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員工持股離職後能否要回本金
依據相關協議:相關協議勞動者擁有公司原始股,勞動者在該公司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收回勞動者的原始股需要依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持股時簽訂相關協議執行。
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
實踐中,用人單位允許勞動者持原始規屬於公司的福利性質,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會按照約定收回勞動者的持股,並按照約定依法向勞動者支付持股折算的價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七十九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B. 公司員工股沒有退還怎麼辦
這種需要採用「友好協商」,在這友好協商的過程中收集老闆拖欠工資、吞並股金的證據,然後藉助法律,起訴。
C. 辭職後股份不退算不算違法
不違法的。所謂員工入股,系指企業提供各種有利條件,使員工取得所屬企業的股票而成為企業的股東。由於股權代表著損益的負擔,員工願意承擔企業經營成敗的風險,惟員工入股僅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
一、退股時是否可以退回本金要分兩種情況討論:
1、有限公司是可以退股,但條件苛刻,可以通過清算拿回本金。
2、股份制公司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故而本金不可能拿回。
二、、退股不退錢合法嗎
法律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只要其不觸犯國家法律法規。所以,退股是否需要支付違約金,關鍵看你們當時是怎麼約定的。不過,從您的描述來看,提前退股已經承擔了不退還古今和酒的規定,也算是對提前退股進行了懲罰。如果,當時合同上沒有寫應當承擔違約金或者沒有約定違約金的多少,是不需要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的。
三、退股
「退股」是指股東退出公司經營,其實質上股東之間的股權轉讓,即原股東將手中股份全部轉讓其他股東。為了避免法律風險,應該注意以下幾點: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4、公司承擔付款方不合法,可以作為付款擔保方。過去多數退股案例中,約定公司承擔退股付款責任,與事實上股權轉讓協議約定是不符,如果訴至法院,法院將是按無效合同處理。實際情況是,大多數受讓方基本是控制公司,公司財產是其個人的主要財產,一般優選做法是:受讓股東承擔付款責任,公司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從而保障連帶付款。
四、退股注意事項
1、避免追繳不實資金的責任。多數公司成立時屬墊資型,其公司注冊資金是不實的,股權受讓方也清楚出資情況,有必要明確約定注冊資金充實責任由受讓方負責。如果不約定清楚,可能出現股權轉讓後,受讓方拒不付款,公司則要求你補繳注冊資金。
2、明確劃清權利義務。大多數退出公司之前,向公司投入資金、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除資本可以數字定量確定外,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均無法實施核定,所以股東在退出時必須明確劃定勞動力、技術、業務資源等無形資產如何處置。
3、約定股權轉讓款的付款時間、金額和違約責任。實踐中,大多數退股糾紛爭議都是受讓方不支付股權轉讓款,有必要將股權轉讓款支付金額、實踐和違約責任具體約定明確,如管轄法院、律師費承擔、違約金額等需要一一列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第十八條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范圍;
(三)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夥事務的執行;
(七)入伙與退夥;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
公司不同意退股份不違法,股東的股份可以轉讓,股份有限公司都是只能轉讓股份,不能退股。原股東可以優先認購。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