDII的引導與監管,有助於股市的有序運行。應針對資本流動的流向和規模,進行階段性的總量調整和控制。
(7)資本項目的完全放開必須有序、審慎地進行,必須與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外貿政策、物價政策的改革相互協調配合地進行,不宜單兵推進,必須與經濟金融體制改革進程步調一致,積極穩妥地推進。一般來說,開放的順序,應先機構,而後個人,監管也必須跟上。97、98年的亞洲金融危機,韓國的老百姓拿黃金換外匯來支持他的匯率,但是中國的老百姓可能嗎?說是說1。4萬億美元儲備,但是情況一變化很可能就都出去了。當然那時候也說港股直通車可以叫做總量控制或者是封閉運行,我覺得都是非常難的。因為香港是一個自由港,他可以抵押,抵押之後錢就可以出去了。所以現在我覺得暫緩還執行還是有一定道理的。
(8)必須充分估計資本項目放開後對股市的沖擊。一旦資本項目完全放開,我國的股市將從封閉的市場走向開放的市場,與國際接軌。屆時股市將面臨新的震盪和影響。

⑵ 想問下關於股票公司的事

在中國,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需要取得相關的牌照和執業資格。如果公司沒有相應的牌照和執業資格,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違法行為。
即使該公司只是類似於一個股票老師,而非直接管理客戶的資產,也必須取得相應的牌照和資質,才能合法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因此,建議您在選擇公司時注意查看其是否具有合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質,並仔細了解公司的背景、信譽和口碑等信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⑶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向不特定 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保薦業務管理細則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保薦機構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以下簡稱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
發行(以下簡稱股票公開發行)的保薦業務,提高掛牌公司質
量和保薦機構執業水平,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市場健康
發展,根據《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
《保薦辦法》)、《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
稱《公眾公司辦法》)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
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在精選層掛牌規則(試行)》
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股票
公開發行保薦業務,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為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主辦券商。
主辦券商不具有保薦機構資格的,可以由其控股的具有保薦機
1
構資格的子公司擔任保薦機構。為發行人提供保薦服務和主辦
券商持續督導服務的證券公司應當為同一家機構,或存在控制
關系。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自然人。
第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部
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全國股轉系統業務規則,誠實守信、勤
勉盡責、公正獨立,盡職開展股票公開發行保薦業務。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和保薦工作其他參與人員不得通過
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
第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開展保薦業務,應當切
實履行盡職調查、內部核查、輔導、製作和報送文件、信息披
露、持續督導等各項職責,配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
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
司(以下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的審核及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為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製作、出具有關文件的
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應
當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配合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並承擔相應責任。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不能減輕或免除
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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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字人員的責任。
第二章 股票公開發行保薦工作
第七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前,應當與發
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推薦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
義務,合理確定保薦費用的金額和支付時間。
保薦協議簽訂後,保薦機構應當在 5 個交易日內報發行人
所在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備案。
第八條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保薦
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具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發行人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
定和保薦協議約定的方式,及時通報信息;
(二)定期或不定期對發行人進行回訪,查閱發行人募集
資金專項賬戶資料,以及其他保薦工作需要的發行人材料;
(三)列席發行人的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四)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
轉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進行事前審閱;
(五)對發行人存在的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或者投資者合法
權益的事項,以及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等有關部門關注
事項進行核查,必要時可聘請相關證券服務機構予以配合;
3
(六)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披露專
項現場核查報告、發表意見、發布風險揭示公告;
(七)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九條 保薦機構與發行人應當在保薦協議中約定,發行
人應當按照下列要求,積極配合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履行
職責:
(一)根據保薦協議、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要求,及
時提供履行保薦職責必需的信息;
(二)發生應當披露的重大事項或者出現重大風險的,及
時告知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
(三)根據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的意見,及時履行信息
披露義務或者採取相應整改措施;
(四)為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履行保薦職責提供其他必
要的條件和便利。
發行人不配合保薦工作的,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
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及時報告全國股轉公司。
第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 2 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本次
