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會計政策變更對股票的影響
1、財務報表數據的變化:會計政策變更可能導致公司財務報表中的數據發碧悄信生變化,比如利潤、營收等,進而影響公司的估值和股價。如果會計政策變更後公司的業績表現悔輪優秀,則有可能提振公司股價。
2、投資者對變更的反應:投資者通常會關注公司的會計政策變更情況,如果他們認為變更將對公司的業績產生不利影響,很可能會從該公司的股票中撤出資金,導致股價下跌。相反,如果投資者對變更持樂觀態度,那麼它可能會提高公司股票的市場需求,帶來價格上漲。
3、行業和市場環境:會計政策變更可能受到行業和市場環境的影響,如運氏果整個行業或市場都在採用類似的會計政策,那麼公司的變更可能不會引起太大關注或影響。但如果公司是第一個或唯一一個進行變更的公司,那麼其變更可能會被視為重要信息,引起市場的廣泛關注,從而影響公司股價。
『貳』 1993年頒布實施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05年證券法修訂06年實行以後是否還效
無效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1993年4月22日國務院令第112號發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建立和發展全國統一、高效的股票市場,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股票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必須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關於股票的規定適用於具有股票性質、功能的證券。
第三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股票的發行與交易,應當維護社會主義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保障國有資產不受侵害。
第五條 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人民幣特種股票發行與交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將其股票在境外交易,必須經證券委審批,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有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確認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保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的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者協商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
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售股票。
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表。
第二十六條 承銷機構應當在承銷期滿後的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提交承銷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期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會公眾作出要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第三章 股票的交易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必須在經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
第三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股票已經公開發行;
(二)發行後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三)持有面值人民幣一千元以上的個人股東人數不少於一千人,個人持有的股票面值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一千萬元;
(四)公司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原企業有最近三年連續盈利的記錄,但是新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一條 公開發行股票符合前條規定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提出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確定具體上市時間。審批文件報證監會備案,並抄報證券委。
第三十二條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委員會送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注冊文件;
(三)股票公開發行的批准文件;
(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五)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推薦書;
(六)最近一次的招股說明書;
(七)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三條 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後,上市公司應當公布上市公告並將本條例第三十二條所列文件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條 上市公告的內容,除應當包括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招股說明書的主要內容外,還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股票獲准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日期和批准文號;
(二)股票發行情況、股權結構和最大的十名股東的名單及持股數額;
(三)公司創立大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決議;
(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及其持有本公司證券的情況;
(五)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經營業績和財務狀況以及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
(六)證券交易所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 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三十六條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必須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國家擁有的股份的轉讓,不得損害國家擁有的股份的權益。
第三十七條 證券交易場所、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和證券經營機構,應當保證外地委託人與本地委託人享有同等待遇,不得歧視或者限制外地委託人。
第三十八條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買入,由此獲得的利潤歸公司所有。
前款規定適用於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法人股東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三十九條 證券業從業人員、證券業管理人員和國家規定禁止買賣股票的其他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買賣股票,但是買賣經批准發行的投資基金證券除外。
第四十條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六個月內,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股票。
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有關專業人員,在其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成為公開信息前,不得購買或者持有該公司的股票;成為公開信息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也不得購買該公司的股票。
第四十一條 未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准,股份有限公司不得購回其發行在外的股票。
第四十二條 未經證券委批准,任何人不得對股票及其指數的期權、期貨進行交易。
第四十三條 任何金融機構不得為股票交易提供貸款。
第四十四條 證券經營機構不得將客戶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四十五條 經批准從事證券自營、代理和投資基金管理業務中二項以上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當將不同業務的經營人員、資金、帳目分開。
第四章 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四十六條 任何個人不得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超過的部分,由公司在徵得證監會同意後,按照原買入價格和市場價格中較低的一種價格收購。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個人持有該公司千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超過的部分在合理期限內不予收購。
外國和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個人持有的公司發行的人民幣特種股票和在境外發行的股票,不受前款規定的千分之五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五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但是,因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量減少,致使法人持有該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在合理期限內不受上述限制。
任何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後,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時,應當自該事實發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
