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亞馬遜員工股票怎麼兌現
亞馬遜員工股票可以通過在線平台或者經紀人進行兌現。
亞馬遜員工股票是一種員工福利計劃,員工可以通過購買公司股票來獲得股權。當員工滿足特定條件時,可以將股票猛遲兌現為滲雀現金。亞馬遜提供了在線平台,員工可以通過該平台進行股票交易和兌現。此外,員工叢知早還可以選擇通過經紀人進行股票交易和兌現。
除了在線平台和經紀人,亞馬遜還提供了其他方式來兌現員工股票,例如股票轉讓計劃和股票贈與計劃。
❷ 員工持股平台稅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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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持股平台(合夥企業)涉及到的納稅問題有兩個:
一是收入按照什麼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與自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適用的稅率是否有區別?
二是員工持股平台是否可以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一、員工持股平台的收入分兩種--分紅收入、股權轉讓所得分紅收入
首先,居民企業投資居民企業獲得的分紅收入屬於免稅收入。這是給分紅收入的一種稅收定性--分紅不屬於一種經營所得,而是已經完稅後的股東所得(當然,如果被投資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所得稅率除外),如果居民企業分紅給居民企業再徵收企業所得稅,就屬於對於同一種經營收入重復徵收企業所得稅了。因此,只有將分紅收入分配給自然人股東時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分紅所得的個人所得稅率是20%。
其次,既然分紅不屬於企業經營所得,而是穿透到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那麼,合夥企業獲得的分紅就不屬於合夥企業的經營所得,而是自然人合夥人的個人分紅所得,應該按照自然人享有的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法規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中規定:
為更好地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以下簡稱《通知》)精神,切實做好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個人所得稅的徵收管理工作,現對《通知》中有關規定的執行口徑明確如下:
二、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利息、股息、紅利的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2. 股份轉讓收入
員工直接持有公司股份,轉讓股份時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20%的個人所得稅率。那麼,員工持股平台在轉讓股份時,是按照合夥企業經營所得適用5-35%的累進稅率還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稅率?
從法規上講,是適用5-35%的累進稅率。但是,在實務中,以前確實很多地方是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後來,國稅總局專門出台了文件糾正地方不按照經營所得征稅的行為。
只有經過備案的創業投資合夥企業轉讓股權收入符合核算條件可以適用20%的所得稅。
法規及政策文件依據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中規定:
(三)完善生產經營所得征管
2.對個人獨資企業和
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
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稽查局《關於2018年股權轉讓檢查工作的指導意見》(稅總稽便函[2018]88號)中規定:
(一)關於
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收入分配給自然人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意見
檢查中發現有些地方政府為發展地方經濟,引進投資類企業,自行規定投資類合夥企業的自然人合夥人,按照 "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適用 20%。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合夥企業的投資者為其納稅人,
合夥企業轉讓股票所得,應按照 "先分後稅 "原則,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合夥企業投資者的應納稅所額,
比照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項目,適用 5%-35%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地方政府的規定違背了《征管法》第三條的規定,應予以糾正。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證監會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個人合夥人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9〕8號)中規定:
為進一步支持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以下統稱創投企業)發展,現將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創投企業可以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或者按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兩種方式之一,對其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創投企業的所得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
