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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導培訓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2022-04-16 18:30:30

Ⅰ 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2014年度培訓情況是什麼意思

股份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為設立公司或者籌集資金,依照法律規定發售股份的行為。按照股份發行目的的不同,股份發行分為設立公司而向發行股份、為擴大公司資本而向發行股份兩種類型。
一、 國有企業改組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一)基本條件 對發起人的要求:大於或等於3000萬、35%
對社會公眾發行的比例:大於等於25%、10%
凈資產在總資中的比例:大於等於30%
(二)特定條件 無形資戶在總資中的比例小於等於20%
最近3年連續盈利
(三)發起人與發起方式的界定
【解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文件(1998年),對於國有企業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的,自1998年起,不能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只能採取「先:改制運行,後公開募集」的模式,即國
有企業首先以發起設立方式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義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發行新股)。
二、增資發行條件
公司增資發行股票,除符合前述公司設立時發行股票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前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並間隔一年以上;公司在最近三年內連續盈利,並可向股東支付股利;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三、申請股票上市的法定條件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最近三年連續盈利。
(三)持有股票面值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欲1000人。
(四)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不少欲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的比例為15% (注意股份發行為10%)以上。
(五)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表無虛假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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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培訓督導是什麼意思

培訓督導是指培訓機構中,針對學員學習、培訓情況進行監督和指導的管理工作人員。
【培訓督導崗位職責】
1、完善培訓體系,制定與實施培訓計劃;
2、開發培訓課題,編制培訓教材,編寫培訓教案;
3、設計培訓課程、培訓形式和方法;
4、監督培訓進程,提出相關建議;
5、設計培訓評估體系並組織或協助評估培訓效果;
6、跟蹤培訓市場變化,發掘並利用外部培訓資源;
7、完成上級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
【培訓督導崗位要求】
1、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
2、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
3、具有較強的策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培訓授課能力、感染力和親和力;
5、具有優秀的語言表達和書面表達能力;
6、具有勤勞、認真、負責的工作精神;
7、具有經驗者優先。

Ⅲ 股票收到專項檢查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專項檢查對股票沒有什麼利好和利空的說法,但是如果專項檢查檢查出問題來,就是利空了。

Ⅳ 事務所在上市輔導中都做些什麼工作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
(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
(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
(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
(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
(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
(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
(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
(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
(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發行上市必須聘請具有證券從業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承擔有關審計和驗資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負責企業財務報表審計,並出具三年一期的審計報告;
(2)負責企業資本驗證,並出具有關驗資報告;
(3)負責企業盈利預測報告審核,並出具盈利預測審核報告;
(4)負責企業內部控制鑒證,並出具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5)負責核驗企業的非經常性損益明細項目和金額;
(6)對發行人主要稅種納稅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7)對發行人原始財務報表與申報財務報表的差異情況出具專項意見;
(8)提供與發行上市有關的財務會計咨詢服務。

律師事務所
企業股票公開發行上市必須依法聘請律師事務所擔任法律顧問,其主要工作如下:
(1)對改制重組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論證;
(2)指導股份公司的設立或變更;
(3)對企業發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項進行審查並協助企業規范、調整和完善;
(4)對發行主體的歷史沿革、股權結構、資產、組織機構運作、獨立性、稅務等公司法律事項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5)對股票發行上市各種法律文件的合法性進行判斷;
(6)協助和指導發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見書;
(8)出具律師工作報告;
(9)對有關申請文件提供鑒證意見。

資產評估服務

配置專業機構和人員,為下列情形提供資產評估服務:
● 資產拍賣、轉讓、抵押、擔保、租賃;
● 企業兼並、出售、聯營、清算;
● 企業股份制改組;
●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它情形。