法人在依照前兩款規定作出報告並公告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和作出報告前,不得再行直接或者間接買入或者賣出該種股票。
第四十八條 發起人以外的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百分之三十時,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所有股票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按照下列價格中較高的一種價格,以貨幣付款方式購買股票:
(一)在收購要約發出前十二個月內收購要約人購買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二)在收購要約發出前三十個工作日內該種股票的平均市場價格。
前款持有人發出收購要約前,不得再行購買該種股票。
第四十九條 收購要約人在發出收購要約前應當向證監會作出有關收購的書面報告;在發出收購要約的同時應當向受要約人、證券交易場所提供本身情況的說明和與該要約有關的全部信息,並保證材料真實、准確、完整,不產生誤導。
收購要約的有效期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計算。自收購要約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收購要約人不得撤回其收購要約。
第五十條 收購要約的全部條件適用於同種股票的所有持有人。
第五十一條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未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十的,為收購失敗;收購要約人除發出新的收購要約外,其以後每年購買的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不得超過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五。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普通股達到該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公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收購要約人要約購買股票的總數低於預受要約的總數時,收購要約人應當按照比例從所有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中購買該股票。
收購要約期滿,收購要約人持有的股票達到該公司股票總數的百分之九十時,其餘股東有權以同等條件向收購要約人強制出售其股票。
第五十二條 收購要約發出後,主要要約條件改變的,收購要約人應當立即通知所有受要約人。通知可以採用新聞發布會、登報或者其他傳播形式。
收購要約人在要約期內及要約期滿後三十個工作日內,不得以要約規定以外的任何條件購買該種股票。
預受收購要約的受要約人有權在收購要約失效前撤回對該要約的預受。
第五章 保管、清算和過戶
第五十三條 股票發行採取記名式。發行人可以發行簿記券式股票,也可以發行實物券式股票。簿記券式股票名冊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實物券式股票集中保管的,也應當由證監會指定的機構保管。
第五十四條 未經股票持有人的書面同意,股票保管機構不得將該持有人的股票借與他人或者作為擔保物。
第五十五條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根據方便、安全、公平的原則,制定股票清算、交割的業務規則和內部管理規則。
證券清算機構應當按照公平的原則接納會員。
第五十六條 證券保管、清算、過戶、登記機構應當接受證監會監管。
第六章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七條 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在每個會計年度的前六個月結束後六十日內提交中期報告;
(二)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一百二十日內提交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
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應當符合國家的會計制度和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由上市公司授權的董事或者經理簽字,並由上市公司蓋章。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中期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財務報告;
(二)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三)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四)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變動情況;
(五)公司提交給有表決權的股東審議的重要事項;
(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所列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簡況;
(二)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
(三)公司所在行業簡況;
(四)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
(五)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十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
(六)公司股東數量;
(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
(八)公司及其關聯人一覽表和簡況;
(九)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
(十)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析;
(十一)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二個年度的比較合並財務報告;
(十四)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第六十條 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人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報告提交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並向社會公布,說明事件的實質。但是,上市公司有充分理由認為向社會公布該重大事件會損害上市公司的利益,且不公布也不會導致股票市場價格重大變動的,經證券交易場所同意,可以不予公布。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包括下列情況:
(一)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中的一項或者多項產生顯著影響;
(二)公司的經營政策或者經營項目發生重大變化;
(三)公司發生重大的投資行為或者購置金額較大的長期資產的行為;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
(五)公司未能歸還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六)公司發生重大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虧損;
(七)公司資產遭受重大損失;
(八)公司生產經營環境發生重要變化;
(九)新頒布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等,可能對公司的經營有顯著影響;
(十)董事長、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董事或者總經理發生變動;
(十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其持有該種股票的增減變化每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百分之二以上的事實;
(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三)公司進入清算、破產狀態。
第六十一條 在任何公共傳播媒介中出現的消息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時,該公司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作出公開澄清。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該公司普通股的,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報告其持股情況;持股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該變化發生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和該公司作出報告。
前款所列人員在辭職或者離職後六個月內負有依照本條規定作出報告的義務。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應當將要求公布的信息刊登在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
上市公司在依照前款規定公布信息的同時,可以在證券交易場所指定的地方報刊上公布有關信息。
第六十四條 證監會應當將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東所提交的報告、公告及其他文件及時向社會公開,供投資人查閱。
證監會要求披露的全部信息均為公開信息,但是下列信息除外:
(一)法律、法規予以保護並允許不予披露的商業秘密;
(二)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
(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
第六十五條 股票持有人可以授權他人代理行使其同意權或者投票權。但是,任何人在徵集二十五人以上的同意權或者投票權時,應當遵守證監會有關信息披露和作出報告的規定。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除應當向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交本章規定的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外,還應當按照證券交易場所的規定提交有關報告、公告、信息及文件,並向所有股東公開。
第六十七條 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至第六十五條的規定,適用於已經公開發行股票,其股票並未在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章 調查和處罰
