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持股超過5%如何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
拓展資料: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應當依照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首先,這里的「持股」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間接持有包括以親屬名義或者以合夥的名義的購買的股票的持有和兩個有控股關系的投資者合計持有。
公告時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時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禁止行為。在報告期限內和作出報告、公告後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這里的「二日」為公告後二日,因此,在自公告之日起五日內都不得從事該上市公司股票的買賣。
出售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減持比例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5%以上大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其持股比例低於5%的,應當在二個交易日內公告;公司控股股東因減持股份導致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的,應當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已實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東每增減1%時必須公告。
購買方的信息披露義務包括: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5%的,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權益變動報告書)且不得再行買賣該公司股票;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後,每增減5%,應當在三個交易日內公告,並在公告後的二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繼續增持的,應當進行要約收購,並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就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提示性公告。中國證監會在15日內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收購人,也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要約豁免。
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百分之五時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Ⅱ 股份公司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可以購買。
如果不是中層以上幹部,可以隨意買賣
如果是中層以上幹部(在證券法規定的內幕信息人之內),每次買賣都需要公告給交易所,披露詳細情況和持股動向,
而且如果買了本公司股票半年內不可以賣,賣了半年內不可以買,買了半年內可以繼續買進但每次買進要公告。
Ⅲ 個人可以通過購買某上市公司的超過一半的股票成為大股東並控股該公司嗎
理論上是可行的,但是一般個人或者機構購買公司的股票超過5%必須公告的,此外控股股東也不會讓你輕易買入50%以上的股份,那他豈不是丟了控股權了
Ⅳ 我可以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能,依據《證券法》。 第七十三條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Ⅳ 上市公司的員工可以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嗎
不可以,《證券法》中 第七十三條規定 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六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1、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3、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4、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5、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6、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第七十五條 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內幕信息包括:
1、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5)員工個人買公司股票要公告嗎擴展閱讀
1、法律責任形式
《證券法》規定承擔法律責任的形式主要有:責令停止;責令改正;責令依法處理;責令關閉;退還資金;依法賠償;取締;撤銷證券任職或從業資格;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暫停或撤銷自營業務許可;撤銷證券業務許可;吊銷公司營業執照;警告;罰款;依治安處罰條例處罰;沒收;行政處分;刑事處分等等。
其中,罰款有的是在一定標准內按一定比例罰款,最高達20%;有的按一定標準的倍數罰款,最高達5倍;有的按金額罰款,最高達人民幣60萬元;有的則是按其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罰款等等。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人的措施。所謂證券市場禁人,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依法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應全部上繳國庫。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部門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證券犯罪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為偽造、變造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內幕交易、泄露內幕信息罪,編造並傳播證券交易虛假信息罪,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罪,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中介組織人員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中介組織人員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等。
Ⅵ 個人或公司持有多少股票要公告
5%。不管是一級、二級市場或場外交易方式持有總股本達5%,再增持達2%都要在三個工作日作出公告。持有總股本5%以上的股東,減持達2%要在三個工作日作出公告,減持到5%以下要在三個工作日作出公告,此後再減持不用公告。個人或法人持有股票超過30%,要向證監會申請免於要約收購,並作出公告。公告內容有:持有人、持有人的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時間、變化的數量、變化前後的數量、公告人、公告日期。
拓展資料:
認定股東資格有哪些證據?