本通知所稱創投企業,是指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或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基金)的有關規定,並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基金)。
二、
創投企業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從該基金應分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創投企業選擇按年度所得整體核算的,其個人合夥人應從創投企業取得的所得,按照「經營所得」項目、5%-35%的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是指單一投資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義設立的創投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從不同創業投資項目取得的股權轉讓所得和股息紅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別核算納稅:
(一)股權轉讓所得。單個投資項目的股權轉讓所得,按年度股權轉讓收入扣除對應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後的余額計算,股權原值和轉讓環節合理費用的確定方法,參照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規定執行;單一投資基金的股權轉讓所得,按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同投資項目的所得和損失相互抵減後的余額計算,余額大於或等於零的,即確認為該基金的年度股權轉讓所得;余額小於零的,該基金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按零計算且不能跨年結轉。
四、創投企業年度所得整體核算,是指將創投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計算應分配給個人合夥人的所得。如符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規定條件的,創投企業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被轉讓項目對應投資額的70%抵扣其可以從創投企業應分得的經營所得後再計算其應納稅額。年度核算虧損的,准予按有關規定向以後年度結轉。
按照「經營所得」項目計稅的個人合夥人,沒有綜合所得的,可依法減除基本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扣除。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的,應匯總計算個人所得稅,只減除一次上述費用和扣除。
二、 持股平台是否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
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顯然,
從實質上判斷,員工持股平台的股權激勵方式符合上述規定—員工獲得持股平台的合夥份額,持股平台的主要財產甚至幾乎是唯一財產是持有的開展股權激勵的公司股份,員工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實質上員工獲得合夥份額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公司股份。
事實上,員工在獲得股權激勵時,通常約定了鎖定期或者未來服務年限要求,即股份不能立馬變現,還沒有產生實際所得,股份的未來變現價值是不確定的,即當前時點員工還沒有實際獲得所得,沒有所得也就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待股份變現時才實現所得,才發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
因此,持股平台也可以辦理遞延納稅備案。而且,眾多案例表明,持股平台的方式股權激勵也可以使用上述文件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
持股平台辦理遞延納稅備案並不意味著可以適用「財產轉讓所得」20%的稅率,如前所述,是按照經營所得的納稅。
案例:300985致遠新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說明書2019 年 9 月 25 日,公司形成出資人決定,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王然,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元的價格轉讓給眾志匯遠,股東長春匯鋒將其持有公司 的股權以人民幣 萬元的價格轉讓給吳衛鋼。同日,長春匯鋒分別與王然、
眾志匯遠、吳衛鋼簽署《股權轉讓協議》。
為保障公司持續穩定發展,發行人考慮與核心員工個人利益綁定,共同分享公司成長價值,決定向公司核心員工授予股份,
眾志匯遠系公司核心員工的持股平台。以 1 元的名義價格向眾志匯遠轉讓股權系發行人考慮到受讓方出資人的工作崗位及對公司的貢獻程度所做的股權激勵,發行人對此已確認股份支付並一次性計入管理費用。
吳衛鋼系發行人實際控制人張遠多年的朋友,對致遠裝備的業務情況比較了解,出於看好致遠裝備的發展前景, 2018 年起討論相關投資事宜。參考 2018 年12 月 31 日歸屬於母公司所有者權益19, 萬元,經友好協商,長春匯鋒以600 萬元向吳衛鋼轉讓致遠裝備 股權(對應 萬元注冊資本,交易發生時致遠裝備總注冊資本為 8, 萬元),摺合 元/出資額,對應致遠裝備總體估值為 20, 萬元。
公司 2018 年經審計的凈利潤為 4, 萬元,吳衛鋼受讓的發行人 3%股權對應 2018 年凈利潤 PE 倍數為 倍,本次交易系交易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定價公允。本次交易系吳衛鋼個人的真實投資行為,不存在股權代持行為。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 101 號),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2020 年 3 月 12 日,
