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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什麼

發布時間:2023-09-11 01:21:14

① 創業板股票怎麼交易 創業板有哪些交易規則

第一章總則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1.2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第二章交易市場第一節交易場所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第二節交易席位2.2.1交易席位以下簡稱"席位"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2.2.4會員在本所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第三節交易品種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一)股票;(二)投資基金(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四)債券回購;(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第四節交易時間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第五節交易主體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第三章證券買賣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第三節委託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一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二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三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四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五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六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七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八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九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十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十一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十二爭議解決法。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一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二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三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四買賣方向;五委託數量;六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七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第四節申報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第五節競價與成交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一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二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1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2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買方或賣方的申報全部成交。三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項第一節開盤與收盤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第三節除權除息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4.3.2除權息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息參考價=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除權後總股本。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4.3.3本所在除權息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息參考價。第四節大宗交易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第五章交易信息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第二節行情揭示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第三節股價指數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第六章交易異常情況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故;三技術故障;四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第七章交易糾紛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第八章交易費用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第九章罰則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一罰款;二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三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四警告;五限制交易;六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七取消會籍。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第十章附則10.1釋義:一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二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三《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四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五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②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交易規則的規則目錄

第一節交易場所
第二節交易席位
第三節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第五節交易主體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第三節委託
第四節申報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第三節除權除息
第四節大宗交易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第二節行情揭示
第三節股價指數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1.1為規范創業板市場交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關於設立創業板市場的決定》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1.2深圳證券交易所 以下簡稱本所 創業板上市證券(以下簡稱證券)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本規則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所其他有關規定。
創業板上市債券和債券回購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1.3創業板市場交易活動,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1.4創業板市場採用無紙化的電腦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交易場所
2.1.1創業板交易場所,由交易主機、交易席位及相關的通信系統組成。
2.1.2交易主機接受申報指令進行撮合,並將成交結果發送給會員。
第二節交易席位
2.2.1交易席位 以下簡稱席位 是會員在本所進行證券交易的通道。
2.2.2席位的交易品種和買賣許可權由本所規定。
2.2.3每個席位應當具備至少一種通信備份手段,以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
2.2.4會員在本所辦理席位開通手續後,方能進行證券交易。
2.2.5經本所同意,席位可以在會員之間轉讓。
未經本所許可,禁止會員將席位以出租或承包等形式交由他人使用。
2.2.6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設置創業板專用席位。
專用席位只能由持有人自用,不得用於代理其他投資者買賣證券。
專用席位持有人應當遵守本規則關於會員的規定。
第三節交易品種
2.3.1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包括:
(一)股票;
(二)投資基金?
(三)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
(四)債券回購;
(五)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第四節交易時間
2.4.1創業板市場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每交易日上午9?00至9?25為集合競價時間;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為連續競價時間。
遇國家法定假日及本所公告的休市時間,創業板市場休市。
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變更創業板市場交易時間。
2.4.2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延。
第五節交易主體
2.5.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5.2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
2.5.3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
2.5.4本所可以依法限制投資者的證券交易及其范圍。 第一節交易單位、報價單位
3.1.1創業板股票的交易單位為股,投資基金的交易單位為份。申報買入證券,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不足100股(份)的證券,可以一次性申報賣出。
3.1.2證券的報價單位為每股(份)價格。
每股(份)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為人民幣0.01元。
第二節價格漲跌幅限制
3.2.1本所對證券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
漲跌幅限制價格= 1±漲跌幅比例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
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0.01元。
3.2.2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3.2.3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整創業板全部、某類或某隻證券的價格漲跌幅限制比例。
第三節委託
3.3.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必須與投資者簽訂證券買賣代理協議。協議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一 會員與投資者遵守本所業務規則的承諾;
二 會員應當在協議中向投資者提示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包括不同委託買賣方式的風險;
三 投資者表明會員已向其說明證券買賣的各類風險;
四 會員代理業務的范圍和許可權;
五 投資者開戶所需證件及其有效性的確認方式和程序;
六 委託、交割的方式、時間、內容和要求;
七 投資者保證金及證券管理的有關事項;
八 交易費用及其他收費說明;
九 會員對投資者委託事項的保密責任;
十 投資者應當履行的交收責任;
十一 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
十二 爭議解決辦法。
3.3.2投資者買賣證券,可以採取櫃台委託方式,也可以採取電話委託、互聯網上委託等自助委託方式。
3.3.3本所認為必要時,經證監會批准,可以實行其他交易方式。
3.3.4櫃台委託應當填寫委託單。
3.3.5提供自助委託的,會員應當與投資者簽訂自助委託協議。
3.3.6會員可以接受投資者的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在經紀業務中不得接受全權委託。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限價或低於限價買入證券、以限價或高於限價賣出證券的委託。
