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買股票索賠的起訴書怎麼寫
根據《證券法》與 2003 年 1 月 9 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權益受損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投資損失包括投資差額損失、印花稅、傭金及利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虛假陳述簡單的說,就是上市公司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對重大事件作出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例如:重大財務造假、隱瞞重大關聯交易等。
在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方面,23 年來,全國約有15000 名股民以證券虛假陳述為由起訴索賠,涉訴標的額約 15 億元,有一百餘家因虛假陳述被處罰或被制裁的上市公司被訴,畢馬威、德勤、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等幾家國際著名審計機構的在華分支機構也被列入被告。自2001 年彭淼秋訴嘉寶實業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首次獲賠以來,大約 80%以上的原告通過調解或判決,獲得了部分或全部賠償,賠償方式包括現金或股票。
這里再強調一下,必須是上市公司因虛假陳述受到證監會、財政部等行政處罰(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決),我們才能對上市公司提起訴訟要求索賠。如果沒有這些處罰,單純的炒股虧損是不能要求賠償的。處罰的信息是公開的,我們可以在證監會網站,上市公司官網或者證券類網站論壇查詢到,股法在線作為股民索賠報名平台的也會不定期公布可以索賠的股票。
❷ 股票如涉及訴訟是必需要持有中么
不是。涉及訴訟的股票,可以是持有中的股票有糾紛的,也可以是股權被人侵犯而喪失所引起的糾紛,也可以是之前的股權(票)分紅、分割等事由引起的糾紛,總之,與股票是否持有沒有必然的關聯。對於民事訴訟,我國法律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即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提供證據的義務。舉證不能的,將承擔因此而產生的不利後果。
1、《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1款規定: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第4款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條規定:
「在法律沒有具體規定,依本規定及其他司法解釋無法確定舉證責任承擔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綜合當事人舉證能力等因素確定舉證責任的承擔。」
以上法律法規闡明了我國訴訟中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誰主張誰舉證」的制度,同時也確立了法官在審判中對舉證責任進行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