根據股東資格認定的形式要件與實質要件,可以把輔助證明具有股東資格的證據也分為形式要件類證據與實質要件類證據。
一、 形式要件類證據
1. 工商登記。
工商登記主要為外部第三人識別公司股東提供渠道,在有爭議的有限公司股東資格認定上,僅以工商登記記載為據,並不能直接得出工商登記股東就是公司股東的結論。對於股東資格的取得而言,工商登記只具有宣示的功能和公示意義,不具有設權的性質與功能。
2.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人為規范公司內部各種權利義務關系而制定的,規定公司組織、內部關系和開展業務活動的基本准則,也是公司設立的基本依據。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者蓋章。而股東簽署公司章程的行為實質上是股東對於章程效力的確認,是對公司章程所記載內容的認可,包括願意成為公司股東並接受公司章程的約束,也包括對其他簽署公司章程股東的身份的承認,因此,公司章程的記載具有確認股東資格的最高證據效力。
3. 股東名冊。
股東名冊有如下特點:股東名冊是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具備的文件;股東名冊必須記載股東的姓名或名稱、持股數量等內容;當股東轉讓股權或者發生其他應當變更股東名冊記載事項時,公司應當予以變更;股東名冊的記載具有權利推定力,即雖不是確定股東權利所在的根據,但卻是確定誰可以無舉證地主張股東的形式上資格的依據(最重要的法律特徵)。
4. 出資證明書。
出資證明書是表現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地位或者股權權益的一種要式證券,是公司提供股東的一種書面憑證和股東對抗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對公司出資義務的內部憑證。
二、 實質要件類證據
1. 實際出資證據。例如轉賬憑證或公司開具的收條等。
2. 股權轉讓、贈與的合同或其他文件。通過繼受方式取得股權的公司股東可以憑藉此類證據來證明股東資格的取得。
3. 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證據。例如簽字確認的股東會決議、會議記錄等。
4. 分紅證據。對於同時具有股東資格和勞動者身份的特殊人員來說,應要求公司轉賬時明確備注轉賬用途,以區分轉賬究竟是分紅款、工資、還是福利待遇的發放。在上述諸多證據,公司章程的證明效力最高。因為公司章程不僅對內部股東具有約束力,而且公司章程經工商登記後對公司外部人員也起到了公示效力。因此,公司章程同時具備了形式和實質這兩個要件。
Ⅶ 上市公司的高層或員工和其親屬可以買自己的公司的股票嗎
高層及其親屬不可以在不通知證監會並且出公告的情況下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否則涉嫌內幕交易,是刑法,也就是弄大了可以進監獄。因為通常公司高層會提前知道公司的財務報表或重要合同,而上市公司的這些材料都需要通過證監會,然後公告。這是為了保護中小投資者,如果你知道了有重要合同大量建倉股價拉高而後公告重要合同你賣出獲利兌現這就是內幕消息,高管的家屬同樣具有優先獲得內幕消息的可能。
員工,一般都可以買賣自己股票。
另:其實高層買賣自己股票的,很容易造成內幕交易,非常容易!因為股票里的主力大幅拉升你便浮出水面,哪怕你不知道內幕也是按內幕消息來定罪。這點監管機構規范嚴格,不要為小利反而損害了自家公司的名譽,一旦查出違法所得沒收+罰款+交易所警告不合算的。
前些日子曾經有過一件事,一個上市公司的老總家的女兒不小心賣了1手自己老爸的股票,也就是100股結果出公告給老爸丟人,這不劃算,同樣也說明,小利未必不會被發現。
和資本打交道風險永遠是第一位的。切記。
Ⅷ 員工可以購買本公司股票嗎
普通員工一般是可以隨意買賣公司的股票的,但如果是公司的高管或限制性大股東,則買入本公司的股票要符合公司股票限制性規定。高管通常買賣股票要符合公司章程和遵守「股票買賣窗口期」禁止交易規定,如:
1、定期報告公告慶舉握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預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不能買賣股票。
2、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不能買賣股票。
3、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譽慶件發生之日或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不能買賣股票等。
購買股票注意事項
投資者要選擇有代表性的熱門股票。所謂熱門股票,是指交易量大、流動性強、價格變動幅度大的股票。這答桐是為了便於出售和轉讓,而且能夠使投資者獲取更多的收益。
選擇前景光明,股息豐厚公司的股票。這些股票將會隨時間推移不斷增值,投資者也能夠因此贏取較多的盈利。
Ⅸ 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也要公告
信息披露義務並不是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專有義務,投資者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也要依法履行相關義務,否則,就會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本文擬從買賣的持股比例和時間兩個方面為投資者介紹相關知識,希望投資者注意自己的買賣行為,及時履行信息披露、不得再行買賣等法定義務。
買賣股票達到一定比例應暫停交易並公告[/b]
持股比例是投資者履行報告和披露義務的重要指標。《證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均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通過二級市場購買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時應當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之後投資者繼續買賣上市公司股份的,持股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繼續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一、當投資者買入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必須暫停買入行為,並及時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在上述報告、公告的期限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份,否則即構成嚴重違規行為。
