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監會立案對股票的影響是什麼
證監會立案對股票的影響是什麼:
上市公司如果存在嚴重的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對其進行立案調查,對股票可能會產生以下的影響:
1、股價大跌
證監會立案屬於一種重大的利空消息,會引起市場上的投資者恐慌,為了減少損失,大量的拋出手中的股票,從而導致股價大幅下跌。
2、可能引發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上交所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交易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可能引發暫停上市
根據上交所、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如上市公司出現因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交易滿三十個交易日,由交易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4、可能引發終止上市
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的規定,上市公司因出現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情形、其股票已被暫停上市且未在規定期限內恢復上市的,上交所有權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證監會立案的股票多久出結果:
證監會立案的股票一般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多久需要出結果,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項有關,如果事情特別復雜的話,可能調查起來時間要長一些。最近幾年,絕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里,絕大部分最後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只有極個別被認定為不構成違規一般來看,信息披露違規不算是什麼大問題,即使查實,其處罰一般也就是責令公司改正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再嚴重一點就是公開譴責。
股民索賠准備工作一般從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證監會立案調查通知書之日起就開始了,因為立案調查後的交易會對股票索賠產生很大的影響。
❷ 給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股票公司會不會有漲的可能
1 一般來說,證監會立案調查的股價都會有所下跌。
2、經過證監會立案調查後,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並且因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市場影響重大,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被認定構成重大違法行為,或者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上海證券交易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3、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授權,統一監督管理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維護證券期貨市場秩序,保障其合法運行。
4 拓展資料
證監會重罰能讓股民得到啥
誠然,證監會的重罰既是要懲罰已然的違法違規者,更是要威懾他們以及其他潛在的可能違規違法者不要步其後塵。
但回顧以往,我們看到了什麼?被罰者依然能夠「曲線救國」地發財,有的從監牢里出來後很快成為市場里的新寵,剝奪幾年證券市場主體資格的處罰對他們更談不上什麼教訓,監管者事後的跟蹤執法不足,或者幾乎不作追究。
如果讓被罰者既沒有感到痛得要命,還能夠有機會重出江湖,這樣的處罰顯然沒有任何威懾力。
此次股災事實證明,我國證券市場違規違法行為依然十分嚴重,治亂用重典,我們需要更嚴厲的處罰手段。
成熟的市場都會經歷這么一個用重典監管的階段。
同時,對違法違規者依法打擊,還要做到「治市」不留死角,使每一個違法違規者都有切膚之痛,這正是受傷股民需要的心理慰藉,也是他們對市場恢復信心的重要一步。
其次,除了精神撫慰之外,對於在不正常股災中遭受的物質損失,股民們理當也耿耿於懷,鑒於證券市場的違法犯罪與股民遭受損失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他們對於股民的損失是否應該給予賠償,這同樣也是監管者不能不考慮的問題。
在司法層面,前幾年對證券市場的集團訴訟制度討論過一段時間,也有過股民起訴特定股票和上市公司的相關案例,但結果往往令起訴者失望,獲得的些許賠償與付出的努力和遭受的損失相距甚遠。
歸根到底,只有讓那些嚴重的違規違法者徹底被市場拋棄,讓他們在經濟上賠得傾家盪產,受害的股民才能感受到得到了點什麼。
❸ 上市公司董事長被有關部門帶走協助調查影響股票
如果沒有其他因素影響的話,對股票的影響一定是負面的。因為一個企業董事長的行為和一個企業的行為及經營業績息息相關。被帶走協助調查說明可能有犯罪行為或和違法犯罪現象關系密切。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首先就是要守法,因此董事長與違法行為如此接近給市場的印象是企業是不是會不會也有違法行為。
另外,上市公司人事變動也將對上市公司股價帶來不利影響。管理層隊伍的穩健才能保證企業平穩快速增長。
❹ 如何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這對股票一定有影響嗎
一定有影響。
上市公司董事長在公司權力巨大,直接影響著公司的正常運作,如果上市公司董事長涉嫌被調查,說明公司存在違法操作的可能,那麼當天股價跌的概率比較大。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除了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以外,一般公司都會成立董事會,對公司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決策。公司董事會有董事長和其他董事,董事的任職資格公司法作了相關的規定,而公司法對公司董事任職的限制也做了具體的規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尚未滿五年的;(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尚未滿三年的;(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滿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 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 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