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上市公司拆分再上市是利好還是利空
可利好也可利空。
一、 利好,分拆上市可能利好。通過分拆上市,母公司可以獨立開發有潛力和前景的子公司,並通過發展子公司在股票市場套現。同時,母公司可以控制子公司的股權。這時候子公司發展好了,有一個理想的股價也會給母公司帶來超額利潤。這樣,母公司會更加重視對子公司業務運營的管理,使子公司獲得更好的發展資源,形成良性循環。
二、利空 ,分拆上市可能利空。在分拆上市 之後,如果子公司的經營效果不是很好,沒有良好的業績,就會影響母公司的經營狀況,這很可能會導致整體業績下降,從而導致股價下跌,使投資者對股票失去信心。因此,公司的分拆上市不僅要考慮一個方面,還要綜合考慮所有的可能性。前景明顯廣闊的項目,考慮分拆上市,前景不確定的項目,慎重考慮。
【拓展資料】
一、分拆上市可以提升母公司市值、增強公司融資能力、增強對子公司的管理等,但是隨著分拆上市條件的降低,符合分拆上市條件的公司大大增加,市場炒作難度也在增加,優質標的則少之又少,且目前來說分拆的市場亂象依舊防不勝防。所以,分拆上市對於企業來說既有利好的一面,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應當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來分析。
二、分拆上市形成股權二次溢價,證監會放行境內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到創業板上市的消息甫出,市場最直接、最普遍的解讀為創業板將面臨迅速擴容,屬特大利空。「硬幣」的另一面,則正如多家券商所言,主板中PE型上市公司投資價值凸顯,投資機會巨大。 分拆一個公司,增厚一份業績。相比創投概念對公司業績的支撐,分拆概念能夠將利益再次擴大,那些手中擁有大量優質子公司的企業將成為市場新寵,深掘A股分拆概念股也將是大勢所趨。 (1)股票分拆對公司價值的影響擴展閱讀: 分拆上市的相關要求規定:
1.上市公司與發行人不存在同業競爭且出具未來不競爭承諾,上市公司及發行人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與發行人之間不存在嚴重關聯交易。
2.發行人凈利潤占上市公司凈利潤不超過50%;發行人凈資產占上市公司凈資產不超過30%;上市公司及下屬企業董、監、高及親屬持有發行人發行前股份不超過10%。
B. 上市公司分拆子公司上市對母公司的影響
子公司分拆上市有可能使母公司股票上漲,也有可能使母公司股票下跌,子公司分拆上市後發展較好,業績較好就會使母公司利潤增加,這種情況會導致母公司股價上漲,子公司分拆上市後發展較差,業績較差會使母公司利潤增加,這種情況會導致母公司股價下跌。
子公司拆分上市只是事件性因素,可能會短期影響股票漲跌,股票中長期的漲跌由供求關系、資金量、業績、政策、消息等多方面因素構成。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分拆是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和深化並購重組功能的重要手段,有利於公司進一步實現業務聚焦、提升專業化經營水平,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和經濟高質量發展。為引導和規范上市公司分拆所屬子公司在境內上市,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上市公司分拆的條件:
本規定所稱上市公司分拆,是指上市公司將部分業務或資產,以其直接或間接控制的子公司(以下簡稱所屬子公司)的形式,在境內證券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或實現重組上市的行為。上市公司分拆原則上應當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上市公司股票境內上市已滿3年。
(二)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且最近3個會計年度扣除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後,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累計不低於6億元人民幣(本規定所稱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值計算)。
(三)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凈利潤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利潤的50%;上市公司最近1個會計年度合並報表中按權益享有的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凈資產不得超過歸屬於上市公司股東的凈資產的30%。
(四)上市公司不存在資金、資產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佔用的情形,或其他損害公司利益的重大關聯交易。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五)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發行股份及募集資金投向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但擬分拆所屬子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使用募集資金合計不超過其凈資產10%的除外;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內通過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業務和資產,不得作為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主要業務和資產。所屬子公司主要從事金融業務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該子公司上市。
(六)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10%;上市公司擬分拆所屬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關聯方持有擬分拆所屬子公司的股份,合計不得超過所屬子公司分拆上市前總股本的30%。
(七)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並說明:本次分拆有利於上市公司突出主業、增強獨立性。本次分拆後,上市公司與擬分拆所屬子公司均符合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關於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監管要求,且資產、財務、機構方面相互獨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人員不存在交叉任職,獨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嚴重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