企業改制上市怎樣選擇中介機構

一、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企業在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過程中,必須選擇有資格條件的證券公司(又稱保薦機構或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評估師事務所開展專業服務,出具相關意見,並構成為發行上市申報材料的主要組成部分。
上市能否成功,上市進程快慢,一方面取決於企業自身素質,包括盈利能力、行業地位、規范運作等方面;另一方面取決於中介機構的專業能力和服務態度、重視程度。有人講,中介機構的選擇對於上市工作而言相當於鐵路兩條鐵軌中的一條軌道,與企業自身的情況共同構成一條完整的鐵路,缺一不可。也有人說,選擇好的中介機構,等於上市工作成功了一半。可以說選擇到「合適」的中介機構是企業改制上市過程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工作,因為這項工作是後續一切工作的基礎。
企業改制並公開發行股票上市是一項系統工程,專業性要求很高。對許多企業而言,是第一次開展這方面業務,是一個全新的領域,對改制上市的程序、要求,普遍缺乏了解,因此在決定是否上市過程中,大多抱著一種試試看的態度,許多企業是邊干邊學,邊工作邊決策。這些企業,過去甚至從未同券商等中介機構打過交道,當朋友、熟人或領導介紹中介機構進駐工作時,也選擇了試試看的態度。雖然工作一段時間,發現中介機構不適合自己的企業,按規定可以更換,但需要付出時間、資金等方面成本。在時間方面,根據有關規定,新進入的中介機構要對其出具所有文件承擔全部責任,為此他們對退出的中介機構所做工作要予以重新審核和承認,這需要花費大量時間,可能出現重頭開始的情況,會耽誤較長時間;在費用方面,各個企業與中介機構簽訂的合同內容有所不同,但對中介機構前期已開展的工作都需付出一定費用。
企業對中介機構的選擇不應抱著「試試看」、「不行就換」等思想,在企業開展這項工作初始,就應經過周密細致的考慮,搭建起一支強有力、信得過的中介機構隊伍,而不是簡單和輕率地選定,力爭做到「不換」。
二、改制上市涉及的主要中介機構及其職責
1、保薦機構:保薦機構在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中對所有中介機構起到組織協調作用。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核查,向證監會出具保薦意見。在發行人股票上市後,還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行、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業務。
2、律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股票過程中,依法對發行人的改制提出意見,解決發行上市的法律障礙。對發行上市相關的各種文件合法合規性進行判斷,並對涉及的法律問題出具法律意見。
3、會計師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過程中承擔審計工作,對企業的帳目進行檢查與審驗,出具審計、驗資、內控評估、財務預測等報告,也為企業提供相關的財務咨詢和會計服務。
4、資產評估事務所: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進行資產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等。
另外,在發行人發行上市的過程中為了用好用足發行上市的戰略機遇,提高效率、獲得增值服務,企業也可以聘請財務公司、專業管理公司等專業機構為企業發行上市服務。
三、選擇券商等中介機構的原則
根據發行上市政策的不斷完善並結合已發行上市企業的經驗,選擇中介機構應遵行以下五個原則。
1、符合資格原則
目前,國家對規范中介機構行為都有一系列管理辦法,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事務所等必須具備相應資質才能工作。就券商而言,按規定,券商必須具備一定條件才具有保薦資格,中國證監會只受理具備保薦資格的券商提交的證券發行上市推薦文件。因此,企業與券商接觸中,要注意查看其營業執照等相關文件,鑒別其是否具有保薦、承銷資格。在具備資質的券商中,根據資金實力、人員素質等,分為創新類、規范類和其它。為規避券商自身變動帶來的風險,企業選擇券商時,一般都會選擇創新類和規范類券商,並盡可能選擇創新類券商。當然,根據發展情況,這些券商會發生一些變化,所以企業要選擇有資質券商,並及時注意券商的一些變化。
