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份公司未經公司財務人員同意強行打開保險櫃並取走公章轉賬違法嗎
來源:法律與生活
記者 王武彬
2017年11月,本刊接到河南省中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原公司」)法人宋聚奎的情況反映,稱:本公司幾個小股東為奪得公司控制權,獲得巨額經濟利益,會同社會人員及鄭州市公安局警官,通過誣告、陷害、拘留等刑事手段搶占他在該公司的權益。
宋聚奎反映的情況是否屬實?所指「警方介入經濟糾紛」是否存在?
《法律與生活》特派記者來到鄭州進行調查采訪。
(中原公司法人代表宋聚奎向記者介紹情況)
遭遇刑事案件,「警察幫忙控制公司」
中原公司是一家專注於天然氣監理的特種行業一級企業,成立於2003年,前身為鄭州市天然氣公司下屬國資企業,後改制為股份制企業。該公司成立伊始,鄭州市天然氣公司即安排宋聚奎為中原公司法定代表人。
隨後幾年中,宋聚奎通過努力,將公司年銷售額提高至3000多萬元,扭虧為盈,一舉成為當地知名企業家。
然而,命運在2016年5月5日被改寫。
2016年5月6日上午,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辦案警官荊某等兩人來到中原公司位於總部企業基地76號樓的辦公樓,以「涉嫌挪用資金」罪名,限制了宋聚奎的人身自由。並召集公司員工開會,稱宋聚奎已經犯罪。要求員工收集齊公司的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交給該公司之一股東代留榮,並指定公司今後由代留榮負責。荊某強調說,他5月9日會再來公司,屆時必須在代留榮手上看到這些重要資料。
就這樣,代留榮拿走了公司的公章、資質證書、營業執照等公司重要資料,控制了整個公司。
中原公司辦公樓被占 無法辦公
「起初公司不景氣時,我接手公司,2015年公司大有起色後,作為副總的代留榮和經營主管邱某等人眼紅,要求重分股權,被我拒絕。於是就動了歪心思,夥同社會人員和個別警察對我打劫。」面對記者,宋聚奎如是道出禍起蕭牆原委。
因宋聚奎患有嚴重心臟病,被限制自由的當天,辦了取保手續。經過這一變故,宋聚奎病情加重住了院,由蘇強出任公司總經理幫他代管公司事務。
(河南省中原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但事態變得越來越糟糕。2016年6月20日,股東代留榮、邱某帶著一群以張勝為首的「社會閑散人員」,砸開中原公司總經理辦公室的門,聲稱自己是總經理,並暴力驅趕合法總經理蘇強,搶奪霸佔公司的經營場所。宋聚奎在醫院得到消息後在律師的陪同下趕到公司。律師當眾指出,宋聚奎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張勝跟公司沒有任何關系。
「此時的張勝非但不聽勸告,反而直接指揮他帶來的人要動手毆打宋總和律師,與公司合法總經理蘇強撕扯,我們員工立即報警。令人氣憤的是,警察到達現場後,並沒有阻止張勝等人的暴力行為,反而聽之任之。」中原公司員工告訴記者。
7月初,因總經理蘇強、財務部門員工和公司辦公室主任等沒有聽從張勝的指令,均被禁止進入公司辦公樓。
張勝利用手中掌握的公司公章,多次下達各種曲解事實的文件。比如:開除辦公室主任、財務工作人員的文件,誹謗財務高管孫鐵成的文件,等等,給員工造成巨大的精神壓力。
「辦案警官多次插手公司財務管理」
2016年7月1日至8月初的一個多月間,王某、荊某多次讓宋聚奎跟張勝談判,並明確指出,如果和張勝談妥了,宋聚奎就平安無事了。
宋聚奎當時因病行動不便,就讓他的愛人朱琳代表他多次去找張勝商談。然而,張勝態度非常惡劣,要求宋聚奎必須親自到他霸佔的辦公室談,必須承認他是總經理,交出財務,交出公司。
2016年7月14日上午,警官荊某再次以查賬為由,對公司總經理蘇強說:「朱琳第一次來公司是代總(指代留榮)接待的,今後財務就交給代總管理,你們就別管了。」
之後,荊某多次以查賬、辦案為由,全面干預公司的財務工作,不僅直接指定公司財務負責人,而且深度介入與本案無關的財務管理工作,比如員工工資發放等環節。
公司財務權遭遇搶奪
由於公司辦公樓被霸佔,大部分管理人員被禁止進入辦公室工作,大家無奈只能在外重新租賃了辦公場所。然而,第二天,張勝就帶人頻繁闖入新的辦公地點,干擾辦公秩序。
2016年9月2日,荊某等以查賬為名,和張勝、代留榮、邱某闖入新租賃的辦公場所,在荊某的縱容下,張勝在財務室肆意破壞正常的工作秩序,並蓄謀搶奪公司財務章。
當時仍在住院的宋聚奎得知消息後,立即讓朱琳趕了過去,她驚奇地發現,與公司毫無關系的張勝竟然正在財務室翻箱倒櫃。
朱琳問跟荊某一起來的警察,張勝來財務室干什麼?該名警察態度非常惡劣地反問:張勝為什麼不能來?