案例1: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於2008年10 月15 日買入A公司股份574萬股,由於之前其已持有A公司1689萬股,占公司總股本4.987%,從而合計持有2263萬股,占公司總股本6.68%,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案例2:某商廈有限公司及一致行動人合計增持G公司A股819萬股、B股30.5萬股,合計佔G公司總股本的5.09%,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二個案例均屬於投資者在增持上市公司股份比例首次達到5%時未能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還繼續買入公司股票,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已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二、持股比例已達5%以上的投資者,股份每增加或減少5%均應及時履行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在報告期及報告後兩日內不得再行買賣。
增持上市公司的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同,需履行的信息披露義務也不相同,當持股比例為5%-20%(含5%)之間,需編制並公告“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為20%-30%(含20%)之間需編制並公告“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當持股比例達到30%後如需繼續增持的,除獲得證監會的豁免外,應提出全面“要約”,編制並委託上市公司公告收購報告書,履行要約收購義務。原來持股30%以上的股東若計劃在12個月內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不超過2%,則應在首次增持、增持1%、2%三個時點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此外,股東無論是通過競價交易系統還是大宗交易系統進行減持,均應遵守有關規定。
案例1:X公司控股股東ZH公司持有上市公司6520萬股股票,占公司總股本22.24%,2008年11月10日至11月13日期間該股東通過大宗交易系統出售股份累計達1652萬股,占公司總股本的5.63%,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案例2:中核鈦白(002145)第二大股東北京嘉利九龍商城有限公司於2008年8月20日賣出中核鈦白1742萬股,佔中核鈦白股份總額的9.1684%,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公告義務。
上述二個案例中股東均是在持股比例減少達到5%時未及時報告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且在未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情況下繼續出售公司股份,其行為違反了《證券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已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需要提醒的是,還有一個與股權分置改革相關的減持股份達到1%的披露要求,即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二級市場減持股份數量每達到1%時需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持股比例在5%以上股東買賣時間有限制[/b]
一般普通投資者買賣公司股票行為不受限制,但一旦成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的股東後,就可以認定其行為能對上市公司實施一定影響,因此其買賣該公司股票行為在時間上將受到一定製約。
《證券法》第47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以上的股東,將持有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這些投資收益歸公司所有。即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對該公司股票買和賣行為必須間隔在6個月以上,否則該股東不能享有其買賣行為所產生的利益,同時,也構成違反《證券法》的行為,將會受到交易所的紀律處分和證監會的行政處罰。
案例1:Y公司的控股股東某市城市建設投資公司持有公司82. 45%股份,2008年3月11日其在減持公司無限售流通股股份323101股後,又以16.657元/股買入公司股票20,000 股, 城投公司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短線交易,最後,該公司獲得的差價收益40,460元屬上市公司所有。
此外,證監會《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中規定上市公司股東任何30天內通過二級市場出售的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不得超過1%,否則應當通過大宗交易進行。
案例2:2008年4月29日宏達股份(證券代碼:600331)的股東四川平原實業發展有限公司、綿陽市益多園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通過二級市場分別減持了751.36萬股和696.23萬股,減持數量占該宏達股份總股本比例1.46%和1.35%,違反了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轉讓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結果上述二個股東受到監管部門的相關處罰。
最後,我們再一次提醒投資者,如果你在將來的投資中有可能達到上述限制時,一定要遵守信息披露的法規,及時報告、公告,並不得在上述期間再行買賣,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