2、「門當戶對」原則
隨著市場發展和完善,證券公司的分工越來越明顯,有些券商主要側重做大項目,如中金、銀河,有些券商專注於中小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下,投行業務會向少數幾家保薦機構集中,這一趨勢在中小板上已有所顯現.到2006年12月12日,深交所中小板上市公司達100家,在眾多保薦機構中,推薦過2家及2家以上的共21家,僅占目前國內保薦機構的30%,這21家保薦的企業卻達79家,成功保薦的上市公司占已上市公司的近80%,與此同時,卻有31家保薦機構暫無中小板首發保薦上市項目,占目前保薦機構的44%。作為中小企業,應選擇實力強、信譽好、經驗豐富、精力充沛的中介機構。所謂實力強,主要看其注冊資本大小、保薦人多少,是否有較大規模;所謂信譽好,主要看其過去工作質量、服務態度、誠信情況,包括有無受到證監會處分;經驗豐富,對某個行業熟悉程度,承擔該行業企業和從事中小企業項目數量的多少;所謂精力充沛,主要是看該券商目前人員從業經驗、近期首發上市任務多少,判斷券商將本企業放在整個業務構成中的位置,一是能否選派一流專家在場參加工作,二是在推薦任務繁忙時,能否將本公司放在優先位置。
3、費用合理原則
企業發行上市選擇到了合適的中介機構後,支付的費用要合理.在參照整個證券市場行情確定費用時,要結合公司自身狀況,一般而言,規模大、歷史沿襲長、架構比較復雜的企業支付的費用要高點。在某種程度上講,支付費的高低與中介機構提供服務的水平和質量以及對項目的責任心應有很大的聯系。千萬不能以為熟悉的中介機構不計較費用,每次都會派高水平的人為企業長期的、專項的服務。費用過低,合作方一般不可能派水平高的人長時間為企業服務;此外費用的逐步到位過程本身是合作各方一個必不可少的磨合過程,合作過程中相互認識、相互適應、相互改變,最終以費用作為調節的工具,才能實現各方「良性互動」,並體現在企業改制、發行上市的時間、效率和成功率等方面。
4、競爭原則
即在多家中介機構之間進行招標。企業應向多家中介機構招標,並要求各個中介機構在投標時拿出具體的工作程序和操作方案。這樣不僅給企業提供了有關信息和知識,而且直接給了企業一個比較的基準。通過對比,可以排除不適合要求的中介機構,確定擬合作的中介機構,確定合理的中介費用。
在選擇中介機構時,熟人介紹是認識中介機構渠道之一,但千萬不能依賴,也不能盲目相信。實踐中,經常有由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因水平和能力的缺失而導致上市工作進展緩慢,甚至喪失上市良機的情況。因此,企業在與熟人介紹的中介機構接觸時,切記一定要遵循市場化原則運作,否則,企業在開展後續工作時,會變得相當被動。
5、任務明確原則
在選定中介機構時盡可能敲定工作內容、范圍、時間、要求及費用,盡量避免敞口合同。一般來說,中介機構在應聘時非常慷慨、認真且積極,有時為了拿到項目甚至不惜主動削價、自願提高工作標准並擴大工作范圍,而隨著項目的深入,他們往往會提出很多條件,有時甚至以退出或終止項目相要挾,企業會顯得很被動。為此,有關費用和工作要求,企業首先自己心中要有數,同時在選聘時盡可能談細並談定。
四、選擇中介機構的程序
l、成立選擇中介機構臨時工作組。每個企業的上市需要懂專業並有經驗的人員組成工作組展開工作。一般由董事長任組長,由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負責人、辦公室主任、相關政府人員作為組員。
2、制定招標文件,統一招標。採取定時到企業現場演講、問題溝通等辦法.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中介未來發展目標、中介資質、業務歷史和經驗、現有團隊狀況、對發行狀況的認識、對我們企業上市的初步方案、擬進入現場的團隊狀況、目前該證券公司內核的重點、對證監會審核及發審會審核情況的了解等。
3、評標、打分。投標書結合現場演講(相當於「面試」).重點關注對資本市場發展的認識、如何利用上市的機遇、如何幫助同行業企業上市並且上市後對企業的意義等。
4、選擇性考察。到中介機構.悠部和曾經成功上市的企業進行了解考察.
5、確定並簽訂企業改制的合同,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暫不簽訂。
6、最終確定發行上市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過程是各中介機構合作的首個磨合期,許多問題會在此期間顯露,發行上市的合作合同在改制合作期完成後簽訂,有利於企業最終選擇到合適、滿意的中介機構。
五、與中介公司合作中應注重事項
