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主力排名 > 證券投資股票合規案例

證券投資股票合規案例

發布時間:2023-08-20 12:45:37

⑴ 證券從業人員代客理財會受什麼處罰終身市場禁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
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⑵ 黨員幹部買賣股票切莫觸碰紅線的心得體會

情況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通報的領導幹部違紀違法案件中,涉及違反有關規定買賣股票的案件較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姚剛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和公職。通報稱,姚剛作為黨的高級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淡薄,政治規則淡漠,破壞了資本市場秩序和證券監管部門政治生態。法院經審理認為,姚剛作為相關股票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該股票,後將其賣出非法獲利。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內幕交易罪。浙敗手江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隱瞞以他人名義持有巨額股票等事項,在談話函詢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沉迷股票向管理層和客戶借巨款,長期違規從事營利活動,成為被股票套牢的副市長。因嚴重違紀違法被開除黨籍和公職。

分析與啟示

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發展,買賣股票已經成為一種常見的投資方式。同時,證券市場是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以合法的方式將其合法財產投資於證券市場,是對國家建設的支持。黨政官員買賣股票也經歷了一個從全面禁止到逐步放寬的過程。黨員可以從事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但不能違反相關規定。103010第九十四條規定:「違反有關規定從事營利性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三款列舉了「買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為了規范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個人證券投資行為,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為黨員幹部的證券投資行為劃了一條紅線,提供了根本遵循。103010第三條規定,「嚴禁利用內幕信息直接或者間接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或者向他人提供買賣股票、證券投資基金的建議」。同時明確列出了四類不能炒股的人員,包括「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的工作人員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買賣股票」。在上述案例中,中國證監會原黨委委員、副主席姚剛利用其知曉股票內幕信息的特殊身份,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買入股票,然後賣出非法獲利。其行為觸犯了《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構成內幕交易罪。麗水市政府原黨組成員、副市長林康違反《規定》第三條規定,即嚴禁「買賣其直接業務管轄范圍內的上市公司股票」、「借用本單位公款,或者管理和服務對象的資金,或者主管范圍內下屬單位和個人的資金,或者借用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購買股票、證券投資基金」。含枯指此外,根據《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領導幹部應當如實報告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的情況。林康隱瞞個人持股情況,不向組織如實報告,違反了黨的政策

「當官有兩條發財的路。當官不要發財,發財不要當官。」在這種情況下,領導幹部想當官發財,卻經不起高回報的金錢誘惑,過度追求金錢,最後被貪欲所困。領導幹部違規買賣股票的本質是以權力為資本參與商品交換和市場競爭,從中謀取金錢和物質利益。此外,領導幹部行使權力得不到有效監督,容易產生權力尋租、權錢交易等腐敗行為。其中,政治素質不合格是首要因素。「對黨忠誠是共產黨人的首要政治品質」。在上述情況中,隱瞞不報買賣股票的情況,不向組織如實說明問題,也是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口是心非、兩面派、兩面派的表現。

黨員違規炒股,不僅損害了他們清正廉潔的政治品質,嚴重玷污了他們的形象,侵蝕了黨的肌體的純潔性,而且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的正常秩序,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公平競爭。一旦官商勾結形成「黑色利益共同談配體」,將對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也給金融安全、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帶來嚴重危害。

要從源頭上治理黨員幹部非法買賣股票的腐敗行為,加強對黨員幹部的思想教育和引導,同時加強法律紀律和制度約束,為黨員幹部正確投資理財構築安全有效的「防火牆」。一是築牢思想防線。黨員要堅定理想信念,保持初心和初心,永遠對黨忠誠。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權力觀、金錢觀。「收了錢的人家,只吃錢,不與民爭商。」身份決定責任。黨員幹部不能利用人民賦予的權力去搶錢,而應該真正把權力用在為人民謀福利上。要遏制自私貪婪,不為金錢所誘惑,在誘惑面前不變色,堅決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二是守住法紀底線。黨員要認真學習、理解和把握《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1030101《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等法律法規精神並在實踐中認真貫徹落實,堅決不觸碰底線和紅線,確保個人證券投資行為始終在法律法規范圍內進行,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證券投資環境和良好的政治生態環境。三是加強權力監督。加強對權力的監督是預防腐敗的第一道屏障。要對證券市場公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注重黨內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的合力,注重對重要部門和關鍵崗位的監督,確保權力運行到哪裡,監督就跟進到哪裡。運用綜合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做到早發現、早預警、早預防,做到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第四,加大查處力度。壓實金融管理部門、監管機構、地方黨委政府的主體責任,深入推進金融領域黨員幹部腐敗和作風問題專項治理。