發行人就上述股權激勵對相關激勵對象的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事項進行備案,並取得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朝陽區稅務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遞延納稅備案表》,確認相關人員可暫不納稅。
長春匯鋒就上述股權轉讓所得已匯總在其所得稅申報中一並繳納企業所得稅。
綜上所述,股權轉讓相關方已及時履行納稅義務或進行遞延納稅備案,該等股權轉讓不存在稅務風險。
❸ 員工持股平台如何賣出股票
根據財梯網顯示:1、該公司空塵統檔虧攜一回購該股權後由該該公司統一處理。
2.員工股權到期時,員工所持股份在鄧忠公司登記開戶後可以出售。
員工持股計劃是一種新型的股權形式,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種融資方式,企業推出員工持股計劃是為了利益捆綁,激勵員工提升企業競爭力。因此員工持股計劃一般是三年。到期一年可以賣出一部分,第三年則需要全部賣出。行伏
❹ 什麼是員工持股平台
員工持股平台是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過程當中比較常用的一種操作模式。就是在母公司之外以被激勵對象作為主要的成員來搭建有限合夥企業或者是特殊目的公司,然後用有限合夥企業或特殊目的公司去持有母公司的股權,從而實現被激勵對象間接持有母公司股權的目的。
通常上市公司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會從二級市場上回購一部分股票,把這一部分股票作為激勵或者獎勵的方式派發給該上市公司的員工。在短期內能為市場帶來增量資金,有可能會刺激股票價格出現上漲。也會給調動上市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保持公司的人力資源的穩定性,也可以增加投資者的持股信心,從而有可能會使股價出現上漲。
在股票市場中,員工持股計劃是長期持續有效,每期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12個月,以非公開發行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持股期限不得低於36個月。而上市公司高管增持股票期限為6個月,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時間以買賣交易的最後一筆開始計算
❺ 富士康員工內部配發股票如何查詢
https://ecorp.chinatrust.com.tw/cts/en/user/vo_login.jsp
左上角選簡體中文
有一個對話框第一項選最下面的一個
第二個選選簡體中文
第三個是身份證號
下面按提示輸入
❻ 外部投資者跟員工可以在同一持股平台嗎
Q
外部人員能否在擬上市公司持股平台持股?
持股平台可能是用於股權激勵計劃,也有可能是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僅限於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員工,即公司的內部人員,不包括外部人員。但對於擬上市公司,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各類規章文件中並未明確規定外部人員不得成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因此,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是外部人員,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實施以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及員工持股平台中可以存在少量外部人員,無需清理。而2020年3月1日後,員工持股計劃及員工持股平台中不能存在外部人員,需要對外部人員進行清理。新《證券法》實施以後,若需對外部人員進行股權激勵,需要將其與員工持股計劃分開,單獨設立外部人員持股平台進行股權激勵。
Q
股權激勵計劃有外部人員是否會構成上市的實質性障礙?
外部人員可以成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對象,但可能會被監管機構質疑其原因、合理性,可能會被懷疑存在利益輸送的風險。結合近期監管機構對於股東資格問題的嚴格監管態勢,外部人員參與股權激勵計劃勢必會受到監管機構的重點關注,增加擬上市公司申報難度。因此,公司應慎重考慮通過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外部人員,即使決定激勵外部人員,也應當提前論證激勵外部人員的原因及合理性,避免授予外部人員過高股權,以防被認定為利益輸送。即只要遵循「數量少,講得清,有道理」的基本原則就不會對上市構成實質性障礙。
Q
員工持股計劃人數超過200人是否會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
根據2020.03.01《證券法》第九條第二款「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因此,若員工持股計劃中的人員均為員工,則即使超過200人,也不會被認定為公開發行證券。
Q
員工持股計劃如何計算股東人數?
根據2020.06《首發業務若干問題解答》問題24
1.依法以公司制企業、合夥制企業、資產管理計劃等持股平台實施的員工持股計劃,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按一名股東計算。
2.參與員工持股計劃時為公司員工,離職後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協議約定等雀散仍持有員工持股計劃權益的人員,可不視為外部人員。
3.新《證券法》施行之前(即2020年3月1日之前)設立的員工持股計劃,參與人包括少量外部人員的,可不做清理,在計算公司股東人數時,公司員工部分按照一名股東計算,外部人員按實際人數穿透計算。
Q
審核部門針對外部人員在發行人持股平台持股問題的關注要點有哪些?
1.外部人員的基本情況
外部人員的基本信息、工作履歷、對外投資情況。
2.入股發行人的相關情況
外部人員入股發行人的原因及合理性、定價依據及公允性、資金來源,股份鎖定期、是否存在股權代持。
3.關聯關系及利益輸送
外部人員前歲盯是否與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董監高、其他主要核心人員、客戶、供應商、中介機構及主要負責人、本項目簽字人員存在關聯關系或其他利益安排。外部人員曾經或目前任職或投資的公司與發行人、發行人客戶或供應商是否存在業務及資金往來。
Q
員工配偶在持股平台中持股是否需要清理?
