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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發布時間:2023-12-12 00:25:18

⑴ 新股網上怎麼申購

網下申購新股是可以採取如下方式的:在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申購,投資者網下申購新股的必須具備《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規定的條件,並且應當在證券協會進行注冊。
【法律依據】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第六條除本細則第五條所述六類機構投資者外,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可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向協會推薦注冊。網下投資者應當保證其提交的注冊資料真實、准確、完整。證券公司應負責對所推薦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保證所推薦的網下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⑵ 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

(2016年1月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行為,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下發行是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下簡稱「新股」)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深交所」)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登記結算平台進行的發行配售。

第三條 持有深市非限售A股市值不少於1000萬元(含)的配售對象方可參與網下詢價和申購。

配售對象是指參與網下發行的投資者或其管理的證券投資產品。

第二章市值計算規則

第四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照X-2日(X日為初步詢價開始日,下同)前20個交易日(含X-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計算。配售對象證券賬戶開戶時間不足20個交易日的,按20個交易日計算日均持有市值。

第五條 配售對象的同一證券賬戶多處託管的,其市值合並計算。配售對象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多個證券賬戶市值合並計算。

確認多個證券賬戶為同一配售對象持有的原則為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的「賬戶持有人名稱」、「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均相同。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以X-2日日終為准。

融資融券客戶信用證券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中,證券公司轉融通擔保證券明細賬戶的市值合並計算到該證券公司自營賬戶市值中。

第六條 證券公司客戶定向資產管理專用賬戶以及企業年金賬戶,證券賬戶注冊資料中「賬戶持有人名稱」相同且「有效身份證明文件號碼」相同的,按證券賬戶單獨計算市值並參與申購。

第七條 不合格、休眠、注銷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

第八條 非限售A股股份發生司法凍結、質押,以及存在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股限制的,不影響證券賬戶內持有市值的計算。

第九條 配售對象持有的市值按其證券賬戶中納入市值計算范圍的股份數量與相應收盤價的乘積計算。

第三章 基本規定

第十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申請,深交所可以向其提供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及網下配售工作。

第十一條 根據主承銷商的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登記結算平台代理主承銷商認購資金的收付、網下發行募集款的收付以及備案銀行賬戶的審核。經發行人書面委託,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第十二條 在初次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發行股票前,主承銷商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主承銷商用戶。主承銷商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三條 網下投資者通過中國證券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備案登記後,應當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與深交所簽訂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使用協議,申請成為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投資者用戶。網下投資者應當使用數字證書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進行操作,並對其所有操作負責。

第十四條 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的信息以在協會登記備案的數據為准。

網下投資者在協會完成配售對象信息的登記備案工作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配售對象的證券賬戶、銀行賬戶進行審核及配號。網下投資者應於X-1日12:00前完成配售對象的登記備案及配號工作。

第十五條 具有主承銷商和網下投資者雙重身份的機構,應當分別辦理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數字證書,分別申請成為主承銷商用戶和網下投資者用戶。

第十六條 新股網下發行電子化的有關數據,自網下申購之日起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上保留六個月。

第十七條 初步詢價截止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選擇符合主承銷商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報價條件的網下投資者及配售對象,並剔除不滿足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的市值要求的配售對象,完成網下詢價投資者的確定。

第十八條 網下發行初步詢價期間,網下投資者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進行價格申報並填寫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每個配售對象填報的擬申購數量不得超過網下初始發行數量。

相關申報一經提交,不得撤銷。因特殊原因(如市場發生突然變化需要調整估值、經辦人員出錯等)需要調整報價或擬申購數量的,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填寫具體原因。

每個投資者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

第十九條 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獲配應繳款情況,為其獲配的配售對象足額繳納認購資金。

第二十條 結算銀行應當根據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資料,及時、准確地維護配售對象備案的銀行賬號等信息,否則造成的損失由結算銀行承擔。

第四章 發行流程

第二十一條 X-1日,主承銷商應當向深交所提出使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的申請,並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出使用登記結算平台的書面委託申請。

第二十二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交易日進行,網下投資者在發行人初步詢價公告規定的時間內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填報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初步詢價應當在T-2日(T日為網上申購日,下同)15_00前完成。初步詢價報價期間,主承銷商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有關價格及相應的擬申購數量等信息。初步詢價截止後,主承銷商應根據《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有效報價條件等,剔除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或定價申購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第二十四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錄入發行價格等相關信息,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將自動剔除在初步詢價階段報價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確定的發行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下限的初步詢價報價及其對應的擬申購數量。

