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票收益權轉讓
法律分析:股權收益權轉讓,轉讓的並非股權,而是該部分股權的收益,其實質是股東將所持公司股權,交給信託公司,信託公司以股權收益發行信託計劃融資的行為,信託計劃到期後原股東一般將進行回購。股權收益權轉讓一般包含兩部分,一是所轉讓股權的收益,主要為分紅收入,二是回購溢價。對投資者來說,這種方式存在一定風險,標的公司出現經營虧損、破產等均會影響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2. 股票收益權轉讓和股票質押式回購協議有哪些異同_股票質押優勢一覽
股票收益權轉讓和股票質押式回購協議的異同以及股票質押的優勢如下:
異同:
質押物不同:
交易目的和機制:
股票質押的優勢:
綜上所述,股票收益權轉讓和股票質押式回購協議在質押物、交易目的和機制等方面存在差異。而股票質押作為一種融資方式,具有證券受理目標廣、參與起點低、時限靈活、交易不過戶、資金到賬快以及無限制使用等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