第六十八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證監會有權進行調查或者會同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調查;重大的案件,由證券委組織調查。
第六
『叄』 股票發行的規定和條件
發行方式
綜述
股票在上市發行前,上市公司與股票的代理發行證券商簽定代理發行合同,確定股票發行的方式,明確各方面的責任。股票代理發行的方式按發行承擔的風險不同,一般分為包銷發行方式和代理發行方式兩種。
包銷發行方式
是由代理股票發行的證券商一次性將上市公司所新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購下來,並墊支相當股票發行價格的全部資本。
由於金融機構一般都有較雄厚的資金,可以預先墊支,以滿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資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願意將其新發行的股票一次性轉讓給證券商包銷。如果上市公司股票發行的數量太大,一家證券公司包銷有困難,還可以由幾家證券公司聯合起來包銷。
代銷發行方式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發行,中間只委託證券公司代為推銷,證券公司代銷證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
股票上市的包銷發行方式,雖然上市公司能夠在短期內籌集到大量資金,以應付資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銷出去的證券,證券承銷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級發行價或更低的價格收購,從而不免使上市公司喪失了部分應有的收獲。代銷發行方式對上市公司來說,雖然相對於包銷發行方式能或獲得更多的資金,但整個酬款時間可能很長,從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時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資金。
發行條件
(一)公司的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公司發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
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五;
(六)發行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相關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節選股票的發行部分)
第二章 股票的發行
第七條 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前款所稱股份有限公司,
包括已經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經批准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條 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其生產經營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其發行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三)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但是國
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
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
是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百分之十;
(六)發起人在近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七)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原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司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所
列條件外還,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百分之三十,無形資產在凈資
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百分之二十,但是證券委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近三年連續盈利。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國家擁有的股份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
總額中所佔的比例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
第十條 股份有限公司增資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
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
使用效益良好;
(二)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到本次申請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一條 定向募集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八條和第九條所列條件
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定向募集所得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的用途相符,並且資金使用效益良
好;
(二)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股份的時間不少於十二個月;
(三)從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資公開發行期間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四)內部職工股權證按照規定范圍發放,並且已交國家指定的證券機構集中託管;
(五)證券委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
資產、財務善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
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
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二)在國家下牽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
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地方政府協商後對中央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
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三)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
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經證監會復審同意的,申請人應當向
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提申請,經上市委員會同意接受上市,方可發行股票。
第十三條申請公司切行股票,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報告;
(二)發起人會議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決議;
(三)批准設立股份有公司的文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股份有限公司營業執照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籌建登記證明;
(五)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草案;
(六)招股說明書;
(七)資金運用的可行性報告;需要國家提供資金或者其他條件為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還應當提供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固定資產投資立項的批准文件;
(八)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會
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九)經二名以上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就有關事項簽字、蓋章的法律意見書;
(十)經二名以上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簽字、蓋章的資產評估報告,經二名以上
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驗資報告;涉及國家資產的,還應當提供國家資產
管理部門出具的明確文件;
(十一)股票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
(十二)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條 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時,除應當報送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文件外,
還應當報送下列文件:
(一)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發行申請的文件;
(二)證監會要求報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條 本條例第十三條所稱招股說明書應當按照證監會規定的格式製作,並載明下列
事項:
(一)公司的名稱、住所;
(二)發起人、發行人簡況;
(三)籌資的目的;
(四)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
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後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
(五)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
(六)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