1、上市與發展必須確保兩不誤。
發行上市工作雖然十分重要,但千萬不能忘記企業經營是根本、企業管理是基礎。上市也是企業的一次融資行為,融資成功是過程,不是目標。這對於成熟的、發達的歐美資本市場來說是再簡單不過的一件事。但對於中國的企業成長歷史和現實來說,往往作為一次「脫胎換骨」的規范和管理升級過程,要花大量精力,而且工作難度大,容易使管理層將上市融資作為目標,結果造成企業業績下滑,反而不能順利上市。所以董事長既不能放手不管,而派一名辦事員來進行溝通協調,又不能完全把精力放在發行上市。為此,企業內部要組成一個精乾的上市工作小組,並隨著上市工作的推進,根據需要逐步到位。專職從事發行上市的負責人可派一名能力過硬的副總或董事來負責,其工作的內容也可不斷調整,一開始是兼顧,隨著工作的深入直到全職投入。
2、企業與中介機構必須加強溝通和協調
在重組上市過程中,企業與中介機構是一個互助、互補又相互制約的關系.為了更好地發揮中介機構的作用,更大地提高企業價值和改革力度,雙方應建立起定期和不定期「碰頭」制度,及時溝通信.息,總結經驗教訓,發現問題並解決問題。這種工作協調會,不僅在企業與中介機構之間不可缺少,在中介機構之間也十分必要。
對中介機構,企業要虛心聽取他們的建議,尊重他們的專業判斷,但決不能撒手不管,也不能過分迷信他們的經驗,做到依靠但不依賴。尤其要防止兩種情況,一種是當企業內部出現重大利益調整而意見未最終明確前,中介機構常常容易「和稀泥」,甚至是缺乏原則性。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就有爭議問題拿出首尾一致、明確的、負責任的意見和建議,當然,企業能否尊重中介機構的意見,能否理性對待並公正評價,是中介機構能否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並堅持原則的關鍵。第二種是中介機構,尤其是境外機構往往更善於保護自己而不願承擔責任.為了其自身利益,他們有可能選擇不是對公司最有利的方式和方法,甚至有時操縱信息。為此,在整個工作過程中,企業應要求中介機構提前拿出每一個階段切實可行的工作計劃,並要求他們適時、真實地提供充分的信息。同時,為了有效地推進工作進程和確保企業自身利益,企業有很必要建立自已的信.息渠道,這種信.息渠道包括內部的,也包括來自外部市場和其他專業機構的。
3、企業自身必須組織得力
由於企業的改制上市工作不僅難度大、時間長、任務重,而且是企業自身管理各方面的一個升級的過程,許多企業本身缺乏這方面人才,選擇了中介機構並支付一定費用後認為就可以放心和放手了,僅僅派一個辦事員、辦公室主任或財務部經理等作為一個聯絡員來推進整個上市工作,這是一個誤區。
企業的改制上市是「一把手工程」,其中關繫到重大利益的取捨、組織架構的變化、業務層面的重組與升級、政府關系的協調與政策運用等等,一個辦事員進行聯絡或完全依靠中介機構是無法做到的。針對企業改制、發行上市過程中的具體問題,中介機構主要為理清思路、擬訂解決方案提供專業化的服務,但方案的具體落實必須由企業自己去完成。這相當於企業委託某研究所進行某項技術的專業研究,技術上的成果依靠研究機構,但如何將技術變成產品、通過產品經營實現盈利必須由企業自己完成。為此,上市過程中,企業必須派相對專業的人直接參與整個工作過程,並主導和控制全過程,這不僅要求企業一把手重視,而且要求企業管理層一定要熟悉有關證券業務,特別要有一個懂專業的董秘。這也是中介機構正確認識企業、及時發現問題並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的保證。
4、企業向中介機構提出的要求必須合理可行
擬發行上市企業應客觀公正地評價自己的行業地位、企業發展階段、團隊能力、管理水平。在企業不符合上市條件時不要硬上,具備條件時也不要錯失上市的大好時機。企業對發行上市不可急於求成,要有一顆平常心,與中介機構要建立「良性互動」,不能相互推諉和指責,正確評估發行上市的難度、需要的時間,對中介機構在合作過程中提出合理的要求。
另外發行上市過程是把企業的各項標准上升一個台階的過程,企業應更多地應向內部管理和效益提要求,不是向中介機構的「包裝能力」提要求。相當於做菜原料本身的新鮮度是決定菜餚好壞的根本,配方也重要但是相對於原料而言的是第二位的.
5、企業必須重視內部培訓
統一企業內部思想,提高企業各管理層認識水平和業務能力,是企業順利上市並確保今後規范運作的關鍵,為此,要加強企業內部有關上市知識和規范化管理的培訓。企業聘用中介機構後,應要求中介機構及早參與企業的人員培訓和基礎准備工作。由於改制上市工作常常要在短期內完成,而在此期間內,企業如果不注重統一各級及各方面對改制上市的認識,如果不注重普及改制上市的基礎知識和工作要求,由於認識和理解的差異,基層單位在填報數據和資料中很容易造成偏差。

