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微總結:非上市公司員工持股方案分析
一 思考在推行之前:
在進行員工持股計劃時需要首先明確的幾個重要問題:
1 為什麼要進行員工持股 ,目的決定了行動的規則機制。員工持股一般分為:投資型、激勵型、福利型。因而也會對應不同的持股方案設計以達到目的。
2 長期的股權設想, 員工持股會改變股權結構,需考慮長遠的股權設想,包括未來上市計劃;也要考慮股份比例對員工激勵的作用,例如過小的比例起不到激勵的作用,過大的比例使得公司的控制權喪失。
4 誰進入持股計劃: 股權過於分散、平均或者集中都難以起到激勵和保留核心人才的作用。
4 員工出資方式/股權定價: 現金出資或勞則者務出資,需充分考慮備選員工的出資能力和員工的期許。也需要考慮股份定價對員工及公司的利益影響。
5 股權流動設計及管理規則定義: 對於股權授予、股權流動、股權退出等管理規則如果缺少前瞻性的安排,會導致後續問題,如激勵約束失效、股權外流、回購成本高等問題。要平衡員工激勵與決策效率的平衡。
6 成本負載能力: 推行員工持股計劃會長期產生成本,會提高人力成本,和稅賦水平。一般建議以資本或資源為主要競爭力的企業不需要推行員工持股計劃,以人才為競爭力來源的企業適合推行員工持股計劃。
二 員工持股的好處:
1 激勵 :員工持股計劃使員工兼具公司的勞動者與所有者雙重角色,可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有助於提高員工的勞動干勁和熱情;
2 風險公擔: 通過員工持股計劃可以實現勞動者與所有者風險共擔、利益共享,挖掘公司內部成長的原動力,提孫隱薯高公司自身的凝聚力和市場競爭力;
3 優化公司機構: 員工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獲得公司股票,一定程度上改變了公司股東的構成,員工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的日常管理,將促進改善公司治理水平;
4 內部融資: 員工參與持股計劃需要付出現金購買公司股票,因而依據股份大小實現不同程度的內部融資。
三 員工持股方式
1個人直接持股
2成立攜碧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持股平台
3成立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持股平台
4仿效華為: 通過職工持股會代持。員工只享有分紅權利,無交易股票、無參與決策或從資本市場上退出的選擇權。
比較常見的員工持股方式為:設立有限合夥企業。由原企業的實際控制人或者一致行動人擔當普通合夥人,其他人全部為有限合夥人。
總結而言:首先需評估員工持股計劃是否對公司未來的發展有利;在此基礎之上需要依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聘請專業團隊來討論和擬定員工持股方案。充分考慮企業長遠的發展和戰略安排。最後在機制安排都比較合理的情況下,選擇一個成本相對較小的方式進行。在明確了員工持股意向之後再制定詳細的執行規劃。
㈡ 非上市公司公司回購員工股份是減持嗎
這個沒有上市的公司股票,回購員工股不是減持,這是屬於內部股轉換,當該股上市後賣出所持股票才為減持!
㈢ 非上市公司是不是也可以通過贈送股份激勵員工這叫什麼行為來著公司里也有期權嗎
當然可以的,只要是股份制有限公司就可以,一般是以贈與期權的方式
㈣ 末上市的公司股份制怎麼定,員工要入股怎麼算,一股多少錢,怎麼分紅
樓主開的一定是有限責任公司
股份制指的是股份有限公司
是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對的一種公司形式
因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超過50人
所以不可能吸收太多的投資
而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到200人
因此能把更多的人吸收成為公司股東
但樓主所說的股份制應該是指內部員工股或者股權激勵的意思
非上市公司是不能公開發行股票的
如果要想讓所有員工都持股
員工人數又很多的話
只能私自發行內部職工股
也就是只要內部人知道
並不辦理工商登記的
相應的
員工購買的股份也得不到公司法保護
只能內部轉讓
在這種情況下
員工入股的價格通常很低
基本就是一塊錢一股
如果搞股權激勵
那就是面向少數人
這些人拿出錢來作為對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
修改公司章程把他們列為股東
然後辦理工商登記
他們的股份受法律保護
不能像上市一樣公開流通
但可以對外轉讓
這時候價格就可以定得高一些
股份的定價取決於公司的價值
公司值5000萬
注冊資本只有500萬
那一股就值10塊錢
公司的價值估算是很復雜的
作為未上市公司來講
如果有同行業的上市公司
可以參照同行業上市公司的市盈率倍數
比如同行業上市公司市盈率倍數是30倍
作為一個未上市的公司就可以定為10倍
用這個倍數去乘公司的年凈利潤
假設是300萬
那公司就值3000萬
作為股權激勵不能定價這么搞
所以還要打折
另外一種比較簡單的辦法就是按凈資產定價
凈資產除以股份數就是每股價格了
分紅是要看每年的利潤情況的
賺了才分紅
分多少可以提前約定比例
比如年凈利潤的30%必須用來分紅
總的原則是每股分紅必須是一樣的
㈤ 未上市公司員工激勵股有什麼用
美股研究社稱,股權激勵不是上市公司的專利,對於非上市公司而言,股權激勵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
非上市公司推行股權激勵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其一,有利於端正員工的工作心態,提高企業的凝聚力和戰鬥力。從雇員到股東,從代理人到合夥人,這是員工身份的質變,而身份的質變必然帶來工作心態的改變。過去是為老闆打工,現在自己成了企業的「小老闆」。工作心態的改變定然會促使「小老闆」更加關心企業的經營狀況,也會極力抵制一切損害企業利益的不良行為。
其二,規避員工的短期行為,維持企業戰略的連貫性。據調查,「缺乏安全感」是導致人才流失的一個關鍵因素,也正是這種「不安全感」使員工的行為產生了短期性,進而危及企業的長期利益。而股權授予協議書的簽署,表達了老闆與員工長期合作的共同心願,這也是對企業戰略順利推進的一種長期保障。
其三,吸引外部優秀人才,為企業不斷輸送新鮮血液。對於員工來說,其身價不僅取決於固定工資的高低,更取決於其所擁有的股權或期權的數量和價值。另外,擁有股權或期權也是一種身份的象徵,是滿足員工自我實現需求的重要籌碼。所以,吸引和保留高層次人才,股權激勵不可或缺。
其四,降低即期成本支出,為企業順利過冬儲備能量。金融危機的侵襲使企業對每一分現金的支出都表現得格外謹慎,盡管員工是企業「最寶貴的財富」,但在金融危機中,捉襟見肘的企業也體會到員工有點「貴得用不起」。股權激勵,作為固定薪酬支付的部分替代,能在很大程度上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㈥ 事業單位人員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在新公司法中被稱為股份轉讓,分為記名股票的轉讓和無記名股票的轉讓。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權轉讓,公司不得在法定限制之外設定意定限制。上市公司股權轉讓的限制主要表現在對發起人、董事、監事、經理持股轉讓權的限制、禁止內幕交易、對收購上市公司設定法定限制以及股權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東上市掛牌交易轉讓股份的限制。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年度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概況;(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簡介及其持股情況;(四)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情況,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東的名單和持股數額;(五)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六)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㈦ 某非上市公司授予部分員工股權獎勵,請問員工獲得這部分股權獎勵時繳納個稅能否適用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