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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公眾資金後用於投資股票

發布時間:2023-09-07 22:09:24

『壹』 公司集資入股合法嗎

合法,企業內部集資作為民間借貸的一種形式,在中小企業普遍面臨融資難、融資貴的大背景下,可以有效擴寬企業的融資渠道,有利於企業的生產經營,畢竟企業內部職工對企業的經營情況一般都比較了解。
第一,借款對象僅限於單位內部職工,這里的單位內部員工不包括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通過招聘吸納為公司員工的人員;
第二,集資資金必須是用於單位內部的經營活動。

非法集資怎麼認定?

犯罪構成要件是犯罪成立的依據,是對犯罪主體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因此,在我國現行《刑法》中設置非法集資罪,必須進一步分析論述其具體的犯罪構成要件。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里要特別強調法律擬制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范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最新借貸規定》
第十二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於本單位生產、經營,且不存在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第十四條 的情形,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對此,需要注意一下幾點:
《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條 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
(一)在向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吸收資金的過程中,明知親友或者單位內部人員向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而予以放任的。
(二)以吸收資金為目的,將社會人員吸收為單位內部人員,並向其吸收資金的。(如果達到一定程度,有可能構成非法集資犯罪)。
第十四條 第(二)項 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則相應借貸行為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貳』 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是什麼

一、分為P2P網貸平台本身犯罪、針對P2P網貸平台犯罪以及P2P網貸平台參與犯罪成為共犯等類型。
二、《揭P2P平台非法集資三大犯罪類型 存刑事風險來源》正義網-檢察日報 作者:陳晨
第一種是P2P網貸平台直接從事非法集資活動
比較常見的手法有:一是理財產品模式,先以出售理財產品形式吸收投資人資金,再尋找有借款需求的借款人;二是借短貸長模式,即對借款進行期限拆標,將長期借款拆分為若干短期借款,以借新債還舊債,形成資金循環;三是自融模式,將吸收到的公眾資金用於本企業或關聯企業的經營發展。

P2P網貸平台在國外發展之初是為了撮合借款人和貸款人之間的直接交易,利用互聯網技術實現金融脫媒,實現借貸雙方自主交易和直接交易。而在上述操作模式中,P2P網貸平台偏離了單純的信息中介的角色,實際掌握了資金供給和需求,隔斷了資金供求雙方的直接聯系和信息交互。更為關鍵的是,平台可能面臨資金期限錯配的流動性壓力,且資金池模式因信息不透明、缺乏監管而易發挪用、詐騙甚至捲款潛逃等風險。

第二種是行為人利用P2P網貸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
一是某些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將P2P平台作為吸收公眾資金的通道。實踐中某些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機構和P2P平台合作,或設置自己的P2P平台,由融資性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提供項目,經由P2P平台完成融資。上述機構之所以如此迂迴地融資,是因為其在業務准入、融資杠桿上限、吸收公眾資金等方面均有明確的監管規則。如根據銀監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關於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規定,小額貸款公司不吸收公眾資金,從銀行業金融機構獲得融入資金的余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0%,且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不得超過小額貸款公司資本凈額的5%。而通過與P2P網貸平台的合作,對小額貸款公司的資金來源、融資杠桿等規定可能被突破,P2P網貸成為小額貸款公司吸收公眾資金的線上平台。

二是不合格借款人利用P2P平台進行非法集資活動。根據相關追訴標准,行為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超過一定的數額、人數,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到一定標准,就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實際案例中,由於某些P2P網貸平台未充分盡到對借款人身份核查義務,借款人以多個虛假身份名義發布多個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公眾吸收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股票、債券、期貨等,有的直接將非法募集的資金高利貸出賺取利差。

上述兩類情況中,P2P網貸平台成為吸收公眾資金的通道。P2P平台與機構合作集資或者由機構設立P2P平台進行集資活動,可能成為非法集資活動的共犯自不待言;即使僅為集資人提供平台服務,若有證據證實P2P網貸平台明知借款人身份虛假、發布大量虛假借貸信息仍默許其借款,或者對借款人的借款對象人數和數額持放任態度不加限制,因P2P網貸平台在提供中介服務過程中會收取相應的手續費用,根據2014年最高法《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P2P網貸平台也可能涉嫌非法集資的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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