Ⅳ 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

股票發行上市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頒布的規章、規則等有關規定,企業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應該遵循以下程序:(1)改制與設立:擬定改制方案,聘請保薦機構(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對改制方案進行可行性論證,對擬改制的資產進行審計、評估、簽署發起人協議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設置公司內部組織機構,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股份有限公司設立取消了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這一環節。(2)盡職調查與輔導:保薦機構和其他中介機構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問題診斷、專業培訓和業務指導,學習上市公司必備知識,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對照發行上市條件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准備首次公開發行申請文件。目前已取消了為期一年的發行上市輔導的硬性規定,但保薦機構仍需對公司進行輔導。(3)申請文件的申報:企業和所聘請的中介機構,按照證監會的要求製作申請文件,保薦機構進行內核並負責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符合申報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在5個工作日內受理申請文件。(4)申請文件的審核: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申請文件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同時徵求發行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和國家發改委意見,並向保薦機構反饋審核意見,保薦機構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反饋的審核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初審結束後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前,進行申請文件預披露,最後提交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5)路演、詢價與定價:發行申請經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中國證監會進行核准,企業在指定報刊上刊登招股說明書摘要及發行公告等信息,證券公司與發行人進行路演,向投資者推介和詢價,並根據詢價結果協商確定發行價格。(6)發行與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發行方式公開發行股票,向證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請,辦理股份的託管與登記,掛牌上市,上市後由保薦機構按規定負責持續督導。 股票發行上市需要的中介機構股票發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請以下中介機構:(1)保薦機構(股票承銷機構);(2)會計師事務所;(3)律師事務所;(4)資產評估機構(如需要評估)。 保薦機構主要負責的工作 保薦機構在企業發行上市過程中主要負責以下工作:(1)協助企業擬定改制重組方案和設立股份公司;(2)根據《保薦人盡職調查工作準則》的要求對公司進行盡職調查;(3)對公司主要股東、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等進行輔導和專業培訓,幫助其了解與股票發行上市有關的法律法規,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法定義務和責任;(4)幫助發行人完善組織結構和內部管理,規范企業行為,明確業務發展目標和募集資金投向等;(5)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製作發行申請文件,並依法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進行全面核查,向中國證監會盡職推薦並出具發行保薦報告;(6)組織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對中國證監會的審核反饋意見進行回復或整改;(7)負責證券發行的主承銷工作,組織承銷團承銷;(8)與發行人共同組織路演、詢價和定價工作;(9)在發行人證券上市後,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持續督導義務。

Ⅵ 持續督導期是什麼

就是保薦人的督導期。

持續督導是指主辦券商遵循勤勉盡責、誠實守信的原則,對與之簽訂《持續督導協議》的新三板掛牌公司的日常經營、持續運營特別是公司治理、 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專業的規范、引導和督促。

使之符合國家法規和監管部門的要求,同時便捷、快速且自律地熟悉、遵循並適應新三板市場的運行規范,更好地與投資者互動和成長。

證券發行後,保薦機構應當針對發行人具體情況確定持續督導的內容和重點,持續督導期屆滿,如有尚未完結的保薦工作,保薦機構應當繼續完成。保薦機構在盡職推薦期間、持續督導期間未勤勉盡責的,持續督導期屆滿,保薦機構仍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督導培訓對股票的影響擴展閱讀:

持續督導的意義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發揮市場的培育功能,幫助掛牌公司盡快熟悉資本市場,為其持續發展奠定基礎;

二是主辦券商通過持續督導可以優先 為掛牌公司提供融資、做市、並購重組等資本市場服務,建立主辦券商權責利相統一的市場化激勵約束機制,促使主辦券商推薦有發展潛力的企業掛牌,與中小企業共成長。

Ⅶ 關於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更換非公開發行股票持續督導保薦代表人對股價確實有一定的影響。


保薦機構應當盡職推薦發行人證券發行上市。發行人證券上市後,保薦機構應當持續督導發行人履行規范運作、信守承諾、信息披露等義務。保薦機構在推薦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對發行人進行輔導。 保薦機構推薦其他機構輔導的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應當在推薦前對發行人在輔導。


目前證券發行實行保薦制,就需要保薦機構和保薦代表人。保薦代表人登記在保薦機構名下,但可以因工作變動而到別的保薦機構去。保薦機構就是具有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了。每個上市公司發行股份或可轉債需要兩個保薦代表人。如果保薦代表人辭職離開證券公司了,證券公司就會派另外一個保薦代表人來頂替,就是變更保薦代表人。


Ⅷ 持續督導定期現場核查報告對股票利好還是利空

要看報告內容。
如果報告沒有發現問題,屬於利好。
否則算利空。

Ⅸ 更換保薦代表人對股票影響

如果是因為原有保薦人的一些不好的影響更換的對股票還是有影響的不過很少有人會注意這種細節 這個股票不碰到敏感的機構操作的話基本沒啥影響。保薦代表人,中國金領的代表,其實就是上市後備企業和證監會之間的中介,相當於這家企業的代表,向證監會作擔保推薦企業上市。保薦代表人的人數,也成為衡量一個券商投行實力的指標。2014年11月24日,經國務院批准取消了保代資格證。

保薦機構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通知發行人,並在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報告,說明原因。原保薦代表人在具體負責保薦工作期間未勤勉盡責的,其責任不因保薦代表人的更換而免除或者終止。所以保薦代表人離職換到其他證券公司或者被撤銷資格,必須要進行變更保薦代表人,以進行持續督導。