,加大違法違紀線索排查和查處力度,營造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濃厚氛圍。

相關問答:黨員幹部買賣股票

領導幹部只要不是從事股票發行和管理部門的,就不限制炒股,不違反什麼法律法規。

⑶ 大學 「證券投資」 案例分析(指出重組方,分析重組方式和重組效應),案例如下

重組方是中船集團 、寶鋼和上海電氣;被重組方式滬東重機股份公司
重組方式:是以以上公司分別持有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認購。說白了就是交叉持股
重組效應:摘帽成功,資產注入,重組概念玩到位。股價不漲不行。基本面沒發生任何變化,只是用了些財務手法。

⑷ 證券法案例分析題

(1)答:小王由於工作不慎給客戶進行了誤操作,違反謹慎原則。 小王擅自動用客戶 證券帳號買賣 股票, 違反客戶指令權威性原則。在此情況下違規為客戶融資,小王雖向營業部經 作了回報,但我國證券公司目前不允 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我國證券公司目前不允許開展融資融券業務。 小王和營業部經理明知故犯。小王應直接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2)答:丁某應向證券公司索賠。依據是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必需按照客戶意願開展經紀業務。證券公司作為法人組織,丁某和證券公司代理關系,公司(小王在內}應承擔責任。

⑸ 證券投資技術分析案例

太多了,無法一一提供,現在給一個選自最新出版的《K線綜合實戰分析》中的一個案例吧。

深國商(000056)

圖6-33是深國商(000056)的一段日K線行情。從圖中可以看到,市場完成了一個漂亮的圓弧底形態後,以向上跳空的突破方式進入了快速上升通道。

形成圓弧底之前,市場連續出現空方炮和下降三法K線形態。股價見底時,出現了三根實體非常小的並列小陽線,上漲時出現了許多小陽線和一個持續看漲的鋪墊形態。最後出現了一個向上跳空缺口,形成了一個完美的圓弧底形態。

有意識的是,從成交量形態看,也形成了一個圓弧底形態:股價下跌時縮量,股價跌到最低點時,成交量也最小。當股價開始上升時,成交量同步放大。形成圓弧底形態的整個過程,量價關系非常默契。

從均線看,出現圓弧底前,市場出現了短、中、長期三種均線的黏合,表明市場前期經過了長期的充分橫盤整理。在主力「挖坑」做空頭陷阱時,短期均線10日均線與K線的圓弧底一樣,也形成了一個圓弧底形態,只是時間上稍微滯後。當圓弧底形態完成時,10日均線上穿中期及長期均線,形成了一個均線發散的多頭行情,隨後市場進入到上升趨勢中。

實戰中,該股出現圓弧底形態時,買點主要有兩個。一是股價站上10日均線時;二是股價跳空突破各條均線,並形成跳空缺口時。

⑹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 行政法十大典型案例

2009年證券市場十大典型案例盤點

案例一 驚天大案:五糧液之虛假陳述案

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糧液(000858)突然發布公告稱,其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受到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於是,這個被認為是「稀缺資源」而受到市場追捧的公司股價當日豎伍旦下午應聲狂跌,在開盤21分鍾內即被封至跌停,引發市場一片恐慌,並連累深圳成指從12097點下探至11828點。至收盤時,五糧液股價跌幅高達6.22%,成交金額高達50億元,不僅五倍於10日均量,也為五糧液上市11年來之天量。據估計,僅當天下午短短橘納2小時,五糧液市值便迅速「蒸發」掉57億元,中小投資人損失甚巨。其後數日內,五糧液股價依然呈現跌勢,拋盤明顯,9月9日的開盤價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盤價則為20.91元。同時,涉及五糧液公司立案調查的種種猜測亦充盈市場。

