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結構化信託投資股票為什麼20
是因為在信託計劃的委託人上採用「一般優先」模式。社會投資者是優先受益權委託人,一般受益權委託人則為機構投資者。「一般優先」模局判辯式使委託人的收益與風險成正比。兩部分比例一般不超過2:1。結構化產品主要為不同風險偏好的客戶提供不同層級的收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
在收益分配上,優先受益人則優先於一般受益人。結構化信託理財產品的避震功能也就體現於此,當該信託計劃出現較大的風險並由此造成虧損時,機構投資者的資金沖鋒在前,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1)信託計劃投資單只股票比例擴展閱讀:
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使沖讓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
不同金融機構之間對金融產品的要素定義是否趨同,在財務、風險、信息、賬戶、資產等管理方桐缺面所遵循的制度和做法是否一致,或者是否可以相互接軌。
以一家銀行作為發起機構、以一家信託投資公司作為受託機構,辦理一項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那麼受託機構對特定目的信託項目的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應和發起機構、和服務商都應是彼此一致或是順暢銜接的。
『貳』 證券結構化信託,投資單一股票品種,不得超過該信託資產凈值的20%,請問這條規定是來自哪條法律法規
見第九條。
中國銀監會關於加強信託公司結構化信託業務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通[2010]2號)
中國銀監會各銀監局,銀監會直接監管的信託公司:
為規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保護信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信託公司依法進行業務創新和培養自主管理能力,確保結構化信託業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現就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是指信託公司根據投資者不同的風險偏好對信託受益權進行分層配置,按照分層配置中的優先與劣後安排進行收益分配,使具有不同風險承擔能力和意願的投資者通過投資不同層級的受益權來獲取不同的收益並承擔相應風險的集合資金信託業務。
本通知中,享有優先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優先受益人,享有劣後受益權的信託產品投資者稱為劣後受益人。
二、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嚴格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合規原則。
(二)風險與收益相匹配原則。
(三)充分信息披露原則。
(四)公平公正,注重保護優先受益人合法利益原則。
三、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應當培養並建立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專業團隊及保障系統,完善規章制度,加強IT 系統建設,不斷提高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設計水平、管理水平和風險控制能力,打造結構化信託產品品牌。
四、結構化信託產品的投資者應是具有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
信託公司在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前應對信託投資者進行風險適應性評估,了解其風險偏好和承受能力,並對本金損失風險等各項投資風險予以充分揭示。信託公司應對劣後受益人就強制平倉、本金發生重大損失等風險進行特別揭示。
五、結構化信託業務中的劣後受益人,應當是符合《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且參與單個結構化信託業務的金額不得低於100 萬元人民幣。
六、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產品設計:
(一)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的優先受益人與劣後受益人投資資金配置比例大小應與信託產品基礎資產的風險高低相匹配,但劣後受益權比重不宜過低。
(二)信託公司進行結構化信託業務產品設計時,應對每一隻信託產品撰寫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應對受益權的結構化分層、風險控制措施、劣後受益人的盡職調查過程和結論、信託計劃推介方案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信託公司應當合理安排結構化信託業務各參與主體在投資者管理中的地位與職責,明確委託人、受益人、受託人、投資顧問(若有)等參與主體的許可權、責任和風險。
(四)結構化信託業務運作過程中,信託公司可以允許劣後受益人在信託文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追加資金。
七、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利用受託人的專業優勢為自身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其他信託當事人的利益。
(二)利用受託人地位從事不當關聯交易或進行不當利益輸送。
(三)信託公司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利用信託業務的結構化設計謀取不當利益。
(四)以利益相關人作為劣後受益人,利益相關人包括但不限於信託公司及其全體員工、信託公司股東等。
(五)以商業銀行個人理財資金投資劣後受益權。
(六)銀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八、結構化信託業務劣後受益人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為他人代持劣後受益權。
(二)通過內幕信息交易、不當關聯交易等違法違規行為牟取利益。
