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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處罰對股票影響大嗎

發布時間:2024-04-10 01:30:09

①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嚴重。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對股票可能會產生以下的影響:股價大跌 證監會立案屬於一種重大的利空消息,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為了減少損失,大量的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價大幅下跌。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拓展資料:
如果在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之後就冒然賣出全部股票,後面很可能處於無法通過司法途徑索賠的尷尬境地(喪失司法救濟權),但是如果全部賣出的話可以做到及時止損,畢竟大多數情況上市公司被調查後其股價都是一路下滑,隨著後面大量投資者的索賠,不考慮市場因素,股價很難再回到當初的位置。
注意事項: 對虛假陳述的上市公司進行索賠,既是股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權利,又負有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行為人懲罰的義務,在挽回股民損失的同時,大大提高責任人的違法成本,使得這些小部分違法違規者不再敢跨越雷池半步,從側面共同協助我們監管層治理好我們的資本市場,使其健康發展。 畢竟資本市場是我國重要的經濟推動力,每位股民都是其中一員,在善良的且充分相信上市公司及其信息披露義務人所公告的信息和承諾是真實的和可以實現的情況下,任何上市公司或責任人有違法欺詐股民的行為,都應將受到處罰和索賠。

② 機構操縱股價被證監會立案調查股票會跌嗎

一般是會下跌。

首先,在投資者看來,如果一隻股票的價格是被機構操控的,那麼它股價上下波動就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風險增加,那麼願意持股的人就少了。

第二,針對股價被操縱,那麼從理論上來說,這只股票目前的價格是不真實的,很有可能是虛高的,這就引發估值問題了,股價隨之下跌可能大增。

第三,針對監管,如果被查出是事實的話,機構就會遭到處罰,牽涉到的股票也會有相應的處置 ,這都是由很大的不確定性,所以願意持股的人就又減少。

第四,就是被機構操縱的話,這是一個丑聞,面對丑聞,公司就很難獲得市場的青睞,股價也隨之受到影響。

綜上,下跌的可能性比較大。

③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很嚴重嗎

被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後果一般會比較嚴重,以下是證監會立案調查和行政處罰對上市公司的附帶影響。

1.對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一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監高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並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情形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存在虛假記載或存在其他重大違法行為,則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

2.對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3.對發行優先股的影響

根據《優先股試點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曾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則不得公開發行優先股。

4.對重大資產重組的影響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加強與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相關股票異常交易監管的暫行規定》(下稱「《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六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向證監會提出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許可申請,如該重大資產重組事項涉嫌內幕交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尚未受理的,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證監會暫停審核。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證監會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後,實施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的上市公司、占本次重組總交易金額比例在20%以上的交易對方,及前述主體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機構因與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證監會終止審核,並將行政許可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或者其聘請的財務顧問。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實施構成借殼上市的重大資產重組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內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能夠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根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股票異常交易監管暫行規定》第七條所列主體[1]因涉嫌本次重大資產重組相關的內幕交易被立案調查或者立案偵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責任認定前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或者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上述主體自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司法機關作出相關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個月內不得參與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資產重組。

5.對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影響

根據《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的條件之一,是上市公司及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違法違規的行為已經終止滿3年,交易方案有助於消除該行為可能造成的不良後果,且不影響對相關行為人追究責任的除外。

6.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2]

7.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第13.1.1條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因欺詐發行受證監會行政處罰,因涉嫌欺詐發行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因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受證監會行政處罰,或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則深交所可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8.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第14.3.1條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根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規定情形、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移送決定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被法院作出有罪判決或者在前述規定期限內未滿足恢復上市條件的,深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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