9月23日,中國證監會對調查中的五糧液案之初步調查結論向媒體作了通報。經初步調查,發現該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違法違規行為,即未按照規定披露重大證券投資行為及較大投資損失、未如實披露重大證券投資損失、披露的主營業務收入數據存在差錯等。目前,五糧液存在虛假陳述行為從定性上已無懸疑,現在要關注的只是中國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時間與處罰對象范圍了。

案例二 內幕牟利:董正青之內幕交易余擾案

2009年1月9日,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對董正青、董德偉、趙書亞內幕交易案作出宣判。公訴人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檢察院指控為:董正青在任廣發證券(35.35,0.28,0.80%)總裁期間,從2006年2月至5月,多次將「廣發證券借殼延邊公路上市」的內幕信息透露給董德偉,並指使董德偉買賣延邊公路股票。董德偉利用該內幕信息,於2006年2月23日至10月18日,通過其控制的股票資金賬戶,共投入資金7000餘萬元買入延邊公路股票1457萬多股,賣出獲利5000多萬元,並將本金和賬面盈利全部提取現金,共計1億多元。其中,董正青、董德偉在中國證監會認定的2006年5月10日至6月5日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獲利人民幣2284.67萬元。2006年5月,董正青又將該內幕信息透露給趙書亞,趙書亞即利用該內幕信息,在價格敏感期內買賣延邊公路股票獲利101.73萬元。

最後,根據《刑法》第180條的規定,法院判處:一、被告人董正青犯泄露內幕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萬元。二、被告人董德偉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2500萬元。三、被告人趙書亞犯內幕交易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3月27日,廣州中院二審駁回董正青等人的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操縱股價:程文水之中核鈦白(7.92,-0.03,-0.38%)案 2009年4月16日,中國證監會以程文水、劉延澤存在操縱「中核鈦白」(002145)股票價格行為為由,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事實如下:程文水、劉延澤作為實際控制人,實際控制了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天津聯盛偉業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西安浩拓商貿有限公司、甘肅新秦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海南太昊貿易有限公司等五公司,並通過上述五公司設立的股票賬戶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而河北夏成龍拉鏈有限公司則將其營業執照出借給程文水、劉延澤辦理證券賬戶,並由程文水、劉延澤指使的個人進行了涉及操縱「中核鈦白」股票價格的股票交易活動。因此,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期間,程文水、劉延澤利用持股優勢、資金優勢以連續買賣和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組中買賣「中核鈦白」股票

的方式,操縱和影響「中核鈦白」交易價格和交易數量。根據統計,賬戶組在2008年9月10日至9月12日交易「中核鈦白」的賬面收益為-5,806,527.67元。

因此,中國證監會認定,程文水、劉延澤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操縱證券市場」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程文水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對劉延澤處以200萬元的罰款。

在程文水、劉延澤利用六家公司的賬戶組操縱「中核鈦白」股價時不久,中核鈦白曾於2008年9月17日發布《股票價格異常波動公告》,認為公司股價在2008年9月11日、9月12日、9月16日連續三個交易日內日收盤價格跌幅偏離值累計超過20%,屬於股票交易異常波動。此公告引起了「中核鈦白」投資者的關注,之後,成交量迅速放大。

案例四 限制買賣:高管們之短線交易案

2009年9月4日,中國證監會對三起短線交易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 夏世勇、李建軍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金發科技(9.07,-0.09,-0.98%)公司原副董事長夏世勇、金發科技公司原董事、總經理李建軍,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2月29日,夏世勇在任金發科技副董事長期間,通過妻子委託熊玲瑤代為賣出夏世勇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791,200股。當日,該賬戶又買入「金發科技」18,400股。