市價委託是指投資者不限定價格,要求會員以市場價格買賣證券的委託。
3.3.7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應當逐筆說明下列內容:
一 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
二 委託買賣證券的編碼和簡稱;
三 限價委託或市價委託;
四 買賣方向;
五 委託數量;
六 委託價格(市價委託除外);
七 本所及會員要求說明的其他內容。
3.3.8會員接受投資者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
3.3.9投資者委託賣出的證券必須是其證券帳戶上實有的證券。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券交易。
3.3.10投資者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其資金帳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會員不得為投資者融資交易。
3.3.11會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私自買賣或者假借投資者名義買賣投資者帳戶上的證券,或者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投資者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3.3.12會員對委託記錄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
3.3.13會員對投資者資金和證券的變動應當有詳實的記錄和憑證,按戶分帳管理,不得挪用。
3.3.14對已撤銷或失效的委託,會員確認後應當及時向投資者返還資金或證券
第四節申報
3.4.1本所只接受會員的限價申報。
3.4.2會員應當按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順序向本所申報。
3.4.3申報指令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席位號、合同序號、申報類別、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申報價格、數量、買賣方向等,並按本所規定的格式傳送。
本所認為必要時,可以對申報內容進行調整。
3.4.4每筆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份)。
3.4.5超過漲跌幅限制的申報為無效申報,本所按自動撤銷處理。
3.4.6申報當日有效。申報不能一次全部成交的,未成交部分繼續參加當日競價。
3.4.7沒有成交的申報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的未成交部分,可以一次性撤銷。
第五節競價與成交
3.5.1集中交易採用電腦自動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成交時價格優先的原則是指:較高價格買進的申報優先於較低價格買進的申報,較低價格賣出的申報優先於較高價格賣出的申報。
成交時時間優先的原則是指:同一方向申報價格相同,先申報者優先於後申報者。先後順序按本所電腦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確定。
3.5.2競價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所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所接受的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3.5.3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發行價的上下150元,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15元。
證券在非上市首日集合競價與連續競價的有效競價范圍為漲跌幅限制的價格範圍。
3.5.4超過有效競價范圍的申報不能即時參加競價,暫存於交易主機;當成交價格波動使其進入有效競價范圍時,交易主機自動取出,參加買賣競價。
3.5.5集合競價確定成交價格的規則依次是:
一 在有效競價范圍內能實現最大成交量的價位;
二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價位:
1 高於該價位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位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2 與該價位相同的一方 買方或賣方 的申報全部成交。
三 如果有兩個以上價位滿足前項條件,則選取距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的價位。
集合競價所有成交以同一價格成交。
3.5.6證券在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期間沒有產生成交的,按下列辦法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一)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高叫買價高於發行價的,以最高叫買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二)有效競價范圍內的最低叫賣價低於發行價的,以最低叫賣價為基準調整有效競價范圍。
3.5.7集合競價沒有成交或沒有全部成交的申報,自動進入連續競價。
3.5.8連續競價期間,按以下規則確定成交價格:
(一)買入申報價格高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二)賣出申報價格低於或等於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以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格。
3.5.9本所通過通信系統將成交回報即時發送至各會員,但成交結果以本所結算數據為准。
3.5.10本所成交回報信息包括以下內容:席位代號、合同序號、投資者證券帳戶號碼、證券編碼、成交數量、成交價格、買賣方向及成交時間等。
以上內容,本所可視需要增減。
3.5.11按照本規則進行的證券交易,經交易主機確認,買賣即告成立,其交易結果不得改變。
3.5.12會員應當在成交後的第一個交易日開市前為投資者完成結算交收手續,並在營業時間內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
3.5.13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交易,經證監會批准,本所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交易者承擔。
3.5.14本所認為必要時,有權調整某隻或某類證券的競價方式。 第一節開盤與收盤
4.1.1每個交易日開市後,每隻證券的第一筆成交價為該證券的開盤價。
4.1.2每個交易日閉市前,每隻證券當日有成交的最後一分鍾內所有成交價格以成交量加權的平均價為該證券的收盤價。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該交易日的收盤價。
第二節掛牌、摘牌、停牌與復牌
