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內地員工參與股權激勵是否要交稅
一、正文回答
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政策:
1、納稅義務產生,授予階段無需納稅,授予節點員工尚未通過股權激勵獲取任何收益,員工此時缺乏納稅所必要的資金,且為充分實現激勵的效果,授好局予階段無需納稅是合理且必要的。
2、應納稅額計算;
3、稅收優惠政策,單獨征稅,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最新決定,到2022年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收入單獨征稅,不與薪酬、年終獎合並;
4、稅收征管。
二、分析
在授予至解除限售可行權期間,相關法律規定,行權前股票期權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征稅,但國內A股上市公司的股權友沒讓激勵規則是,在解除限售、行權、可行權前,授予的股權份額不得轉讓。如遇辭職等特殊情況。延期繳稅,按照相關規定,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激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在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權激勵取得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什麼是股權激勵?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目前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察局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
B. 企業繳納員工繳納股金但不擁有對企業資產的所有權給予的分紅如何繳納個稅
由於企業在經營期間,會與多方產生經濟利益關系,且在改制時,需要對債務清償,債券進行追收,若在改制時,危及到職員利益的,也需要進行補償,這些屬於企業改制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此時,活動經濟利益的一方,該如何繳納如果所得稅呢?
一、企業高管、技術人員等在改制時所獲得的股權激勵性質股份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1)企業給高管人員派送股票認購權時,應當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行使股票認購權取得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482號)》的規定納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有關規定,企業有股票認購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行使股票認購權時的實際購買價(行權價)低於購買日(行權日)公平市場價之間的數額,屬於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的所得,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認購股票等有價證券而從僱主取得折扣或補貼收入有關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9號)》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個人在股票認購權行使前,將其股票認購權轉讓所得,應並入其當月工資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在行使股票認購權後,將已認購的股票 (不包括境內上市公司股票) 轉讓所取得的所得,應按照 「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的高管、技術人員等無償獲得的股份時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聯想集團改制員工取得的用於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1]832號)的稅收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①企業在公司制改造時將有關資產無償以股份由公司代扣代繳。②公司給員工免費贈送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時,其實質上是公司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雇員。對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股份屬於因受雇而取得的報酬,應按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
(3)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獎勵個人時,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45號)的規定,執行以下個人所得稅政策。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東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名或多名個人投資者以股權收購方式取得被收購企業100%股權,股權收購前,被收購企業原賬面金額中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等盈餘積累未轉增股本,而在股權交易時將其一並計入股權轉讓價格並履行了所得稅納稅義務。股權收購後,企業將原賬面金額中的盈餘積累向個人投資者(新股東,下同)轉增股本,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區分以下情形處理:
(一)新股東以不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已全部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二)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股權的,企業原盈餘積累中,對於股權收購價格減去原股本的差額部分已經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股權收購價格低於原所有者權益的差額部分未計入股權交易價格,新股東取得盈餘積累轉增股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新股東以低於凈資產價格收購企業股權後轉增股本,應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即:先轉增應稅的盈餘積累部分,然後再轉增免稅的盈餘積累部分。
三、企業改制過程中職員的得到的經濟補償金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
針對國家允許集體所有制企業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將有關資產量化給職工個人這一情況 ,國家稅務總局日前對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個人取得量化資產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作出明確規定。規定包括 :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僅作為分紅依據 ,不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 ,暫緩徵收個人所得稅 ;待個人將股份轉讓時 ,就其轉讓收入額 ,減除個人取得該股份時實際支付的費用支出和合理轉讓費用後的余額 ,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業量化資產參與企業分配而獲得的股息、紅利 ,應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徵收個人所
在企業改制時,有可能會有部分職員下崗,但對於那些有技術能力的職員也有可能得帶企業的股份,對於前者會得到經濟不補償金;對於後者,得到了經濟利益。這兩者都屬於企業改制涉及的個人所得稅問題,職員需要按照稅率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