Ⅹ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 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規范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可轉換公司債券」)及
其他衍生品種(以下統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上市行為,以及發行人、上市公司
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信息披露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
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深
圳證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規則。
1.2 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
衍生品種,適用本規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本
所對權證等衍生品種、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
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所對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1.3 申請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在本所上市,應當經本所同意,並在上市前與本所
簽訂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有關事項。
1.4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
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
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布的細則、
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1.5 本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
關規定和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
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進行監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則及一般規定
2.1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
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
露信息,並保證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
— 4 —
者重大遺漏。
2.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
確、完整,不能保證披露的信息內容真實、准確、完整的,應當在公告中作出相應
聲明並說明理由。
2.3 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
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
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2.4 本規則所稱真實,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以
客觀事實或者具有事實基礎的判斷和意見為依據,如實反映客觀情況,不得有虛假
記載和不實陳述。
2.5 本規則所稱准確,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使
用明確、貼切的語言和簡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傳、廣告、恭
維或者誇大等性質的詞句,不得有誤導性陳述。
公司披露預測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來經營和財務狀況等信息時,應當合理、
謹慎、客觀。
2.6 本規則所稱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內
容完整、文件齊備,格式符合規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遺漏。
2.7 本規則所稱及時,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本規則規定
的期限內披露所有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信息(以
下簡稱「重大信息」)。
2.8 本規則所稱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同時向所有投
資者公開披露重大信息,確保所有投資者可以平等地獲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特定對象單獨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報送文件和傳遞信息涉及未公開
重大信息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並依據本所相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2.9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和其他知
情人在信息披露前,應當將該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圍內,不得泄漏未公開重
— 5 —
大信息,不得進行內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縱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
2.10 上市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製定並嚴格執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
公司應當將經董事會審議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時報送本所備案並在本
所指定網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應當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將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在第一時間報送
本所,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公告文稿和相關備查文件應當採用中文文
本。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兩種文本的內容一致。兩種文
本發生歧義時,以中文文本為准。
2.12 本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
所發布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對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
信息進行形式審核,對其內容的真實性不承擔責任。
本所對定期報告實行事前登記、事後審核;對臨時報告依不同情況實行事前審
核或者事前登記、事後審核。
定期報告或者臨時報告出現任何錯誤、遺漏或者誤導,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
說明並公告,公司應當按照本所要求辦理。
2.13 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和臨時報告經本所登記後應當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
上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時間披露,或者在指定媒體上披露的文件內容與報送本
所登記的文件內容不一致的,應當立即向本所報告。
2.14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其他公共媒體發布重大信息的時間不
得先於指定媒體,在指定媒體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聞發布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其他
方式透露、泄漏未公開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並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規定。
2.15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關注公共媒體關於本公司的報道以
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了解真實情況。
公司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如實回復本所就相關事項提出的問詢,並按照本規則的
— 6 —
規定和本所要求及時、真實、准確、完整地就相關情況作出公告,不得以有關事項
存在不確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為由不履行報告、公告和回復本所問詢的義務。
2.16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回復本所問詢,或者未
按照本規則的規定和本所的要求進行公告,或者本所認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
公告等形式,向市場說明有關情況。
2.17 上市公司應當將定期報告、臨時報告和相關備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
公告的同時置備於公司住所,供公眾查閱。
2.18 上市公司應當配備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訊設備,並保證對外咨詢電話暢
通。
2.19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確定性、屬於臨時性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
可的其他情形,及時披露可能會損害公司利益或者誤導投資者,且符合以下條件的,
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暫緩披露申請,說明暫緩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擬披露的信息未泄漏;
(二)有關內幕人士已書面承諾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未發生異常波動。
經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暫緩披露相關信息。暫緩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個月。