(七)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繳納的方式;
(八)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
(九)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並出具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
件;
(十)重要的合同;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
(十二)公司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
(十三)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
(十四)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二名以上注冊
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十五)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十六)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招股說明書的封面應當載明:「發行人對證招股說明書的內容真實、准確、完
整。政府及國家證券管理部門對本次發行所作出的任何決定,並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發行
的股票的人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價值性判斷或者保證。」
第十七條 全體發起人或者董事以及主承銷商應當在招股說明書上簽字,保證招股說明書
沒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保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為發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專業評估人員及其所在機構、
律師及其所在事務所,在履行職責時,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對其出
具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
第十九條 在獲准公開發行股票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招股說明書的內容。在獲
准公開發行股票後,發行人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個至五個工作日期間公布招股說明書。
發行人應當向認購人提供招股說明書。證券承銷機構應當將招股說明書備置於營業場所,
並有義務提醒認購人閱讀招股說明書。
招股說明書的有效期為六個月,自招股說明書簽署完畢之日起計算。招股說明書失效後,
股票發行必須立即停止。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由證券經營機構承銷。承銷包括包銷和代銷兩種方式。
發行人應當與證券經營機構簽署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二)承銷方式;
(三)承銷股票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
(四)承銷期及起止日期;
(五)承銷付款的日期及方式;
(六)承銷費用的計算、支付方式和日期;
(七)違約責任;
(八)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證券經營機構收以取承銷費用的原則,由證監會確定。
第二十一條 證券經營機構承銷股票,應當對招股說明書和其他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
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含有虛假、嚴重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發出要約
邀請或者要約;已經發出的,應當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二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
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承銷團由二個以上承銷機構組成。主承銷商由發行人按照公平競爭的原則,通過競標或
者協調的方式確定。主承銷商應當與其他承銷商簽署承銷團協議。
第二十三條 擬公開發行股票的面值總額超過人民幣一億元或者預期銷售總金額超過人民
幣一億五千萬元的,承銷團中的外地承銷機構的數目以及總承銷量中在外地銷售的數量,應
當占合理的比例。
前款所稱外地是指發行人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地區。
第二十四條 承銷期不得少於十日,不得超過九十日。在承銷期內,承銷機構應當盡
力向認購人出售其所承銷的股票,不得為本機構保留所承銷的股票。
承銷期滿後,尚未售出的股票按照承銷協議約定的包銷或者代銷方式分別處理。
第二十五條 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向社會發放股票認購申請表,不得收取高於認購申
請表印製和發放成本的費用,並不得限制認購申請表發放數量。
認購數量超過擬公開發行的總量時,承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原則,採用按比例配售、
按比例累退配售或者抽簽等方式銷售股票。採用抽簽方式時,承銷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日期,
在公證機關監督下,按照規定的程序,對所有股票認購申請表進行公開抽簽,並對中簽者銷
售股票。除承銷機構或者其委託機構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放、轉售股票認購申請
表。
第二十七條 證券經營機構在承銷售結束後,將其持有的發行人的股票向發行人以外的社
會公眾作出要的邀請、要約或者銷售,應當經證監會批准,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八條 發行人用新股票換回其已經發行在外的股票,並且這種交換無直接或者間接
的費用發生的,不適用本章規定。
『肆』 我國股票發行與承銷的程序與美國有什麼不同
股友點評網說明:
一、股票發行的條件
1、初次發行的條件
(1)股票發行人必須是具有股票發行資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2)發行的普通股限於一種,同股同權。
(3)發起人認購的股本數額不少於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4)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次發行後,公司的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5)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數額不超過擬向社會公眾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但最低不少於公司擬發行股本總額的15%。
(6)發行人在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財務報表無虛假記載。
(7)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2、改組設立股份公司的發行條件
除滿足初次發行條件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發行前一年末,凈資產在總資產中所佔比例不低於30%,無形資產在凈資產中所佔比例不高於20%。
(2)近三年連續盈利。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3、增資發行股票的條件
(1)前一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已募足,且募集資金的使用與其招股說明書所述用途相符,資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時間在一年以上。
(3)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4、配股的條件
(1)上市公司必須與控股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分開,保證上市公司的人員獨立、資產完整和財務獨立。
(2)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的規定,並已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進行修訂。
(3)配股募集資金的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規定。
(4)前一次發行的股票已經募足,募集資金使用效果良好,本次配股距前次發行間隔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
(5)公司在最近三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凈資產收益率平均在10%以上;屬於農業、能源、原材料、基礎設施和高科技類的公司可以略低,但不低於9%;上述指標計算期內任何一年的凈資產收益率不得低於6%。
(6)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或重大遺漏。
(7)公司預期凈資產收益率達到或超過同期銀行存款利率水平,即公司預測的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應達到同期銀行個人定期存款利率以上。
(8)配售的股票限於普通股,配售的對象為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普通股股東。
(9)公司一次配股發行股份總數,不得超過該公司前一次發行並募足股份後其普通股股份總數的30%。公司將配股募集資金用於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技改項目的,在發起人承諾足額認購其可配股份的情況下,可不受30%比例的限制。
二、股票發行的基本程序與方式
1、股票發行的內部程序
(1)制定新股發行計劃。
(2)形成新股發行決議。
(3)股票發行的申請和審核。
(4)製作股票募集書。
(5)選擇代理股票發行的承銷機構;簽訂委託代理發行合同。
(6)招認股份。
(7)改選董事、監事。
(8)發行結果登記。
2、股票發行的申請程序
(1)申請人聘請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對其資信、資產、財務狀況進行審定、評估和就有關事項出具法律意見書後,按照隸屬關系,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提出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2)在國家下達的發行規模內,地方政府對地方企業的發行申請進行審批,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在與申請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協商後,對發行申請進行審批;地方政府、中央企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發行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並抄報證券委。