2008年12月26日,李建軍在任職期內,委託方卉代為賣出李建軍證券賬戶中的「金發科技」股票693,000股;12月29日賣出230,000股,當日又買入100,000股;12月30日,賣出580,0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有關禁止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短線交易的規定,構成了「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票的」違法行為。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夏世勇、李建軍分別給予警告。

(二) 王建超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海螺水泥(34.99,-0.59,-1.66%)公司原副總經理王建超,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7年8月至2008年11月,王建超個人證券賬戶有16個交易日交易過「海螺水泥」股票,累計買入109,600股,賣出48,477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三) 盧憲斌案

經中國證監會查明,祁連山(12.95,-0.09,-0.69%)公司原監事盧憲斌,存在如下違法違規行為:

2008年11月6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方式分兩次分別買入「祁連山」股票13,900股、20,500股。2008年11月11日,盧憲斌採用網上交易委託方式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2日,賣出「祁連山」100股;11月13日,賣出「祁連山」34,200股。

中國證監會認為,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47、195條禁止短線交易的規定,故中國證監會決定對王建超給予警告並處以5萬元罰款。

案例五 九發股份:破產案之民事賠償案

2008年6月14日,*ST九發(5.06,-0.08,-1.56%)發布公告稱,已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08年7月29日,*ST九發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

定書》及《市場禁入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ST九發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等信息披露違法行為。其中,*ST九發給山東九發集團的關聯公司簽發的總額高達8億元的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未記賬,票據到期付款也未及時入賬,且補記入賬時,錯誤地沖減短期借款、應付賬款等其他科目,直接導致2005年到2006年定期財務報表虛假記載。同時,*ST九發為其他公司提供數額高達2.9億元的重大擔保既未按照規定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對與關聯公司高達8.3億元的關聯資金往來既未發布臨時報告,也未在定期報告中披露,2008年9月11日,青島市中院正式受理了首批33位投資者訴*ST九發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索賠金額計800多萬元。2008年9月19日,*ST九發公告稱,公司第一大股東山東九發集團公司已向煙台中院提出破產還債申請並已被受理,9月29日,煙台中院裁定受理*ST九發進入破產重整程序。由此產生了股民訴*ST九發案件的管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此案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函指定由煙台中院管轄,故這是第一起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之外的法院審理的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2009年7月,青島中院將首批起訴的案件移送到煙台中院。 2009年8月17日,煙台中院開庭審理了這33位股民的訴訟案。但其後准備立案而未及立案的105位投資者再度訴訟的管轄權,應在哪家法院起訴又成了難題。

案例六 代位訴訟:小股東之三聯集團案

從2008年起,上市公司*ST三聯與前任控股股東三聯集團、繼任控股股東國美集團之間的糾紛不斷,*ST三聯與三聯集團的商標糾紛案處於膠著狀況,國美集團也無法進駐並重組,*ST三聯也處於退市邊緣。這時,便有小股東發起股東代表訴訟的公開徵集。2009年9月,成功徵集占總股本1.56%的中小股東的授權,並符合連續持股180天以上的《公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要件。

2009年12月11日,山東省高院受理了78名*ST三聯中小股東訴三聯集團侵犯*ST三聯商標專用權糾紛一案的立案,該案系《公司法》修訂後的首次股東代表訴訟的司法實踐。原告們的訴訟請求如下:1、請求確認三聯商社(6.62,0.00,0.00%)享有注冊號為「779479」的「三聯」商標的獨占許可使用權,以及享有三聯商標的特許經營權、無形資產使用權等附屬權利。

2、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停止使用以及授權其關聯公司或其他公司使用「779479」「三聯」商標與第三人進行的同業競爭的侵權行為。3、請求判令三聯集團向三聯商社移交特許連鎖合同及其他相關材料,並向三聯商社賠償2007年之後的加盟費和特許權使用費以及其他經濟損失共計5000萬元(暫計) 。2009年12月30日,*ST三聯董事會對此作了公告。