股票公開發行的保薦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的專項授權
書,並確保保薦機構有關部門和人員有效分工協作。保薦機構
可以指定 1 名項目協辦人。
第十一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的,應當按
4
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全面調
查,充分了解發行人的經營情況及其面臨的風險和問題。
第十二條 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並在精選
層掛牌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輔導工作完成後,應由發行人所在地的中國證監
會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
第十三條 保薦機構應當確信發行人符合法律法規以及中
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方可推薦其股票公開發行。
保薦機構決定推薦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的,可以根據發行
人的委託,組織編制申請文件,並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
股轉公司有關規定,履行內部核查程序,出具推薦文件。
第十四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股票公開發行的,應當向
中國證監會提交發行保薦書、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中國
證監會要求的其他與保薦業務有關的文件。
發行保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證券法》
規定的發行條件和程序;
(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是否符合《公眾公司辦法》及中
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並載明得出每項結論的查
證過程及事實依據;
5
(三)發行人存在的主要風險;
(四)對發行人發展前景的評價;
(五)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簡介及內核意見;
(六)保薦機構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
(七)保薦機構按照《保薦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
轉公司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八)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 保薦機構推薦發行人股票在精選層掛牌的,應
當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股票在精選層掛牌推薦書以及全國股轉
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
股票在精選層掛牌推薦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概況及本次公開發行情況;
(二)逐項說明本次發行的股票是否符合精選層掛牌條件;
(三)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
況;
(四)保薦機構按照《保薦辦法》及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
轉公司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
他通訊方式;
(七)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6
(八)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內容。
股票在精選層掛牌推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表)、保薦業務負責人、內核負責人、保薦代表
人和項目協辦人簽字,註明簽署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第十六條 未經中國證監會或全國股轉公司同意,保薦機
構、保薦代表人不得擅自改動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和其他
已提交文件。
發生重大事項的,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及時向中國
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按要求補充、更新申請文件和
信息披露資料等。
第十七條 保薦機構提交保薦文件後,應當配合審核工作
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對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
轉公司的意見進行答復;
(二)指定保薦代表人與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進行
溝通,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掛牌委員會問詢;
(三)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要求對涉及本次
股票公開發行的特定事項進行盡職調查或者核查;
(四)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持續督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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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和
全國股轉公司的規定,針對發行人的具體情況,制定持續督導
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就持續督導工作的主要內容、重點、實
施方式、步驟等做出完整、有效的安排。
第十九條 保薦機構在持續督導期間,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事前審閱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和全
國股轉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信息披露制度,發
布風險揭示公告;
(三)督促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信守承諾,
持續關注發行人募集資金的專戶存儲、投資項目的實施等承諾
事項;
(四)督促發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公司治理、內部控
制等各項制度:
1.對發行人發生的關聯交易、對外擔保、變更募集資金
用途,以及其他可能影響持續經營能力、控制權穩定的風險事
項發表意見;
2.對發行人發生的資金佔用、關聯交易顯失公允、違規
對外擔保、違規使用募集資金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公司和投資
者合法權益的事項開展專項現場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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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發行人存在的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和其他重大事項及
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五)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規定或者保薦協議約定
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事前審閱發行人
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提交的其他文件,
並有充分理由確信發行人披露或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
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發行人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後,及時向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提供有關決議及備閱文件,並在相關文
件披露前為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預留必要的事前審閱時間。
發行人不得披露未經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事前審閱的重
大信息。
第二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持續關注發行
人運作情況,充分了解發行人及其業務,通過日常溝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訪、查閱資料、列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等
