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權益法核算的投資收益需要納稅調整嗎
需要的。
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八條 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始投資成本計價。追加或收回投資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現金股利或利潤,應當確認為當期投資收益。
第十條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大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不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
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投資成本小於投資時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其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成本。
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應當比照《企業會計准則第20號——企業合並》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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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
第十一條 投資方取得長期股權投資後,應當按照應享有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實現的凈損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的份額,分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同時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方按照被投資單位宣告分派的利潤或現金股利計算應享有的部分,相應減少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
投資方對於被投資單位除凈損益、其他綜合收益和利潤分配以外所有者權益的其他變動,應當調整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並計入所有者權益。
投資方在確認應享有被投資單位凈損益的份額時,應當以取得投資時被投資單位可辨認凈資產的公允價值為基礎,對被投資單位的凈利潤進行調整後確認。
被投資單位採用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與投資方不一致的,應當按照投資方的會計政策及會計期間對被投資單位的財務報表進行調整,並據以確認投資收益和其他綜合收益等。
第十二條 投資方確認被投資單位發生的凈虧損,應當以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以及其他實質上構成對被投資單位凈投資的長期權益減記至零為限,投資方負有承擔額外損失義務的除外。
被投資單位以後實現凈利潤的,投資方在其收益分享額彌補未確認的虧損分擔額後,恢復確認收益分享額。
第十三條 投資方計算確認應享有或應分擔被投資單位的凈損益時,與聯營企業、合營企業之間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益按照應享有的比例計算歸屬於投資方的部分,應當予以抵銷,在此基礎上確認投資收益。
投資方與被投資單位發生的未實現內部交易損失,按照《企業會計准則第8號——資產減值》等的有關規定屬於資產減值損失的,應當全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