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是原始股嗎 安全嗎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不一定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不是上市公司,也就談不上原始股了。
如果是上市後的股權激勵的股份,那也不是原始股。
企業對員工激勵轉讓的股的安全性,與該公司其他形式獲得的股份是一樣的。
投資是否安全,要看企業經營情況。可以參看銀行對該企業的信用評級。
拓展資料:
什麼是原始股?
原始股是公司在上市之前發行的股票。在中國股市初期,在股票一級市場上以發行價向社會公開發行的企業股票。
原始股與股票異同:
1、原始股屬於股票的一種,原始股通常指一級市場上購買的股票;
2、股票包括原始股和上市之後的流通股票。簡單講就是原始股屬於股票一種,股票包含原始股,原始股是指未進行二級市場公開流通交易的股票。
原始股存在的風險:
1.虛假項目投資類:以虛構投資項目可獲得高額利潤回報為誘餌, 誘使被害人認購或加盟入股、取得「代理加盟商」資格,簽訂買賣合 同和購銷合同等進行非法集資或吸存。該類作案方式最為常見,如虛 構工程項目、虛構養老保險險種、投資開發金礦、轉讓公司股權、投 資智能飲水機項目、入股「彩民俱樂部」、投資某類交易中心、投資 購買大樓、合作電子安裝工程、投資綠色工程、綠色餐飲連鎖工程, 推銷購買保健品,購買度假休閑時權證等。
2.證券投資類:以即將在國內外上市,屆時可獲得成倍投資收益 為名非法公開銷售「原始股」,或以投資海外公司的基金為名等進行 集資或吸存。
3.非法傳銷類:採取以專賣、代理、加盟等做誘餌「拉人頭式」 發展下線會員、「網路直銷」、購買股權入會和「重復消費」等方式 進行非法傳銷或變相傳銷活動。
4.金融詐騙類:以利用信用卡提現、消費等方式進行惡意透支, 頻繁開具空頭支票,使用虛假收入證明、房產資料等證明申請貸款等 作案手法對商家及金融機構進行金融詐騙。
5.合同詐騙類:以簽訂合同方式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詐騙被害人 及被害單位的財物。主要合同詐騙類型有:以虛構單位或冒用他人名 義、虛構項目、為被害單位提供廣交會展位等實施合同詐騙;利用偽 造、變造、作廢的銀行票據或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簽訂合同騙 取財物;通過賒貨或先以履行小額合同、支付小額訂金的方法,誘使 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數額較大的合同,收到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 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或不予返還騙取財物;誘騙客戶簽 訂合同交納高額定金,當客戶交貨時故意人為地控制加工產品的合格 率,使產品的合格率達不到合同要求,以此為借口騙取客戶的定金等。
6.普通詐騙類:利用電話、簡訊、互聯網等,進行提供虛假網上 炒股炒匯服務、涉外婚介、網路詐騙等非法經營或電信詐騙活動;利 用虛假招生、賭博、消災求平安、資助解凍民間寶藏等從事詐騙活動。
『貳』 什麼是股權激勵,股權激勵的步驟是什麼
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的英文是ESOP(Employee Stock Ownership Plans),員工持股計劃,是指為了吸引、保留和激勵公司員工,通過讓員工持有股票,使員工可以參與公司的利益分享機制與經營決策機制。
將公司的股權分一部分出來,給到努力工作的優秀員工,讓大家感受到,公司在越來越好,沖擊IPO之後,不是只有創始人一個人可以一戰封神,成為福布斯富豪榜的一員,那些同樣為公司付出了心血的人,也可以收獲自己應得的那份財富自由。
一個完整的股權激勵計劃,包括了方案設計、信託&稅務籌劃、數據管理和行權落地四大環節。
『叄』 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規定
法律分析:1.有關上市公司高管買賣股票的規定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四條 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購入包銷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然人股東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賬戶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上市公司、股票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買賣該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權性質的證券的,給予警告,並處以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肆』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定
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規定主要是為了激勵員工們能夠更好的工作,但是股權都是上市公司所有,員工有臨時收益權。
『伍』 公司股權激勵怎麼操作
公司股權激勵怎麼操作?要從不同發展階段來看。在早期創業的時候,公司要對股權激勵有一個整體的規劃。由於公司人數少,工作狀態比較清晰,激勵對象的選擇以及授予數量可以按照激勵對象的重要性及貢獻程度來決定。
等公司清輪到了成長期或中後期,則需要用科學的方法去計算激勵的數量以及行權成本。常見的方法是按「職級體系」分權重計算。根據職級的登記,同時考量崗位重要性和在職時長,最終給出授予數量。當然這僅僅是一個依據,更多其實還是要考慮到公司是否有上市計劃。
從激勵工具的選擇答余信上來看,未上市企業一般都會選擇期權,這是因為股票期權在實際操作中是最靈活的,少部分公司會同時授予期權和限制性股票。企業上市後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有逐漸替代和轉化的過程,股毀核票期權越來越少,限制性股票佔比越來越高。
股權激勵機制需要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量體裁衣,並與後續企業選擇的上市路徑相配合,才能最大程度上發揮股權激勵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