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打新股規則及條件是什麼
打新股要求的條件和規則是:個人名下有股票賬戶。申購前的20個交易日,賬戶內持有的股票市值超過1萬元,不滿足最低條件不能申購新股。滬市要求新股申購前賬戶持有股票市值超過1萬元,深市要求新股申購前賬戶持有股票市值超過5000元。賬戶T-2前20個交易日的平均持倉要達到證券交易所的要求。門檻:新股申購額度按投資者T-2日前20個交易日的日均持有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憑證市值計算,市值在1萬元以上便可以申購新股。額度:滬市主板每1萬元日均市值確定一個新股申購單位,一單位為1000股;深市、滬市科創板每5000元市值可申購一個申購單位,一個單位為500股。交易許可權:科創板、創業板等新股申購,需要開通對應的交易許可權。
拓展資料:
新股打新需注意的十大事項:
1、錯過打新時間。正常的打新時間都被限制在交易時間內,超過交易時間的打新都算是廢單。
2、沒有給所在券商或營業部留下准確聯系方式。隨著網路交易的普及,越來越多的投資者都是通過網路進行交易,這樣導致了手機號碼等聯系方式變更後也沒有更新,最終很多打新方面的服務跟不上,導致打新失敗。
3、中簽就萬事大吉了。這些主要是投資者的不理解,正常情況下打新成功後需注意該股當時的繳款日期,等到繳款日期把錢交上去,若是沒有這個步驟,那麼沒繳款就是無效申購,無效申購不僅拿不到新股,還會被納入黑名單。
4、沒准備足夠多的錢。正常情況下新股發行的金額都是已經確定的,同時要是配售是1000股,你的錢只夠500股的話,那麼這也是無效申購。所以切記需要注意錢到位。
5、不了解中簽公布日期。這種情況比較尷尬,因為不知道日期所以到時間後無論中與否,這都是不知道。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一定要記得看一下,要不然就錯過了,變為了無效申購。
6、不知當天賣老股款可繳納中簽款。據了解,有投資者中簽後知道T+2要繳款,但苦於真的沒現金按時繳款。殊不知,T+2日當天還可以賣老股繳納打新中簽款。
7、同名賬戶可多次且申購同一新股。根據新規,同一投資者名下的證券賬戶,哪怕分布於不同證券公司,但在申購同一隻新股時,只能申購一次。
8、不知道新股上市後才能交易。很多投資者會發現中簽之後,錢繳了,但是卻發現個股不能進行買賣,這是因為該股還未到上市日期,所以需要繼續耐心等待。
9、連續二十日打新市值在一定區間。有些投資者今日轉錢進去,明天轉錢出去,這樣來來回回的一折騰,錢都沒在賬戶裡面,這樣沒有打新所需市值也就沒打新的額度。
10、新股上市當天可以買賣。值得注意的是,新股上市第一天是可以賣的,這是不同於一般個股的T+1制度。
2. 新股上市有哪些漲跌新規定限制是多少
對於投資這一件事情有很多朋友也是特別的關注,並且也希望讓自己獲得更高的收益,而在進行投資的時候有很多人都會選擇股票投資,也正因如此,有很多朋友也產生了一些疑問,那麼在新股上市的股票之中,漲跌有哪些規定呢?相信有不少朋友對於這一個問題也是充滿了好奇。
新股上市首日集合競價進行申報的價格有效區間跌幅不得超過發行價格的80%,上漲不能超過20%在連續競價進行申報的有效區間是下跌,不得低於發行價的64%,上漲不得高於發行價的144%。
通過了以上的了解,對於很多喜歡投資股票的朋友來說,能夠起到很大的幫助作用,也能讓大家再進行投資的時候更好的做好策略,但是在進行股票投資的時候一定要小心謹慎,畢竟這一件事情也是有風險的,如果沒有考慮到風險,那麼對於我們的資金也是不負責任的。
3. 股票新規2%什麼意思
您提到的"股票新規2%"可能是指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好粗譽一項規定,即個人投資者在股票交易中,單只股票的交易金額不得超過自己證券賬戶資產的2%。
具體來說,這項規定要求投資者在進行股票買賣時,單次買賣的股票金額不得超過其證券賬戶資產的2%。例如,如果您的證券賬戶資產為10萬元人民幣,那麼單只股票的買賣金額不能超過2,000元人民幣。如果您想買入超友段過2%的金額,需要分批次進行買入,直到買入總金額不超過2%為止。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降低投資風險。通過限制單只股票交易金額的上限,可以防止投資凳脊者過度集中投資於某隻股票,從而避免因為某隻股票的不利變化導致投資者的巨大損失。
4. 股票融資融券交易規則
融資融券規則:
1、證券資格。證券在融資融券前必須是合格的,可以有效降低風險。
2、保證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第三,市場規定投資者融資融券總額不能超過5%。
四、單只股票的信用額度管理。當一隻股票的融資融券金額達到流通股本的25%時,應當停止融資融券。
融資融券交易規則不僅僅是上面的交易規則,還有很多規則。具體如下:
1、保證金交易周期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若標的證券停扒前首牌,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尚未確定,或復牌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則融資融券期限延長。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進行相關的融資融券交易結算。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2、融資融券申報的內容
融資融券申報分為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融資認購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投資者信用悔配證券賬號、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認購數量、認購價格(市價申報除外)、「融資」標識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申報的內容應當包括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融資融券專用席位代碼、標的證券代碼、賣出數量、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融券」標識以及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和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為100股(股)或其整數倍。
3、對證券借貸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證券;最新交易價格如果當日沒有該證券的生產交易,賣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一收盤價。若賣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交易主機將春數視為無效申報,自動取消。投資者在融券期間通過自己或者控制的證券賬戶賣出證券中持有的同一證券的,除超過融券金額的部分外,投資者賣出證券的價格還應當符合不低於最新成交價格的要求。
4、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融券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融券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計算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資融券比例。例如,投資者信用賬戶有100元保證金可用余額,擬融資買入證券A,融資融券比例為50%,理論上可融資買入證券A市值200元(100元保證金的50%)。