(3)被批準的發行申請,送證監會復審;證監會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復審意見書,並將復審意見書抄報證券委。
(4)申請發行的相關文件。
3、股票發行的審核體制
股票發行審核體制一般分為兩類,即核准制和注冊制。核准制是證券監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股票發行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對按市場原則推選出的公司的發行資格進行審核,並作出核准與否決定的制度。注冊制是法律法規不規定具體的股票發行條件,證券監管部門不對公司做出實質性的判斷,是對公司信息披露情況進行審核,並決定是否予以注冊的制度。
我國股票發行的審核曾經採用比較嚴格的行政審批制,2000年3月17日股票發行方式改為核准制。與審批制相比,核准制更符合國際通行做法,也能有效提高證券公司與評估、審計、律師等中介機構的監督意識。核准制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1)在選擇和推薦企業方面,由主承銷商培育、選擇和推薦,增加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2)在企業發行股票的規模上,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進行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增長的需要。
(3)在發行審核上,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4)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發行人與主承銷商協商。
(5)在股票發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勵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進行自主選擇和創新。
4、我國股票發行的核准程序
(1)受理申請文件。發行人按照證監會頒布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文件標准格式》製作申請文件,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後,由主承銷商推薦並向證監會申報。證監會收到申請文件後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未按規定要求製作申請文件的不予受理。同意受理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審核費人民幣三萬元。
為了提高股票發行質量,主承銷商在報送申請文件前,應對發行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方面的輔導和考試。
(2)初審。證監會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發行人申請文件的合規性進行初審,並在30日內將初審意見函告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
(3)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證監會對按照初審意見補充完善的申請文件進一步審核,並在受理申請文件後60日內,將初審報告和申請文件提交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
(4)核准發行。依據發行審核委員會的審核意見,證監會對發行人的發行申請作出核准或不予核準的決定。予以核準的,出具核准公開發行的文件。不予核準的應出具書面意見,說明不予核準的理由。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文件到作出決定的期限為三個月。
(5)復議。發行申請未被核準的企業,接到證監會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可提出復議申請。證監會收到復議申請後60日內,對復議申請做出決定。
5、股票的發行方式
近年來多數發行人和承銷商所採用的基本方式有:
(1)股票的上網定價發行方式
是指利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主承銷商作為股票的唯一「賣方」,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按現行委託買入股票的方式進行申購的發行方式。上網定價發行的優勢是充分利用了現有的證券交易系統,具有發行成本低、發行速度快、自動記錄交易申購情況的特點。
(2)首次公開發行中向二級市場投資者的配售
是指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將一定比例的新股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而投資者根據其持有上市流通證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購限量,自願申購新股。這實際上是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和上網公開發行相結合的方式。
2000年2月,證監會頒布了《關於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新股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股票的發行方式。具體做法:發行公司和主承銷商在發行股票時,將一定比例的股票由上網公開發行改為向二級市場投資者配售。投資者在規定的限量內自願申購股票;證券交易所按規則對有效申購量連續配號;主承銷商組織搖號抽簽;中簽的投資者認購新股應繳納的股款,由證券營業部從其資金賬戶中扣繳。投資者因認購資金不足而不能認購的新股,視同放棄認購,由主承銷商包銷。
三、股票發行價格與發行費用
1、股票發行價格
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將股票公開發售給特定或非特定投資者所採用的價格。發行價格的確定往往要考慮多種因素,如發行人的業績、股利分配、市場利率以及供求關系等。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系,可以將股票發行分為平價發行、溢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2、確定發行價格的方法
實踐中,幾種常用的股票發行價格確定方法有:
(1)協商定價法。由發行公司和承銷商根據發行人的經營業績、盈利預測、項目投資規模、發行市場與交易市場上同類股票價格及影響股票發行價格的其他因素,共同協商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2)市盈率法,又稱本益比。是指股票市場價格與盈利的比率。以市盈率法確定發行價格,首先應根據注冊會計師審核後的盈利預測計算出發行人的每股收益;然後根據二級市場的平均市盈率計算:
發行價=每股收益×發行市盈率
其中:每股收益=發行當年預測稅後利潤/[發行前總股本數+本次公開發行股本數×(12-發行月份)÷12]
(3)競價確定法。由交易場所的交易系統將所有有效申購按照「價格優先、同價位申報時間優先」的原則,將投資者的認購委託由高價位向低價位排隊,並由高價位到低價位累計有效認購數量,當累計數量恰好達到或超過本次發行數量的價格,即為本次發行的價格。如果在發行底價上仍不能滿足本次發行股票的數量,則底價為發行價。
3、發行費用
指發行公司在籌備和發行股票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
(1)中介機構費。包括支付給承銷商的承銷費、支付給注冊會計師的注冊會計師費用(審計、驗資、盈利預測審核等費用)、支付給資產評估機構的資產評估費用、支付給法律顧問的律師費用等。
(2)上網費。採用網上發行方式發行股票時,發行人須向證券交易所繳納上網發行手續費,為發行總金額的3.5‰。
(3)其他費用。主要包括:廣告費、材料製作費等。
四、股票的承銷
1、承銷商與承銷資格
根據有關規定,境內證券公司申請從事股票承銷業務,應當同時具備的主要條件如下: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
(2)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
(4)近一年內無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二年內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已超過半年;
(6)負債總額與凈資產之比不超過10%;
(7)其流動性資產占凈資產或證券營運資金的比例不得低於50%;
(8)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擔任主承銷商的,除了上述條件外,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本;
(2)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3)參與過三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三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4)在最近半年內沒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數20%的記錄。
2、承銷方式
(1)包銷。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的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代銷。未銷售的部分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任何發行風險,因此代理傭金較低。該方式適合那些知名度高、信譽好的大中型企業。
3、承銷協議和承銷團協議
(1)承銷協議。
(2)承銷團協議。我國《證券法》規定,擬公開發行或配售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5000萬元的,應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包括三家以上承銷商時,可設一家副主承銷商,協助主承銷商組織承銷活動。承銷團中除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以外的證券經營機構為分銷商。
『伍』 我的論文題目是"會計信息披露對股票價格的影響",開題報告中的文獻綜述怎麼寫啊
摘要:會計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投資者等經營主體的行為,最終影響股票價格的走向。企業信息與股票價格之間的關系,說明市場具有信息傳遞、引起股價變動的功能。根據我國證券市場的特徵,分析會計信息披露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有效市場假說;會計信息披露;股票價格;超常收益