這次,張勝沒有找到財務章,便離開了。荊某把主管會計沙永敏叫到跟前說:看你孩子還小,要給自己留條後路。隨後召集員工開會,聲稱宋聚奎犯罪,公安局定了,檢察院定了,法院認定也要判刑了,你們把財務上的賬號、銀行卡、密碼之類的東西,該交的都交上來。
宋聚奎之妻險被拘留
2016年9月3日,朱琳接到張勝打來的威脅電話,說她再不交出公司財務,明天就把她抓起來。
果不出張勝所言,9月6日,王某、荊某通知朱琳來一趟公安局。朱琳一到荊某的辦公室,荊某就告訴朱琳她被拘留了,並讓朱琳在拘留證上簽字。
朱琳是河南省政協委員,她當即問,我有什麼罪?荊某說是妨礙作證罪,並臨時寫了幾句話列印出來,讓朱琳簽字。就在此時,省政協劉主任給朱琳打來電話,朱琳說自己被拘留了,請他向組織反映。劉主任讓朱琳給負責省政協的王主任打電話,還沒等撥電話,荊某等人就把朱琳的手機搶走了。
此時天色已暗,荊某等四人押送朱琳上車去看守所,路上荊某等人一直誘導朱琳讓宋聚奎交出公司,均被拒絕。一小時左右,他們又把朱琳拉回了公安局,並告誡:「出去不許亂說。」
宋聚奎夫婦及員工「頻遭侮辱誹謗及傷害」
「2016年10月開始,張勝、邱某、代留榮多次聚眾到我居住的小區內拉橫幅、堵家門,誹謗詆毀朱琳和我的名聲。」宋聚奎說,「連續很多天,我們有家不敢回,借住朋友家或露宿在外,也不敢住賓館。」
「他們圍堵我們家門時,我們打報警電話,好不容易等來警察,他們竟然說,這些人怎麼不到別人家去鬧?警察不但不去驅趕邱某等鬧事者,反而要求我們拿出身份證進行登記,登記完後,我們苦苦哀求警察幫我們解圍,警察並不理睬,揚長而去。」宋聚奎說。
在這種惡劣的處境下,宋聚奎夫婦身心受到嚴重摧殘,宋聚奎甚至患上了重度精神抑鬱症,心臟疾病頻頻發作。
中原公司的員工也未能倖免。2017年7月10日,張勝、邱某、代留榮帶著一群「社會閑散人員」,闖入公司臨時辦公地點,暴力毆打公司工程部經理孟昂致其嚴重受傷。
2017年9月26日,張勝帶領李某某等將員工張石磊毆打致殘。此事雖然立案,但兇手至今仍逍遙法外。2018年1月9日,張勝等人帶著宋某某拿著警棍趕到開封,向總經理蘇強討要監理費。
中原公司經營款「遭遇侵佔」
一年多來,張勝、邱某、代留榮等利用中原公司的公章向外出租公司辦公樓和樓下車位,非法獲取辦公樓租金80多萬元。他們還變賣中原公司的車輛,通過多種方式竊取公司監理費等,並用這些資金購買了高檔轎車。
此外,他們還撬開了公司辦公室保險櫃,拿走了公司全體員工的畢業證、工程師證件等重要證書文件。
中原公司一年多的損失高達5000多萬元,從事發前的79個項目銳減到目前的20個,200多名員工已經失業,目前事態仍在持續惡化,公司瀕臨倒閉。
「一年多來,他們製造出一起起驚心動魄的事件,讓我們幾乎崩潰,每天在恐懼中生活。我們都立下了遺囑,做了最壞的打算。」中原公司一位員工告訴記者。
「我們的行蹤、財產,甚至我女兒的家產情況,張勝都掌握得一清二楚,我們個人根本沒有了隱私可言,這讓人無比恐懼。朱琳作為一名省政協委員,自身安全和隱私尚無法保障,我們普通百姓又該如何生存呢?」這位員工說。
張勝:「我有代持股協議,為公司股東」