方式,關注發行人日常經營、股票交易和媒體報道等情況,督
促發行人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二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發現發行人擬披露
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的,或者發現
存在應當披露而未披露事項的,應當要求發行人進行更正或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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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發行人拒不配合的,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發
布風險揭示公告。
第二十三條 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對募集資
金使用、投資項目的實施等做出承諾的,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
人應當督促其對承諾事項的具體內容、履約方式及時間、履約
能力分析、履約風險及對策、不能履約時的救濟措施等進行充
分信息披露。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針對前款規定的承諾披露事
項,持續跟進相關主體履行承諾的進展情況,督促相關主體及
時、充分履行承諾。
發行人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變更承
諾事項,不符合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有關規定的,保薦
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及時提出督導意見,並督促相關主體
進行補正。
第二十四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
會和全國股轉公司的有關規定做好募集資金使用的督導、核查
工作,每年就發行人募集資金存放和使用情況至少進行一次現
場核查,出具核查報告,並在發行人披露年度報告時一並披露。
第二十五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應當協助和督促發
行人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包括財務管理制度、
會計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資金使用、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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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經營決策的程序和要求等。
第二十六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應當督促發行人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就信息
披露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對公司經營的影響,以及是否存
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風險等內容發表意見,並於發行人披露公告
時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露:
(一)關聯交易;
(二)對外擔保;
(三)變更募集資金用途;
(四)主要業務停滯或出現可能導致主要業務停滯的重大
風險事件;
(五)公司經營業績異常波動;
(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所持股份被司法凍結且可能
導致控制權發生變動;
(七)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質押公司股份比例超過所持
股份的 80%或者被強制平倉;
(八)全國股轉公司或者保薦機構認為需要發表意見的其
他事項。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無法履行前款所述職責的,應當
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核實的事項及
預計發表意見的時間,並充分提示風險。
11
第二十七條 發行人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應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 15 個交易日內進行專
項現場核查:
(一)未在規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二)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其他關聯方違規佔用或轉
移發行人的資金、資產及其他資源;
(三)關聯交易顯失公允或未履行審議程序和信息披露義
務;
(四)違規使用募集資金;
(五)違規為他人提供擔保或借款;
(六)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
實際控制人涉嫌重大違法違規;
(七)存在重大財務造假嫌疑;
(八)全國股轉公司或保薦機構認為應當進行核查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八條 專項現場核查至少應有 1 名保薦代表人參加,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實施現場核查前應當制定工作計劃,
工作計劃至少應包括核查內容、工作進度、人員安排和具體事
項的核查方案。
第二十九條 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可以採取下列核查手
段,以獲取充分和恰當的資料和證據:
12
(一)對發行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有關人員進
行訪談;
(二)察看發行人的主要生產、經營、管理場所;
(三)對有關文件、原始憑證及其他資料或者客觀狀況進
行查閱、復制、記錄、錄音、錄像、照相;
(四)核查或者走訪對發行人損益影響重大的控股或參股
公司;
(五)走訪或者函證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
關聯方;
(六)走訪或者函證發行人重要的供應商或者客戶;
(七)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
及其他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專業意見;
(八)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認為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三十條 保薦機構應當就本次現場核查情況、核查結論
等事項出具專項現場核查報告,並在現場核查結束後 15 個交
易日內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核查報告
至少應當包括核查時間、地點、人員、涉及的事項、方法、獲
取的資料和證據、結論及整改建議(如有)等內容。
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應當同時將核查結果、整改建議
(如有)以書面方式告知發行人,並督促發行人就整改情況向
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13
第三十一條 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在持續督導過程中
發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採取必要措施;情節嚴重的,及時
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報告內容包括有關事項的具體情況、保
薦機構採取的督導措施等:
(一)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
高級管理人員等可能存在違法違規以及其他嚴重不當行為;
(二)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簽名人員出具的專業意見可能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等違法違規或其他嚴重不
當行為;
(三)全國股轉公司或保薦機構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公開發行完成
後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 2 個完整會計年度。
第三十三條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應當承擔
本細則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指
引》(以下簡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指引》)規定的全部持續
督導工作,保薦代表人應當統籌各項持續督導工作,確保持續
督導工作有序開展。
第三十四條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保薦代