5、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投資者賣出證券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證券公司可以根據計算融券標的證券保證金金額所適用的折算率標准,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的比例。例如,如果投資者在100元的信用賬戶中有可用的保證金余額,並計劃以50%的保證金比例出售證券B,那麼該投資者理論上可以按市值出售證券B200元(100元保證金的50%)。
5. 新證券法對投資者買賣st股票有什麼限制
新證_法規定購買st股票需要開通風險警示板。
ST是英文Special Treatment 縮寫,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購買ST股票,出售*ST、ST股票必須與賬戶經紀人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分別以書面或電子形式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股票風險揭示書》,這也是必要的條件。
1、漲停限制原則上是正常股票10%,st類的5%,根據個股當天的股價,如果漲幅接近,或略超一點,到達漲停限制,就漲停收盤,所以有些不到就漲停,有些超過一點也漲停,是根據當天的股價來決定的,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一定要十足十的達到10%或5%的
2、買股票:最少要買一手,在您的交易軟體輸入股票代碼,系統會自動跳出能買的最大股數,以及股票價格,如果覺得這股可能回調,也可以把價格輸低點。
不是10%再正負0.3%都是可以的,也就是9.7%到10.3%。
3、跌停板 證券交易當天價格的最低限度稱為跌停板,跌停板時的價格稱跌停板價。我國滬深證券交易所對股票、基金交易實行價格跌幅限制,跌幅比例為10%,其中ST股票和*ST股票價格跌幅比例為5%。股票、基金跌幅價格的計算公式為:跌幅價格=前收盤價×(1-跌幅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價格最小變動單位。
4、ST股票報價以5%的漲幅或5%的跌幅為限。
5、ST股票上市後,在原股票名稱前改為「ST」
6. 新《證券法》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
新《證券法》歷時五年,經四次審稿,終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將於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實施,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法律責任等方面做出調整更新。其在擴大證券定義、證券發行注冊制改革、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打擊違法行為、完善保護投資者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其中,全面推行注冊制、顯著提高違法成本和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更是超出投資者預期。
本次《證券法》修訂實現了五大突破。
一是規定全面實行注冊制,優化上市條件:在第九條中直接規定證券發行實行注冊制,同時放寬股票發行的財務條件,刪去了債券發行的凈利潤、杠桿率、資金投向和債券利率等條件,體現了證券融資行為市場化的思路。
二是擴大證券定義:將 CDR、資管產品和 ABS 納入證券定義,有利於為對其規范提供法律支持,同時將部分境外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納入規范范圍,標志金融開放中域外管轄在立法上得到支持。
三是提高信息披露要求:新設信息披露專章,擴大了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主體范圍,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債券相關的強制披露事項,並就近年來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問題做出了規范。
四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新設投資者保護專章,強化了證券公司的銷售責任,將投資者劃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給予了投資者保護機構充分的許可權,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
五是全面提升證券違法成本:對涉及證券發行(欺詐發行、保薦人不盡責、發行人改變資金用途等行為)和證券交易(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中的違法行為均大幅加大了處罰力度,有利於推進注冊制實施,同時有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構建有韌性的資本市場。
《證券法》的修訂將對中國資本市場發展產生深遠的影響。
一是明確證券發行注冊制從頂層設計上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革:中國股票發行經歷了審批制和核准制,其中審批制帶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核准制於 2001 年正式啟動,具有一定的市場化特點,而注冊制充分尊重投資人和籌資人在公開發行證券上市的時機選擇和價格選擇的自主權,是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的表現,具有里程碑意義;全面實施注冊制將通過分布式推進改革實現,而其需要資本市場多方面改革,如構建完善的投資者保護體系和完善的證券中介體系,本次《證券法》為這些改革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二是證券定義擴大促進《證券法》向成為整個證券市場的法律發展:證券定義過窄不利於對所有證券發行與交易行為做出規范,本次修法雖然沒有採取「定義 + 列舉」的方式,但是已經擴大了證券定義的范圍,將 CDR、ABS 和資管產品納入證券范疇,是《證券法》由「股票法」回歸證券本源的一大進步,也基本體現了中國資本市場近年來的發展,做到了與時俱進。
三是將資管產品納入證券的定義將為完善資管市場頂層設計奠定基礎:資管新規出台後,由於缺乏頂層設計,橫向統一大資管行業的監管存在困難,監管套利仍然存在;《證券法》明確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為資管行業法律框架的完善提供了一定支持;未來資管產品的法律關系將明晰,資管行業將迎來統一的行業法,資管產品的證券屬性被確認後《資管新規》有望得以完善。
四是《證券法》修訂支持全方位做強做優資本市場,推動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發行制度的市場化改革有利於資本市場發揮其資本形成功能,證券定義的擴大有利於金融產品創新,提升信息披露要求有利於減少資本市場的信息不對稱,促進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提升,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升證券違法成本有利於防範重大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