發行參數確定後,主承銷商應當在T-1日15_00前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完成有效報價投資者確定,並啟動申購。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有效報價入圍數量。

第二十五條 網下申購日為T日,T日9_30-15_00期間,參與網下發行的有效報價投資者應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錄入申購單信息,包括申購價格、申購數量及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規定的其他信息。申購時,網下投資者無需為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繳付申購資金。

第二十六條 T+1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網下申購結果,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初步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投資者可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網下獲配股份及應繳款情況。

T+2日,主承銷商在指定媒體刊登網下初步配售結果公告。

第二十七條T+2日8:30-16:00,網下投資者應根據發行價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獲配股份數量,從配售對象在協會備案的銀行賬戶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網下發行專戶足額劃付認購資金,認購資金應當於T+2日16_00前到賬。

第二十八條 網下投資者應依據以下原則進行資金劃付,不滿足相關要求將會造成配售對象獲配新股無效。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在發行公告中應對上述資金劃付要求予以明確。

(1)網下投資者劃出認購資金的銀行賬戶應與配售對象在協會登記備案的銀行賬戶一致。

(2)認購資金應該在規定時間內足額到賬,否則該配售對象獲配新股全部無效。多隻新股同日發行時出現前述情形的,該配售對象全部獲配新股無效。

(3)網下投資者在辦理認購資金劃入時,應在付款憑證備注欄中註明認購所對應的股票代碼,備注格式為:「B001999906WXFX六位新股代碼」(如新股代碼為000001,則備注為「B001999906WXFX000001」),若沒有註明或備注信息錯誤將導致劃款失敗。

(4)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在取得中國結算結算銀行資格的各家銀行開立了網下發行專戶,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應於同一銀行系統內劃付,不得跨行劃付;配售對象備案銀行賬戶不屬結算銀行賬戶的,認購資金統一劃付至工商銀行網下發行專戶。

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認購資金到賬情況實時反饋至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主承銷商可以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查詢各配售對象的到賬情況;網下投資者可以通過網下電子平台查詢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的認購資金到賬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不同配售對象共用銀行賬戶的,若認購資金不足,則共用銀行賬戶的配售對象的獲配新股全部無效。

第三十條 T+2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配售對象新股認購資金的到賬情況以及主承銷商提交的網下初步配售結果,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八條及第二十九條的規定進行處理,形成新股網下認購結果後於T+2日17_30前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主承銷商確認。

第三十一條 對未在規定時間內或未按要求足額繳納認購資金的配售對象,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對其全部獲配新股進行無效處理,相應的無效認購股份由主承銷商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第三十二條 T+3日15_00前,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下載製作新股配售結果所需的文件,按照規定的格式製作新股網下最終配售結果文件,並將新股網下配售結果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交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

主承銷商應當於網下發行完成後在指定媒體公布網下配售結果。

第三十三條 T+4日9_00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將網下發行新股認購款項劃至主承銷商的資金交收賬戶。

網下發行認購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相關規定劃入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第三十四條 主承銷商收到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劃轉的新股認購款項後,應當及時依據承銷協議將有關款項劃轉到發行人指定的銀行賬戶。

第三十五條 網下發行結束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主承銷商通過網下發行電子平台提供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辦理股份初始登記。

由於主承銷商報送的網下配售結果數據有誤,導致網下配售股份初始登記不實的,相關法律責任由主承銷商承擔,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對於主承銷商根據第三十一條包銷或按其他方式處理的股份,主承銷商自行與發行人完成相關資金的劃付後,由發行人向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股份登記申請,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據此完成相應股份的登記。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網下投資者應當在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報送和更新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深圳A股證券賬戶資料,並根據要求及時進行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

對於未報送配售對象關聯證券賬戶資料或未及時根據要求補報和更正相關資料的網下投資者,其所管理的配售對象不得參與網下配售。

第三十七條 配售對象已參與某隻新股網下報價、申購、配售的,不得參與該只新股網上申購。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網下投資者報送的其管理的配售對象的關聯賬戶為依據,對配售對象參與網上申購的行為進行監控。

第三十八條 主承銷商應當針對初步詢價、網下申購和網下配售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突發事件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並予以公告。

第三十九條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術故障以及其他異常情況導致網下發行電子平台和登記結算平台不能正常運行,深交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不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深交所和中國結算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9日發布的《深圳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發行實施細則》(深證上〔2014〕158號)同時廢止。本細則施行前發布的其他相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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