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叫做余額包銷
余額包銷是一種證券交易方式。
詳細解釋如下:
余額包銷是指在證券承銷過程中,承銷商按照與發行人的協議,對於未被市場投資者認購的部分進行全額或部分認購的行為。這種認購行為主要發生在首次公開發行或增發等證券發行活動中。當投資者認購的額度未達到發行人的預期目標時,承銷商作為余股包銷方將承擔剩餘的發行額度,以確保發行人的股票能夠成功發行。在這種情況下,承銷商需要承擔的風險相應增大,因為如果市場表現不佳導致銷售不足,承銷商可能需要買入大量股票並長期持有。而採用余額包銷制度能夠保障市場穩定,減少投資者認購不足帶來的負面影響。因此,這種證券交易方式更多地體現了金融市場的風險管理和社會責任的承擔。通過余額包銷,證券市場的運行更加穩健,有利於資本市場的長期健康發展。
簡而言之,余額包銷是承銷商為保障證券順利發行而採取的一種策略,通過承擔未售出的余額來確保發行人的股票能夠成功發行。這種策略對承銷商的風險管理能力提出了較高要求,同時也有助於保障證券市場的穩定運行。
㈡ 股票發行採取代銷包銷承銷三種方式
證券發行承銷的3種方式
1、包銷
即投資銀行按議定價格直接從發行者手中購進將要發行的全部證券,然後再出售給投資者。投資銀行必須在指定的期限內,包銷證券所籌的的資金全部交付給發行人。採用這種銷售方式,承銷商要承擔銷售和價格的全部風險,如果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承銷商只能自己「吃進」。這樣,發行失敗的風險就從發做亮行者轉移給了承銷商。然而,承銷商承擔風險是要獲得補償的,這種補償通常就是通過擴大包銷差價來實現的。對於發行人而言,他無需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而且可以迅速籌集資金,因而特別適合於那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發行人。
2、代銷
即承銷商只作為發行純悔寬公司的證券銷售代理人,按照規定的發行條件盡力推銷證券,發行結束後未售出的證券退還給發行人,承銷商不承擔發行風險。因此,盡力推銷也稱代銷。採用這種方式時,投資銀行與發行人之間純粹是代理關系,投資銀行為推銷證券而收取代理手續費。盡力推銷一般再以下情況下採用:在投資銀行對發行公司信心不足時提出;信用度很高、知名度很大的發行公司為減少發行費用而主動向投資銀行提出採用;在包銷談判失敗後提出採用。
3、余額包銷
通常發生在股東行使其優先認股權時,即需要在融資的上市公司在增發新股之前,向現有股東按其目前所持有股份的比例提供優先認股權,在股東按前薯優先認股權認購股份後若還有餘額,承銷商有義務全部買進這部分剩餘股票,然後再轉售給投資公眾。
法律依據:
《證券法》
第三十三條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