發行人員工具有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資格,夫妻二人基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安排,由發行人員工的配偶成為持股平台的有限合夥人是具有一定合理慧和性的,但還需做好相應的協議簽署:
1. 該持股安排能獲得持股平台其他合夥人的同意,且各合夥人共同簽署了《合夥協議》。
2. 員工配偶需簽署份額鎖定承諾,承諾在該員工擔任公司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期間,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轉讓公司股份。
Q
發行人能否將關聯公司員工納入持股平台中?
發行人的實控人通常還會有其他實控的公司或關聯公司,為了讓其他公司的員工也能享受上市帶來的紅利,而將關聯公司員工納入到持股平台中。
如百洋醫葯案例中,深交所連續多輪對該問題的原因及合理性進行追問,百洋醫葯回復稱:
1.上述員工持股平台取得股份的方式為:通過購買百洋集團持有的股份。該等股份取得方式並未損害其他投資者的權益。
2.發行人作為一家民營非上市企業,法律並未限制其進行股權激勵的對象范圍。在不影響控制權,亦對其他股東和公司經營不構成不利影響的前提下,發行人可以對具備合理商業邏輯的對象進行激勵,該行為法律並不禁止。
3.作為百洋集團體系下業務最為成熟、最先嘗試登陸資本市場的重要板塊,發行人的上市是對百洋集團及其他下屬子公司的有力鼓舞和激勵。百洋集團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其控制企業的核心骨幹人員,這一安排可以使相關人員更加切實地享受到資本運作的成果,有利於增強百洋集團整體的凝聚力,促使百洋集團整體長穩發展,對百洋集團的發展起到正面促進作用,具備合理性。
目前,百洋醫葯已於2020年12月17日過會,說明其解釋具備合理性,打消了審核部門的疑慮。但仍然要遵循少量、有理的原則。
Q
員工持股平台鎖定期是多久?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第5.1.5條第一款規定:「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時,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應當承諾:自發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個月內,不轉讓或者委託他人管理其直接和間接持有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股份,也不由發行人回購該部分股份。」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發行上市審核問答》,員工持股計劃不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轉讓股份,並承諾自上市之日起至少36個月的鎖定期。發行人上市前及上市後的鎖定期內,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只能向員工持股計劃內員工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員工轉讓。鎖定期後,員工所持相關權益擬轉讓退出的,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章程或有關協議的約定處理。
根據上述規定,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的股份,在擬上市公司上市後三年內不得轉讓,其他股東持有的股份在上市後三年內不得轉讓。因此,員工持股平台是適用12個月的鎖定期,還是適用36個月的鎖定期,主要是根據員工持股平台是否構成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或一致行動人情形進行判斷。
若員工持股平台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存在關聯關系或構成一致行動關系,則員工持股平台需要承諾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鎖定36個月。
實務中,如實控人擔任GP則通常鎖定期為36個月;如擔任LP,可以選擇鎖定12個月,當然除法定限售外,如果要做出其他延長限售和到期後分批次解鎖的,可以自由進行約定。基於實施股權激勵的力度、目的等差異,公司可較為靈活選擇持股平台的搭建方式,以實現股權激勵的初衷。
Q
外部人員進入持股平台,股份如何定價?
內部人員獲得公司股份,價格通常不低於凈資產,外部人員一般按照市場公允價格購買或增資,且資金來源通常需要自有資金。
Q
為什麼不建議非員工持股?
1. 非員工持股可能存在股份代持,代持容易發生股權糾紛或潛在糾紛。
2. 非員工股東與發行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關聯關系或資金業務往來。
3. 非員工股東與發行人主要客戶、供應商存在關聯關系或資金業務往來。
4. 非員工股東可能經營、持有或控制發行人存在資金業務往來的公司。
5. 增加審核風險,不確定性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