暫緩披露申請未獲本所同意、暫緩披露的原因已經消除或者暫緩披露的期限屆
滿的,公司應當及時披露。
2.20 上市公司擬披露的信息屬於國家機密、商業秘密或者本所認可的其他情
況,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義務可能會導致其違反國家有關保密法律、行政法
規規定或者損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豁免按本規則披露或者履行相關
義務。
2.21 上市公司發生的或者與之有關的事件沒有達到本規則規定的披露標准,
或者本規則沒有具體規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會認為該事件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種交易價格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公司應當比照本規則及時披露。
2.22 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對本規則的具體規定有疑問的,應當向
本所咨詢。
— 7 —
2.23 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為發行人、上市公
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上市保薦書、審計報告、資產
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
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
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章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第一節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3.1.1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
任董事、監事應當在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新任高級
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會通過其任命後一個月內,簽署一式三份《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報本所和公司董事會備案。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時,應當由律師見證,並由律師解釋該文件的內容,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
充分理解後簽字。
董事會秘書應當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時簽署《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並按本所規定的途徑和方式提交《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的書面文件和電子文件。
3.1.2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
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
(一)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情況;
(二) 有無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或者本所
其他相關規定受查處的情況;
(三) 參加證券業務培訓的情況;
(四) 其他任職情況和最近五年的工作經歷;
(五) 擁有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國籍、長期居留權的情況;
— 8 —
(六) 本所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情況。
3.1.3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
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聲明事項的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
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1.4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含續任)期間出現聲明事
項發生變化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自該等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五個交
易日內向本所和公司董事會提交有關該等事項的最新資料。
3.1.5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以下職責並在《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中作出承諾:
(一)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履行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二)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本規則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接受本所監管;
(三) 遵守並促使上市公司遵守《公司章程》;
(四) 本所認為應當履行的其他職責和應當作出的其他承諾。
監事還應當承諾監督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其承諾。
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承諾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有關公司經營或者財務方面出現
的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事項。
3.1.6 上市公司董事應當履行的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包括:
(一) 原則上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以正常合理的謹慎態度勤勉行事並對所議
事項表達明確意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的,應當審慎地選擇受託人;
(二) 認真閱讀上市公司的各項商務、財務報告和公共媒體有關公司的報道,
及時了解並持續關注公司業務經營管理狀況和公司已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響,及時向董事會報告公司經營活動中存在的問題,不得以不直接從事經
營管理或者不知悉為由推卸責任;
(三) 《證券法》、《公司法》規定的及社會公認的其他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3.1.7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司股票上市前、任命生效
時及新增持有公司股份時,按照本所的有關規定申報並申請鎖定其所持的本公司股
— 9 —
份。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因
公司派發股票股利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導致的變動除外),應當及時向公司報告並
由公司在本所指定網站公告。
3.1.8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
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
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3.1.9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
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
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並及時披露相關情
況。
3.1.10 上市公司在發布召開關於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通知時,應當將所
有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材料(包括但不限於提名人聲明、候選人聲明、獨立董事
履歷表)報送本所備案。
公司董事會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當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
面意見。
3.1.11 本所在收到前條所述材料的五個交易日內,對獨立董事候選人的任職
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於本所提出異議的獨立董事候選人,上市公司不得將其
提交股東大會選舉為獨立董事。
在召開股東大會選舉獨立董事時,公司董事會應當對獨立董事候選人是否被本
所提出異議的情況進行說明。
3.1.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對審計委員
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當佔半數以上並擔任召
集人,且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 10 —
第二節 董事會秘書
3.2.1 上市公司應當設立董事會秘書,作為公司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公司應當設立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的信息披露事務部門。
3.2.2 董事會秘書對上市公司和董事會負責,履行如下職責:
(一) 負責公司信息披露事務,協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制訂公司信息披
露事務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遵守信息披露相關規定;
(二) 負責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和股東資料管理工作,協調公司與證券監管機
構、股東及實際控制人、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媒體等之間的信息溝通;
(三) 組織籌備董事會會議和股東大會,參加股東大會、董事會會議、監事會
會議及高級管理人員相關會議,負責董事會會議記錄工作並簽字;
(四)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開重大信息出現泄露時,及時向
本所報告並公告;
(五)關注媒體報道並主動求證真實情況,督促董事會及時回復本所所有問詢;
(六)組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證券法律法規、本規則及相關規定
的培訓,協助前述人員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權利和義務;