2017年11月27日,張勝接受采訪時告訴記者,這個事沒有那麼簡單,其一,宋聚奎從2011年開始大量挪用公司資金,涉嫌犯罪。其二,他違背了他的職業操守和職業道德,我們已經罷免了他的職務,那時候讓他來開會他不來。
當時公司虧損,好多人退股,所以有27%的股份閑置,宋就用錢入了股。最後持有了公司70%的股份。
其實,宋合法持有的只有13%的股份,剩下的都是別的股東退股的股份。
張勝將宋聚奎的這些行為向公安局報了案,其後案件被撤銷,張勝認為是朱琳找了人。「目前我們已經將這些事舉報到了上級部門,我們也要一個說法。」
股東代留榮:「我也是公司創始人」
針對宋聚奎所反映的情況,代留榮回應道:
首先,宋聚奎根本不是公司創始人。這個事情比較復雜,中原公司是國有公司改制過來的,有一部分股東沒有工商登記注冊。我們幾個人都是原來國有公司的。宋聚奎是鄭州燃氣集團任命過來的,他過來以後就改制了。但沒有召開股東大會選舉宋為總經理,而是沿用了國有企業原來的體制。宋聚奎和原來的范姓會計發生了糾紛,因為宋拿錢出去炒股票等;
其次,我們不是股權糾紛,是宋侵害了其他股東的權益;
第三,宋說公司資產規模近億元,這個數據是不對的,2013年時宋出的報表是1600萬元;
第四,宋所謂的社會閑散人員,都是我們公司的員工;
第五,代、邱等人將物業房租的資金據為己有,這種說法是不屬實的,我們可以給媒體提供相應票據,這些資金都被用來給停發工資的員工開了工資;
第六,投標時,宋不提供任何手續;
第七,騙取公司的公章一事根本不存在,這些公章都是用於公司正常辦公;
第八,開除財務人員的原因,是因為她在公司辦公期間,讓租戶把錢打給已不在公司履職的會計那裡,有損公司利益,所以開除了她;
第九,關於公司出租的費用、車位等,我們並沒有據為己有,都是用在了公司的開支上,這些都有據可查;
第十,因為停了我們的工資社保,所以才去他的家裡拉條幅,所以並不存在侮辱,誹謗;
第十一,宋聚奎案發後,原來的財務就跑了,公安機關找不到,我們也找不到。
記者繼續問他:「宋挪走的資金,是否歸還?」
代留榮答:「具體不清楚。有一部分錢轉出去,本金抓回來了,掙的錢沒回來;
記者問:「宋還是涉案嫌疑人,還沒有經過判決,沒有認定他侵害其他股東利益的情況下,就發出公告,取締宋法人代表和總經理的職務的做法,是否合法?」
代留榮答:「不管公安機關認定有沒有罪,宋已經不具備法人代表和總經理的職務,下一步我們要通過民事起訴宋。」
記者請代留榮出示下公司辦公樓出租收益的支出票據和張勝的代持股協議,用以證明張勝的合法身份以及並未侵佔公司辦公樓出租收益金的情況。截至發稿,記者未收到任何相關票據及協議。
三大疑問,鄭州市公安局未予回應
縱觀整個事件,中原公司宋聚奎對公安機關辦案警官產生的質疑大致有如下幾點:
一、辦案過程中,辦案警官曾要求中原公司員工交出公司營業執照、公章、財務章及財務賬號、密碼等,是否為辦案需要呢?宋聚奎一再表示,其與各股東之間股權分配異議,屬於民事糾紛,而辦案警官在偵查過程中多次表示,「他們說不清(誰是股東),我幫你們查清」,並將誰是股東的問題作為辦案的主線之一,這與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有什麼法律連帶關系呢?
