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大基金投資部楊征帆被查,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何影響
又一個高管落馬,國家晶元大基金管理公司高管楊征帆被查,這一消息爆出之後,讓很多人都為之震驚,畢竟這么大的一家公司的高管被查,那就意味著會有很大的影響。不僅僅是楊征帆被查,被查的共計有6人,這一波反腐風也是吹的非常猛烈。從目前的形勢來看,公司將會進一步的核實相關的事項,同時公司的所有經營業務都將正常的活動。那讓大家最關心的一個問題出現了,楊征帆被查,這對公司的股票價格有沒有什麼影響呢?
㈡ 如何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這對股票一定有影響嗎
一定有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長在公司權力巨大,直接影響著公司的正常運作,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說明公司存在違法操作的可能,那麼當天股價跌的概率比較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會成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有董事長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法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尚未滿三年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㈢ 高管股票買賣限制
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買賣股票的禁止性規定
時間:2009-09-11來源:
1.《公司法》第142條對任期內減持股票比例的限制
其內容如下:「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票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票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2.《證券法》第47條、第195條對任期內短線交易的限制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份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票的,賣出該股份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買賣本公司股份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證監公司字〔2007〕56號)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的相關禁止性規定
(1)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①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
②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半年內;
③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並在該期限內的;
④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3)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①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 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 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 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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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都一張紙上的規定!!
就像中國式過馬路!!
股市就是故事都是逗你玩!!
制度是S的人是活的!!
很多公布高管減持的消息那時候也正是高管機構建倉的時候!!
就像這票
㈣ 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上海證監局披露了劉某違法買賣股票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13年9月24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間,劉某先後任海通資管研究員、投資經理、權益投資部副總監(主持工作),為證券從業人員。券商高管炒股7年盈利近5500萬被查處“沒一罰一”!如何解讀此次處罰?
㈤ 董事長涉嫌內幕交易被調查,多家光伏半導體股價跳水!影響為何如此之大
連城數控公司的董事長李春安因為涉嫌證券市場交易的內幕而被立案偵查,李春安不僅作為連城數控的董事長,他還是光伏產業以及知名企業,隆基綠能的主要發起人,隨後連城數控多次發表聲明表示此次的事情是董事長個人的調查,不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之後,基隆綠能表示李春安將不再擔任隆基綠能的任何職位,並且將會配合鑒證會的立案調查,不會對公司的生產產生實質性的影響,兩家公司都極力的表明,被立案事項涉及的內部交易並非自己的股票,並且隆基綠能還表示涉嫌內部交易,不涉及內公司的相關事情,都極力的與李春安撇清關系。
㈥ 股票被披露爆涉及高管內幕交易,該情況對第二天的股價有影響嗎
會有影響的,高管不作為,公司治理上打折扣,影響投資人的信心,其結果就是直接影響股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