4.2.1證券上市,本所對其實施掛牌,上市首日證券行情顯示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為其發行價。
4.2.2證券上市期屆滿,或者本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或證監會的決定暫停或終止某隻證券上市,本所對該證券實施摘牌。
4.2.3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對上市證券實施停牌或復牌。
4.2.4證券停牌時,本所發布的行情中包括該證券的信息;證券摘牌後,本所發布的行情中不包括該證券的信息。
4.2.5停牌證券在當日復牌的,停牌期間可以繼續申報或撤銷申報;該證券復牌時,本所對復牌前接收的所有申報進行集合競價。
4.2.6證券掛牌、摘牌、停牌、復牌,本所予以公告。
第三節除權除息
4.3.1上市證券發生權益分派、配股等情況,本所根據證券發行人的申請在股權登記日的次一交易日對該證券作除權除息處理。
4.3.2除權 息 參考價計算公式為:除權 息 參考價=? 前一交易日收盤價-現金紅利 ×除權前總股本+認購價格×新增股本?÷ 除權後總股本 。
證券發行人認為調整前款計算公式有利於保護投資人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本所提出申請並說明理由。本所採納的,證券發行人應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體上公告並說明理由。
4.3.3本所在除權 息 日開市前將該證券的前一交易日收盤價修改為該證券的除權 息 參考價。
第四節大宗交易
4.4.1本所可以根據市場需要開設創業板大宗交易。
創業板大宗交易的交易規則本所另行規定。 第一節交易信息管理權
5.1.1創業板市場產生的證券交易信息,由本所統一管理和發布。
未經本所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擅自使用和傳播。
5.1.2即時行情信息發布後超過15分鍾的,本所視為公共信息。
第二節行情揭示
5.2.1本所每交易日發布創業板即時行情。
創業板即時行情發布內容為: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一交易日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即時最高買入申報價、即時最低賣出申報價、圍繞最近一次成交價上下三個申報價位的所有買賣量等。
5.2.2會員應當在營業場所獨立揭示創業板行情。
5.2.3每交易日上午開盤集合競價期間,自確定開盤價前十分鍾起,每分鍾揭示一次可能開盤價。
可能開盤價是指對截止揭示時所有申報按照集合競價規則形成的價格。
5.2.4證券交易即時行情通過通信系統傳送至各會員,會員必須在營業場所單獨揭示。
5.2.5本所根據市場需要,可調整證券即時行情發布的方式和內容。
5.2.6本所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節股價指數
5.3.1本所編制創業板指數以反映創業板股票總體價格或某類證券價格變動和走勢,隨即時行情一起發布。
5.3.2指數採用派氏加權法計算,具體公式為:
當日即時指數=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 當日即時指數證券總市值/經調整前一交易日指數證券收市總市值
5.3.3本所根據市場情況,可對創業板指數設置和編制方法進行調整。
第四節公開信息制度
5.4.1本所對創業板股票交易實行公開信息制度,即對每日漲跌幅比例超過10%的前5隻證券,公布其成交金額最大的5家會員營業部或席位的名稱及成交金額;如果漲幅(或跌幅)出現相同,則依次按成交量和成交金額選取證券。證券投資基金專用席位除外。 6.1發生下列交易異常情況之一,導致創業板市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進行的的,本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一 不可抗力;
二 意外事故;
三 技術故障;
四 非本所所能控制的其他異常情況。
6.2出現無法進行買賣申報的交易席位數量超過本所已開通席位總數的10%以上,或者中斷行情傳輸的用戶數量超過本所行情用戶總數的10%以上的交易異常情況的,本所實行臨時停市。
6.3本所認為可能發生第6.1條、第6.2條規定的交易異常情況,並嚴重影響交易正常進行的,可以決定臨時停市或停牌。
6.4創業板指數在交易日上午10:45、下午2:15之前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0%,創業板臨時停市30分鍾。
前款臨時停市措施一個交易日內只執行一次。
6.5創業板指數較前一交易日收盤指數下跌幅度達到15%,創業板當日停市。
6.6本所對因交易異常情況導致的創業板停市或停牌予以公告,並及時報告證監會。
6.7當日停市或停牌原因消除後,本所可以決定恢復交易。
除本所認定的特殊情況之外,恢復交易前交易主機已經接收的申報有效,本所在恢復交易時進行集合競價。
6.8因交易異常情況及本所採取的應對措施造成的損失,本所不承擔責任。 7.1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相關會員應當記錄有關情況,以備本所查閱。交易糾紛影響正常交易的,會員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7.2會員之間、會員與投資者之間發生交易糾紛,本所可以按有關規定,提供必要的交易數據。 8.1會員代理投資者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規定向投資者收取傭金。
8.2投資者委託會員買賣證券成交的,應當按與會員的約定交納傭金。
8.3會員自營或代理投資者買賣創業板上市證券,應當按規定向本所交納交易經手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9.1會員違反本規則的,本所可責令其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單處或並處:
一 罰款;
二 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三 在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
四 警告;
五 限制交易;
六 暫停證券自營業務或證券代理買賣業務;
七 取消會籍。
9.2會員對第9.1條(四)、(五)、(六)、(七)項處罰有異議的,可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向本所理事會申請復議;復議期間該處罰繼續執行。 10.1釋義:
一 創業板,是指本所設立的創業板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二 上市,是指證券在創業板市場掛牌交易。
三 《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帳戶》,是指投資者在本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立的A股證券帳戶卡。
四 委託,是指投資者向會員進行具體授權買賣證券的行為。
五 申報,是指會員向本所電腦交易主機發送證券買賣指令的行為。
(六)停市,是指創業板市場所有證券暫停交易。
10.2本規則第5.2.3條、第6.4條、第6.5條規定待本所完成有關技術准備工作後實施,實施時間本所另行通知。
10.3本規則經本所理事會通過,報證監會批准後生效。修改時亦同。
10.4本規則由本所負責解釋。
10.5本規則自2000年月日起施行。