二、辦案警官在召集中原公司員工開會時曾說,「宋聚奎犯罪了,法院要判了,法人要變更了……」宋聚奎當時只是涉嫌犯罪,還沒有經過公訴、法院審理、宣判,作為辦案警官就直接給下了定論,他們這么說的依據在哪裡呢?
三、辦案警官在對宋聚奎採取強制措施過程中,曾提出,「讓朱琳找張勝和股東談話,談妥了就沒事了」。他們這么說的初衷是什麼呢?是否如中原公司員工所述,「辦案警官利用職權便利介入民事糾紛」呢?
對於這些問題,警方又是如何看呢?記者來到鄭州市公安局,將該案的情況以文字的形式反饋給了宣傳部門工作人員,並約定采訪該局經偵支隊四大隊辦案警官王某、荊某等人。但是,隨後的幾次聯系及登門拜訪,該辦案單位均以接到上級單位通知為由對記者反饋的問題未予回應。
截至發稿,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委會針對宋聚奎涉嫌挪用公司資金罪一案通過集體討論,認為其不構成犯罪,並批復鄭州市檢察院作出了《鄭檢偵監撤捕[2017]1號(撤銷逮捕決定書)》,撤銷了對宋聚奎的逮捕決定。同時,河南省公安廳通過調查明確了鄭州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四大隊辦案警官王某、荊某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涉嫌違法亂紀,並給予了相應處分。
然而,中原公司的正常生產經營仍未恢復,宋聚奎作為持有該公司70%股份的股東兼法人,還無法回到中原公司辦公。
關於該案的進展,本刊將持續關注。
② 公司老闆屬於非法集資,員工犯法嗎
對於公司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應當由公司及相應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責任人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
關於員工是否承擔責任,要看在公司實施合同詐騙和非法集資行為過程中,員工是否知情、是否協助老闆實施相應的違法犯罪行為。如果員工不知情,則員工不承擔責任;如果員工知情、並且協助公司實施前述違法行為,則員工可能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非法集資的特點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投資人(受害人)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只有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才能構成犯罪。2001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與公安部聯合發布的《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五十萬元以上。
③ 拉股票群員工被判刑多久
法律分析:第一,要看推薦的或者幫助操作的資金是不是真實的進入到了股票市場;第二,要看該公司有沒有股票相關從業資質。第一如果沒有真實進入股票市場,資金被公司佔有則涉嫌詐騙罪;第二種情況則涉嫌非法經營罪。要看具體公司的情況和你問的這個人在公司的具體工作內容和職位。去年類似股票期權期貨公司被抓的案件有不少,其中有的一開始涉嫌詐騙罪,後來變更為非法經營罪的,有的是全程就是詐騙罪或者非法經營罪處理的。要看具體公司的情況和資金的去向。建議為其委託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處理,結合具體的案件情節和證據,積極溝通辦案人員,針對性的開展有效辯護工作,符合一定條件盡量爭取取保候審,如確實構成犯罪,爭取從輕、減輕處罰以及緩刑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④ 股東取保候審股票怎麼處理
依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明文規定,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應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二十日或公司決定分配股息之前的五個工作日內完成。除非因為特別的法律規定,如涉及到上市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時間則會有所不同。因此,若某位股東在涉嫌觸犯刑法並為此接受了取保候審,那麼他所持有的股票轉讓就必須按照上述規定來執行,也就是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變更登記手續。
然而,如果這位股東的取保候審是在上述規定的期限之外發生的,那麼他的股票轉讓應該可以照常進行。但是,具體的情況還需要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全面的分析與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