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境外戰略投資者證券賬戶可以買賣股票嗎
您好,根據《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外資並購的有關規定,允許境外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進行戰略性投資。
股權分置改革後上市公司因實施發展戰略需要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的,經商務部等有關部門批准,境外戰略投資者可以購買並承諾在一定年限內持有一定比例(原則上參照國際貨幣基金組織關於外商直接投資的定義,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的上市公司A股股份。
境外戰略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份的審批程序、股票賬戶管理等,由商務部、證監會另行制定管理辦法。
② 美國上市公司的在中國大陸的中國雇員,期權行權後賣出股票,所得收益在中美分別如何繳稅
先要看股票是怎麼出售的,如果是所在的中國分公司內部回購,那就是在中國的收入,中國國籍只要繳納中國個人所得稅就可以,不涉及美國的問題。
如果是在美國證券市場出售,那就是在美國取得的收入。先要在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抵扣在美國以繳納的部分剩餘的再中國繳納。
舉例說明:比如賣出股票收入了100元,這筆收入按照美國稅法要繳納3元,按照中國稅法要繳納4元。先在美國繳納3元,憑借完稅憑證再在中國繳納1元。如果按照美國稅法要繳納5元,按照中國稅法要繳納4元。那麼繳納了美國的5元,中國部分就不需要繳納。
比例稅率
對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次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按照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獲獎人按股份、出資比例獲得分紅時應對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獲獎人轉讓股權、出資比例,對其所得按「財產轉讓所得」應稅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原值為零。
③ 請問為什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轉讓股票賺的錢不用交所得稅(其中蘊含什麼邏輯)會計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九條規定: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4〕79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11月17日起,對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簡稱RQFII)取得來源於中國境內的股票等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
④ 外國戰略投資者是否能參與配股認購和定向增發
外國戰略投資者可以參與配股認購和定向增發,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外國戰略投資者或是其母公司,境外的實有資產不能低於1億美元,或者管理的境外資產不低於5億美元。
2、投資取得後的A股股份在三年內不得轉讓。
3、首次投資後取得的股份,不得低於該公司發行股份的10%,除特殊規定以外。
很多進剛進入股市的朋友對股票定增一竅不通,掙錢的契機正因為這樣被錯過了,因為這樣還多下了不少功夫。
股票定增到底是利空還是利好,我會向大家做一一說明。全都是很有用的東西,在對股市有一個更加深入了解的同時,想要多賺到錢的相關參考因素又增加了一個。
在我們開始認識股票定增以前,先給大家遞上近期機構值得重點關注的三隻牛股名單,任何時候都存在被刪除的可能,盡快領取再看:【緊急】3隻機構牛股名單泄露,或將迎來爆發式行情
一、股票定向增發是什麼意思?
是可以先進行股票增發意思探究的,股票增發是股份制公司完成上市後,在原有股份的基礎上再增加發行新的股份。
上市公司把新的股票針對少數的特定投資者進行增發且打折出售的行為,就稱為股票定向增發。不過這些股票,在二級市場市上散戶是不能購買的。
了解了什麼是股票定增後,大家言歸正傳,緊接著來看看股票定增的情況,分析一下它究竟是利好還是利空。
二、股票定增是利好還是利空?
普遍都認定股票定增是利好表現,但也可能存在利空的情況,許多因素都會影響我們的分析判斷。
股票定增一般為利好現象的原因是什麼?
因為定向增發對上市公司來說有很大的好處:
1. 有可能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整合上下游企業等方式給上市公司帶來立竿見影的業績增長效果;
2. 有可能會有戰略投資者的到來,這樣可以給公司未來的長期的發展准備好的條件。
要是股票定增確實能給上市公司帶來利益,可是為什麼還有利空的情況發生呢?不要著急,我們繼續辨析。
如果上市公司為一些前景看好的項目定向增發,會很受投資者的歡迎,這大概率會導致股價的上升;要是前景不明朗或項目時間過長的項目是公司進行增發的目標的話,對於這一點,消費者必然會提出質疑,大概會使股價出現下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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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大股東注入的是優質資產,毫無疑問,折股後的每股盈利能力應該要明顯比公司現有資產更優增發是可以給公司每股價值帶來大幅增值。不然,假設是定向增發,上市公司注入或者置換的資產不好,這會變成個別大股東掏空上市公司或向關聯方輸送利益的主要形式,換句話說是重大利空。
倘若在定向增發的期限內,有操控股票價格的行為,短期「利好」或「利空」就會發生。就像有關公司可能以大幅度壓低股價的手段,以降低增發對象的持股成本,利空就這樣構成了;反之的話,如果擬定向增發公司的股價低到了增發底價之下,並且市場上可能會出現大股東拉升股價的現象,此時定向增發就會演變為短線利好。
綜上所述,出現股票定增的多數情況是利好現象,但投資者也需要做好風險防範,盡量參考各種信息從多角度出發綜合考量分析,以防帶了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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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境外投資者取得境內分紅、股票轉讓、股權轉讓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十九條
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 (一)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第二十六條
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三)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第五十七條
本法公布前已經批准設立的企業,依照當時的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享受低稅率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五年內,逐步過渡到本法規定的稅率;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按照國務院規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後繼續享受到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優惠的,優惠期限從本法施行年度起計算。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內,以及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可以享受過渡性稅收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國家已確定的其他鼓勵類企業,可以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減免稅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