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婚前股份,婚後收益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
您好,如果您婚前入股公司,在婚後獲得分紅收益,那麼分紅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與股票不同,股權是屬於具 有人身屬性的財產,不能脫離具體的人而單獨存在,所以股權的分紅 收益作為投資性經營性收入,不屬於孳息和自然增值的范疇,故股權分紅收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
希望以上回答可以幫到您。
【相關法條】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⑵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婚後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若婚後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⑶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的股票婚後賣出得到了錢,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可能是,也可能不是!迷惑!
用真實的案例說明:有位當事人,在婚前33歲那年,把自己名下的公司股權,轉給了一家上市公司,一次性得到了價值數千萬的財產,但這些財產中一部分是現金。剩餘部分,是這家上市公司給付的等額股票。在由於政策原因,這些股票在入賬後的36個月內,不得進行買賣,在這之後,這位當事人就結婚了。可不幸的是,結婚不到兩年,兩個人就由於感情破裂,開始了離婚訴訟。我的當事人在這段時間里,將解凍的股票陸續的賣出,因此配偶主張,這些出讓股票得來的資金。既然是在婚姻期間取得,只要沒離婚,就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其實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法院最終也沒有支持。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婚前取得的股票,當然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如果婚後對股票沒有進行任何操作。即使溢價也屬於自然增值。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婚後進行了買進賣出等操作。從中獲得的收益,也只有溢價的增值部分能夠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