眾所周知,股票的市場價格是股票內在價值的外部表現形式,價值決定價格,價格只能圍繞價值進行波動。雖然股票投資的盈虧是由投資人依據其意志並通過交易體現出來的,表面上看交易行為是投資盈虧的原因,但投資人投資意志的形成不僅取決於股價的市場水平,更有賴於通過對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信息以體現出來的股票價值的判定。企業信息與股票價格之間的關系表明,市場具有傳遞信息,引起股價變動的功能。
一、股票價格與股票價格信息的相關性
西方價格理論的基點是均衡價格。最簡單的均衡價格模型只包括三個變數,即供給的商品數量、需求的商品數量和商品價格,在競爭的市場經濟中,價格取決於供給和需求。達到價格均衡所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供求平衡。這種理論可以很好地說明各種實物商品的價格以及價格的變動,從大到汽車、住宅,小到針線、糖果之類的各種商品。
但是股票作為一種商品,卻有著若乾和實物商品不同的特徵。股票不是一種實物商品,而是一種虛擬商品。購買股票作為一種投資行為,是投資者放棄當前的享受,而意圖獲取未來的收益;而作為一種投機行為,則是他根據自己的預期和判斷,預測(雖然有著諸多的不確定性,雖然這種預測可能會是錯誤的)該證券在隨後的較短時間內會發生對自己有利的變動,從而給自己帶來收益。作為虛擬商品的股票本身是沒有使用價值的,它只是代表著某種所有權,然而這種所有權既不能充飢,又不能禦寒。由於股票的這種基本特徵,它就具有了與其他商品大不相同的種種派生的特徵。例如,股票供求規律和一般商品的供求規律是不一致的。按照供求法則,一種商品物價上漲,則其需求下降;而價格下降,則其需求上升。然而在股票市場上追漲殺跌卻往往是常態,即股票的價格越是上漲,就越是有人去追捧它而買進;股票的價格停止漲勢而下跌,卻往往成為投資者拋售它的理由。股票價格的運行常常出現某種「趨勢」,其實質是一種投資者的行為交互影響而形成的「自我增強機制」。但是這種自我增強機制並不會永遠持續下去,在一定的條件下會出現趨勢的逆轉。股市的崩盤,往往是由於這種趨勢的逆轉而產生的。
因此,股票價格比一般商品價格包含更豐富的信息。經濟學家佛里德曼曾經指出,價格有三大功能:一是傳遞信息;二是產生激勵;三是分配財富。價格之所以能夠傳遞信息是因為在商品的價格形成中凝結了大量的信息,而且各類信息及信息的交匯在股票價格形成過程中的作用也比一般所認識到的要大得多。由於股票沒有使用價值,所以它沒有和其他商品類似的比較直觀的可比較性。因此,股票的價格是相對而言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投資者和投資者群體對股票價值的綜合判斷。
投資者對股票價值的判斷需要大量的信息,如該股票目前的凈資產,其未來可能的盈利狀況,產品開發、技術創新、投資項目的信息,行業發展變化的信息,宏觀經濟運行的信息等等。但這些信息都是「過去式」的信息,雖然由過去推斷未來在預測中的使用是合理的,但這樣的推斷在股票投資中的應用往往是不成功的。特別是當企業置身於非常復雜的競爭環境中,今天的成功並不意味著明天能夠繼續成功,而今天的失敗也不意味著明天仍然會失敗。對企業經營而言,未來是或然性的,而不是必然性的。這種對未來變動的預測信息盡管是不準確的,但投資者在買賣股票時卻是不得不加以考慮的。因此就有「買股票就是買未來」的說法,其實質就是在於投資者將購買股票作為投資手段,正是犧牲當前的享受以換取未來的更大報酬。在這一點上,股票的預測信息對股票價格的決定比當前和過去的信息有著更為重要的意義。僅此一點就使得股票價格的信息含量比一般的商品要大得多,因此它包含著眾多投資者對該股票未來的綜合判斷。
需要指出的是,這種判斷對價值型投資者是重要的,因為這類投資者是根據股票的內在價值來買賣股票,目的是獲取來自上市公司的經營回報。但是市場中另有一大類投資者,他們並不在意股票是否具有內在的投資價值,也不在意能否真正獲得來自上市公司的長期回報,他們關心的是股票價格的短期波動以及在短期波動中實現低買高賣來獲取利潤。這類人在股票市場上被稱為投機者。投機者的存在使得股票市場更加活躍,也使得股票價格的信息含量更為豐富。對這類投資者而言,他們更有興趣的是與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博弈:什麼股票會是其他投資者感興趣的股票,則在其他投資者買進之前買進;在特定的場合和時間,投資者會作出什麼樣的反應。相互博弈的廣泛性,使得股票價格中所凝結的信息更為豐富,從而也使得股票價格的波動更為頻繁,其運行更加充滿不確定性。
一般而言,某種商品的價格由信息決定可能是不夠准確的,但在股票市場上卻有其特殊的意義。例如,在新股發行之時,廣大投資者作出決定的基本依據是該發行股票公司的招股說明書,這是募股時的法律文件。投資者正是根據披露出來的信息決定是否購買,同時也是根據這些信息來判斷其招股價是否合理,並以此來決定投資策略———購買與否以及購買多少。這些信息本身是投資者形成投資價值判斷的基礎,從而決定了供求關系的格局———有多少人購買以及最終的股票發行價格如何。至於在二級市場上,信息引起股價變動的實例更是不勝枚舉。一則上市公司投資於新項目的信息,可能會使股票市值在不長的時間內增加一倍甚至更多;而另一則對公司利空的消息,則卻會引發股價的大幅下跌。
證券市場上價格對信息的反應速度可能會遠遠超過任何其他市場。假如有一條對某股票是利好的消息披露出來,那麼該股票的價格會在很短的時間內上漲,而不會留下明顯能夠盈利的長期機會。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證券市場對於信息利用的效率是非常高的。
二、有效市場假說與會計信息披露
有效市場假說的核心是指有效市場中證券價格總能及時、准確、充分地反映所有有關信息。如果根據一組信息從事交易而無法賺取經濟利潤,那麼資本市場便是有效的。
有效市場假說根據證券市場與企業信息的關系將市場分為三種類型:強式有效市場、半強式有效市場和弱式有效市場。強式有效市場的證券價格充分且迅速地反映市場上的所有信息(包括未公開的內幕信息),它真正代表公司的投資價值,從而體現證券市場合理配置資源的功能,因此,投資者無法以任何信息獲得超額利潤。強式有效市場描述的是一個理想狀態:即證券價格根據所有信息(公開的和內幕的)自動作出充分反應與調整。企業信息不會影響證券價格,因為它披露的企業信息已經作為有用信息反映在股票價格之中,所以,會計信息披露對強式有效市場毫無意義,利用內幕信息從事交易的人無利可圖。
半強式有效市場的證券價格反映了一切公開可以得到的信息,包括與現在和過去證券價格有關的信息。企業信息的披露會引起證券價格的波動,從而引起證券交易市場資源配置的變化。一般來說,只有相當成熟的證券市場,投資者普遍具有理性,信息呈報途徑暢通、覆蓋面廣,有大量的機構投資者,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完善,並具有一批高素質的投資咨詢機構,才能成為半強式有效市場。在半強式有效市場,由於可以公開獲得的信息已經充分反映在證券價格中,投資者利用可以公開獲得的信息進行交易,只能獲得經調整後的平均投資回報率。若在企業報告信息公布之前就得到它(即內幕信息),就能在證券價格作出調整前就選定投資方向,從而獲得超額利潤。因此,內幕信息交易是半強式有效市場必須面對的重要問題。
在弱式有效的證券市場,所有歷史價格或收益的信息均已體現在股票價格之中。價格充分反映了歷史上一系列交易中所包含的信息。有理論認為,證券價格沒有任何規律可循,所以,股票價格的波動只能是對「新」信息的反映。而新信息是不可預測的、隨機的,因此股票市場上的隨機波動不僅不是市場無效率的表現,相反它是對不可預測的新信息迅速、有效的反映。弱式有效市場揭示了新的信息會在發布瞬間充分地反映在證券價格中,故可以利用未公開的內幕和目前已公開的信息賺取超額利潤。弱式有效市場說明證券價格充分反映了所有過去的歷史信息,因而部分投資者可以憑借其信息優勢地位獲得超額利潤,同時由於可以憑借的信息包括內幕信息和目前已經公開的信息,因而弱式有效市場存在著最大也是最多的可乘之機。
國內學者對我國證券市場進行了大量的實證研究,結果表明我國證券市場具有弱式有效市場特徵,還不具有半強式有效市場特徵,正處於向半強式有效市場轉變的過程中。
三、會計信息披露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分析
國內有關學者就信息披露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已經進行過大量的實證研究。總結相關學者的研究,我們可得出如下結論。
第一,我國股市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已逐漸趨於成熟。人們已經認識到什麼類型的信息對投資者是利好,什麼類型的信息對投資者是利空。「利好組合」可以獲得正的超常收益率,「利空組合」則獲得負的超常收益,這說明中國內地股市能區別對待不同性質的會計盈餘信息,或者說會計盈餘信息的信息傳遞效應確實存在,年報公布的盈利信息具有明顯的信息含量。
第二,無論是「利好組合」還是「利空組合」,在公布日之後均不再有明顯的超常收益率。從這個意義上講,內地股市對信息的反應明顯提高。但同時,信息的超前反應現象十分嚴重,在近幾年更為突出。因此,可以說內地股市對盈利信息的反應經歷了一個由不重視到重視,由對盈餘信息滯後反應到對盈餘信息超前反應的過程。在上市公司信息公布前,欲公布的信息或已逐步在股票市場上傳播,或已被人估計或預測到,使證券價格在相關信息正式公布前就作出了反應,而在信息公布時調整則不會太大。
第三,如果會計信息的披露是及時、充分的,那麼對股票價格的影響就應該在信息披露前後能夠比較清晰和准確地體現在股票價格的變動上,也就是說如果按照業績增長———股價上漲(反之下跌)的思路考慮股價的變化,相關財務指標的變化幅度與股票價格的變化幅度應基本相當。但是研究結果表明,在會計信息披露前後的較短時間內,各項財務指標的變化幅度要遠遠大於股票價格的變化幅度。事實上,股票價格已經提前反映了這些會計信息的變化,因此在信息披露前後較短時間內的變化幅度則相對較小,這也進一步證明了我國證券市場存在明顯的會計信息提前泄露現象。
我國證券市場基本能反映過去和現在的部分信息,這說明上市公司的企業信息已經對我國證券市場產生影響。但由於種種原因,股票價格還不能及時反映所有披露的企業信息;另一方面,由於上市公司會計信息披露不充分,信息真實度不高,投資者據此進行的一些投資安排存在很大的風險,尤其是利潤操縱,已經使上市公司盈利性會計信息披露與股票價格的變動的相關度大打折扣。為此,從投資者對企業信息的要求出發,逐步完善現行會計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證券市場效率,是真正體現「在完善中發展,在發展中完善」原則的惟一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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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事務所在上市輔導中都做些什麼工作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發行上市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財務報表審計,並出具三年一期的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盈利預測報告審核,並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4)負責企業內部控制鑒證,並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負責核驗企業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項目和金額;
(6)對發行人主要稅種納稅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7)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8)提供與發行上市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律師事務所
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改制重組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