2010年1月21日,*ST三聯董事會公告稱,公司作為該案的第三人,日前收到了山東省高院送達的三聯集團《管轄權異議書》,三聯集團認為提:該案是中國資本市場中上市公司股東代位訴訟第一案,且標的額高達5000萬元,案件涉及商標權的歸屬,涉及到三聯集團與三聯商社及其控制人之間的復雜關系,屬於在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件,據此,要求山東省高院裁定移送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該案目前正在進行中。

點評:

所謂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怠於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及其管理人員責任及實現權利時,符合一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整體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對侵害人提起訴訟,所得訴訟利益歸於公司的一種訴訟方式。股東代表訴訟又稱派生訴訟或代位訴訟。

《公司法》修訂以來,已見報的涉上市公司股東代表訴訟僅見此例。在證券市場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利用其對公司的控制權,損害上市公司整體利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當履行職責或濫用權力,使公司利益受損之事時有發生;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決定、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則是數以百計,而股民舉報與新聞媒體公開揭露的,則更多。所以,在證券市場中,不缺符合原告條件的股東,缺的是合格股東起訴意願與出頭徵集人。

案例七 立立電子:過會後之撤銷上市案

2008年4月3日,中國證監會發審委撤銷了立立電子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決定,並宣布,立立電子募集資金將按發行價和同期銀行存款利息退還。

早在2008年3月5日,立立電子首發申請就已過會;預計2008年7月8日掛牌上市,發行價為21.81元/股,發行數量為2600萬股,實際募集資金55621.88萬元。但在上市前,立立電子被曝出涉嫌掏空上市公司浙大海納資產,故中國證監會隨即暫停了立立電子的上市進程。2009年4月7日,立立電子公告,由於首發上市被撤銷,故將向投資者返還本息。

案例八 人人喊打:老鼠倉之基民索賠案

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原經理助理唐建,曾利用其父親和第三人賬戶先於基金建倉前買入新疆眾和(18.99,-0.31,-1.61%)股票26萬多股,總共獲利逾150萬元。2008年4月21日,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國證監會認定唐建存在「老鼠倉」行為,被取消基金從業資格,處以終身市場禁入,沒收唐建152.72萬的違法所得,並處以50萬元罰款。

因唐建「老鼠倉」行為被中國證監會的處罰,引出基金持有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起訴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5.07,-0.05,-0.98%)要求行使追償權的仲裁案。在該仲裁案的審理中,申請人(基民) 是否享有訴權、唐建的行為是否職務行為、被申請人(建行) 是否應進行追償等成為雙方辯論的焦點。

2009年2月3日,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這起中國首例「老鼠倉」民事維權案作出終局裁決。仲裁庭認為,雖然申請人已贖回其基金份額,並因此不再是合同人,但其合同權利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時效內仍然受到保護。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申請人根據本案合同提起仲裁並無不妥,故申請人享有訴權。但同時,仲裁庭對申請人關於唐建個人違法行為系職務行為的主張不予採信,認為唐建個人違法行為並非基金管理人的授權行為,其買賣股票行為並非職務行為。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只有以法人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才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仲裁庭還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申請人指責的「違反了對申請人的承諾」、「不作為」或「違約」的事實和情節,故申請人以「違約為由」,請求被申請人為基金財產行使「追償權」,並將所謂的追償數額「歸入」基金財產,缺少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最後,仲裁庭認為,投資者請求建行追償一案,申請人的理由和證據均不足以支持其請求,駁回其仲裁請求。

案例九 有毒產品:苦主們之境外理財案

2009年11月13日,許先生訴永隆銀行損害賠償糾紛案為上海浦東法院立案。12月14日,浦東法院出具民事裁定書,駁回永隆銀行關於該院沒有管轄權的訴求。據悉,這也是中國法院首次對境外理財維權案作出裁定。2010年1月19日,被告永隆銀行向上海一中院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上訴。

