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規則
(1)交易方式:可轉換公司債券實行T+0交易。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委託、交易、託管、轉託管、行情揭示參照A股辦理。
(2)交易報價:可轉換公司債券以面值100元為一報價單位,價格升降單位為0.01元。以面值1000元為1手,以1手或其整數倍進行申報,單筆申報最大數量應當低於1萬手(含1萬手)。
(3)交易清算:可轉換公司債券交易實行T+1交收,投資者與券商在成交後的第二個交易日辦理交割手續。
拓展資料:可轉債全稱是「可轉換公司債券」,是上市公司發行的一種含權債券,兼具債權和期權的特徵,在債券狀態下,發行人需要向債券一樣支付利息。轉債投資者除了擁有債權之外,還擁有轉股權,即以事先約定轉股價格將債券轉換成公司股票。可轉換債券持有人還享有在一定條件下將債券回售給發行人的權利,發行人在一定條件下擁有強制贖回債券的權利。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債本質是向投資者借錢,該債券利率一般低於普通公司的債券利率,企業發行可轉換債券可以降低籌資成本;到期後,發行的上市公司要給投資者利息,到期要償還本金。
如果持有人看好發債公司股票增值潛力,在寬限期之後可以行使轉換權,按照預定轉換價格將債券轉換成為股票,發債公司不得拒絕。如果債券持有人不想轉換,則可以繼續持有債券,直到償還期滿時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場出售變現。
我國《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規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可轉債要在轉股期內才能轉股。現在市場上交易的可轉債轉股期一般是在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至可轉債到期日為止。期間任何一個交易日都可轉股。
可以將轉債看作是「債券+轉股權利」的組合,一般半年或1年付息1次(一般為一年),到期後5個工作日內應償還未轉股債券的本金及最後1期利息。如: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