③ 創業板股票怎麼交易 創業板有哪些交易規則

在股票交易規則方面,創業板除新股上市風險提示標准與主板不同外,其餘均與主板相同。因此創業板也是實行T+1制度,最大漲跌幅為上一交易日的10%。
一、創業板市場基本要素
1、交易市場
交易市場:深圳證券交易所,投資者使用深圳A股證券賬戶參與創業板市場新股申購和交易。
2、股票代碼
創業板股票代碼使用(300000,309999)區間,一般按發行順序依次編碼。
3、證券賬戶
只允許A股證券賬戶中的適當投資者參與創業板的各項業務。A股證券賬戶中的適當投資者指:A股機構投資者,可實時開通並在開通當天參與創業板的各項業務;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在書面簽署《風險揭示書》兩個交易日後證券公司可為其開通創業板的交易許可權;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應當抄錄「特別聲明」,並在書面簽署《風險揭示書》五個交易日後證券公司可為其開通創業板的交易許可權。
4、股份監控
證券公司技術系統應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在前一交易日收市後提供的結算數據,對投資者賣出委託(含限價委託、市價委託、大宗交易)進行股份監控,不允許股份賣空(經有權職能部門批準的融資融券等業務另有規定的除外)。T日買入的股票, T+1日可以賣出。
5、資金監控
證券公司技術系統應對投資者買入委託(含限價委託、市價委託、大宗交易)、新股申購、增發申購等申報進行資金監控,不允許資金買空(經有權職能部門批準的融資融券等業務另有規定的除外)。
6、稅費標准
創業板的交易傭金、經手費率等,參照在深交所上市交易的主板A股標准執行。
二、創業板股票發行
創業板股票的發行代碼為30xxxx。 創業板股票網下發行,同中小板股票網下發行,使用深交所和結算深圳分公司的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創業板股票網上發行,同中小板股票網上發行,採用資金申購定價發行模式,使用現有的交易、結算數據介面。
三、創業板股票交易 創業板股票的交易代碼為30xxxx。其交易以競價交易方式進行,符合規定的,也可進行大宗交易。除特別規定外,參照執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關於主板A股股票的相關規定。
1、競價交易
(1)通過競價交易買入創業板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創業板股票時,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或其整數倍,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2)創業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首日,實施盤中股價異常波動臨時停牌制度。
2、大宗交易
參照主板,由證券公司交易員在深交所綜合協議交易平台的交易終端上完成協議交易的委託申報,委託申報時間為9:15-15:30;綜合協議交易平台在15:00-15:30進行成交確認。
四、創業板增發
創業板增發時,將加掛專用證券代碼37xxxx,後四位與股票交易代碼30xxxx的後四位相同。
五、創業板配股
創業板配股認購時,將加掛專用證券代碼38xxxx,後四位與股票交易代碼30xxxx的後四位相同。
六、創業板上市公司交易系統網路投票 創業板上市公司通過交易系統開展股東大會網投票時,將加掛專用證券代碼36xxxx,創業板網路投票的證券代碼使用(365000,368999)區間,根據對應股票的交易代碼順序編碼,即300001股票的網路投票代碼為365001、301001的網路投票代碼為366001,依次類推。
七、創業板交易信息披露
1、實時行情信息
與主板等其它產品一樣,深交所通過行情系統實時發布創業板股票的行情。
2、創業板交易公開信息
同主板股票,以公告文件發布創業板交易公開信息,證券公司應當在營業場所及時公布交易公開信息。創業板指數發布前,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的計算擬以中小板綜指為基準,即計算公式為:收盤價格漲跌幅偏離值=單只股票漲跌幅-中小板綜指漲跌幅。
3、指數計算
深證指數系列、深證成指系列、行業分類指數系列均明確為全市場指數,即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的股票均納入這三個指數系列的計算樣本范疇。

④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用什麼帳戶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用什麼帳戶?
投資者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滬市a股證券賬戶。投資者僅需向其委託的證券公司申請,在已有滬市a股證券賬戶上開通科創板股票交易許可權即可,無需在中國結算開立新的證券賬戶。

科創板是什麼?有什麼特點?
科創版的全稱是「科技創新版」,專門為創新型和科技型中小企業服務的板塊。

科創版有以下幾個特點:
1.科創版主要是中小企業的專業化市場,重點面向的是滿足規范性及創新型、科技型特徵,沒有進入成熟期但具有成長潛力的中小企業;
2.科創版會早於主板市場實施股份發行注冊制,將會建立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的掛牌審核機制,由中介機構和掛牌企業保證信息的完整性、准確性和真實性;
3.科創版對個人投資者是有一定門檻的,有50萬元以上的金融資產,其中包括投資者的的股票、銀行存款、理財產品。


創業板是什麼?
創業板又稱二板市場即第二股票交易市場,是與主板市場不同的一類證券市場,專為暫時無法在在主板上市的創業型企業提供融資途徑和成長空間的證券交易市場。創業板是對主板市場的重要補充,在資本市場佔有重要的位置。中國創業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碼以「300」開頭。
創業板與主板市場相比,上市要求往往更加寬松,主要體現在成立時間,資本規模,中長期業績等的要求上。