2005年6月,上海投資者許先生計劃將自己所有的資金投資「和記黃埔」有擔保的公司債券。在向香港永隆銀行咨詢時,該行香港旺角分行理財中心客戶主任卻向其推薦厄瓜多國家債券。根據推薦,許先生籌款投資了厄瓜多國家債券。在2005-2007年,票面價值購入價共為32.24萬美元。期間,許先生問該客戶主任在哪裡可查詢該債券的價格,一直未得到回答。因該債券不是香港證監會認可的投資產品,許先生很難找到行情網站,只能依賴於永隆銀行提供的價格決定買入或賣出。該客戶主任幫許先生買入或賣出時,每次的買入價都高於市場價,賣出價都低於市場價。

2008年11月20日,因許先生發現未收到派息詢問時,該客戶主任才告之「該債券有可能違約。現在該國用一個月的寬限期(從2008年11月15日到2008年12月14日為止) 來決定給不給利息。」隨後,厄瓜多債券價格跌至票面價值的20-30%。該客戶主任勸許先生賣掉債券,並分析說,厄瓜多政府要「拒償外債」,風險很大。如不賣掉債券,很可能血本無歸。考慮到銀行可能賠償,許先生在2008年12月3日同意將所持有的票面價值為26.3萬美元的厄瓜多國家債券全部賣出,賣出所得現金僅為7.6萬美元。等許先生賣出債券後,該客戶主任卻稱銀行不賠償客戶損失。後來,厄瓜多政府以35美元的價格贖回債券時,許先生手中已沒有了債券。

在交涉未果的情況下,許先生只得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十 未解之謎:楊彥明之巨額貪污案

2009年12月8日上午,有著中國證券界死刑第一人之稱的楊彥明終於被依法執行了死刑。該案歷經5年,經歷五次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發回重審、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再度判處死刑、北京市高院二審維持死刑判決、最高院死刑復核程序核准死刑。

從1998年6月至2003年8月間,曾任中國長城信託公司北京證券交易營業部總經理的楊彥明,以為本單位運作資金為名,多次指使財務人員違規從營業部的資金賬戶內提取現金共計6536餘萬元予以侵吞。但令人驚詫的是,五年五審,窮追猛挖,時至今日,楊彥明所涉贓款仍下落不明。最後,法院審理後認為,楊彥明貪污公款數額巨大,且拒不交代贓款去向,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犯罪情節、後果均特別嚴重,因此,判處楊彥明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⑺ 1. 證券法案例分析 甲公司、乙有限公司、丙公司、丁有限公司集中資金,利用627個個人股票賬戶及3個法人股

上述四家公司的行為屬於操縱市場和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的法律禁止的交易
行為。

《證券法》第71條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
(1)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
證券交易價格;
(2)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
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3)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以影響證券交易量
,(4)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證券法》第74條規定:「在證券交易中,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

《證券法》第80條規定:「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閱讀全文

與證券投資股票合規案例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每天預測股票走勢 瀏覽:18
連續現金分紅的股票 瀏覽:486
招商銀行代銷私募股票 瀏覽:394
大連電瓷股票走勢 瀏覽:514
股票軟體怎麼看大盤走勢圖 瀏覽:401
中國鐵建股票搜狐證券 瀏覽:680
恆通科技股票質押 瀏覽:25
怎樣看股票的走勢 瀏覽:887
股票軟體里如何查詢縮量 瀏覽:335
券商b級股票走勢 瀏覽:794
股票賬戶莫名其妙少錢 瀏覽:547
股票是屬於金融市場投資嗎 瀏覽:260
買股票長期高 瀏覽:126
錢龍軟體股票翻頁用哪個鍵 瀏覽:856
十七號漲停股票有哪些 瀏覽:331
股票投資失敗典型案例 瀏覽:731
中糧科技股票 瀏覽:583
大資金做股票還是期貨 瀏覽:661
股票漲跌數據分別是什麼顏色 瀏覽:136
騰訊股票分拆時間 瀏覽: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