表人履行本細則規定的持續督導職責,承擔相應責任。
保薦機構根據《主辦券商持續督導指引》履行的本細則規
定之外的持續督導職責,按照該指引承擔相應責任。
14
第三十五條 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間,發行人出現下列情
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視情況要求保薦機構延長持續督
導時間:
(一)發行人在規范運作、公司治理、內部控制等方面存
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風險;
(二)發行人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全國股轉公司
公開譴責;
(三)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保薦機構的持續督導時間應當延長至上述情形發生當年剩
余時間及其後 1 個完整的會計年度,且相關違規行為已經得到
糾正、重大風險已經消除。
第四章 工作規程
第三十六條 保薦機構應當根據掛牌公司特點,完善保薦
業務內部控制機制,規范盡職調查、輔導、內部核查、持續督
導、製作工作底稿等工作標准及業務流程,嚴格控制風險,提
高保薦業務質量。
保薦機構與履行持續督導職責的主辦券商存在控制關系的
主辦券商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為保薦機構履職提
供必要支持和服務,並在二者之間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牆制度,
15
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三十七條 保薦機構應當指定 1 名保薦業務負責人,負
責與全國股轉公司的日常聯絡,及保薦業務的組織協調;同時
指定 1-2 名保薦業務聯絡人,協助業務負責人履行相應職責。
第三十八條 刊登股票發行募集文件至持續督導工作結束
期間,除確有正當理由外,保薦機構和發行人不得終止保薦協
議。
發行人因再次申請股票公開發行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或者
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或發行人被調整出精
選層的,應當終止保薦協議。
保薦機構和發行人終止保薦協議的,應當自終止之日起 5
個交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說明原因並由發行人按照規
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三十九條 發行人另行聘請保薦機構的,應當及時向全
國股轉公司報告並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
公告。
新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保薦協議
保薦代表人專項授權書,以及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有關文
件。
第四十條 持續督導期間,保薦機構被撤銷保薦機構資格
的,發行人應當在 1 個月內另行聘請保薦機構,未在規定期限
16
內另行聘請的,中國證監會可以為其指定保薦機構。
第四十一條 發行人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應當完成原保薦
機構未完成的持續督導工作。
因原保薦機構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保薦機構資格而另行聘請
保薦機構的,另行聘請的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時間不得少於 1 個
完整的會計年度。
第四十二條 保薦機構發生變更的,原保薦機構應當配合
做好交接工作,並在發生變更的 5 個交易日內向新保薦機構提
交下列文件,但已公開披露的文件除外:
(一)關於發行人或相關當事人存在的問題、風險以及需
重點關注事項的書面說明;
(二)向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報送的與發行人相關
的其他報告;
(三)其他需要移交的文件。
新保薦機構應當自保薦協議簽訂之日起開展保薦工作並承
擔相應的責任。
原保薦機構在履行保薦職責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
因保薦機構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
第四十三條 股票公開發行後,保薦機構不得更換保薦代
表人,但因保薦代表人離職或者被撤銷保薦代表人資格的,應
當更換保薦代表人。
17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 5 個
交易日內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說明原因並提供更換後保薦代
表人的相關資料。
發行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及時在符合《證券法》規定的信
息披露平台披露保薦代表人變更事宜。
第四十四條 持續督導工作結束後,保薦機構應當在發行
人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向發行人所在地的中
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全國股轉公司報送保薦工作總結。保薦工
作總結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發行人基本情況;
(二)保薦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薦職責期間發生的重大事項及處理情況;
(四)對發行人配合保薦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五)對證券服務機構相關工作情況的說明及評價;
(六)中國證監會和全國股轉公司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監管措施和違規處分
第四十五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對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
人從事全國股轉系統保薦業務的情況進行檢查,保薦機構及其
保薦代表人應當積極配合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
18
阻撓、逃避檢查,不得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材料。
第四十六條 保薦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
司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一)未按規定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文件;
(二)未及時報告或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三)向全國股轉公司出具的與保薦工作相關的文件或信
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四)發行保薦書、股票在精選層掛牌推薦書等申請文件
與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矛盾,或者就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存在
實質差異;
(五)未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盡職調查、輔導、內部核查、
持續督導和工作底稿管理等制度;
(六)保薦工作底稿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
遺漏;
(七)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證券服務機構提供存
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文件;
(八)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審核工作;
(九)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十)其他嚴重違反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義務的情形。
第四十七條 保薦代表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
公司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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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盡職調查工作日誌、持續督導工作底稿缺失或者遺
漏、隱瞞重要問題;
(二)未完成或者未參加輔導工作;
(三)未參加持續督導工作,或者持續督導工作未勤勉盡
責;
(四)其具體負責保薦工作的發行人在保薦期間被中國證
監會採取行政處罰、行政監管措施或被全國股轉公司採取紀律
處分;
(五)唆使、協助或者參與發行人干擾審核工作;
(六)通過從事保薦業務謀取不正當利益;
(七)不配合全國股轉公司自律管理工作,或存在其他嚴
重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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