(七)督促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遵守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切實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在知悉公司作
出或者可能作出違反有關規定的決議時,應當予以提醒並立即如實地向本所報告;
(八)《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職責。
3.2.3 上市公司應當為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提供便利條件,董事、監事、財務
負責人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相關人員應當支持、配合董事會秘書在信息披露
方面的工作。
董事會秘書為履行職責有權了解公司的財務和經營情況,參加涉及信息披露的
有關會議,查閱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並要求公司有關部門和人員及時提供相
關資料和信息。
董事會秘書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受到不當妨礙和嚴重阻撓時,可以直接向本所報
— 11 —
告。
3.2.4 董事會秘書應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財務、管理、法律專業知識,具
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個人品德,並取得本所頒發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
(一)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自受到中國證監會最近一次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
(三) 最近三年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者三次以上通報批評的;
(四) 本公司現任監事;
(五) 本所認定不適合擔任董事會秘書的其他情形。
3.2.5 上市公司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後三個月內或者原任董事會秘
書離職後三個月內聘任董事會秘書。
3.2.6 上市公司應當在有關擬聘任董事會秘書的會議召開五個交易日之前將
該董事會秘書的有關材料報送本所,本所自收到有關材料之日起五個交易日內未提
出異議的,董事會可以聘任。
3.2.7 上市公司聘任董事會秘書之前應當向本所報送下列資料:
(一) 董事會推薦書,包括被推薦人符合本規則任職資格的說明、職務、工作
表現及個人品德等內容;
(二) 被推薦人的個人簡歷、學歷證明(復印件);
(三) 被推薦人取得的董事會秘書資格證書(復印件)。
3.2.8 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會秘書的同時,還應當聘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
事會秘書履行職責。在董事會秘書不能履行職責時,由證券事務代錶行使其權利並
履行其職責,在此期間,並不當然免除董事會秘書對公司信息披露事務所負有的責
任。
證券事務代表應當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會秘書資格培訓並取得董事會秘書資
格證書。
3.2.9 上市公司董事會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後應當及時公告並
向本所提交下列資料:
— 12 —
(一)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聘任書或者相關董事會決議;
(二) 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住宅電話、移
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三) 公司董事長的通訊方式,包括辦公電話、行動電話、傳真、通信地址及
專用電子郵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關通訊方式的資料發生變更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變更後的資料。
3.2.10 上市公司解聘董事會秘書應當具有充分理由,不得無故將其解聘。
董事會秘書被解聘或者辭職時,公司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說明原因並公告。
董事會秘書有權就被公司不當解聘或者與辭職有關的情況,向本所提交個人陳
述報告。
3.2.11 董事會秘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
月內解聘董事會秘書:
(一) 出現本規則第 3.2.4 條所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 連續三個月以上不能履行職責的;
(三) 在履行職責時出現重大錯誤或者疏漏,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
規定或者公司章程,給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的。
3.2.12 上市公司應當在聘任董事會秘書時與其簽訂保密協議,要求其承諾在
任職期間以及在離任後持續履行保密義務直至有關信息披露為止,但涉及公司違法
違規的信息除外。
董事會秘書離任前,應當接受董事會、監事會的離任審查,在公司監事會的監
督下移交有關檔案文件、正在辦理或者待辦理事項。
3.2.13 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董事會應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級管
理人員代行董事會秘書的職責,並報本所備案,同時盡快確定董事會秘書人選。公
司指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之前,由董事長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
董事會秘書空缺期間超過三個月之後,董事長應當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直至
公司正式聘任董事會秘書。
— 13 —
3.2.14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董事會秘書在任職期間按要求參加本所組織的董事
會秘書後續培訓。
3.2.15 上市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時,應當指派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
表或者本規則第3.2.13條規定代行董事會秘書職責的人員負責與本所聯系,辦理信
息披露與股權管理事務。
第四章 保薦人
4.1 本所實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保薦
制度。發行人向本所申請其首次公開發行的股票和上市後發行的新股、可轉換公司
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在本所上市,以及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公司申請其
股票恢復上市、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公司申請其股票重新上市的,應當由保薦人保薦。
保薦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名單,同時具有本所會員資
格的證券經營機構;推薦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人還應當具有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
公司從事代辦股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從事代辦股
份轉讓主辦券商業務資格。
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無需聘請保薦人的,從其規定。
4.2 保薦人應當與發行人簽訂保薦協議,明確雙方在公司申請上市期間、申
請恢復上市期間和持續督導期間的權利和義務。保薦協議應當約定保薦人審閱發行
人信息披露文件的時點。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上市當年剩餘時間及其後兩個完整
會計年度;上市後發行新股、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持
續督導期間為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當年剩餘
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申請恢復上市的,持續督導期間為股票恢復上市當
年剩餘時間及其後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持續督導期間自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之日起計算。
4.3 保薦人應當在簽訂保薦協議時指定兩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保薦工作,
作為保薦人與本所之間的指定聯絡人。
— 14 —
保薦代表人應當為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自然人。
4.4 保薦人保薦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恢復上市除外)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上市保薦書、保薦協議、保薦人和相關保薦
代表人已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登記並列入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名單的證明文件和授
權委託書,以及與上市保薦工作有關的其他文件。
保薦人推薦股票恢復上市時應當提交的文件及其內容應當符合本規則第十四
章第二節的有關規定。
4.5 上市保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發行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概況;
(二) 申請上市的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發
行情況;
(三) 保薦人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四) 保薦人按照有關規定應當承諾的事項;
(五) 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六) 保薦人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 保薦人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八) 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上市保薦書應當由保薦人的法定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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