(2)指導股份公司的設立或變更;
(3)對企業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4)對發行主體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組織機構運作、獨立性、稅務等公司法律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5)對股票發行上市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6)協助和指導發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見書;
(8)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9)對有關申請文件提供鑒證意見。
資產評估服務
配置專業機構和人員,為下列情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
● 資產拍賣、轉讓、抵押、擔保、租賃;
● 企業兼並、出售、聯營、清算;
● 企業股份制改組;
●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企業改制上市怎樣選擇中介機構
一、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過程中,必須選擇有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又稱保薦機構或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評估師事務所開展專業服務,出具相關意見,並構成為發行上市申報材料的主要組成部分。
上市能否成功,上市進程快慢,一方面取決於企業自身素質,包括盈利能力、行業地位、規范運作等方面;另一方面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重視程度。有人講,中介機構的選擇對於上市工作而言相當於鐵路兩條鐵軌中的一條軌道,與企業自身的情況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鐵路,缺一不可。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等於上市工作成功了一半。可以說選擇到「合適」的中介機構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這項工作是後續一切工作的基礎。
企業改制並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業性要求很高。對許多企業而言,是第一次開展這方面業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對改制上市的程序、要求,普遍缺乏了解,因此在決定是否上市過程中,大多抱著一種試試看的態度,許多企業是邊干邊學,邊工作邊決策。這些企業,過去甚至從未同券商等中介機構打過交道,當朋友、熟人或領導介紹中介機構進駐工作時,也選擇了試試看的態度。雖然工作一段時間,發現中介機構不適合自己的企業,按規定可以更換,但需要付出時間、資金等方面成本。在時間方面,根據有關規定,新進入的中介機構要對其出具所有文件承擔全部責任,為此他們對退出的中介機構所做工作要予以重新審核和承認,這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可能出現重頭開始的情況,會耽誤較長時間;在費用方面,各個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內容有所不同,但對中介機構前期已開展的工作都需付出一定費用。
企業對中介機構的選擇不應抱著「試試看」、「不行就換」等思想,在企業開展這項工作初始,就應經過周密細致的考慮,搭建起一支強有力、信得過的中介機構隊伍,而不是簡單和輕率地選定,力爭做到「不換」。
二、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及其職責
1、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對所有中介機構起到組織協調作用。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在發行人股票上市後,還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行、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業務。
2、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股票過程中,依法對發行人的改制提出意見,解決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對發行上市相關的各種文件合法合規性進行判斷,並對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3、會計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過程中承擔審計工作,對企業的帳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出具審計、驗資、內控評估、財務預測等報告,也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4、資產評估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等。
另外,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為了用好用足發行上市的戰略機遇,提高效率、獲得增值服務,企業也可以聘請財務公司、專業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為企業發行上市服務。
三、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原則
根據發行上市政策的不斷完善並結合已發行上市企業的經驗,選擇中介機構應遵行以下五個原則。
1、符合資格原則
目前,國家對規范中介機構行為都有一系列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能工作。就券商而言,按規定,券商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具有保薦資格,中國證監會只受理具備保薦資格的券商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因此,企業與券商接觸中,要注意查看其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鑒別其是否具有保薦、承銷資格。在具備資質的券商中,根據資金實力、人員素質等,分為創新類、規范類和其它。為規避券商自身變動帶來的風險,企業選擇券商時,一般都會選擇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並盡可能選擇創新類券商。當然,根據發展情況,這些券商會發生一些變化,所以企業要選擇有資質券商,並及時注意券商的一些變化。
2、「門當戶對」原則
隨著市場發展和完善,證券公司的分工越來越明顯,有些券商主要側重做大項目,如中金、銀河,有些券商專注於中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投行業務會向少數幾家保薦機構集中,這一趨勢在中小板上已有所顯現.到2006年12月12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達100家,在眾多保薦機構中,推薦過2家及2家以上的共21家,僅占目前國內保薦機構的30%,這21家保薦的企業卻達79家,成功保薦的上市公司占已上市公司的近80%,與此同時,卻有31家保薦機構暫無中小板首發保薦上市項目,占目前保薦機構的44%。作為中小企業,應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機構。所謂實力強,主要看其注冊資本大小、保薦人多少,是否有較大規模;所謂信譽好,主要看其過去工作質量、服務態度、誠信情況,包括有無受到證監會處分;經驗豐富,對某個行業熟悉程度,承擔該行業企業和從事中小企業項目數量的多少;所謂精力充沛,主要是看該券商目前人員從業經驗、近期首發上市任務多少,判斷券商將本企業放在整個業務構成中的位置,一是能否選派一流專家在場參加工作,二是在推薦任務繁忙時,能否將本公司放在優先位置。
3、費用合理原則
企業發行上市選擇到了合適的中介機構後,支付的費用要合理.在參照整個證券市場行情確定費用時,要結合公司自身狀況,一般而言,規模大、歷史沿襲長、架構比較復雜的企業支付的費用要高點。在某種程度上講,支付費的高低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以及對項目的責任心應有很大的聯系。千萬不能以為熟悉的中介機構不計較費用,每次都會派高水平的人為企業長期的、專項的服務。費用過低,合作方一般不可能派水平高的人長時間為企業服務;此外費用的逐步到位過程本身是合作各方一個必不可少的磨合過程,合作過程中相互認識、相互適應、相互改變,最終以費用作為調節的工具,才能實現各方「良性互動」,並體現在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的時間、效率和成功率等方面。
4、競爭原則
即在多家中介機構之間進行招標。企業應向多家中介機構招標,並要求各個中介機構在投標時拿出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案。這樣不僅給企業提供了有關信息和知識,而且直接給了企業一個比較的基準。通過對比,可以排除不適合要求的中介機構,確定擬合作的中介機構,確定合理的中介費用。
在選擇中介機構時,熟人介紹是認識中介機構渠道之一,但千萬不能依賴,也不能盲目相信。實踐中,經常有由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因水平和能力的缺失而導致上市工作進展緩慢,甚至喪失上市良機的情況。因此,企業在與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接觸時,切記一定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運作,否則,企業在開展後續工作時,會變得相當被動。
5、任務明確原則
在選定中介機構時盡可能敲定工作內容、范圍、時間、要求及費用,盡量避免敞口合同。一般來說,中介機構在應聘時非常慷慨、認真且積極,有時為了拿到項目甚至不惜主動削價、自願提高工作標准並擴大工作范圍,而隨著項目的深入,他們往往會提出很多條件,有時甚至以退出或終止項目相要挾,企業會顯得很被動。為此,有關費用和工作要求,企業首先自己心中要有數,同時在選聘時盡可能談細並談定。
四、選擇中介機構的程序
l、成立選擇中介機構臨時工作組。每個企業的上市需要懂專業並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展開工作。一般由董事長任組長,由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相關政府人員作為組員。
2、制定招標文件,統一招標。採取定時到企業現場演講、問題溝通等辦法.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中介未來發展目標、中介資質、業務歷史和經驗、現有團隊狀況、對發行狀況的認識、對我們企業上市的初步方案、擬進入現場的團隊狀況、目前該證券公司內核的重點、對證監會審核及發審會審核情況的了解等。
3、評標、打分。投標書結合現場演講(相當於「面試」).重點關注對資本市場發展的認識、如何利用上市的機遇、如何幫助同行業企業上市並且上市後對企業的意義等。
4、選擇性考察。到中介機構.悠部和曾經成功上市的企業進行了解考察.