創業板市場最大的特點就是低門檻進入,嚴要求運作,有助於有潛力的中小企業獲得融資機會。在創業板市場上市的公司具有較高的成長性,但往往成立時間較短規模較小,業績也不突出,但有很大的成長空間。可以說,創業板是一個門檻低、風險大、監管嚴格的股票市場,也是一個孵化創業型、中小型企業的搖籃。

⑤ 投資者參與上交所科創板交易,應當使用什麼證券賬戶

參與科創板股票交易不是再開立一個證券賬戶,而是開通一個交易許可權而已,賬戶還是原有的賬戶,只是開通交易許可權。

科創板,英文是Sci-Techinnovationboard(STARMarket),是由國家主席習近平於2018年11月5日在首屆中國國際進口博覽會開幕式上宣布設立,是獨立於現有主板市場的新設板塊,並在該板塊內進行注冊制試點。

《實施意見》明確,為做好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工作,將在五個方面完善資本市場基礎制度:

一是構建科創板股票市場化發行承銷機制,

二是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監管,

三是基於科創板上市公司特點和投資者適當性要求,建立更加市場化的交易機制,

四是建立更加高效的並購重組機制,

五是嚴格實施退市制度。

⑥ 創業板股票購買條件

創業板是地位次於主板市場的二板證券市場,以 NASDAQ市場為代表,在中國特指深圳創業板。在上市門檻、監管制度、信息披露、交易者條件、投資風險等方面和主板市場有較大區別。
在了解創業板股票要怎麼買之前,我們要知道自己是否滿足購買條件。
一、哪些人能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1、開立《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賬戶》的自然人、法人及證券投資基金,可以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
2、投資者參與創業板市場交易,應當委託會員代理。會員應當根據證監會批準的經營范圍,在創業板市場從事證券代理買賣業務或證券自營買賣業務。創業板有漲跌幅限制嗎?
3、創業板有漲跌幅限制,但與主板的漲跌幅限制有區別。創業板漲跌幅限制比例為20%。漲跌幅的價格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1±漲跌幅比例)×前一交易日收盤價。計算結果四捨五入至人民幣元。證券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二、創業板市場交易的證券品種有哪些?
證券品種包括:股票、投資基金、債券(含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金融債券及政府債券等)、債券回購、經證監會批准可在創業板市場交易的其他交易品種。
三、創業板股票怎麼買?
1、須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
2、親自到證券公司營業部現場簽署《創業板市場投資風險揭示書》,在經證券公司確認並按規定期限開通創業板市場交易後,才可以參與創業板新股申購或買賣交易。
(
註:
在辦理上述風險揭示書簽署手續當日是不能參與創業板股票的申購或買賣的,且不同交易經驗的投資者所需時間不同,具有兩年以上(含兩年)股票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在簽署風險揭示書(T日)後第二個交易日(T+2日)即可申購或買賣創業板股票。
而尚未具備兩年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則需在簽署後第五個交易日(T+5)才可申購或買賣創業板股票。)
3、若投資者於周末前往申請開通創業板,無論是周六或周日,均等同為周五申請開通,即具有兩年以上交易經驗的自然人投資者可於下周二開始申購,而未具有兩年交易經驗的投資者於下周五才可開始參與申購和買賣交易。
四、創業板股票買賣須繳納的費用怎麼算?
1、按規定買、賣股票傭金在—范圍內,電話委託交易最高網上委託交易一般是或你有一定多的資金或交易量,可與證券公司協商到最低傭金每筆交易最低收取是5元。
2、賣出時加收印花稅單向收取)。
以上是按成交金額計算百分比的。
購買股票,按規定以手為單位。即最少要購買股票不少於100股(即1手股票),購買超過100股的必須是100股的整數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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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投資者參與創業板股票交易應當使用什麼相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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