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證監會怎樣如何查處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可以買賣股票。
一、《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股票的人群:
1、證券從業人員
2、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
3、現役軍人
以上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案(刑法第一百八十條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有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的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證券交易成交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期貨交易佔用保證金數額累計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三)獲利或者避免損失數額累計在十五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一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託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不得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Ⅱ 證監會工作人員能否 買賣股票
當然不可以
買股票
,《
證券法
》規定,
證券從業人員
不可以用自己的身份證開戶,而且也有監控措施。但是在我國,實際上很多從業人員在用親戚朋友的身份證開戶的很多。
Ⅲ 一般企業有股票證劵投資合理嗎
可以,只要公司資金來源合法,開立股票賬戶就可以炒股。但是如果從個人那裡吸收資金,代為投資,必須具備相關資質
1.可以,此類公司有很多,如**投資公司,而且一些私募和公募基金也是以公司或者機構的名義進行股票投資的;
2.股票機構,主要是指以證券、股票買賣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或團體,並可以為散戶提供咨詢、代理操盤等服務,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
3.此類機構主要由中國證監會、上海股票交易所、深圳股票交易所股票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Ⅳ 證監會工作人員能買股票嗎其家屬能買嗎
證監會工作人員受監管是不允許買賣股票或者開立證券帳戶,以及用手機進行交易等一系列合規要求,但其家屬有買賣股票的權利。
證券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1、 從事內幕交易或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活動,泄露利用工作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或其他未公開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從事內幕交易活動;
2、 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和信息優勢,單獨或者合謀串通,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交易量,誤導和干擾市場;
3、 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擾亂證券市場;
4、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5、 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6、 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如接受或贈送禮物、回扣、補償或報酬等,或從事可能導致與投資者或所在機構之間產生利益沖突的活動;
7、 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8、 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機構和個人輸送利益,損害客戶和所在機構利益;
9、 違規向客戶做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10、 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11、 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股票交易(場內交易)的主要過程有:
(1) 開設帳戶,顧客要買賣股票,應首先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2) 傳遞指令,開設帳戶後,顧客就可以通過他的經紀人買賣股票。每次買賣股票,顧客都要給經紀人公司買賣指令,該公司將顧客指令迅速傳遞給它在交易所里的經紀人,由經紀人執行。
(3) 成交過程,交易所里的經紀人一接到指令,就迅速到買賣這種股票的交易站(在交易廳內,去執行命令。
(4) 交割,買賣股票成交後,買主付出現金取得股票,賣主交出股票取得現金。交割手續有的是成交後進行,有的則在一定時間內,如幾天至幾十天完成,通過清算公司辦理。
(5) 過戶,交割完畢後,新股東應到他持有股票的發行公司辦理過戶手續,即在該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他自己的名字及持有股份數等。完成這個步驟,股票交易即算最終完成。
Ⅳ 證監會允許的股票投資公司有哪些
證監會允許的股票投資公司,包括但不限於如下多家投資公司:20多家證券公司自營投資股票,中金、中證、社保投資公司,其他投資公司和其他商業保險公司。。。
Ⅵ 證券會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嗎
證監會說不可以。其實以前證券從業人員是可以炒股的,後來發現很多人利用掌握的客戶賬戶情況做老鼠倉、內幕交易、甚至是利益輸送等違法違規行為。而證監會發現很難監管,於是就一刀切規定所有從業人員都禁止炒股,一旦被抓後果很嚴重。
拓展資料
炒股,指倒買倒賣股票。炒股的核心內容就是通過證券市場的買入與賣出之間的股價差額,獲取利潤。
股價的漲跌根據市場行情的波動而變化,之所以股價的波動經常出現差異化特徵,源於資金的關注情況,他們之間的關系,好比水與船的關系。水溢滿則船高,(資金大量湧入則股價漲),水枯竭而船淺(資金大量流出則股價跌)。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辦理上證或深證股東帳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帳戶,並且通過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等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買賣股票。
5.手續費在100元左右(每家證券公司是不同的)。股市低迷時,一般免費開戶。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 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
辦理開戶手續的步驟:開立證券賬戶 ---> 開立資金賬戶 ---> 辦理指定交易
委託
作為一個股民是不能直接進入證券交易所買賣股票的,而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會員買賣股票,而所謂證交所的會員就是通常的證券經營機構,即券商。你可以向券商下達買進或賣出股票的指令,這被稱為委託。
委託時必須憑交易密碼或證券賬戶。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國證券交易中的合法委託是當日有效的限價委託。這是指股民向證券商下達的委託指令必須指明:①股東姓名②資金卡號③買入(或賣出)④上海(或深圳)⑤股票名稱⑥股票代碼⑦委託價格⑧委託數量。並且這一委託只在下達委託的當日有效。股票的簡稱通常為四至三個漢字,股票的代碼為六位數,委託買賣時股票的代碼和簡稱一定要一致。
Ⅶ 有證券從業資格可以炒股嗎
根據證券法明文規定,證券從業資格是不允許炒股的
,證券交易所採用的是會員制,證券公司是交易所的會員,會員在交易所有交易席位,投資者只有通過證券公司的交易席位才能做股票買賣,分析師不可能有交易席位的。需要注意的是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不等於注冊條件,執業注冊條件還有學歷、工作經歷方面的要求。申請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分析師),除規定科目考試合格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年滿18周歲;
(二)大學本科以上學歷;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已被機構聘用;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或與證券業務有關的嚴重行政處罰;
(六)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的情形;
(七)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或者已過禁入期的;
(八)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九)具有從事證券業務2年以上的經歷;
(十)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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Ⅷ 證監會工作人員不能炒股嗎
證券公司工作人員禁止買賣股票,但根據最新報道,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將成為現實。「已實施17年的《證券法》迎來第二次大修。5月20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新聞鏈接:http://news.163.com/15/0422/17/ANQQ6V0B00014JB5.html
附:原規定
根據《證券法》及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