5、確定並簽訂企業改制的合同,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暫不簽訂。
6、最終確定發行上市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過程是各中介機構合作的首個磨合期,許多問題會在此期間顯露,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在改制合作期完成後簽訂,有利於企業最終選擇到合適、滿意的中介機構。
五、與中介公司合作中應注重事項
1、上市與發展必須確保兩不誤。
發行上市工作雖然十分重要,但千萬不能忘記企業經營是根本、企業管理是基礎。上市也是企業的一次融資行為,融資成功是過程,不是目標。這對於成熟的、發達的歐美資本市場來說是再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但對於中國的企業成長歷史和現實來說,往往作為一次「脫胎換骨」的規范和管理升級過程,要花大量精力,而且工作難度大,容易使管理層將上市融資作為目標,結果造成企業業績下滑,反而不能順利上市。所以董事長既不能放手不管,而派一名辦事員來進行溝通協調,又不能完全把精力放在發行上市。為此,企業內部要組成一個精乾的上市工作小組,並隨著上市工作的推進,根據需要逐步到位。專職從事發行上市的負責人可派一名能力過硬的副總或董事來負責,其工作的內容也可不斷調整,一開始是兼顧,隨著工作的深入直到全職投入。
2、企業與中介機構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
在重組上市過程中,企業與中介機構是一個互助、互補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為了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更大地提高企業價值和改革力度,雙方應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碰頭」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總結經驗教訓,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這種工作協調會,不僅在企業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可缺少,在中介機構之間也十分必要。
對中介機構,企業要虛心聽取他們的建議,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但決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過分迷信他們的經驗,做到依靠但不依賴。尤其要防止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企業內部出現重大利益調整而意見未最終明確前,中介機構常常容易「和稀泥」,甚至是缺乏原則性。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就有爭議問題拿出首尾一致、明確的、負責任的意見和建議,當然,企業能否尊重中介機構的意見,能否理性對待並公正評價,是中介機構能否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並堅持原則的關鍵。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尤其是境外機構往往更善於保護自己而不願承擔責任.為了其自身利益,他們有可能選擇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和方法,甚至有時操縱信息。為此,在整個工作過程中,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提前拿出每一個階段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並要求他們適時、真實地提供充分的信息。同時,為了有效地推進工作進程和確保企業自身利益,企業有很必要建立自已的信.息渠道,這種信.息渠道包括內部的,也包括來自外部市場和其他專業機構的。
3、企業自身必須組織得力
由於企業的改制上市工作不僅難度大、時間長、任務重,而且是企業自身管理各方面的一個升級的過程,許多企業本身缺乏這方面人才,選擇了中介機構並支付一定費用後認為就可以放心和放手了,僅僅派一個辦事員、辦公室主任或財務部經理等作為一個聯絡員來推進整個上市工作,這是一個誤區。
企業的改制上市是「一把手工程」,其中關繫到重大利益的取捨、組織架構的變化、業務層面的重組與升級、政府關系的協調與政策運用等等,一個辦事員進行聯絡或完全依靠中介機構是無法做到的。針對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中介機構主要為理清思路、擬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但方案的具體落實必須由企業自己去完成。這相當於企業委託某研究所進行某項技術的專業研究,技術上的成果依靠研究機構,但如何將技術變成產品、通過產品經營實現盈利必須由企業自己完成。為此,上市過程中,企業必須派相對專業的人直接參與整個工作過程,並主導和控制全過程,這不僅要求企業一把手重視,而且要求企業管理層一定要熟悉有關證券業務,特別要有一個懂專業的董秘。這也是中介機構正確認識企業、及時發現問題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保證。
4、企業向中介機構提出的要求必須合理可行
擬發行上市企業應客觀公正地評價自己的行業地位、企業發展階段、團隊能力、管理水平。在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時不要硬上,具備條件時也不要錯失上市的大好時機。企業對發行上市不可急於求成,要有一顆平常心,與中介機構要建立「良性互動」,不能相互推諉和指責,正確評估發行上市的難度、需要的時間,對中介機構在合作過程中提出合理的要求。
另外發行上市過程是把企業的各項標准上升一個台階的過程,企業應更多地應向內部管理和效益提要求,不是向中介機構的「包裝能力」提要求。相當於做菜原料本身的新鮮度是決定菜餚好壞的根本,配方也重要但是相對於原料而言的是第二位的.
5、企業必須重視內部培訓
統一企業內部思想,提高企業各管理層認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是企業順利上市並確保今後規范運作的關鍵,為此,要加強企業內部有關上市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後,應要求中介機構及早參與企業的人員培訓和基礎准備工作。由於改制上市工作常常要在短期內完成,而在此期間內,企業如果不注重統一各級及各方面對改制上市的認識,如果不注重普及改制上市的基礎知識和工作要求,由於認識和理解的差異,基層單位在填報數據和資料中很容易造成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