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商業銀行不能從事什麼業務
商業銀行不能從事的業務主要包括證券經營業務、信託投資業務以及非自用不動產投資等。
首先,商業銀行不得從事證券經營業務。這是指商業銀行不得在境內從事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等證券的承銷、交易等證券經營業務。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了避免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造成股市的虛假繁榮和過度投機,從而保護廣大儲戶的利益。例如,如果銀行利用儲戶的資金去炒作股票,一旦股市下跌,銀行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引發銀行的破產,這將直接影響到儲戶的資金安全。
其次,商業銀行也不得從事信託投資業務。信託投資業務主要是指銀行以投資人的身份,通過信託方式,對接受投資的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融資的業務。這種業務的風險較大,如果銀行過度參與,可能會引發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因此,為了保持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銀行的安全運營,商業銀行被禁止從事信託投資業務。
最後,商業銀行還被禁止投資非自用不動產。這主要是為了防止銀行資金過度流入房地產市場,推高房價,形成房地產泡沫。一旦房地產泡沫破裂,將會對銀行造成巨大的損失,甚至可能引發金融危機。因此,商業銀行只能投資自用不動產,如建設自己的辦公大樓等,而不能投資非自用不動產,如購買商品房進行出租或者出售等。
總的來說,這些限制旨在保護銀行儲戶的利益,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和防止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發生。通過明確商業銀行不能從事的業務范圍,可以確保銀行資金的安全和合規使用,從而保障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健運行。
❷ 【急求】為什麼我國商業銀行法不允許我國銀行投資股票
我國《商業銀行法》規定不允許商業銀行在境內從事信託和股票業務,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同時又允許商業銀行從事投資銀行業務和部分保險業務。根據相關法規,我國商業銀行完全可以在現行法律框架內拓展商業銀行業務:(1)可以在境外從事全能銀行業務;(2)從事部分投資銀行業務和保險業務,如發行金融債券,兌付政府債券,代理保險業務等;(3)推進金融創新,注重發展與資本市場相關的中間業務,如開辟有關企業並購業務、客戶理財業務、項目融資業務、券商資金結算與清算業務等。在法律明確放開投資限制之前,商業銀行一定要積極在上述幾方面中拓展業務並設置相應的機構及配套體系,以積累更多的投資經驗和增強風險防範能力。
❸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 】
我國商業銀行不得從事的業務是信託投資 、股票、房地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條規定,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1、吸收公眾存款;
2、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3、辦理國內外結算;
4、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5、發行金融債券;
6、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7、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8、從事同業拆借;
9、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10、從事銀行卡業務;
11、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12、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13、提供保管箱服務;
14、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