(三)將享有的信託受益權在風險或收益確定後向第三方轉讓。
九、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明確證券投資的品種范圍和投資比例。可根據各類證券投資品種的流動性差異設置不同的投資比例限制,但單個信託產品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股票最高不得超過該信託產品資產凈值的20%。
(二)科學合理地設置止損線。止損線的設置應當參考受益權分層結構的資金配比,經過嚴格的壓力測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防範優先受益權受到損失的風險。
(三)配備足夠的證券交易操作人員並逐日盯市。當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凈值跌至止損線或以下時,應按照信託合同的約定進行平倉處理。
十、信託公司應就結構化信託產品的開發與所在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建立溝通機制,並按季報送上季度開展的結構化信託產品情況報告,報告至少包括每個結構化信託產品的規模、分層設計情況、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比例限制以及每個劣後受益人的名稱及認購金額等。
十一、各銀監局應切實加強對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監管。對未按有關法規和本通知要求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信託公司,應責令其改正,並限制或暫停其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情節嚴重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十二、中國信託業協會可根據信託公司開展結構化信託業務的實際情況,制訂相關行業標准和自律公約。
本通知自2010 年2 月10 日起實施。
請各銀監局及時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內相關銀監分局及信託公司。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二〇一〇年二月五日
『叄』 傘形信託傘形結構化信託
傘形信託是一種創新的結構化證券投資信託產品,它在主信託賬號下通過分組交易系統創建多個獨立的子信託,每個子信託都作為單獨的結構化投資單元進行操作。信託公司利用信息技術和風控平台對每個子信託進行精細管理。盡管共享一個賬戶,但子信託之間是獨立的,具有各自的投資者角色分配。
在這個結構中,券商作為劣後投資者的角色,負責篩選資金提供者,而銀行則提供優先投資者服務,通常對接銀行理財資金。劣後投資者享有剩餘收益,扣除優先投資者的固定收益和費用。優先投資者則獲取固定的收益保證。
傘形結構的優勢在於對投資者的要求相對寬松,只需要500萬元或以上,且金額遞增,不超過2億,個人投資者也可參與。產品融資成本較低,年化收益大約在11.5%至13%之間。融資比例具有靈活性,分為1:1、1:1.5和1:2三個檔位。投資期限包括6個月和12個月的選項,投資范圍廣泛,除了特定股票如"*S*ST、SST"和受託人關聯公司外,其他股票都可以選擇。每個信託單元的股票持倉比例有一定限制,單只股票不超過30%單個信託資產,且不超過整個計劃資產的20%和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此外,劣後投資者可選擇提前兌現收益或延長合作期限,增加了投資的靈活性。
『肆』 基金信託買入股票交易有什麼規定
一、基金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公募基金:偏股型基金持有股票最低60%,最高95%;
個股持倉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10%,不得超過股票總股本的10%。
二、信託買入股票交易的規定:
信託分結構化與陽光私募;
信託結構化的:買入股票標的受限制,每個交易日不一樣;
陽光私募:
1、未經受託人同意,不得進行股票的融資融券交易;
2、不得投資於ST股票;
3、未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總股本的5%;
4、除非相關法律法規允許且經受託人同意,投資於一家上市公司所發行的單一股票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信託計劃資產總值的30%(以成本與市價孰低法計)。
『伍』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也有持倉限制嗎
私募基金大致分信託型陽光私募及純有限合夥基金私募這兩種。
1、信託型私募基金的最高單只股票持倉百分比可達基金總資產的25%。純有限合夥型的規則都是自己定的,主要LP沒意見就可以了。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運作管理規定》中,將「雙20%」比例改為「雙25%」比例限制。
2、第十五條 一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 不得超過該計劃資產凈值的 25%;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同一資產的資金,不得超過該資產 的 25%。
銀行活期存款、國債、中央銀行票據、岩棗橘政策性金融債、地方政府債券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品種除外。單一岩明融資主體及其關聯方的非標准化資產,視為同一資產合並計算。
同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管理的全部資產管理計劃及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合計持有單一上市公司發 行的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資產管理計劃、公募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投資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3、流通受限資產不高於20%;7日內到期粗團資產不低於10%;
4、過渡期內可以新增非標,但需要在過渡期結束後達標;
5、第四十四條 過渡期自本規定實施之日起至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